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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物小常識

贌耕字
贌耕字

贌耕字

摘自《民俗文物辭彙類編》

  贌耕字是業主或墾戶招佃開墾或租賃之契字,通稱為贌耕字,又稱墾批字、佃批。贌耕字為平埔土著業主或漢人墾戶給佃戶的契字。業主招請佃農前來拓墾荒地,雙方約定租佃生產交換關係(比如未成田以前,業主抽取15%,佃農保留其餘的85%)分配生產所得,等到田園成熟,業主開始抽收定額租粟。

  這些與開墾有關的契字,常見的有領耕字、贌荒埔字、承墾闢字、領開荒字、招開荒字、承招墾字、承墾認納大租字、承總墾批約字、承墾荒埔字、贌埔園字和退佃墾耕字。或者已經開墾成為田園的土地,重新招募佃戶的契字,如耕字、招贌字、承租字、認佃字、承耕字、永耕埔園字、頂耕字、暫承墾字、招佃字、認租谷字、收回田價銀字、甘願交還田園字、退耕收還谷字、遺地歸還業戶字。以上雖然名稱不同,但都是贌耕字的同一類型契字。

  在這類贌耕字當中,較特殊的是土著業主和漢人佃戶簽訂的租佃契約中,所見的手掌甚至腳印的畫押。以及臺南地區的西拉雅人在簽訂佃約時,同時使用漢文和羅馬拼音文字,兼顧土著業主和漢人佃戶的需要,就是著名的「新港文書」。目前所知最早的新港文書契字是下淡水社於康熙60(1721)年簽訂的租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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