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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動

「第七屆臺灣總督府檔案學術研討會」延期辦理
  本館主辦「第七屆臺灣總督府檔案學術研討會」原訂於8月23及24日舉行,因應天秤颱風來襲,為安全考量,將順延至8月29及30日(星期三~四)原場地舉行。
 

悅讀檔案

妾身未明—日據時期有關妾之登記入戶
  明治32(1899)年7月9日,臺北縣知事村上義雄以訓令第63號發布戶口調查規則。至於戶籍整理事項:
「由於本島尚未有有關戶籍整理之完整法規,故準照內地之戶籍記載例而製作。其增刪完全依照戶主之申報而進行。」
(圖一)

  但由於本島人原就缺乏戶籍觀念,當有生死、入籍、遷徙、繼承等異動時,卻不進行任何申報手續。而處於監督位置之街庄役場幾乎不會想到要直接去區內各戶探查,將其異動情形記錄詳實。故雖曾進行戶口調查,但不精確。(註1)且臺北市內人員出入頻繁,又多涉及清國人戶口,而難以分辨。且本島人與清國人以及有前科者,向來喜用假名、另名,皆難以一一判別。(註2) 故明治34(1901)年3月起,臺北辨務署擬徹底清查。但問題隨即出現,其中較惹人注意者即是「妾」之名登記入戶之疑義。
  
  如上述所言,依照日本的戶籍記載例對臺灣人進行戶口調查時,由於日本不承認妾之制度,故遇臺灣人有妾者,便不許填妾之名目,因此不得不改為「同居」或「養女」。不僅臺北如此,本島其他地區似乎亦同。如明治33(1900)年澎湖廳黃濟時申請編入戶籍時,雖有妾名「鄭添」,但呈報時卻記為「雇人」。(圖二)

  明治34(1901)年4月2日,一名本島人以「同居妾弊」為題投書日日新報,力陳以「同居」之名目代替「妾」之弊病。

……既為同居,便非一家之人,翁姑夫婿兒子悉屬分外,其子女自必附之於夫。己則孓然一身,有夫反若無夫,有子反若無子,即欲移居他處,家中人亦不得相阻,復何論乎倫常攸繫?人孰無情,奚忍任妾所為耶?即不然,妾無生育,嫡妻見妬,他日分家,安能得夫財產?如其夫欲分與之,立有遺囑字據,所得財產不過贍養一世,身後將歸何人禋祀?亦因而絕。萬一其夫暴病亡故,留存遺產欲爭而無法可爭,欲鳴之於官而亦無例可判,舉目誰親,幾等路人,衣食兩事,安賴度日?勢不得不更為改嫁,玷辱名節。不幸適際年大色衰,再醮無人,只可任其逐出,徒作餓殍。此中情弊,關係甚重,斷不可忽略過之。……
(註3)

由於該文通達情理,道出有妾者心中隱憂,以致民間議論紛紜。(註4)

  據報明治34(1901)年4月6日,臺北縣參事李、王二人及艋舺紳士豪商數人同赴縣廳面見庶務課長金子源治,課長謂此事純屬誤解,現仍依照本島舊慣,填寫妾字名目於戶籍內,不必更改別名,若臺北辨務署內確有將妾改為同居養女以及別名者,可速向該署申請更正。(註5) 此爭議遂得以平息。當時臺北縣參事有三人,即李春生、李秉鈞及王慶忠。(註6)

  但不久於4月8日前後,東京朝日新聞又報導此事,故同年4月10日,在東京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來電報指示,輿論
「報導土民之妾於戶籍上被當成家族以外者來處理,以致土民大感困難。此事以總督府之方針而言,於戶籍上使用妾之字並無問題,請嚴飭地方官切勿誤解。」
(圖三)

  同時臺灣總督府內部擬案通知各地方廳,19日獲准。其案文如下:

台灣日日新報有記載關於本案之事項,故而進行調查。然此為台北辨務署承辦事務者之誤解,而指示某人妾不得記載於戶籍之意。但其後發現其錯誤,而取消前指示。但實際處理上並無不視妾為家人之意。由於認為新報記載之原因在此,故於此附記。
(圖四)

  後於明治38(1905)年10月,於臺灣實施第一次臨時戶口調查時,於所帶票〔調查家計單位之表格〕記入須知中之欄內,記入須知之六「婚姻上之身分」,所謂「配偶者」之定義為:

至本調查時已有妻(於內地人則不包含內緣之妻〔非法定婚姻關係之妻〕,於本島人及清國人則包含招夫之婦)之男子、或已有夫(於內地人則不包含內緣之夫〔非法定婚姻關係之夫〕,於本島人及清國人則包含招夫)之女子。


  可知對日本人不承認妾之存在。對於本島人妾則又有說明如下:

但於本島人及清國人方面,……妾以及處於此種關係下之男子則為配偶者。與妻及所有之妾死別之男子為鰥。與男子死別之妾為寡。與妻及所有之妾生別之男子或與男子生別之妾為離婚者。
(註7)

  如此則明確視妾為配偶者。但由於此究竟非民法上確定之身分關係,而僅是戶口調查上之處理辦法,故仍舊無法確實保障妾之權利。


註1.〈稽查戸籍〉,《臺灣日日新報》,1901-01-13,版次05。〈戶籍整理〉,《臺灣日日新報》,1901-08-20,版次03。
註2.〈警察の戶口調査に就て〉,《臺灣日日新報》,1898-11-02,版次02。
註3.〈同居妾弊來稿〉,《台灣日日新報》,1901-04-02,版次03。
註4.〈請定妾名〉,《台灣日日新報》,1901-04-03,版次03。
註5.〈妾仍舊籍〉,《台灣日日新報》,1901-04-09,版次03。
註6.〈李秉鈞外二名台北縣參事任命〉,公文類纂V00229\A002。
註7.《臺灣總督府報》,第1765號,明治38(1905)年6月8日,頁16-21。〈訓令第百三十五號ヲ以臨時臺灣戶口調查ニ關スル所帶票記入心得ヲ定ムル件〉,公文類纂V01116\A019。

 

民俗文物小常識

七娘媽亭
七娘媽亭
  七娘媽亭為農曆七夕敬拜七娘媽時,或「作十六歲」成年禮的習俗中所使用的紙糊敬品。讓未滿十六歲或已滿十六歲成年孩子,在七娘媽生時連同牲禮水果敬獻後,鑽過或爬過七娘媽亭。凡未成年者鑽過七娘媽亭,有祈求七娘媽庇佑順利成長之意;至於滿十六歲成年者鑽過七娘媽亭,有「出婆姐宮」之意,亦即自此成年了,不再需要七娘媽的照顧了。

  此種紙紮的神亭多由糊紙店製作,材料多以細竹條及色紙糊成,亭內張貼一張七娘媽的神禡、或用紙糊成七尊七娘夫人像。較簡單的為一層;也可作兩層,並加底座,更隆重一點的也可以作三層,成為一種整面立體或平面的款式,尺寸凡有尺六及尺四,並有六柱、四柱的區別,一般稱為大座與小座。

  臺南地區的民眾只有在滿十六歲時,才準備華麗的七娘媽亭至開隆宮敬獻七娘媽,祭拜前先將它供奉於神桌前,然後連同牲禮、鳥母衣等祭拜。拜完後即由家人高持著,讓成年者穿過,男轉左三圈,女轉右三圈,表示已「出婆姐宮」,從此成年了。鹿港地區的習俗,民眾凡是家中有孩童未滿十六歲者,每年皆敬備七娘媽亭來祭拜。
贌耕字
贌耕字
  贌耕字是業主或墾戶招佃開墾或租賃之契字,通稱為贌耕字,又稱墾批字、佃批。贌耕字為平埔土著業主或漢人墾戶給佃戶的契字。業主招請佃農前來拓墾荒地,雙方約定租佃生產交換關係(比如未成田以前,業主抽取15%,佃農保留其餘的85%)分配生產所得,等到田園成熟,業主開始抽收定額租粟。

  這些與開墾有關的契字,常見的有領耕字、贌荒埔字、承墾闢字、領開荒字、招開荒字、承招墾字、承墾認納大租字、承總墾批約字、承墾荒埔字、贌埔園字和退佃墾耕字。或者已經開墾成為田園的土地,重新招募佃戶的契字,如耕字、招贌字、承租字、認佃字、承耕字、永耕埔園字、頂耕字、暫承墾字、招佃字、認租谷字、收回田價銀字、甘願交還田園字、退耕收還谷字、遺地歸還業戶字。以上雖然名稱不同,但都是贌耕字的同一類型契字。

  在這類贌耕字當中,較特殊的是土著業主和漢人佃戶簽訂的租佃契約中,所見的手掌甚至腳印的畫押。以及臺南地區的西拉雅人在簽訂佃約時,同時使用漢文和羅馬拼音文字,兼顧土著業主和漢人佃戶的需要,就是著名的「新港文書」。目前所知最早的新港文書契字是下淡水社於康熙60(1721)年簽訂的租佃契約。
 

臺灣人‧臺灣事

孫波庵:埔裏社廳及其他
孫波庵:埔裏社廳及其他
  清代的梅縣,稱為嘉應州,是許多臺灣客家人的原鄉,因此嘉應文獻,常有關係臺灣的史料,如《嘉應州志》、《梅水詩傳》之類,值得注意。《孫波庵先生詩文集》也有早年與臺灣相關的篇什,其首篇〈古稀詩史〉,為全集最重要部份,作於民國31年。據作者孫波庵序:「因本前志,皆紀以詩,以時先後,或直述,或曲寫,共彙錄得四百首。」其中「臺灣經過二十八首(附追感四首)」三十二首七絕,為孫波庵渡臺謀職,歷經乙未割臺,千辛萬險脫困的紀事詩。
   

館藏介紹

圖書室編目上架圖書通報及館藏介紹
一、本月份編目上架入館圖書共計147冊,內容涵蓋近期本館蒐藏之志書族譜及採集入館圖書。書目詳見【相關檔案】本館圖書室本月份編目上架入館圖書147冊清單。圖書室目前藏書近6萬8,000餘冊,歡迎大眾蒞館閱覽。

二、館藏介紹
  近日來保釣運動風起雲湧。清康熙年間出版之《重修臺灣府志》、《臺海使槎錄》;乾隆年間之《臺灣志略》、《重修臺灣縣志》、《續修臺灣府志》;道光年間《續修臺灣縣志》及咸豐年間《噶瑪蘭廳志》等臺灣文獻叢刊,均記載釣魚臺相關資料,本館圖書室典藏相關書籍,以下列舉10本介紹,相關內容請見【本館文獻中記載相關釣魚臺之資料表】。

 

館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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