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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臺北縣行政事務及管內概況報告 明治31年12月中;32年第一季報告;32年第二季報告(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03840010033)
圖一:臺北縣行政事務及管內概況報告 明治31年12月中;32年第一季報告;32年第二季報告(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03840010033)

妾身未明—日據時期有關妾之登記入戶

王學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明治32(1899)年7月9日,臺北縣知事村上義雄以訓令第63號發布戶口調查規則。至於戶籍整理事項:
「由於本島尚未有有關戶籍整理之完整法規,故準照內地之戶籍記載例而製作。其增刪完全依照戶主之申報而進行。」
(圖一)

  但由於本島人原就缺乏戶籍觀念,當有生死、入籍、遷徙、繼承等異動時,卻不進行任何申報手續。而處於監督位置之街庄役場幾乎不會想到要直接去區內各戶探查,將其異動情形記錄詳實。故雖曾進行戶口調查,但不精確。(註1)且臺北市內人員出入頻繁,又多涉及清國人戶口,而難以分辨。且本島人與清國人以及有前科者,向來喜用假名、另名,皆難以一一判別。(註2) 故明治34(1901)年3月起,臺北辨務署擬徹底清查。但問題隨即出現,其中較惹人注意者即是「妾」之名登記入戶之疑義。
  
  如上述所言,依照日本的戶籍記載例對臺灣人進行戶口調查時,由於日本不承認妾之制度,故遇臺灣人有妾者,便不許填妾之名目,因此不得不改為「同居」或「養女」。不僅臺北如此,本島其他地區似乎亦同。如明治33(1900)年澎湖廳黃濟時申請編入戶籍時,雖有妾名「鄭添」,但呈報時卻記為「雇人」。(圖二)

  明治34(1901)年4月2日,一名本島人以「同居妾弊」為題投書日日新報,力陳以「同居」之名目代替「妾」之弊病。

……既為同居,便非一家之人,翁姑夫婿兒子悉屬分外,其子女自必附之於夫。己則孓然一身,有夫反若無夫,有子反若無子,即欲移居他處,家中人亦不得相阻,復何論乎倫常攸繫?人孰無情,奚忍任妾所為耶?即不然,妾無生育,嫡妻見妬,他日分家,安能得夫財產?如其夫欲分與之,立有遺囑字據,所得財產不過贍養一世,身後將歸何人禋祀?亦因而絕。萬一其夫暴病亡故,留存遺產欲爭而無法可爭,欲鳴之於官而亦無例可判,舉目誰親,幾等路人,衣食兩事,安賴度日?勢不得不更為改嫁,玷辱名節。不幸適際年大色衰,再醮無人,只可任其逐出,徒作餓殍。此中情弊,關係甚重,斷不可忽略過之。……
(註3)

由於該文通達情理,道出有妾者心中隱憂,以致民間議論紛紜。(註4)

  據報明治34(1901)年4月6日,臺北縣參事李、王二人及艋舺紳士豪商數人同赴縣廳面見庶務課長金子源治,課長謂此事純屬誤解,現仍依照本島舊慣,填寫妾字名目於戶籍內,不必更改別名,若臺北辨務署內確有將妾改為同居養女以及別名者,可速向該署申請更正。(註5) 此爭議遂得以平息。當時臺北縣參事有三人,即李春生、李秉鈞及王慶忠。(註6)

  但不久於4月8日前後,東京朝日新聞又報導此事,故同年4月10日,在東京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來電報指示,輿論
「報導土民之妾於戶籍上被當成家族以外者來處理,以致土民大感困難。此事以總督府之方針而言,於戶籍上使用妾之字並無問題,請嚴飭地方官切勿誤解。」
(圖三)

  同時臺灣總督府內部擬案通知各地方廳,19日獲准。其案文如下:

台灣日日新報有記載關於本案之事項,故而進行調查。然此為台北辨務署承辦事務者之誤解,而指示某人妾不得記載於戶籍之意。但其後發現其錯誤,而取消前指示。但實際處理上並無不視妾為家人之意。由於認為新報記載之原因在此,故於此附記。
(圖四)

  後於明治38(1905)年10月,於臺灣實施第一次臨時戶口調查時,於所帶票〔調查家計單位之表格〕記入須知中之欄內,記入須知之六「婚姻上之身分」,所謂「配偶者」之定義為:

至本調查時已有妻(於內地人則不包含內緣之妻〔非法定婚姻關係之妻〕,於本島人及清國人則包含招夫之婦)之男子、或已有夫(於內地人則不包含內緣之夫〔非法定婚姻關係之夫〕,於本島人及清國人則包含招夫)之女子。


  可知對日本人不承認妾之存在。對於本島人妾則又有說明如下:

但於本島人及清國人方面,……妾以及處於此種關係下之男子則為配偶者。與妻及所有之妾死別之男子為鰥。與男子死別之妾為寡。與妻及所有之妾生別之男子或與男子生別之妾為離婚者。
(註7)

  如此則明確視妾為配偶者。但由於此究竟非民法上確定之身分關係,而僅是戶口調查上之處理辦法,故仍舊無法確實保障妾之權利。


註1.〈稽查戸籍〉,《臺灣日日新報》,1901-01-13,版次05。〈戶籍整理〉,《臺灣日日新報》,1901-08-20,版次03。
註2.〈警察の戶口調査に就て〉,《臺灣日日新報》,1898-11-02,版次02。
註3.〈同居妾弊來稿〉,《台灣日日新報》,1901-04-02,版次03。
註4.〈請定妾名〉,《台灣日日新報》,1901-04-03,版次03。
註5.〈妾仍舊籍〉,《台灣日日新報》,1901-04-09,版次03。
註6.〈李秉鈞外二名台北縣參事任命〉,公文類纂V00229\A002。
註7.《臺灣總督府報》,第1765號,明治38(1905)年6月8日,頁16-21。〈訓令第百三十五號ヲ以臨時臺灣戶口調查ニ關スル所帶票記入心得ヲ定ムル件〉,公文類纂V01116\A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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