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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新竹禪寺獲准建立指令書(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19370130101)
圖1:新竹禪寺獲准建立指令書(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19370130101)

大正3(1914)年曹洞宗新竹禪寺捐地

文/溫國良/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明治45(1912)年3月26日,由住持今西大龍及信徒總代表松本徒爾、鈴木壽作及金谷總七等4人(註1),向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申請建立,而於是年4月20日獲總督以指令第1811號核准,位於新竹廳新竹街土名南門,隸屬曹洞宗之新竹禪寺(圖1),因新竹市街道路用地需要,須處分該寺所屬土地,遂由該寺管理人松本徒爾暨信徒總代表鈴木壽作、杉山重次郎等3人,依臺灣總督府規定,於大正3年(1914)9月9日,向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提出「寺院所屬財產處分核可申請書」。(圖2)

  依據該申請書,處分者擬處分之名目為捐贈,係位於新竹廳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南門336番之3之建築物用地3厘2毫6絲(註2)。又,依據明治39(1906)年2月20日府令第12號「明治38(1905)年府令第84號文部分修正案」(圖3、4),申請人除須載明「財產處分所需理由」外,亦須附上「當年度之收支預算」及「前一年之收支決算」。準此,本件申請所附之大正3(1914)年度收支預算書及大正2(1913)年度收支計算書(圖5、6),依其內容觀之,發現兩者皆同,在收入方面為金額551圓,明細為建築物用地一年租金36圓、家屋7棟一年租金470圓及金額500圓一年之利息45圓;而支出部分同為551圓,明細為公積金45圓、修繕費70圓、布教師津貼及食費300圓、布教費及出差旅費120圓及雜費16圓。由此可知,新竹禪寺之財務健全,無怪乎即使是本件近達96坪建地之捐贈,對其維持亦無所影響。

  再者,依據明治39(1906)年2月20日訓令第35號規定(見圖4),所轄地方官廳必須對於申請案件查核有無窒礙之處附上意見後轉陳臺灣總督府。由於本件申請案件屬官方所需之公共事務,故新竹廳長家永泰吉郎,在查核對於該寺之將來維持及祭祀無所妨礙後,便迅速於翌日之9月10日,以新庶庶第2070號之1函轉陳臺灣總督佐久間佐馬太請求速裁。(圖7)

  案至臺灣總督府,如前所述,本件因屬公共事務案件,由於時間窘迫,以致業務承辦單位—地方部地方課之審查未有延遲,旋由該課主任(承辦人員)中田政太郎於9月12日擬案,經地方課長(註3)(閱畢)、地方部長楠正秋,最後由代理民政長官高田元治郎(註4)核定(註5),並在2日後之9月14日以指令第27907號函覆松本徒爾等3人准依所請辦理。(圖8)本件由申請(9月9日)至核准(9月14日),前後亦僅6日而已。

註1:請參見「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影像檔號000019370130106」。
註2:若以每甲為2,934坪計算,則該筆土地約95.65坪。
註3:同為楠正秋。
註4:時任民政長官為內田嘉吉,高田元治郎為殖產局長。
註5:總督之處蓋上「委任」,表示「授權」,時任為佐久間左馬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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