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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英領事等人有意出席薛棠谷審判庭(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44890020026)
英領事等人有意出席薛棠谷審判庭(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44890020026)

明治29年薛棠谷被捕事件

文/陳文添/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一、前言
  日本統治臺灣的第一年年底迄隔年年初,亦即明治28(1895)年12月29日至明治29(1896)年1月中旬,北臺灣各地抗日軍並起,一時甚至有攻占臺北城的氣勢,逼使臺灣總督府發給府內非戰鬥人員槍枝,組成隊伍以應急變。同時亦通知遠在臺南的第二師團長乃木希典,表示反抗軍部隊的活動不容輕侮,萬一雙方未能連繫,第二師團可縮小防區,將兵力集中,確保重要地點。但因臺灣總督府已事先取得反抗軍將會同時在各地起事,有意攻略臺北城的情報;因而得以事先防範,在各地調派軍方隊伍防守或進攻,儘管抗日軍聲勢浩大,最終仍未能攻下臺北城。如此大規模的軍事行動,在各地抗日軍各立山頭的情況下,應該有事先策劃、組織動員、如何支援等的計畫,但因《臺灣總督府檔案》留下的資料不足,僅能找到板橋林家有暗中支援的跡象,卻因直接關鍵證人被憲兵隊處死,法院乃不得不以罪證不足,釋放在中間經手發放資金的英國嘉士洋行買辦薛棠谷。

二、薛棠谷被逮捕
  事件的爆發是在抗日行動遭鎮壓之後,淡水警察署逮捕抗日首領人物林岩、紀井、劉太平三人,詢問資金的出處時,三人分別都說明是遠從清國送來,資金出處是在廈門的臺灣首富林維源,他也是抗日行動的策劃人,而金錢的分配、彈藥等的進口則委託嘉士洋行辦理。彈藥是放在石油箱中通過海關,金錢則由薛棠谷分發給相關的抗日首領。紀井、林岩二人先後都在夜裡從薛棠谷處取得若干資金。因警察人員對這兩人審問的時日、場所不同,卻有相同供詞,認為此事並非蓄意誣告,日方乃先在明治29(1896)年2月5日,向在淡水英國領事館函詢薛棠谷是否擁有英國國籍,獲得淡水英國領事回覆並非英國人。日方雖有考慮先通報該洋行或領事再行逮捕薛棠谷,卻以該洋行曾掩護由大陸來臺罪犯致被脫逃先例,乃決定在薛棠谷外出離開英國人所有建築物或住宅後再加以逮捕。一直等到2月17日薛氏離開大稻埕到淡水,日方乃立刻加以逮捕。

  在得知薛棠谷被逮捕之後,嘉士洋行及領事館向淡水支廳提出交還薛棠谷的要求,以事屬重大事件自遭拒絕,但審問時,薛棠谷以「不知道」作答覆,2月18日乃被送到臺灣總督府法院審理。

三、日英鬥法
  總督府法院受理本事件之後,立刻發下拘留狀,將被告送臺北監獄拘禁。時英國駐淡水領事艾爾頓(W.S.Ayrton)適因私事來大稻埕,立刻在2月18日以公文要求會見樺山總督,只得到2月19日才可接見的回答。2月19日,英國領事再提出薛氏被逮捕,讓英國的洋行蒙受重大損失的抗議,除要求釋放薛氏外,並歸罪淡水支廳先前函詢薛氏國籍時並未說明緣由,逮捕時也不通知洋行,都屬不當之舉,要求臺灣總督府作詳細說明。民政局乃依臺灣總督命令,派遣外事課人員向英國領事作口頭說明,表示薛棠谷是因「土匪」的嫌疑才加以逮捕,會迅速處理給與公平的處置。

  但是,英國領事卻得寸進尺,除申請要保釋薛棠谷外,並表示淡水支廳未作任何照會即行逮捕英國商行雇用人員,而且是趁領事不在館內之時偷偷逮人,是對英國領事的一種侮辱,要求嚴懲淡水支廳逮捕薛棠谷的相關人員。大久保利武支廳長當時也在總督府內擔任外事課長,乃和法官部長山本忠彰協商請儘速處理。山本法官部長也和樺山總督協商後,以民政局長名義回覆英國領事:「本件因係偵查「土匪」犯罪,未能允許保釋,而淡水支廳因職務所需加以逮捕,本無懲處的理由。逮捕之時領事不在館內,此純屬偶然而已。總督已命令須將嫌犯儘速完成調查,俟處分決定之後,將再行通知」

  英國領事及嘉士洋行為營救薛棠谷,除在臺灣施壓之外,另外也以電報通知在東京的英國駐日公使;在東京的日本外務省收到該公使館發出要瞭解逮捕薛氏理由及要求立即釋放的公文書日期是2月20日,外務省乃立刻通知主管臺灣總督府諸項業務的臺灣事務局,再由該局轉知當時人在東京的民政局長水野遵。水野遵也立即以電報要求在臺北代理民政局長的內務部長牧朴真調查此事,實則在這階段,在臺灣的英日兩方已對此事交鋒多次了。之後,英國領事再通知法官部長兼總督府法院院長山本忠彰,希望在進行薛棠谷的審判時,允許領事本人及洋行經理一人以及辯護人員出庭,但由院長具名在2月28日表示:「薛棠谷是因謀反罪被起訴,而總督府法院是依軍事命令設立,和一般法院不同,審判的法則也不一樣,所以法庭並不公開,也不允許旁聽及用辯護人員云云。」完全拒絕英領事的要求。

  到了3月4日,嘉士洋行附上2月27日廈門茶幫公所(茶商公會)一致保證薛棠谷人品,希望加以釋放的請願書,遭山本忠彰法院院長在3月5日函覆不受理該請願書。但很諷刺的是在同一天,總督府法院審判官(法官)小林一生認為薛棠谷從明治28(1895)年8月到明治29(1896)年1月,向在淡水的部份「土匪」首領即林岩、紀井等人供應謀反資金的證據並不充分,因而宣布無罪並加以釋放。而其未能取得充分證據的原因是,陳述接受薛棠谷資金的林岩及紀井兩名「土匪」首領,在被逮捕後移送憲兵隊,很快的就被斬首處死,以致後來總督府法院進行審理時,未能取得提供資金的證據而不得不宣告薛棠谷無罪。

四、結語
  板橋林家主人林維源,他曾在臺灣民主國時期被推舉為議長,儘管本身堅辭不肯上任,但仍被日人視為敵人。林維源後來西渡廈門,而板橋林家則在明治28(1895)年8月17日,透過臺北縣知事,由管家林克成報請准許在林家所有各地21處租館保留武器及請發給運送租穀通行證。儘管民政局有意協助成全,但陸軍各部隊是否願意配合則就頗有疑問了。在將近5年後的明治33(1900)年4月,臺灣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赴廈門訪問時,已無官職的林維源前往日本駐廈門領事館見後藤氏,曾說明在大嵙崁(大溪)、宜蘭、桃仔園、大稻埕4處林家所有土地及房產被沒收一直未曾交還。是以,在日本人來臺灣之初,家大業大的板橋林家,被臺灣總督府所屬各類文武機關、部隊強制占用的土地房屋必然不在少數。在日本統治臺灣根基仍不穩固之時,他暗中和退回福建的劉永福及其他官方機構、西渡的臺灣人密謀計畫,打擊在臺灣的日本人,應該是可能採取的行動,當時臺灣總督府陸軍的資料也認為廈門是事件策源地。

  產業被強占,板橋林家在廈門與聞密謀,並出資協助抗日行動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後來在明治33(1900)年後藤新平見過林維源之後,不僅答應交還林家財產,也曾邀請林氏返臺,林雖口頭應允,最終並未成行,何以如此?或許仍有不想遭秋後算帳的深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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