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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物小常識

「禁留難勒索回籍士民碑示」拓本
「禁留難勒索回籍士民碑示」拓本

典藏文物介紹:禁留難勒索回籍士民碑示拓本

文/許淑容/本館採集組編纂

  「禁留難勒索回籍士民碑示」,乾隆53(1788)年11月13日勒石。依據本館《碑碣拓本典藏目錄》註記:原碑高104公分、寬61.5公分、厚10公分。立於臺南市韓文公祠。韓文公祠後併入三山國王廟,現為國定古蹟。本件石碑已佚失,獨本館留有拓本。碑文如下:

  欽命福建提刑按察使司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軍功隨帶、加二級、紀錄四次,萬  為懇恩給示等事。

  本年十一月初三日,奉巡撫部院徐批:據職監賴九隆、粵民鍾國文等呈稱:『召伯循行,去後切南棠之慕;昌黎過化,迄今仰北斗之瞻。今 大人,仁聲攸著,無異二公之德政可傳者也。前三十六年,督憲鐘以臺屬人民淹留不得回籍者,皆由○之多,奉旨頒諭:在臺回籍者,向舡戶謄單,自行投驗。內地往臺者,父母官給照。凡遇關津隘口,隨驗放行;文武胥吏營弁,不得刁蹬留難等情,通嚴示禁。迨房書索單錢七百文,積弊相沿,雖無其例,第由來已久,未能概除。緣房書加索照費,文等以遵諭便民、乞飭示禁等事呈 轅。蒙批:口書藉端勒索,殊干法紀!屢經本部院嚴諭該廳查禁,何得復萌故智,多索病民?仰臺灣道立即嚴行提究。如有掯勒留難之事,即行從重擬辦,毋得稍寬等語在案。嗣是口書不敢過為多取,百姓亦不苦於苛求。俾回籍之眾:白首而思妻子,無至牽滯于臺疆;壯年而顧父母,不復淹留于海國。雲山有歸望之思,門閭無空倚之慮,福庇黎庶,感德靡涯!但恩隨輦布,伏乞恩准示禁,各願捐資勒石,永銘遺愛,以戴鴻恩於不朽云等情。奉批:仰臺灣道給示永禁,等因。

  奉此,合行出示永禁。為此示仰各口書人等知悉:嗣後凡有粵民回籍,赴廳填給照單,無論士庶人等,不得留難掯索規禮。倘有玩愒經胥,敢於示禁之後,復萌故智,需索病民,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即嚴行拏究,按法重治,決不寬縱!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總理職監賴九隆、監生林發成、監生李學習、監生曾廷尚、職員鍾國文、許世瓚、陳鼎芳、新聚義、李榮洲、劉集繼、陳仁達、吳俊義、李朝良、新廣福、新廣信、陳慶韶、謝連二、劉乾伯、曾宣華、張鳳仁、曾達坤、福興、振德、源大興、萬和。

  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給勒石,豎立韓文公祠。


  本碑無題,本館《碑碣拓本典藏目錄》記錄為「禁留難勒索回籍士民碑示」,民國47年採拓。而《臺灣南部碑文集成》於55年出版調查抄錄印行時,標題為「臺澎兵備道諭告碑」,至81年何培夫編著《臺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臺南市篇)》及88年出版的(補遺篇)已將其列為已失碑碣,並給名為「嚴禁海口胥吏藉端勒索碑記」。

  碑文旨在粵民回籍,赴廳填給照單,嚴禁胥吏藉端留難掯索規費。示禁者為臺澎兵備道萬鍾傑,文中「巡撫部院徐」為福建巡撫徐嗣曾,「前三十六年,督憲鐘」為福建巡撫鐘音。鐘音於乾隆36年5月19日曾奏請:

  署理福建巡撫臣鐘音謹奏,為臺灣回籍民人,宜稍變通成法,以寓招徠事。

  竊照臺灣一郡,遠隔重洋,例嚴偷渡,去來向俱地方官查給印照,俾汛口驗放,欲使不得輕易出入,以期海疆清肅。百年以來,閩、粵兩省在彼謀生之人,日積日多,一有失業遊手,易生事端。前於捕治黃教案內,欽奉諭旨,申禁偷渡,嚴飭查拏汛口,及地方文武加重處分,各知儆惕,屢有查獲。惟思當此流寓人多,凡自內地渡臺者,宜使之畏難,而由臺地渡回者,又當使之樂易。蓋緣在臺欲回內地,歷由廳、縣查明給照,汛口盤驗有照,始准放行,不肖胥役,刁悍兵丁,因而掯索留難,每每裹足,於是黠者潛身偷渡,懦者流落難歸。

  臣愚以為海濱客民廣聚,既不便輒為查逐,似宜隱寓招徠,請嗣後在臺情願回籍者,概免給照,准其自赴鹿耳門總口,將姓名、年貌、在臺在籍住址,向船戶說明,開列總單,即由船戶持交口岸員弁,驗戳掛號,隨時放行,仍令汛口將單內回籍姓名、住址,一月一報臣衙門備案。其南北一帶口岸,不許內地船隻往來之處,仍照向例,嚴禁責成該口查明,不許私越,有犯按例重懲。其自內地渡臺者,恪遵定例,給照盤驗。如此稍為變通,則在臺欲回原籍之人,不致阻其歸計,積聚游民,自必日漸減少,而於嚴查偷渡之事,兩無所妨。似於安輯海疆,清釐流寓之道,稍有裨益。是否有當,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上睿鑒訓示。謹奏。

  乾隆三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奉硃批:著照所請行。該部知道。欽此。

(引自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原文參照:《軍機處檔摺件》(臺北市,故宮博物院藏),文獻編號:014238。)

  自康熙23年,頒渡臺禁令,潛渡偷航者仍眾,為安輯海疆,清釐流寓政策之貫徹,故奏文有「…凡自內地渡臺者,宜使之畏難,而由臺地渡回者,又當使之樂易…如此稍為變通,則在臺欲回原籍之人,不致阻其歸計,積聚游民,自必日漸減少…」奏議,由此可推,「禁留難勒索回籍士民碑示」之告示,實為落實執行來臺民人回籍政策之公告,藉此示禁加索照費。

  與本碑事由相近的碑碣,現存的有彰化縣鹿港鎮三山國王廟乾隆55(1790)年二月「港口索捐示禁碑」(或名「鹿仔港船隻勒索示禁碑」、「嚴禁鹿港廳口胥役重索規費碑記」)。其碑文:

  欽命福建提刑按察使司管臺灣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帶、加二級、紀錄四次,萬 為呈懇示禁等事。
  
  據彰化縣粵籍監生徐道○、○○、徐○、廖霖、監生徐英和、邱子標等呈稱:攘往熙來,開津有符節之典;柔遠寧邇,仁政無疆界之分。○北離府窵遠,郡南附城較近。緣四十八年鹿港開設口岸,原議船隻商客往來章程,均○鹿○○○,例無異○。南路粵民回籍,由鹿耳門出海,經郡城舖民鍾國文、職監賴九隆等上年十一月間呈蒙撫憲徐○○○仁憲給示,諭飭各口書,依照○例,止得帋張銅錢二百文,不得多索,勒石郡治在案。而鹿港口書以該處未曾勒石示禁,粵民給照回籍,每名索銀六七元不等○○○,北路粵民回籍重費情景,實慘難○○○。○○○○請鹿港開口,原為利商便民起見,是以一切章程,悉依鹿耳門舊例,○○○○○○○○○○循持守,敢于重索照費,殊非大憲奉 開口本意。理合抄黏郡治鐫碑告示,瀝情稟○○○,○念南北粵民均屬一體,恩准示禁,以便鹿港勒石,永垂遺愛,感戴不朽等情。

  ○○○查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奉巡撫○○○○○監賴九隆、鋪民鍾國文等呈請,粵民由鹿耳門回籍,○○掛驗,乞准示禁口書加索照費等情,奉批仰道給示永禁等因。業經出示嚴禁,并准其勒石永禁在案。茲據該生等具呈前情,除○准照鹿耳門一體勒石示禁外,合行出示勒石○○。為此,示仰鹿港廳口胥船鋪人等知悉:嗣後凡閩、粵民由鹿仔港回籍,謄給○○,遵照鹿耳門舊例,無論士庶搭配,一概不許藉端留難,掯索規禮。倘有不法徑胥,敢於示禁之後,復萌故智,需索病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立即嚴行拏究,按法重治,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初 日,給臺府總理職員賴九隆、邱子標等。


  此碑斑駁,部分字跡模糊,但仍可辨識「…查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奉巡撫○○○○○監賴九隆、鋪民鍾國文等呈請,粵民由鹿耳門回籍,○○掛驗,乞准示禁口書加索照費等情…」正是指臺南韓文公祠前所立之碑。二碑勒石時間稍有差異,但旨意相同,嚴禁港口胥吏重索規費。

  有關海口示禁,目前在臺南市南門路大南門碑林有「示禁海口章程」示諭碑,乾隆53(1788)年9月,曉示奏定海口章程,明定船商搭載貨物數量,文員武職衙門准收制錢額度(規費標準),勒石示禁,嚴禁額外勒索陋規。

  除前所提到海口示禁碑,現存還有嘉慶17(1812)年9月永康保寧宮「恩憲大人示諭碑記」(或名「嚴禁海口陋規碑記」)、嘉慶21(1816)年4月東石港口宮「海口示禁碑記」(或名「汛口陋規示禁碑記」)、同治6(1867)年5月旗津天后宮「禁海口勒索告示碑」(或名「嚴禁勒索以肅口務示告碑」、「嚴禁汛口私抽勒索碑記」)等,皆屬口岸示禁勒石,可以推斷當時海口差役勒索,似乎頗為普遍,因而時時勒石示禁,主張違者從嚴究辦,決不寬貸,以示警惕。

  眾多示禁碑指向胥吏藉機索取額外規費,反映清代地方吏治陋習,此種作為等同今日法治社會的索賄行為。勒石為碑,原意即有公告及存史的用意,碑已無存,但拓本猶在,堪為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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