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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一:頒訂「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00314400038001)
圖一:頒訂「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00314400038001)

清除殖民印記-光復初期回復姓名

文/蕭碧珍/本館整理組編纂

  日本統治臺灣末期,為了進一步同化臺灣人,企圖將臺灣人不論是內在或外表,都變成日本人,因而推行皇民化運動。皇民化政策包括:禁演臺灣戲劇、禁說臺灣話、終止臺語廣播、推展改姓名運動、強制參拜神社及禁止過舊曆年改過新年等。其中「改姓名」運動即是要求外表形式同化中最重要的一項,也可說是皇民化運動的極致。昭和15(1940)年2月11日,以日本紀元節(慶祝神武天皇即位2600年)為期,由臺灣總督府發布戶口規則改正案,宣布實施改姓名辦法,從此開啟臺灣人「改姓名」運動之途。

  「改姓名」運動,顧名思義就是要求臺灣人將自己的姓名更改成日本式的姓與名。對於日本統治者而言,允許殖民地人民將姓名改換為日本式的姓名,為被殖民者開啟作為真正日本人,沐浴日本皇恩之大門。但對於漢人移民的臺灣人而言,姓氏是歷代祖先傳承下來,有不可言喻情感存在。加上更名改姓手續繁雜,需經過官府審核通過才可更改,所以起初並不熱衷。據《臺灣日日新報》1944年1月24日刊載,自1940至1943年止,更改姓名人數計有12萬6千人。以1943年臺灣總人口數約613萬餘人,更改姓名人數約占全部人數的2.06%。

  昭和19(1944)年1月,臺灣總督府為準備實施「徵兵制度」,大幅放寬改姓名的條件,造成改姓名案件顯著增加。然而全島究竟有多少人改姓名,因沒有確實的統計資料留存,無法得知最後的數字。但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來臺接收及統治者是長期對日抗戰的中國。中華民國自肇建以來,即飽受日本帝國的侵略,最後歷經八年抗戰,終將日本打敗。因此,對於勝利後接收的臺灣,當然不容許日式姓名的存在。時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長官公署)長官的陳儀認為,臺灣人民應恢復過去姓名,才能徹底清除「日本化」思想,斷絕與日本的聯繫。

  為掃除日本「殖民色彩」,長官公署急欲推動回復姓名。民國34(1945)年12月,訂頒「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如附圖一),其條文如下:

第一條 本省為利便本省人民(包括高山族人民)聲請回復原有姓名起見,特訂定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
    姓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聲請之依據。
第二條 凡本省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本辦法之手續,得聲請回復原有姓名:
    ㄧ、曾受日本皇民化運動之壓迫,廢棄原有姓名改為日本姓名者,
    二、因進學或參加行政與專業機關,不得已廢棄原有姓名,改為日本姓者,
    三、因充當醫師或其他技術人員,不得已廢棄原有姓名,改為日本姓者,
    四、其他有特殊不得已之原因,廢棄原有姓名改為日本姓者。
    以上各款,必須原有戶口簿,或其他有力之證明。
第三條 聲請改回復原有姓名者,應辦理左列之手續
    ㄧ、填具聲請書(格式另附)並附證明文件,
    二、市向里辦公處、縣向村辦公處聲請。市政府或縣政府未成立之地方則向區會或部落會聲請。
      但高山族人民,暫向警察機關聲請。
第四條 高山族人民,有本辦法第2條各款情形聲請回復原有姓名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如無原有
    姓名可回復或原有名字不妥善時,得參照中國姓名自定姓名。
第五條 里村辦公處接到聲請書時,應於2日內轉報市、區公所或鄉鎮公所核辦。
第六條 市、區公所或鄉、鎮公所接到並前條聲請書時,於3日內查對戶口簿確實後,應於戶口簿上更正,
    並辦理左列事項:
    ㄧ、將聲請人姓名事實公佈於該公所通告欄,
    二、通報警察分駐所更正,
    三、通知原報告之里、村辦公處。
第七條 市或區公所或鄉、鎮公所辦理前條手續後,應於5日內報請原管市政府民政
    局或縣政府民政科核備。
第八條 市縣政府民政局科接到前條報告後,應於戶口簿上更正,並轉警務局科更正。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從該辦法中可以得知,回復姓名是指日本統治時期受皇民化運動之壓迫等各項因素,而放棄原有姓名改為日本姓名者。除高山族無原有中國姓名者,得參照中國姓名自定聲請外,其餘必須提出原有戶口簿冊或其他有力之證明,方得聲請回復舊有姓名,但不能隨意更改新名或自定姓名,以避免宵小匪類藉機逃避規範。(如附圖二)

  儘管長官公署一開始採取多方鼓勵方式,但無執行的機制與宣傳管道,致推動回復姓名工作,成效不彰。長官公署為加速回復原有姓名,逐漸採取嚴格的行政措施,除擔任政府公職者外,包括各學校機構、警察訓練所等,上至校長,下至學生,皆需依規定辦理回復原有姓名。另外,對於擔任公職候選人資格的審查加予設限,不得沿用日式姓名,否則不予受理檢覈。繼之,民國35(1946)年5月6日頒佈「修正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增訂申辦時間為6月8日至9月8日3個月內,逾限將處以百元罰款。(如附圖三、四)

  一連串的行政措施,無非要臺灣人民儘速改正日式姓名恢復原有姓名,但部分省民因地處偏僻或旅居海外,加上宣傳未盡普及,致未能如期申請。一直到民國42(1953)年臺灣省政府宣布廢止回復原有姓名辦法時,還是有些人未回復中國姓名,最後造成無法可依的窘境。姑且不論更改姓名或回復姓名是自願,還是被迫,在其漫長的過程中,也衍生許多的問題與糾紛。諸如一出生即用日本姓名而沒有漢人姓名可回復者;因繼承或歸宗而改姓者,陳請回復原姓;又前姓名過於粗俗不雅,想趁回復姓名時更改新名等。在長官公署檔案中,就有一福建人向警務處陳情,以其「原名喚『水牛』,為獸類之名,究竟有不妥善之點」,希望能比照高山族更正自定。(如附圖五)

  另外,更改或回復姓名者,其相關財產、學經歷證件、開業證照等也都須申請更改,權益才得以保障。如新竹市政府地政科有一非複姓四字姓名科員,在辦理委派時,就被長官公署誤認為日本式姓名要求改名。其雖力陳兩姓是承繼父母兩姓宗祧,加上名為「双喜」,故為四字姓名,非沿用日本姓名。但長官公署以「一人兩姓與規定不符,請轉飭更正再行報委。」最後只得將名字中「双」字刪除,改為單名「喜」,如此一來,既可紀念兩姓又不牴觸規定,因而順利請委。(如附圖六)又以土地產權登記為例,按長官公署規定,屬於日人公私資產一律視為敵產,收歸國有。所以,凡是以日本姓名登記之業主,必須於1946年12月15日前,檢齊戶籍機關許可證明,向土地所在地方縣市政府辦理回復原有姓名,產權才得以被承認,以免被視為日產而遭沒收。(如附圖七)然而,在回復姓名同時,由於個人或政府機關行政作業上的疏忽,以致衍生許多土地產權登記之糾紛。(如附圖八)

  在每個政權轉替的時期,新統治者為切斷舊統治者的文化根源,並展開新的政治體制運作模式,總會煞費苦心變更「地區」或「姓名」等名稱,企圖使被統治者在精神與心理上對新的政權產生認同感。從日本統治臺灣或國民政府接收臺灣,皆大力推動改姓名政策,就可看出其端倪。尤以光復後回復姓名最初是針對受到壓迫而改姓名,且為清除日本所遺留文化所頒訂的政策,但隨著日產接收及各項法規頒布,更攸關人民財產、身分認定等權利,最後演變成國民政府來臺接收過程中眾多糾紛之一。

參考資料:
一、何鳳嬌,〈戰後初期臺灣土地接收的糾紛—以更改日式姓名的臺人遭遇為例〉。
二、李秀屏,〈戰後初期臺灣戶政制度的建立與其相關問題之探討〉。
三、蔡錦堂編著,《戰爭體制下的台灣》,頁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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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張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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