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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關社寺建立廢除合併等申請(報)書等處置辦法(訓令第220號)(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3540040020)
圖1:有關社寺建立廢除合併等申請(報)書等處置辦法(訓令第220號)(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3540040020)

日據時期地方官廳提出宗教報告之規定與演變

文/溫國良/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臺灣總督府為瞭解宗教狀況,以利施政,明治32(1899)年7月11日起,即以訓令第220號為始發布,規定各地方官廳須提出其轄內之宗教狀況報告,此種由地方官廳提出宗教報告之情形,據查共歷經5次演變,由一開始之「時時提報」到最後之「每年提報一次」。其規定與演變之情形如下:

壹、明治32(1899)年7月11日訓令第220號——時時提報

  明治32(1899)年6月19日,臺灣總督府縣治課察覺:「有關社寺之申請(報)書等處置事宜,在府令第四十七號中,雖已規定社寺之建立、廢除、合併等相關手續,惟各縣廳之處置方式若分歧不一,則在辦理上將甚多不便。」故由該課主任(承辦人員)平野晉擬案,經縣治課長松岡辨、文書課長木村匡、參事官浦太郎、參事官長(註1)(花押),由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核定(註2)後,於翌月11日以訓令第220號將相關規定刊載於府報上,俾讓各縣廳遵循。其中,該訓令第十項之規定便與提出宗教報告有關(如圖1〜3),其內容如次:

對於擁有神官、僧侶或氏子(註3)、檀家(註4)等之社寺,應視察其措施、信仰等狀況,其他並調查宗教消長之情形,時時提報之。


至此,可知地方官廳提出宗教報告之規定,乃始於明治32(1899)年7月11日之訓令第220號。

貳、明治33(1900)年11月27日民縣第1188號——每個月提報一次

  然而,「明治32年訓令第二百七十號(註5)中,雖有規定提報宗教相關事項,惟該報告往往並未為之,為瞭解各地方之宗教狀況,且各宗布教師之渡海來臺,其數亦逐年增加,隨之增多宗教相關事項,自然需要加以管理,故擬調查其狀況。」遂由縣治課主任(承辦人員)平野晉擬案,經代理文書課長(註6)加藤尚志,由縣治課長松岡辨核定(註7)後,於明治33(1900)年11月27日,以民政長官名義,以民縣第1188號函通知各地方首長(如圖4),通知內容如次:

有關宗教相關事項報告,雖有明治32年訓令第二百七十號(註8)第十項之規定,惟該報告往往並未為之,致使調查上窒礙難行。布教師之增減、主要布教師之姓名及其品行等各宗布教之狀況,暫且當於每月底提報。謹依命令,特此通知。


參、明治34(1901)年5月29日民縣第672號——每四個月提報一次

  但到了明治34(1901)年5月25日,業務承辦單位——縣治課發現:「有關宗教相關事項報告,去年十一月曾以民縣第一一八八號函通知在案。爾來各地方廳亦每月提出報告,惟近來宗教上之異動少,隨之應予提報之事項缺乏,故該報告僅止於形式,如斯唯有徒增上、下官廳之麻煩,得以資助社寺行政上之處甚少,故擬減少上開報告之次數。」便由該課主任(承辦人員)平野晉擬案,經縣治課長松岡辨、文書課長加藤尚志,由代理民政長官(註9)石塚英藏核定(註10)後,於是月29日,以民政長官名義,以民縣第672號函通知各地方首長(如圖5),通知內容如次:

有關宗教事項報告,去年11月曾以民縣第1188號函通知在案。今起分成1月、5月、9月等三次,於是月十五日前報告。謹依命令,特此通知。


肆、明治40(1907)年4月10日民總第2436號——每半年提報一次

  又經過約6年,來到了明治40(1907)年4月4日,業務承辦單位——地方課認為:「宗教狀況報告向來分成每年三期報告。茲因該報告事項減少,且調查需要時日,已無分成三次報告之必要,故擬今起分成二期報告。」遂由該課之屬(官名)山田壽藏擬案,經地方課長持地六三郎、文書課長齋藤參吉、代理總務局長(註11)持地六三郎,由代理民政長官(註12)鹿子木小五郎核定(註13)後,於是月10日,以民政長官名義,以民總第2436號函通知各廳長(如圖6、7),通知內容如次:

宗教狀況報告,分成一月、五月、九月等三次報告,本部曾於明治34(1901)年5月29日以民縣第672號函通知在案。今起每半年調查一次,前半期於7月31日前報告,後半期於翌年1月31日前報告。謹依命令,特此通知。


伍、明治42(1909)年5月12日民總第2719號——每年提報一次

  但兩年後之明治42(1909)年5月1日,業務承辦單位——地方課又認為:「宗教狀況報告向來分成每年二期報告。茲因該報告事項減少,且調查需要時日,已無每年二期報告之必要,故擬今起每年報告一次。」遂由該課之屬(官名)湯川寬猛擬案,經地方課長持地六三郎、文書課長齋藤參吉,由總務局長山田新一郎核定(註14)後,於是月12日,以民政長官名義,以民總第2719號函通知各廳長(如圖8),通知內容如次:

宗教狀況報告,分成每年二期報告,本部曾於明治40年4月10日以民總第2436號函通知在案。今起每一年調查其狀況一次,於翌年二月底前報告。謹依命令,特此通知。



陸、小結

  至此,「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中,有關宗教狀況報告之其他規定已不再發現,故暫且到此劃下句點。他日若有新發現,再行補充。
  而綜合上述提出宗教報告之規定及演變,若就次別、發文時間、發文字號、要旨及行政區劃加以概要整理,可得下表。


日據時期地方官廳提出宗教報告之規定與演變表

次別 發文時間        發文字號     要旨     行政區劃(註15)   備註
--- ------- ------- ------------ ------- --------
1 明治32(1899)年7月11日 訓令第220號  時時提報       3縣3廳       如圖1〜3
2 明治33(1900)年11月27日 民縣第1188號 每個月提報一次    3縣3廳       如圖4
3 明治34(1901)年5月29日 民縣第672號  每4個月提報一次  3縣4廳、20廳      如圖5
4 明治40(1907)年4月10日 民總第2436號 每半年提報一次     20廳       如圖6、7
5 明治42(1909)年5月12日 民總第2719號 每年提報一次  20廳、12廳 5州2廳、2州3廳 如圖8

  今日,若能藉由參詳當時由各地方官廳所作之宗教報告,便可發現我先民之信仰、日人之布教與洋人之傳道等紀錄,故此等報告可謂極其珍貴,頗值一閱。

註1:時任為石塚英藏。
註2:總督不在,時任為兒玉源太郎。
註3:讀作「うじこ」,意指祖神之後代、子孫,或出生地守護神所庇佑之當地居民。
註4:讀作「だんか」,即相當我所謂之「檀越」或「檀施」。
註5:承辦單位作業人員筆誤,應為220號。
註6:時任為木村匡。
註7:民政長官不在,時任為後藤新平;總督之處,蓋「委任」之章,表示「授權」,時任為兒玉源太郎。
註8:本處字號同樣錯誤,應改為220號。
註9:時任為後藤新平。
註10:總督之處,蓋「委任」之章,表示「授權」,時任為兒玉源太郎。
註11:持地六三郎為地方課長,時任總務局長為大島久滿次。
註12:時任為祝辰巳,鹿子木小五郎為通信局長。
註13:總督之處,蓋「委任」之章,表示「授權」,時任為佐久間左馬太。
註14:民政長官之處,蓋「閱了(閱畢)」之章,表示可能為事後補閱,時任民政長官為大島久滿次。而總督之處,蓋「委任」之章,表示「授權」,時任為佐久間左馬太。
註15:表示當時文所規定時間內之所轄官廳數,其中第3次及第5次各有不同之官廳數,此乃因在其時間內行政區劃有所變更所致;但基於篇幅關係,在不影響文章脈絡下,僅列其數,不列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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