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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在華日僑非經許可一律不准留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00302100009004)
圖1:在華日僑非經許可一律不准留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00302100009004)

海角七號最終章—光復初期日僑遣送

文/蕭碧珍/本館整理組編纂

  先父在世時,念念不忘與初戀情人在碼頭離別的情景,一句「さようなら」(莎喲娜啦),從此兩人永別;電影「海角七號」中,日籍男老師搭乘遣返回日輪船時,望見愛人在碼頭尋覓的孤單身影,卻只能黯然離去之惆悵與無奈。鉅變時代下的悲苦場景,讓人不禁要問,為何戰爭結束,和平鐘聲響起,卻有無數家庭與情人被拆散?當翻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中,有關臺灣日僑遣返命令時,父親酒後吐露的沉重思念及電影中日籍老師乘船離去的黯然身影,不時湧上心頭。

  日本統治臺灣長達51年,對臺灣的影響既深且遠。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長官公署)來臺接收後,為儘早去除日人之影響,一切工作以「去日本化」及「中國化」為前提。對於為數眾多在臺日人,長官公署決定除留用必需技術人員外,其餘一律不准留華。(如圖1)長官公署將居住在臺灣的日本平民稱為「日僑」,日本軍人稱為「日俘」,留在臺灣繼續服務稱之為「留用日僑」或「徵用日僑」。「日俘」遣返工作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成立之日俘處理處負責;「日僑」遣返工作,則成立「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

  除此,日方及美方亦配合與協助日人的遣返作業,其中日方以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及各地日僑互助會,負責辦理日僑管理委員會之日方業務;美方則提供輸送船隻及日人留遣建議。由於美、日兩國協助及配合,方使長官公署得以在短時間內順利完成在臺日人遣返工作。至於日僑留遣原則,最初係依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所屬各機關徵用日籍員工暫行辦法」辦理,旋又依民國35(1946)年2月15日公布,「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第一條規定,留遣原則(標準)改正為:(如圖2)

(甲)日僑志願留臺而政府認為無留臺需要者,應即遣送回國。
(乙)志願回國之日僑具有學術、技術或特殊專長之智能而政府認為有留臺之必要者,仍應繼續徵用令其留臺。


  從上述規定中可知,日僑留臺與否,完全取決於長官公署需求而定,以致有日人願留臺而不能留,不願留臺者又被徵用的情況發生。但日本統治臺灣51年,歷經二、三代嬗替,尤其是在臺灣出生長大的「灣生」,早已熟悉臺灣的生活習慣,甚至能操臺灣話。加上臺日間的共婚、收養及入贅等複雜人際關係,因此,部分日僑表態願意歸化或繼續留在臺灣,但並非所有皆能如願以償。例如臺中農業專科學校有位馮姓生徒,為其日籍未婚妻申請准免遣送回國,惟長官公署批示:「該生與日籍女子訂婚,雖屬人民之自由,但遣送日人回國,係屬法令規定。」(如圖3)由於一紙命令下的強制遣返,造成人民「恐難免離別之悲,亦不自禁失志。」(馮員具呈書)。

  針對日僑遣送之疑義,時任日僑管理委員會指揮監督的「留臺日僑世話役」(留臺日僑照料人)速水國彥(原任臺灣總督府理事官),曾請示長官公署有關日僑去留質疑6點。速水國彥請示疑義如下:(如圖4)

(一)有原妻而不同居,與夫之母及夫之其他家族同居之妾(日籍)生有子女,但戶籍上仍以原妻之子登載,本人如不欲歸國可否留臺?
(二)日籍女為本省人之妾,自光復前即與夫及原妻同居,本人此際欲歸國,但夫以其婚姻關係在光復前自屬有效,堅不令歸,此時夫之主張為合法否?
(三)甲女父為日人,母為有日籍之省民,夫亦為有日籍之省民,生有一男。父已死亡,數年前又與夫離婚,現在甲女為日籍戶主,此時甲女可否隨其母籍之恢復,携其子一併留臺?
(四)乙女(日籍)十數年前,在日本招本省籍男子為夫,戰爭期中來臺,正履行入籍手續時,本省光復(乙女本身為家督相續人:按)生有子女3人,子女以庶子名義列入夫之戶內(仍註明有母為乙女字樣)為本省籍,此時全家希望歸日,如夫之赴日為不可能時,可否在獲得夫之同意及携同子女歸國?
(五)日籍丙男以本省人為妻,生有子女3人,此際欲與妻離婚,以子女為妻之養子女,交妻扶養而單身歸國,子女留臺可獲許可否?
(六)本省人丁,光復前在日為日女之贅夫,已正式脫離本省籍,光復後又携妻來臺,欲再渡日,丁之渡日是否可能?


  從案例中可見,錯綜複雜的人際關係所造成國籍的問題,然一但被長官公署認定為日僑後,將面臨被遣送回國的命運。因此,不想離開臺灣的日僑,便設法規避遣返或冒用臺籍,(如圖5 )甚至躲入深山之中,特別是山區原住民部落,便成為最易躲匿的藏所。就有人曾建議先父將其女友藏匿山中,俟風聲歇息,再行下山。然而,一個甫出社會年輕人,如何甘冒與政府對抗及被抓的風險,最後只能接受大時代命運的安排。

  對於被遣返的日僑,長官公署不僅凍結其在臺財產、家業,更規定僅能攜帶現金一千圓及簡單行李一挑返國(如圖6~8),致使一生努力的成果均告煙消雲散。電影「海角七號」中,日籍男老師提著兩只皮箱離去,或許與此規定有關。然而,戰爭的結束,固然解決一些問題,但也是另一些問題的開始。二次大戰後,日本戰敗、中國慘勝,最大的受害者卻是兩國平民百姓。對於在臺日人而言,深刻感受到敗戰國民的痛苦及被遣返的命運;相對的,飽受戰爭洗禮與壓力的臺灣人,面對政權轉移,不只涉及生活內容的改變,同時也產生身分認定、國籍轉移及財產歸屬等種種問題,甚至還得面臨家庭及情人被拆散的悲哀與無奈。

按:家督相續人為繼任戶長,家產繼承人。

參考資料:
一、許育銘,〈戰後留臺日僑的歷史軌跡—關於澀谷事件及二二八事件中日僑遭遇〉,2005。
二、歐素瑛,〈戰後初期在臺日人之遣返〉,2003。
三、馬有成,《時貳廳:電影與檔案的初邂逅-探詢國家寶藏》,頁34~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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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張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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