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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天理教布教所設置核可申請書之一(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65370010007)
圖1:天理教布教所設置核可申請書之一(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65370010007)

神道天理教桃園布教所設置經過

文/溫國良/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根據臺灣總督府於大正8(1919)年3月31日發行之《臺灣宗教調查報告書 第一卷》〈第一篇 序論〉第7頁記載,可知日本據臺後傳來之宗教有神道、日本佛教及日本人傳道之基督教。這其中,見存於〈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通稱〈臺灣總督府檔案〉)中者,相較之下,除日本佛教之檔案較多外,餘如神道及基督教之檔案並不多見。因此,此類檔案之呈現便顯得格外珍貴。本文即在介紹與神道有關之檔案。根據報告書記載,神道中又有實行教、御嶽教、金光教及天理教等四教在臺布教,而本文所欲探究者即屬其中之天理教在桃園廳設置布教所之過程。

  大正6(1917)年12月18日,天理教山名大教會臺北分教會城南說教所桃園布教所擔任者渡邊光衛,經教徒宇野伊之吉、黑村正(マサ╱masa)、日本人信徒總代表平林仲太郎、西田龜二郎、小松大四郎、三宅鹿藏及本島人信徒總代表吳大年等7人連署,向桃園廳長武藤針五郎提出「天理教布教所設置核可申請書」。(如圖1、2)該申請書之主要內容如次:

      天理教布教所設置核可申請書
一、名稱
天理教山名大教會臺北分教會城南說教所桃園布教所。
二、位置
桃園廳桃澗堡桃園街土名中南街一百零七番地。
三、家屋結構
如附件圖面。(見圖3)
四、維持之方法
由臺北天理教城南說教所負擔。


  上開申請書本次擬依前述之方法設置布教所,檢陳附件家屋略圖(見圖3)及擔任者履歷書(註1),連署信徒總代表,敬請 核可,特此申請,恭請 鑒核。




  惟依大正5(1916)年11月8日民地第3141號通知函之規定,原本屬於地方官廳核准設置之教務所或布教所等,在地方首長核准前仍須請示總督方可為之,故桃園廳長武藤針五郎遂於大正6(1917)年12月27日,以桃庶第1510號函請示臺灣總督安東貞美(如圖4),請示內容如次:

  臺北廳大加蚋堡古亭村庄渡邊光衛等八人申請天理教布教所設置一節如附件(見圖1、2),別無不妥,擬予核可,轉陳文件,特函稟請 核示。

  案至臺灣總督府,業務承辦單位—地方課審查後認無不妥,遂由該課主任(承辦人員)村上祝於大正7(1918)年1月24日擬案,經地方課長水越幸一、地方部長楠正秋,由代理民政長官(註2)高田元治郎核定(註3)後,於是年1月31日,以民政長官名義,以民地第23號函覆桃園廳長(如圖5)如次:

      有關天理教布教所建立事宜
  有關 貴廳大正六(1917)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桃庶第一五一○號函,稟報請示天理教桃園布教所建立一節,別無不妥,可予核准。上開情形,謹依命令,特此通知。


  惟,怪乎!之後檔案中並未見到桃園廳核准天理教桃園布教所設置後提報總督府之備查函(註4),致使雖知上述桃園布教所有其設置,同時亦知其隸屬教派名、設置地點、申請設置者姓名、維持方法及申請設置日期等相關珍貴資料;但其確切核准設置日期卻不得而知,令人頗感惋惜。

註1:即指渡邊光衛之履歷書;但該履歷書並未見於原檔之中,因依圖1中間上方註記:「履歷書由主管業務課保管」。
註2:時任為下村宏,高田元治郎為殖產局長。
註3:總督之處,蓋「委任」之章,表示「授權」,時任為安東貞美。
註4:此函中通常附上隸屬教(宗)派名、設置機構名稱、核准設置日期、設置地點及申請設置者姓名等相關資料。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館址:54043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254號 電話:049-2316881
發 行 人 :張鴻銘
行 政 指 導:劉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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