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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核准於大嵙崁設置臺北國語傳習所分教場案(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01900180196)
圖1:核准於大嵙崁設置臺北國語傳習所分教場案(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01900180196)

大嵙崁設立初等教育機構之始

文/王學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明治30(1897)年10月15日臺北縣知事橋口文藏上陳臺灣總督有關於大嵙崁街設立國語傳習所分教場案,他認為:

  本縣下大嵙崁為樞要之地,戶口殷賑,街民等希望興學者不少,而亦有熱心者申請捐贈修繕校舍及其房租及消耗品費用等,故擬於該地設置臺北國語傳習所分教場,教員俸給等費用應於該傳習所經費預算定額內湊撥支付。(如圖1)

  臺灣總督府認為既然各種經費由街民捐獻,教員由國語傳習所派遣,並不須額外支出費用,自然沒有理由反對,故於10月19日同意。(註1)

  獲准後,即由街長呂建邦、廪生呂鷹揚(呂希姜)致力斡旋,人民踴躍捐贈家屋為教室,不論其修繕費以及各種用具、日用品等皆捐贈現品,並負擔工友一名之薪俸。呂建邦、呂鷹揚兩人辛勤督工,不久便落成。(註2)

  大嵙崁國語分教場於12月6日於大嵙崁街舉行開校典禮。上午9點當地守備隊長等軍官、憲兵分隊長等憲兵、撫墾署長宮之原藤八、桃仔園教師山中、郵便電信局、公醫及各商家等約四十餘人,當地紳耆家長等三十餘人,一同觀禮。甲乙兩科學生計66人,由代理學務課長町田、三角湧辨務署長里見、臺北國語傳習所教諭木下、該分教場教諭淺井、漢文教師呂鷹揚等人依次宣讀訓示或賀詞。至午時禮畢,有茶果招待,當晚分教場亦有晚宴。(註3)

  該分教場之教諭為淺井政次郎、漢文教師為雇教員呂鷹揚。(註4)明治31(1897)年陽曆新年,淺井及呂鷹揚亦率甲科生王式璋、林維龍、黃瑞鳳、謝守義、黃鼎臣、林徵、李鍾英、王詠華、江騰光、黃玉麟、德崇林、林源松、林冠祿、呂永隆、廖有容、江得祿、黃履成等於報上發表古詩。(註5)甲科生皆為當地望族子弟。其中王式璋於明治33(1900)年2月獲頒紳章。(註6)林維龍、黃瑞鳳、黃玉麟於大正4(1915)年11月獲頒紳章。(註7)林源松於大正10(1921)年9月獲頒紳章。(註8)

  同年陽曆新年時,該分教場活動如下,充分具有示範及教化的功能。

  正月一日大嵙崁國語傳習所分敎塲敎諭淺井君、職員呂鷹揚君於辰牌時候諭諸生,高臨學舍,高頌帝德之歌聲音嘹亮,響徹雲霄。歌罷,率甲乙兩科生徒,彬彬濟濟,排列而行,師先弟後,各有次序,遍遊街衢畢,乃聚甲乙諸生於守備隊營前,樹立日旗五小面,離有百步之遙,使乙科生五人爭先拔取,旋轉先交者,賞以蜜柑。又設二人三腳戲,一人一腳戲,依然使之奪標,如前先者受賞。斯時也,學務委員廖運藩、呂建邦及四傍觀者如市,莫不欣欣然而相告曰:帝國學校規則或則講究義理,或則演習勇力,真有文武並行之道。其教法之善不已,高出尋常萬萬也哉。(註9)

  而呂鷹揚自明治30(1897)年11月6日,在國語傳習所大嵙崁分教場設立時擔任漢文教員,月薪20圓。如其履歷書可知,該人於同年5月6日受領紳章,並於10月2日擔任三角湧辨務署名譽參事。(註10)明治31(1898)年公學校成立後,10月19日呂鷹揚又被臺北縣任命為大嵙崁公學校教務囑託,月津貼20圓。(註11)爾後呂鷹揚因特別勤勉於勤務,且教育上之熱心超乎同儕,因而明治32(1899)年9月11日三角湧辨務署長柳原保太郎陳請將呂鷹揚提高月津貼為25圓。總督府隨即核准。(註12)可知該人深獲當局信任。(如圖2)

註1:〈臺北國語伝習所分教場ヲ大嵙崁ニ設置認可〉,公文類纂V00190\A020。
註2:〈國語傳習所分敎塲〉,《臺灣日日新報》,1897-10-14,版次02。〈崁津國語〉,《臺灣日日新報》,1897-11-23,版次01。
註3:〈開校紀盛〉,《臺灣日日新報》,1897-12-12,版次04。
註4:〈國語傳習所分教塲の職員配置〉,《臺灣日日新報》,1897-11-11,版次02。
註5:〈慶賀新年〉,《臺灣日日新報》,1898-01-04,版次01。
註6:〈臺北縣王志唐、謝旭如、黃以讓、林知義、鄭世章、吳文秀、陳廷植、陳采臣、王萬生、白其祥、陳時英、歐陽長庚、黃應麟、洪文光、林瑞會、廖希珍、王式璋、李蓋發紳章附與〉,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0488\A001。
註7:〈紳章附與〉,公文類纂V02377\A003。
註8:《臺灣總督府報》2467號,大正10年(1921)9月6日,頁14。
註9: 〈崁津元旦〉,《臺灣日日新報》,1898-01-08,版次01。原文照錄,標點符號為筆者所加。
註10:〈呂鷹揚臺北國語傳習所雇ニ採用ノ件(元臺北縣)〉,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9273\A023。
註11:〈千田信順大嵙崁公學校教諭ニ吳鷹揚同校囑託ニ王作霖樹林公學校囑託ニ黃慶霖興直公學校雇ニ採用ノ件(元臺北縣)〉,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9285\A024。
註12:〈大嵙崁公學校囑託呂鷹揚增給ノ件(元臺北縣)〉,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V09288\A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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