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到主內容區
:::
展覽 近期活動悅讀檔案 民俗文物小常識 臺灣人‧臺灣事 新書出版 館藏介紹 館務訊息 各期電子報 反應意見 訂閱/取消 Facebook粉絲頁 另開視窗
:::

民俗文物小常識

圖1:乾隆24年「改建玉峰書院碑記」拓本
圖1:乾隆24年「改建玉峰書院碑記」拓本

文風廣教-館藏「改建玉峰書院碑記」與「嚴禁冒籍應考條例碑」拓本

文/許淑容/本館採集組編纂

  書院,興賢育才,廣進地方人才之所,傳播知識及提供學術研究,為清代臺灣民間重要教育機構,對地方文風及仕紳養成影響甚鉅。嘉義地區書院,據史籍記載有四處,分別為:正音書院、玉峰書院、羅山書院與登雲書院。其中,正音書院及羅山書院已毀壞殆盡;而較為人熟知的登雲書院,最早為道光2(1832)年登雲閣,道光15(1835)年,王得祿將軍與笨港地方仕紳合力集資興建登雲書院,遺址現為新港文昌國小。玉峰書院亦因天災人禍而傾毀移徙,其遺址現為嘉義市震安宮。

  玉峰書院,初建年代不詳,乾隆28(1763)年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諸羅縣儒學:在縣治西門外(舊在西門內。康熙45年,同知署縣事孫元衡建大成殿及櫺星門。47年,署知縣宋永清建崇聖祠及東西兩廡。54年,知縣周鍾瑄建明倫堂及名宦、鄉賢、文昌三祠。雍正8年,知縣劉良璧、馮盡善、教諭李倪昱等重修。規制隘陋,今改為玉峰書院)…」。至乾隆24(1759)年,改建於西門內文廟,見同書「改建玉峰書院碑記」:

  董子曰:『養士之大,莫大於學;學者,賢士之所關、教化之本原』.又曰;『縣令民之師帥,所使承流而宣化者也』.我國家文教覃敷,修辟雍、設庠序,興廉舉孝,嘉與宇內之士;百年涵育,山陬海澨,罔不喁喁向風.猶於府州縣治學校之外,特建書院,延致名師,日有程、月有課;士亦爭自濯摩,以期觀國之光.猗歟,何道之隆歟!

  歲丁丑,予奉調承乏斯土.雖地居海外,荒服初開,而浸淫雅化,延首向內;士之克自樹立,亦既並進輻輳矣.然邑有玉峰書院,為諸生肄業之所,日久荒落,規模亦復湫隘.予懼無以廣教思也,爰就學宮舊址,倡紳士改建.鳩工庀材,中設講堂,翼以齋舍,為屋三十有六.己卯初冬始事,越明年夏落成。地居城西隅,幽僻無譁,軒窗明淨;綴學之士,夏絃春誦,庶幾專所肆力矣。予不敏,晨夕竭蹶,懼無以導揚明盛。而私心望幸,獨使我邑人文蔚起,有德有造,以仰副聖天子樂育之殷,則維此多士,其相與以有成者,實深且厚矣。故記其創建始末以志勸云。」(諸羅知縣李倓記)


  碑文「己卯年」為乾隆24(1759) 年,諸羅縣知縣李倓於學宮舊址,倡仕紳改建玉峰書院。

  又《臺案彙錄辛集》「附錄二:王得祿行述」:「邑舊有書院,久廢。道光初年,府君命嫡堂兄朝清同不孝朝綱等捐鏹五千圓,興築玉峰書院於城南門外朱子祠旁,延師主講,月課生童。至是被賊蹂躪。又命朝清子源懋鳩金踵修,以復舊觀…」。記述道光13(1833)年,王得祿將軍命姪朝清、子朝綱等修築玉峰書院情形。

  據康熙57(1719)年《重修臺灣府志》「藝文志 諸羅文廟記」及嘉慶20(1815)年「重修文廟碑記」之記載指出,諸羅學宮舊設於目加溜灣,羅山文廟新宮,清康熙43(1704)年,由當時諸羅知縣孫元衡議建於羅山西北,後遭颶傾圮,移至西郊,林爽文事變後,夷為廢址。

  其後,嘉慶年間及日據初期地震,文廟多次傾毀移祀,原址嘉義市北榮街,興建醫院,為後來的省立嘉義醫院,直至民國50年起,嘉義市政府籌議興建孔廟於中山公園(今嘉義公園),為今之文廟。

  嘉義文廟多次遷徙,玉峰書院或與同移徙。故中山公園孔子廟新建後,「改建玉峰書院碑記」與嘉慶20(1815)年「重修文廟碑記」亦隨移置。自本館民國47年左右,於當時嘉義市省立醫院所摹製之「改建玉峰書院碑記」拓本觀察,其碑早已模糊,故僅拓留局部(圖1)。

  另一件與玉峰書院相關碑碣為乾隆20(1755)年「嚴禁冒籍應考條例碑」。本館民國47年摹製拓本時,名稱誤植為「玉峰書院碑記」(圖2)。其碑刻尚屬清晰,拓本並收錄於《明清臺灣碑碣選集》。54年《臺灣南部碑文集成》亦收錄其碑文,附註「碑存嘉義縣嘉義市延平街」。至83年《臺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嘉義縣市篇》則列為已遺失碑碣。本館獨留其拓本。

「嚴禁冒籍應考條例碑」其碑文如下:

  就地掄才,普天通例;冒籍頂考,功令森嚴。雍正五年,特頒諭旨:「凡前冒進茲泮者,改歸原籍。嗣後必生長臺地及眷室有憑者,方得與試。」仰見聖朝作養人才、造就海嶠至意。乃法久弊生,奸猾之徒,漸習舞弊。我同人倡建文廟,卜地庀材,數仞宮墻,幾將告竣。憤冒籍之縱橫,于甲戌春,僉稟縣主徐批:「查定例:入籍三十年有廬墓、眷、產者,方准考試。臺地土著者少,流寓者多,冒籍之弊,致難稽察。得諸生從公細查納卷,不惟弊可永杜,所選皆諸山之彥矣。本縣實有厚望焉,其勉為之!」匍籲學憲老夫子拕、府憲鍾,均蒙飭縣清查釐剔。是以前歲取進,悉屬本邑;冒籍伎倆,源將絕矣。

  第創始必求善繼,清革尤賴有資、有保冊釐剔之任者,定以新進□君,科承於歲,歲承於科,遞年交代,垂之永遠。或有慮造冊之資難于鳩金,公議廟外壙地甲餘,贌佃耕作,年收稅銀,充為清革公費。呈縣主沈批:「學中餘地贌耕收稅,以為學校公用,甚為妥洽。但三年兩考,須有專管之人,庶上流下接,不致混冒。准諸生等善理之可也」。

  夫承其事者盡其職,彼貪鄙畏縮者無論已。若正人君子,不狥私情,勉出乃力,清釐頂冒,將見歲科選□,皆玉山之俊,梓里均有榮施焉。是為序。

    一、過繼最易紛爭,嗣後以娶妻為入籍已定者,准與試。
    一、新娶限三年,戶冊可憑,為入籍已定,方得與試。
    一、內地搬眷限三年,戶冊可憑,為入籍已定,方得與試。
    一、過縣遷移限三年,戶冊可憑,為入籍已定,方得與試。
    一、每年議舉二人,專司收稅公用,上下輪流,不得混冒。

  乾隆貳拾年叁月 日,闔邑紳士立石。


  碑立於乾隆20(1755)年文廟將完工之際,就頂考冒籍之惡習,提出清釐方法,公告示警,以扼制當時科舉之頂考混冒情形。

  原已佚失的「嚴禁冒籍應考條例碑」,於民國94年重新被發現。當時位於嘉義市書院里的震安宮(西門街168號),發現半截殘斷的古石碑;經嘉義市文化局鑑識,證實是「嚴禁冒籍應考條例碑」殘碑。這項發現,激勵當地居民,部分地方居民主張「改建玉峰書院碑記」,應迎回書院舊址書院里,並且與「嚴禁冒籍應考條例碑」一同重新安置,以保存古蹟,重新彰顯原玉峰書院的歷史價值與定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 :張鴻銘
行 政 指 導:劉澤民
總 編 輯 :王希智
執 行 編 輯:黃淑惠
編 輯 小 組:蕭碧珍 張家榮 林志祥 洪明河
至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