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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物小常識
臺灣省通志
臺灣志書的纂修期間與裝訂
文/ 黃淑惠 / 本館採集組編纂
方志是地方歷史、地理與人文的綜合體,具有存史的功能,也是地方的百科全書。清代學者章學誠指出方志對於正史的作用與功能有:「補史之缺,參史之錯,詳史之略,續史之無」。就現今的意義,除了傳統之保存史料資政的作用外,更具有教育文化的意義及做為鄉土教育教材的功能。
臺灣早期志書所見為線裝,早在民國35(1946)年即對志書之裝訂有所規定。內政部於35(1946)年訂頒之「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6條第14項,規定省、縣、市志「訂為線裝本」;直至57(1968)年修正規定為「訂為線裝或精裝」,自此精裝書也在合乎志書裝訂規定之列,至86(1997)年才刪除辦法中有關志書裝訂之規定。因而,早期臺灣方志多見線裝。
至於志書的纂修期間,依據民國35(1946)年「地方志書纂修辦法」之規定,為省志30年纂修一次,市志及縣志15年纂修一次;至民國57(1968)年,修訂為省志20年纂修一次,市志及縣志10年纂修一次;民國86(1997)年再修訂為纂修期間不區分省、市、縣志,以20年纂修一次為原則。因此,由本館前身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纂修之《臺灣省通志》斷代為民國50(1961)年,《重修臺灣省通志》之斷代為民國70(1981)年,符合20年纂修一次之規定。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自民國35年7月16日發布,歷經五十餘年,迄民國92年1月30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