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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臺灣事

圖1:彰化元清觀舊觀
圖1:彰化元清觀舊觀

從「俸滿」制度談「三年官二年滿」臺諺

文/林文龍/本館編輯組研究員

  彰化市的元清觀(天公壇),約建於乾隆23(1758)年,民國95(2006)年4月9日發生火災之前,廟內保存了許多古老匾額,其中有面乾隆年間匾額「尊于無極」,立匾人分別是「俸滿彰化知縣胡邦翰」與「彰化知縣韓琮」,兩位知縣同時在任,職銜只有「俸滿」二字之差,香客如果有心觀覽,必定充滿了疑問,其實這是清初臺灣特殊的官制設計,更是詮釋臺灣俚諺「三年官二年滿」的珍貴文物。
  
  「三年官二年滿」這句俗諺,在生活周遭常常會聽到,其意義所指,是針對在任官員貪瀆而言。大意是說官員的任期為三年,不用等到任滿,當他做了二年便已宦囊飽滿,換句話說,轄境早就搜括一空了。當然「三年官二年滿」的原來用意,是指卸任官在任滿之前預留半年輔導新官與交接業務。清代臺灣的官制不斷在調整,特別是文官部分。臺灣僻處海外,械鬥、民變不斷在發生,因此有「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之說,向來被稱為「難治」之區。為了因應治理之需,清廷特別設計了新舊官員共治的官制。

  雍正7(1729)年議准:「臺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撫於閩省內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臺,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補用。」官員上任甫經一年,便從福建派來預備接任人選,「與舊員協辦」,再過半年,「回至內地補用」,依此設計,知縣以上文職人員,任期只有一年半,真正的任期不過一年,推測清廷用意,可能考慮當時官場不少人視海外為畏途,加上不能攜眷隨任,任期短旨在鼓勵官員前往。但這種設計不切實際,次年就被推翻:「奉准:嗣後調臺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臺協辦。半年之後,將舊員調回。」此一制便沿用到乾隆年間,二年「俸滿」,半年後交卸,正常的任期約在二年半至三年之間,這是「三年官二年滿」的源頭。

  乾隆8(1743)年,清廷有意取消俸滿留臺協辦的制度,議准:「嗣後臺灣府廳縣,准其照道員教職官等,一體三年期滿,報明該督撫照例具題,分別陞用,免其留臺協辦。」規定任期一律三年,但幾年之後,便發現窒礙難行。乃於乾隆14(1749)年恢復舊制,議准:「福建臺灣一府越在海外,均由內地調補;既應覈其年力,又須察其辦事才情。若亦以三年俸滿始准調補,恐合例者未即勝任、勝任者又難合例;於海外要區,鮮有裨益。嗣後內地各缺不得援照此例,惟臺屬各官無論閱俸年限,仍照舊例遴選題補。」胡邦翰之任彰化知縣,依照《彰化縣志》記載,到任時間為乾隆26(1761)年6月,接任的韓琮,則是乾隆29(1764)年11月,顯然已經超過三年了。
  
  「三年官二年滿」原是雍正、乾隆間俸滿留臺協辦官制的形容詞,並無負面意義,然而清代臺灣官員,好官固然是有,但卻更多如狼似虎的貪暴之官。乾隆末年林爽文事件爆發之後,朝臣檢討原因就有:「臺灣吏治廢弛,不肖之員任意貪婪,殃民斂怨。於結黨倡會鉅案,並不嚴究痛懲,以致奸宄無所儆惕,釀成叛逆奸謀」之嘆(見《欽定平定臺灣紀略》);直到光緒3(1877)年,福建巡撫丁日昌整頓臺灣吏治,仍有:「臺灣吏治黯無天日,牧令能以撫字教養為心者,不過百分之一、二,其餘非性耽安逸,即剝削膏脂;百姓怨毒已深,無可控訴」之說,顯然整個清朝時代,吏治問題始終毫無改善,平民百姓在「怨毒已深,無可控訴」,「三年官二年滿」俚諺逐漸變調,竟成為諷刺官員的絕佳雙關用語,流傳至今,許多人但聞其語,卻不知岀典何處,重覽舊照片,謹略予勾勒,以存掌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 :張鴻銘
行 政 指 導:劉澤民
總 編 輯 :王希智
執 行 編 輯:黃淑惠
編 輯 小 組:蕭碧珍 張家榮 林志祥 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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