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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物小常識

圖1:國民身分證背面,庄址欄載有「中正街」(本館典藏品,典藏號OB871166)
圖1:國民身分證背面,庄址欄載有「中正街」(本館典藏品,典藏號OB871166)

中正路與中山路-談民國34年臺灣街道改名

文/黃淑惠 /本館採集組編纂 圖/本館典藏品

  本館戮力蒐藏紙質文獻與各類型文物,俾留下歷史社會的軌跡。以物證史、以物觀史,能展現往昔之一隅,更能領會過往。

  本館典藏品中有一張國民身分證,製發年份為民國38年。臺灣光復後之身分證核發,始自何時?臺灣之身分證核發,依全國性的作法,在戶口清查之後辦理。35年1月3日由國民政府公布「修正戶籍法」,6月公布「戶籍法施行細則」,身分證首先先由公務人員開始實施核發(見35年9月1日內政部公布「國民身分證實施暨公務員首先領發辦法」),之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36年4月25日制定「臺灣省各縣市國民身分證發給辦法」,方開始國民身分證之初次核發。

  前面所提及的身分證,背面之庄址欄其中一欄記載著曾經住過的地方為「社口村『中正街』」。目前全臺各地都有中山路、中正路,路名的定名早自何時?

  34(1945)年,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臺灣省受降典禮在臺北公會堂(今中山堂)舉行,典禮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長官陳儀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受降,日方投降代表則由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等人代表。臺灣管轄權易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34年10月25日正式運作,為「破除日本統治觀念」,於11月17日公布「臺灣省各縣市街道名稱改正辦法」。凡具有紀念日本人物、伸揚日本國威、顯明為日本名稱之街道名稱,均應改正,新名稱應具有下列意義:

(一)發揚中華民族精神者:如中華路、信義路、和平路等是。
(二)宣傳三民主義者︰如三民路、民權路、民族路、民生路等是。
(三)紀念國家偉大人物者︰如中山路、中正路等是。
(四)適合當地地理、或習慣,且具有意義者。

  除街道名稱改正,還有改換日式地名、推行國語文......等等政策推動,自此逐漸「除舊佈新」。

附錄
「臺灣省各縣市街道名稱改正辦法」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34年11月17日公布「臺灣省各縣市街道名稱改正辦法」:
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本公署)為破除日本統治觀念起見,特訂定本辦法,以為改正街道名稱之依據。
二、凡因左列情形而設定之街道名稱,由當地縣市政府成立後兩個月內改正:
 甲、具有紀念日本人物者:如明治町、大正町、兒玉町、乃木町等是。
 乙、具有伸揚日本國威者:如大和町、朝日町等是。
 丙、顯明為日本名稱等:如梅ケ枝町、若松町、旭町等是。
三、前條應改正之街道名稱,由當地縣市政府妥為擬定實施,但新名稱應具有左列意義:
 甲、發揚中華民族精神者:如中華路、信義路、和平路等是。
 乙、宣傳三民主義者︰如三民路、民權路、民族路、民生路等是。
 丙、紀念國家偉大人物者︰如中山路、中正路等是。
 丁、適合當地地理、或習慣,且具有意義者。
四、改正之街道名稱,應於街道出入兩口,豎立木牌,以顯著文字,書明新街名。
五、原有「町」「丁目」等日文名稱,應即廢除。
六、同一街道,以同一直線,或同一弧線為原則,其有曲折部份者,應另定街名。
七、通行車馬之大道,名為路。較小之道,名為街。道之兩邊,僅有住宅者,名為巷。
八、門牌號數,以不更動為原則。如有變更門牌,其編列次序:南北行者,由南端起算,西行者,由東端起算,斜行者,由東南或西南起算。並就左方編單號、右方編雙號。
九、街道名稱及門牌之變更,應迅速通知登記機關。
十、其他地名改正,得參酌本辦法辦理。
十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 :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 :黃淑惠 編輯小組 :蕭碧珍 林志祥 李澍奕 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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