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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物小常識

圖1:光緒18年7月同豐館公立合同約字
圖1:光緒18年7月同豐館公立合同約字

館藏介紹-「同豐館」公集資本築圳開耕合約

文/ 許淑容/ 本館採集組編纂

  臺灣水利開發跟隨著土地拓墾興修。埔地整地之後,還需引水灌溉,農業才能發展起來,養家活口;而後漸漸地結鄰而為村里,村里而成街市。所以,如果說「有土斯有財」,則有水斯能聚財。「水」,是農業社會極其重要的資源,移墾大眾利用天然的河川、湖泊、水潭、窪地,取得水資源,但天然條件受限的時候,便須興築埤圳,引水灌溉。「築圳」是大事情,往往必須眾人集資,始能成就墾耕大業。本文即就館藏古文書中,「同豐館」公集資本,築圳開耕的相關史料,略窺早期移墾先民,協力建設的一般現象。

  雲林縣開闢甚早,在清康熙56(1717)年,陳夢林《諸羅縣志》已有「斗六門街」街庄之記載;其地地勢平坦,且有濁水溪、虎尾溪、清水溪、北港溪等河川,適合農耕發展。清光緒20(1894)年倪贊元《雲林縣采訪冊》提及溪洲堡水利時,記述「新脩圳」(位於今日莿桐鄉):「新脩圳,在縣北六里。源出本堡古圳,引觸口溪清水,溉田百餘甲。光緒十七年間,同豐館脩築。」同書另述沙連堡河川:「清水溪,在縣東二十餘里;發源內山。至鯉魚頭堡鯉魚尾溪入沙連堡界,匯頂林溪、田仔溪、過溪仔溪三溪之水。由過溪仔口分支二:北入和溪厝圳,南入林內、九芎林、石榴班等陂。西行至牛相觸,引一水入溪洲堡同豐館圳;又一水入土庫平和厝圳,至於觸口與濁水溪匯為清濁同流,彰、雲兩邑數十堡陂圳皆賴焉…」

  臺灣西南部開發多為集體墾拓,其水利設施興築,同樣有許多是合夥修建。館藏「同豐館」公集資本,築圳開耕合約,即集民間的力量,共同開墾築圳。此事見於清光緒18(1892)年所立契約書,其文如下:
公立合同約字張幼舫、蔡永記、蔡宏記、楊三記、張子韶、曾君定、葛竹軒、林榮記、百壽堂,緣雲林縣轄溪洲堡溪洲底一帶,地方有失耕及未開荒埔,東自新厝前起,西至安溪藔埒內等處止,南北以新舊虎尾二溪為界,均屬堪墾土地,因水圳荒廢,乏流灌溉,且原有廢圳亦甚短窄,殊不足用。茲經公集資本,繪具圖說,禀蒙 謝邑主親往履勘,准幼舫等於該地方築圳開耕,永收其利。界中有據熟田,亦令認回耕種,照納水穀。旋復禀准給發墾照執憑各在案,當在該處建造公館房屋一所,名為同豐館。其墾業原本係張幼舫、蔡永記、蔡宏記、楊三記、張子韶、曾君定、葛竹軒、百壽堂即周芷記、張榮記共九股,早經集資僱工開築水圳,陸續招佃闢耕矣。正在立約分執間,即有林榮記,以此墾地遼闊,泥土肥沃,殊堪耕種,喜欲附股,再四商懇在股諸君允其撘股。而時當九股已定,且已聯名禀請給照,本難更動。惟念地廣本大,必須藉資眾力,而林榮記又允,偶遇災歉,資本有不敷之處,允代借資,接濟工本。於是眾情允將此業分作張幼舫一股、蔡永記一股、蔡宏記一股、楊三記一股、張子韶一股、曾君定一股、葛竹軒一股、百壽堂一股,其張榮記一股,乏本不受,亦歸林榮記,計得四股共為十二股,各出本銀壹百元,為開圳墾荒之資。所有開墾築圳事宜,外歸林榮記派人經理稽查;至於銀盤賬目,概歸蔡永記掌管;其官給墾照一紙,公議交楊三記收執。但願眾志成城,從此荒區盡成沃壤,五谷豐登,實為在股諸人之厚幸。嗣後如得利益,均照十二股勻攤分收,所有圳中界內一切利益涓滴歸公,照股收受,經手人不得藉詞侵漁,此係眾相情願,讓畔而耕之義,永以合約為準,不得各存意見,退有後言。如將來股內之人有遠往託人照料,或情願退讓變售者,悉聽其便。總憑合約,照股收取每年冬季結賬,歲首請在股核查一次,茲因股分眾多,恐難始終同志,是以公立合約一樣玖紙,每人各執一紙,并賬簿章程簿壹本,兼將墾照禀批各錄一份存執,并載於章程簿首為憑,以免爭端。公立合同約字者。
再批,此約字內添註同字刮改外字此照。
光緒拾捌年歲次壬辰柒月吉日,公立合同約字張幼舫、蔡永記、蔡宏記、楊三記、張子韶、曾君定、葛竹軒、林榮記、百壽堂即周芷記
長發其祥
第捌號付給林榮記收執(印:溪洲同豐館)


   此契約於光緒18(1892)年7月共立,原為一式9份,由立約人各執一紙,本館典存第8號林榮記契約。契約記錄張幼舫等,為雲林縣溪洲堡溪洲底一帶有失耕及未開荒埔,因水圳荒廢,乏流灌溉,故集資報縣,築圳開耕,並稟請准給墾照,興築同豐館公館,其銀盤賬目由蔡永記掌管,而開墾築圳事宜,則由林榮記派人經理稽查。

  在合立集資契約前,張幼舫等曾繪具圖說,禀請知縣謝壽昌親往履勘,說明開墾方式,並請得墾照;故在契約內述明「墾照禀批各錄一份存執」。其「禀批」、「墾照」抄件如附圖。

  光緒18(1892)年2月「稟批」說明開墾荒埔築圳引水的緣由,和進行方式;其中原來有主的田地由業戶認回自行耕種,其餘無主荒埔申請給發墾照,開耕三年後,照例勘丈定則,給單徵賦。至光緒18年6月,確認「稟批」所請,核發「墾照」。

  「同豐館圳」公集資本,築圳開耕,在光緒18(1892)年2月「稟批」及6月核發「墾照」後,7月公立合同約,股東合資,各股東調整後共計12股,各出本銀壹百元,作為開圳墾荒費用。後來,因築埤開圳買地起蓋公館等原因,乏銀應用,又另於隔年3月起向林榮記陸續借出佛銀共貳仟元,庫平壹千肆佰兩正,以因應開築水圳所需的大量資本需求:
立胎借字人,雲林縣溪洲堡墾戶同豐館,茲因築埤開圳,買地起蓋公館等件,乏銀應用,是以股內諸人公仝商議,向臺灣縣阿罩霧庄林榮記手內,自光緒拾捌年六月起至光緒拾玖年三月止,陸續借出佛銀共貳仟元,庫平壹千肆佰兩正。言明此項,限至光緒二十年收成歸還,恐口無憑,公立借字一紙,并帶承買張章園壹塊契一宗計弍紙,又付觸口山竹蒲契壹張,合共肆紙付執為照。
即日公仝陸續收過胎借字內佛銀共貳千元,庫平壹千肆佰兩正完足再炤。
同豐館管事蔡永記
代筆人楊亮亭
光緒十九年三月 日立胎借字人同豐館(印):溪洲同豐館


   以上4件與同豐館築圳開耕相關文書,可約略呈現早期臺灣西南平原開墾模式,包括如何向官方申核墾耕之步驟、地方士紳合股投資的協調溝通。阿罩霧林榮記,在合議招佃墾耕之後才加入成為股東,卻足佔12分之4股份,其他股東如曾君定及葛竹軒,亦為林家之姻親或幕友。由此,可推測霧峰林家在當地墾耕的事業企圖及影響力。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黃淑惠
編輯小組蕭碧珍、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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