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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歸順匪徒一件書類綴(甲)(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91320010035)
圖1:歸順匪徒一件書類綴(甲)(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91320010035)

土匪的定義

文/王學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明治32(1899)年2月25日金包里支署長警部大野義輔以金發親第16號陳報臺北縣警部長磯部亮通有關逮捕陳扁之件:

  去年十一月欲綁架本轄內萬里加投庄李三鵬,又於同月闖入磺港庄李烏皮宅,綁走烏皮及其子盛發並掠奪金錢者,乃金包里堡八斗庄陳扁之所為。此外,該人於各處犯下掠奪之罪,以致轄內人民視如蛇蠍。故本支署自開署當時起,就嚴密搜查,欲加以逮捕,但終不可得,直至今日。先前知事閣下巡視之際,委託劉簡全、谷通譯提出歸順申請。但聞知風評該人近來似乎徘徊於金包里街,調查其居所,於明廿四日同意後拉至本支署,調查以往所犯之罪跡,但皆為純粹之強盜犯,原本無可以土匪論之者,因此認為不在可容許歸順之範圍內,而隨即進行押送之手續。……(圖一、二)(註1)

  陳扁原為劉簡全之部下,曾委託劉簡全向臺北縣知事村上義雄申請歸順。陳扁認為應無問題,而安心來到金包里街。金包里支署帶其至署調查後,發現其並非「土匪」,而是純粹的強盜犯,認為不符合歸順之條件,而欲直接押送法院時,其逃跑跳河而至喪命。此事件讓人不解「土匪」之定義究竟為何?據報載,其實日人也不太明瞭「土匪」一詞之意義。

  在臺灣並未含有絲毫政治上意義之盜賊亦稱土匪,此為通例。但土匪為土語,佔領當時內地人來後,將其加於土賊頭上,於是從那時起開始流行這種語彙。因此許多內地人居住之臺北或臺中等地,幾乎沒有人不了解該語彙之意義。但至稍微偏僻之鄉下就不知該語彙之意義,往往訝異所指為何。若不以叛王或叛首等語彙來解釋土匪,多半就無法理解。(註2)

  也就是說「土匪」指的是對政治不滿的抗日分子,因現實逼迫下不得不淪為「敗者為寇」之境遇者,絕非純粹的強盜。

  明治31(1898)年2月,兒玉源太郎就任總督後發布對臺大方針之諭告,其中對土匪策為:「總督新就任,欣悅於土民之歸順,極切希望汝等一家團圓,若汝等有歸順之意,可任意來官署,若有疑慮民政長官將親自前往說明。」此為土匪招降策之原初構想。(註3)

  據當時民政長官後藤新平的探查,得知臺北縣下大部分的土匪若非一種對政治抱持不滿分子,就是喪失糊口之途,不得已而投入匪群者。至於純粹之盜賊只不過是區區一小撮而已。而且彼等多半由於對軍隊、憲兵、警官在感情上之衝突,才頑固的趨於反抗,再加上因礦業規則、製腦規則等實施而喪失生計者,亦投入反抗群體,才使得土匪陣容日愈強大。於是制定土匪招降策。(註4)但歸順者亦常有再度反叛之情形,故明治31(1898)年4月27日總督以內訓第15號飭令各知事廳長:「自今爾後對於土匪之歸順者要更嚴加管理,尤其要嚴格實施槍械彈藥類之扣押,其宣誓書亦要讓親戚故舊及街庄社長連署。」(圖三)(註5)

  為防止歸順者叛離,該招降策亦包括授予工作或生產事業等。起初成效卓著,至明治31年(1898)底,臺北地區主要抗日群體皆已歸順。同年11月5日,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以律令第24號發布「匪徒刑罰令」(註6)。至於發布之理由為:「若欲其全滅,勢必要採取對其集結之情況施以處罰且對未遂之場合仍科以本刑等嚴峻之措施。」(圖四)(註7)

  但該令中第六條規定:「違犯本令之罪向官自首者則按情狀或減其刑或行赦免。然雖被免本刑,仍監視五年以下。」(註8)同年11月14日總督兒玉源太郎又對知事廳長發布內訓第55號:

  此次以律令第二十四號發布匪徒刑罰令,以同令第六條設置得以輕減免除自首者刑罰之條項,其精神完全不外乎對於付諸司法處分者能依其情狀而施以使其宥免之特典而已。故先前宜蘭廳轄內林火旺、臺北縣轄內陳秋菊、盧阿野、簡大獅等人各自率其部下哀求歸順投誠,以及雖異於此徒眾並未成一團隊而各自哀求歸順投誠等輩,以其善後策而言,認為付諸司法處分並非上策,而應依往例依照其情狀,施以臨機行政處分。故地方長官應具狀陳請本總督之指示。總之,應付諸行政處分者與應直接付諸司法處分者屬於完全不同之問題。於其事態有差異。故應仔細體會其旨意,以期無誤。內訓如上。(圖五、六)(註9)

  即匪徒刑罰令包括一般刑事犯與政治不滿分子,因此土匪招降策並未適用匪徒刑罰令第六條之規定,僅是精神上相符合而已。此外,招降與否,亦要看地方仕紳之反應,若地方仕紳無反對意見,官廳自可讓其歸順。否則招撫土匪將惹得民怨四起,而陷入人心叛離之危機。(註10)查陳扁,原為金包里堡八斗庄人,由於與無賴之徒往來,因而被父親逐出家門,以致其姓名並未登錄在戶籍簿上,(圖七)加上地方人士群起反對,(圖八)(註11)故金包里支署長大野義輔認為不符「土匪」之定義,所以才直接付諸司法處分。


註1:〈陳平〔扁〕臨機處分ニ付セラレ他ノ歸順者疑懼ヲ抱キ居ルノ件 金包里〉,〈歸順匪徒一件書類綴(甲)〉,公文類纂V09132/A001/a006/034-038。
註2:〈土匪と叛王〉,《臺灣日日新報》,1899-05-09,版次02。
註3:秋澤次郎,《臺灣匪誌》(臺北:臺法月報發行所,1924),頁59-60。
註4:鶴見祐輔,《後藤新平傳 臺灣統治篇 上》(東京:太平洋協會,1943),頁139。
註5:〈土匪歸順者取締ニ關スル件內訓一五號〉,公文類纂V00249/A030/267。
註6:《臺灣總督府報》第397號,明治31年(1898)11月5日,頁3-4。
註7:〈匪徒刑罰令緊急律令〉,公文類纂V00362/A004/086。
註8:〈匪徒刑罰令緊急律令〉,公文類纂V00362/A004/090。
註9:〈匪徒刑罰令ニ該當スル犯者的順處分ニ關スル件內訓五五號〉,公文類纂V00249/A038/388-389。
註10:鶴見祐輔,《後藤新平傳 臺灣統治篇 上》(東京:太平洋協會,1943),頁143。
註11:〈陳平〔扁〕臨機處分ニ付セラレ他ノ歸順者疑懼ヲ抱キ居ルノ件 金包里〉,公文類纂V09132/A001/a006。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黃淑惠
編輯小組蕭碧珍、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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