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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動

105年臺灣文獻講座第3場:美食風光
講 題:美食風光:宴會、餐館與近代臺灣料理
主 講:曾品滄助研究員
時 間:6月23日(四)下午2時-4時
地 點:本館史蹟大樓一樓簡報室

  臺灣的餐館—酒樓,不僅是宴會場所,日治時期,也是臺灣人於城市中重要的公共空間,在酒樓裡舉辦宴會、享用臺灣料理,實際上已經超脫原有的享樂功能,而被賦予展示漢族文化或被殖民者自主意識的意義。本次演講主要說明清末至戰後初期,餐館(酒樓)及其提供「臺灣料理」的發展脈絡與社會、文化意涵的變遷。除了探討宴會對臺灣民眾社群生活的作用外,還會以江山樓和蓬萊閣為例,講述餐館(酒樓)型態的轉變、公共空間功能的演化,以及餐館對「臺灣料理」的實踐、轉譯及創造等功能。

報名方式:請下載報名表,填妥後以電子郵件ctcu@mail.th.gov.tw或傳真049-2317782報名。
洽詢電話:(049)2316881轉306,321

本年度文獻講座各場次主講人、講題及演講時間如下:

第三場
時 間: 6月23日(四)下午2時-4時
主講人: 曾品滄(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助研究員)
演講主題:美食風光:宴會、餐館與近代臺灣料理
演講地點:本館史蹟大樓一樓簡報室

第四場
時 間: 7月21日(四)下午2時-5時
主講人: 許明淳(阿罩霧風雲I:抉擇、阿罩霧風雲II:落子導演)
演講主題:當歷史遇上電影:談《阿罩霧風雲》發想與製作(阿罩霧風雲II:落子影片觀賞)
演講地點:本館史蹟大樓一樓簡報室

第五場
時 間: 9月22日(四)下午2時-4時
主講人: 許雪姬(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研究員)
演講主題:臺灣人的世界觀:林獻堂環球遊記
演講地點:本館史蹟大樓一樓簡報室

第六場
時 間: 10月20日(四)下午2時-4時
主講人: 鄭麗榕(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助理教授)
演講主題:物種的追尋與正名:臺灣犬的故事
演講地點:本館史蹟大樓一樓簡報室
105年原住民專題系列講座:臺灣的平埔族與調查經驗分享
講題:臺灣的平埔族與調查經驗分享
主講:張素玢(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教授)
時間:105年6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時至4時
地點:臺北國史館4樓大禮堂
鰲峰仰止-臺中海線地區古文書特展研習
時間:民國105年6月18日(星期六)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
地點:本館文物大樓一樓簡報室 (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254號)
說明:
  本館與臺灣古文書學會合辦「鰲峰仰止-臺中海線地區古文書特展」,展品以臺中海線地區古文書為主,包括大甲、大安、清水、沙鹿、梧棲、龍井、大肚等道卡斯族與拍瀑拉族居住生存的領域,內容涵蓋拓墾沿革、水利興修、家族興衰、族群關係、產業發展、經濟民生、爭水自保等,充分展現歷史上海線地區社會生活的實貌,為近年來少見之以臺中海線地區為主題的古文書展覽。

  為擴大展示效應及增進學習與研究,辦理本次推廣研習活動,藉由講師專題分享,結合文獻資料與歷史研究,使參與學員了解臺灣中部海線地區的開發、地權的移轉、族群的互動,及社會結構的變遷。期待能對於中部海線地區歷史、族群與文化,有更深入的的探研,並進一步推動臺灣地區古文書蒐藏、整理、研究、分享觀念。

課程主題及主講:
1.臺中海岸地區至筏子溪一帶的考古成果 / 屈慧麗主任(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2.臺中海岸地區古文書與平埔族歷史的建構 / 計文德副教授(弘光科技大學通識中心)
3.臺中海岸地區古文書中的漢人拓墾與家族發展 / 蘇全正助理教授(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系)
4.臺中海線地區古文書展覽現場導讀 / 孟祥瀚副教授(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系)

報名:即日起至6月16日止,請填妥報名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報名 (fax:049-2372495;e-mail:hsjung@mail.th.gov.tw)。 相關訊息如附件簡章。

附件:
 

悅讀檔案

土匪的定義
  明治32(1899)年2月25日金包里支署長警部大野義輔以金發親第16號陳報臺北縣警部長磯部亮通有關逮捕陳扁之件:

  去年十一月欲綁架本轄內萬里加投庄李三鵬,又於同月闖入磺港庄李烏皮宅,綁走烏皮及其子盛發並掠奪金錢者,乃金包里堡八斗庄陳扁之所為。此外,該人於各處犯下掠奪之罪,以致轄內人民視如蛇蠍。故本支署自開署當時起,就嚴密搜查,欲加以逮捕,但終不可得,直至今日。先前知事閣下巡視之際,委託劉簡全、谷通譯提出歸順申請。但聞知風評該人近來似乎徘徊於金包里街,調查其居所,於明廿四日同意後拉至本支署,調查以往所犯之罪跡,但皆為純粹之強盜犯,原本無可以土匪論之者,因此認為不在可容許歸順之範圍內,而隨即進行押送之手續。……(圖一、二)(註1)

  陳扁原為劉簡全之部下,曾委託劉簡全向臺北縣知事村上義雄申請歸順。陳扁認為應無問題,而安心來到金包里街。金包里支署帶其至署調查後,發現其並非「土匪」,而是純粹的強盜犯,認為不符合歸順之條件,而欲直接押送法院時,其逃跑跳河而至喪命。此事件讓人不解「土匪」之定義究竟為何?據報載,其實日人也不太明瞭「土匪」一詞之意義。

  在臺灣並未含有絲毫政治上意義之盜賊亦稱土匪,此為通例。但土匪為土語,佔領當時內地人來後,將其加於土賊頭上,於是從那時起開始流行這種語彙。因此許多內地人居住之臺北或臺中等地,幾乎沒有人不了解該語彙之意義。但至稍微偏僻之鄉下就不知該語彙之意義,往往訝異所指為何。若不以叛王或叛首等語彙來解釋土匪,多半就無法理解。(註2)

  也就是說「土匪」指的是對政治不滿的抗日分子,因現實逼迫下不得不淪為「敗者為寇」之境遇者,絕非純粹的強盜。

  明治31(1898)年2月,兒玉源太郎就任總督後發布對臺大方針之諭告,其中對土匪策為:「總督新就任,欣悅於土民之歸順,極切希望汝等一家團圓,若汝等有歸順之意,可任意來官署,若有疑慮民政長官將親自前往說明。」此為土匪招降策之原初構想。(註3)

  據當時民政長官後藤新平的探查,得知臺北縣下大部分的土匪若非一種對政治抱持不滿分子,就是喪失糊口之途,不得已而投入匪群者。至於純粹之盜賊只不過是區區一小撮而已。而且彼等多半由於對軍隊、憲兵、警官在感情上之衝突,才頑固的趨於反抗,再加上因礦業規則、製腦規則等實施而喪失生計者,亦投入反抗群體,才使得土匪陣容日愈強大。於是制定土匪招降策。(註4)但歸順者亦常有再度反叛之情形,故明治31(1898)年4月27日總督以內訓第15號飭令各知事廳長:「自今爾後對於土匪之歸順者要更嚴加管理,尤其要嚴格實施槍械彈藥類之扣押,其宣誓書亦要讓親戚故舊及街庄社長連署。」(圖三)(註5)

  為防止歸順者叛離,該招降策亦包括授予工作或生產事業等。起初成效卓著,至明治31年(1898)底,臺北地區主要抗日群體皆已歸順。同年11月5日,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以律令第24號發布「匪徒刑罰令」(註6)。至於發布之理由為:「若欲其全滅,勢必要採取對其集結之情況施以處罰且對未遂之場合仍科以本刑等嚴峻之措施。」(圖四)(註7)

  但該令中第六條規定:「違犯本令之罪向官自首者則按情狀或減其刑或行赦免。然雖被免本刑,仍監視五年以下。」(註8)同年11月14日總督兒玉源太郎又對知事廳長發布內訓第55號:

  此次以律令第二十四號發布匪徒刑罰令,以同令第六條設置得以輕減免除自首者刑罰之條項,其精神完全不外乎對於付諸司法處分者能依其情狀而施以使其宥免之特典而已。故先前宜蘭廳轄內林火旺、臺北縣轄內陳秋菊、盧阿野、簡大獅等人各自率其部下哀求歸順投誠,以及雖異於此徒眾並未成一團隊而各自哀求歸順投誠等輩,以其善後策而言,認為付諸司法處分並非上策,而應依往例依照其情狀,施以臨機行政處分。故地方長官應具狀陳請本總督之指示。總之,應付諸行政處分者與應直接付諸司法處分者屬於完全不同之問題。於其事態有差異。故應仔細體會其旨意,以期無誤。內訓如上。(圖五、六)(註9)

  即匪徒刑罰令包括一般刑事犯與政治不滿分子,因此土匪招降策並未適用匪徒刑罰令第六條之規定,僅是精神上相符合而已。此外,招降與否,亦要看地方仕紳之反應,若地方仕紳無反對意見,官廳自可讓其歸順。否則招撫土匪將惹得民怨四起,而陷入人心叛離之危機。(註10)查陳扁,原為金包里堡八斗庄人,由於與無賴之徒往來,因而被父親逐出家門,以致其姓名並未登錄在戶籍簿上,(圖七)加上地方人士群起反對,(圖八)(註11)故金包里支署長大野義輔認為不符「土匪」之定義,所以才直接付諸司法處分。


註1:〈陳平〔扁〕臨機處分ニ付セラレ他ノ歸順者疑懼ヲ抱キ居ルノ件 金包里〉,〈歸順匪徒一件書類綴(甲)〉,公文類纂V09132/A001/a006/034-038。
註2:〈土匪と叛王〉,《臺灣日日新報》,1899-05-09,版次02。
註3:秋澤次郎,《臺灣匪誌》(臺北:臺法月報發行所,1924),頁59-60。
註4:鶴見祐輔,《後藤新平傳 臺灣統治篇 上》(東京:太平洋協會,1943),頁139。
註5:〈土匪歸順者取締ニ關スル件內訓一五號〉,公文類纂V00249/A030/267。
註6:《臺灣總督府報》第397號,明治31年(1898)11月5日,頁3-4。
註7:〈匪徒刑罰令緊急律令〉,公文類纂V00362/A004/086。
註8:〈匪徒刑罰令緊急律令〉,公文類纂V00362/A004/090。
註9:〈匪徒刑罰令ニ該當スル犯者的順處分ニ關スル件內訓五五號〉,公文類纂V00249/A038/388-389。
註10:鶴見祐輔,《後藤新平傳 臺灣統治篇 上》(東京:太平洋協會,1943),頁143。
註11:〈陳平〔扁〕臨機處分ニ付セラレ他ノ歸順者疑懼ヲ抱キ居ルノ件 金包里〉,公文類纂V09132/A001/a006。
 

民俗文物小常識

典藏品介紹:三官大帝-天官、地官、水官
典藏品介紹:三官大帝-天官、地官、水官
品名:三官大帝-天官、地官、水官
年代:日本時期
材質:樟木
尺寸(公分):長19寬18高37

  三官大帝指「天官」、「地官」、「水官」,閩南語稱「三界公」,客家人稱「三界爺」,或「三元大帝」。依神格位階,僅次於玉皇大帝,奉玉皇大帝旨意「監察人間善惡,保護眾生」。奉祀位置,天官居中,地官在左,水官在右。

  早期民間信仰對於三官大帝的崇敬,並無具像,屬自然崇拜。民間俗信三官起源於金、土、水三氣,認為天氣主生,地氣主成,水氣主化,將金、土、水配以天、地、水三氣,而為三官。《儀禮》〈覲禮〉篇載:「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易瘞。」相傳東漢張道陵創立天師道(五斗米教),上「三官手書」,將生病的人姓名或懺悔罪行悔意,寫在三張紙上,一張放在高山,或燒成煙升上天,一張埋地下,最後一張,沈入水中,以祭祀天、地、水三官,為民眾消除災難,治療疾病。《三國志張魯傳》載:「其一上於天,著山上,其一埋之地,其一沈之水,謂之三官手冊」,這可能是「三官」名稱最早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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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三官大帝人格化的流傳,有道家「元始天尊」三子之說,有周幽王三諫臣之說,惟一般民間最通俗崇祀的,則以堯、舜、禹為三官,堯定天時,以齊七政為「天官」,舜畫十二州,以安百姓為「地官」,禹治洪水,以奠民居為「水官」,三者合稱「三官大帝」最受歡迎。

  就宗教信仰觀點言,民間俗信農曆正月十五日(上元)、七月十五日(中元)、十月十五日(下元),分別為「天官賜福」、「地官赦罪」、「水官解厄」之誕辰日,因此均須備牲醴、鮮花、清(水)果等虔敬供祀,以祈福赦罪消災解厄。

  在製作工法上,用整塊樟木神像雕刻,細部修飾,打底漆,再貼上漆線紋飾及金箔(年久大都已掉落),並彩繪。整體造型,工藝細緻,形飾完整。所呈現的漆線線條,融入古法及新思維,結合文化工藝與藝術之美。

註:
一、漆線法:
  採集樹上生漆將之煮成熟漆(乾漆),與膨粉(早期女生化妝用白粉)或磚粉混合,再經過幾個小時的捶打,揉成像麵糰一樣軟硬適中,可搓、可塑的漆線團料。為了表現如龍鳳、麒麟、雲水、纏枝蓮等吉祥圖紋、形狀,用特別的搓板,由手工搓成各種粗細不同柔軟且有彈性的漆線(有的線條甚至細如髮絲),在胚體上做出層次豐富浮凸繁複的紋樣,因漆線粘且硬,不易擴散,不起毛邊,乾後堅硬,不易脫落,因此,堆疊的圖案及盤繞的形體都極具立體感。

二、漆線雕工藝:
  源起於宋元時期的線雕工藝,明中晚期,逐漸發展形成,清中期以後,技法更為純熟,已可達到鏤金配彩,美輪美奐的藝術效果。
吉祥圖:鳳
吉祥圖:鳳
  鳳居於百鳥之首,形象根據《宋書˙符瑞誌》為「蛇頭燕頷,龜背鱉腹,鶴頂雞啄,鴻前魚尾,青首駢翼,鷺足而鴛鴦腮」,是融合多種鳥類形象的綜合體。鳳被賦予各種德行的意義,認為兼具「仁義禮德信」五種美德,為天地間的靈物。

  與鳳有關的吉祥圖案例如:
1.鳳求凰:象徵對美滿幸福的姻緣嚮往與歌頌。
2.倫敘圖:五倫圖,鳳凰(君臣之道)、仙鶴(父子之道)、鴛鴦(夫妻之道)、鶺鴒(兄弟之道)、 黃鶯(朋友之道)。
3.龍鳳呈祥:龍為陽,鳳為陰,有陰陽交合之意或象徵風調雨順、國泰民安之意。
4.鳳戲牡丹:鳳為禽中之王,牡丹為花中之王,象徵富貴常在,榮華永駐。
5.百鳥朝鳳:象徵君王聖明,河晏海清,百姓安居樂業太平盛世祥瑞之兆。
6.鸞鳳和鳴:象徵夫妻恩愛,夫唱婦隨,家庭和睦,子孫繁盛,家業興旺。
7.丹鳳朝陽:古詩『大雅』中,將丹鳳比喻為賢才,朝陽比喻為明時良機,象徵賢才遇良機而起,展現才華,飛黃騰達。
8.碧梧棲鳳:梧桐為靈樹,能知時令,鳳凰擇木而棲,比喻賢才擇主而恃。
國史館典藏檔案之發端
國史館典藏檔案之發端
  政府文書,當逾保存年限不再提供行政稽憑時,其作為歷史證據之意義則浮現。國史館典藏檔案,始於民國30年;(註1)臺灣省及縣市文獻委員會典藏檔案,始於44年-政府機關逾保存年限之檔案典存,一度曾是中央(國史館)、省級(省文獻委員會)、縣市級(縣市文獻委員會)的三級制。(註2)國史館典藏檔案之發端敘述如次。

  30年3月底,國民黨第五屆八中全會於重慶召開,委員張繼等13人提案「擬請國府通令所屬以廢存檔案移交國史館籌備委員會保存案」,認為機關檔案係為修史之重要資料,應由國史館典藏,(註3)其提案中所提之理由為:「查國史館籌備委員會,業於去年奉令成立,籌備事有多端,以蒐集國史史料最為重要,史料範圍亦廣,既為國史由政府官修,必以政府官文書,為主要根據。官文書類別不一,如已印行之公報年報等等,該會自能設法徵集,其蘊藏最富功用最鉅者,厥為檔案,凡國家要政,對內對外,自中央以達各省縣市,原委本末,大備於是,尤史料之淵藪,會中所必收。昔在漢代,以天下計書,先上太史,副上丞相,後唐釐定尤嚴,正有見於此,歷代史館秉筆,其所取材,如日歷,起居注,實錄,時政記,亦皆出於政府,非是則所收祇為共見共聞之一般圖書,與公私圖書館何異,所據亦祇為共見共聞之一般圖書,私家皆能纂述,非國家開館官脩之意也。惟目前狀況,使政府機關公文,如前代故事,別繕送會,勢所難能,即舊存檔案,有需不時調閱者,亦難完全移會。現擬祇將過時失效之檔案,由國府通令所屬交該會整理妥存,備脩史採用。」案經審查意見:「國民政府五院及所屬各機關檔案,應注意整理保存,如本機關認為無須保存時,應通知國史館籌備委員會,備供採取。如該會認為無移送保管之必要者,方得焚燬。」決議通過。

  而後,30年7月16日,國民政府指令渝文字第1219號令:「奉令抄發第五屆八中全會決議以廢存檔案應移交國史館籌備委員會保存一案,遵已飭屬遵照在案」。(註4)同年10月25日頒發「各機關保存檔案暫行辦法」,(註5)規定各機關認為無須保存之檔案應造冊送國史館籌備委員會查核,審核認為與國史有關者在冊內註明,1份存查、1份退回原送機關。機關收到退回之清冊,將清冊內註明之檔案檢出,通知國史館籌備委員會派員接收。至於冊內未註明與國史有關之檔案,可以焚燬,但登記目錄仍須保存。

註1:當時名為「國史館籌備委員會」。
註2:黃淑惠,〈機關擬毀檔案提供史政機構檢選作業之源流〉,《檔案季刊》13:3(103年9月),頁86-91。
註3: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編印,《中國國民黨第五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紀錄》,30年4月,頁201-203。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藏「第五屆八中全會宣言及決議案」,館藏號:會5.2/275。
註4:國民政府文官處編,〈抄發各機關檔案保存暫行辦法令仰遵照並轉飭遵照由〉,《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409 號(民30 年 10 月),頁19。
註5:國民政府 30 年 10 月 25 日訓令 1071號頒布「各機關保存檔案暫行辦法」。辦法之全文見附於39 年頒行「臺灣省政府檔案存燬辦法」之附件,其上註明「30 年 9 月 29 日第 5 屆中常委會第 185 次會議備案」。臺灣省政府秘書處編,〈電各廳處局室為訂定「臺灣省政府檔案存燬辦法」〉,《臺灣省政府公報》,春字第 69 期(民39 年 3 月),頁1005。
 

臺灣人‧臺灣事

記民國61年「612水災」
記民國61年「612水災」
  臺灣多颱風,也常引起大水災。民國48年中南部發生的「八七水災」是著名的例子。但沒有颱風,也會豪雨成災。如今(105)年5月16日清晨大雨,北臺灣的多處淹水,大家記憶猶新。時間拉回61年6月12日凌晨至13日臺中山區發生的「612水災」,造成嚴重災情,據14日的新聞報導說:「雨量僅次於八七水災」、「千人無家可歸」,令人意想不到。我當時正在車籠埔新訓中心,至今仍記憶深刻!
   

館藏介紹

圖書室編目上架圖書通報
  105年4月份編目上架圖書計92冊,書目詳見【相關檔案】本館圖書室4月份編目上架圖書清單,歡迎閱覽。
 

館務訊息

本館獲頒105年上半年替代役績優服勤單位獎項
本館獲頒105年上半年替代役績優服勤單位獎項
105年臺灣文獻講座空襲福爾摩沙紀事
105年臺灣文獻講座空襲福爾摩沙紀事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黃淑惠
編輯小組蕭碧珍、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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