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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探聞報告臺南縣(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掃描號000094860010401)
圖1:探聞報告臺南縣(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掃描號000094860010401)

日治初期的日本皇軍

文/王學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日本於明治初年由於當時軍隊多為舊幕府時代的藩兵,自恃武勇而不服指揮,且新陸海軍創制時日尚淺,綱紀不振,因此常有抗命、逃兵,及各部隊擁兵自重的情形。故而明治初年軍部當局內部最大的煩惱,就是軍隊的統一管理與軍紀的肅正兩事。(註1 )後於明治15(1882)年1月日本明治天皇頒布「軍人勅諭」後,始逐漸改善。但這種強兵壓將之習性絕非一時之間就能革除的,尤其是到達殖民地臺灣時,更是有若脫韁的野馬,極難管束。明治31(1898)年11月3日山下一陳報臺南縣保安課長石橋亨文中,可看出端倪:

  「近來軍隊之風紀紊亂,星期三及星期日於市內散步之際,見軍隊士兵們喧嘩打架,或顯現醉態地闖入遊廓內娼妓屋之暖簾(掛於門口之遮蔽布簾),或有打破燈籠等粗暴行為。上月29日下午7點半已於南勢街惹起騎兵曹長與步兵二、三十人之吵鬧事件,雙方拔刀,將釀成大事之際,工兵軍曹出頭仲裁,粗暴的步兵們反而打向該軍曹,曹長等人覺得不適合斡旋,而暫時退場。但不久,該吵架之騎兵十二、三人聽到此事而趕來,雙方已不在場,而未釀成大事。事情雖已落幕,但以後每夜騎兵、步兵、工兵各二、三十人連行散步,積怨雙方之憤怒氣勢益加旺盛。即計畫於本日天長節大幹一場,故一般人民對此事大感苦惱,而希望嚴厲取締軍紀。謹此報告。」(圖1-2)

  由上可知日本軍隊士官兵於休假期間必定成群結隊往風化街尋歡,飲酒作樂之時,免不了打架滋事。此時已到日治後第四年,日本商人成群渡臺開設起風化街,以供在臺日本男人尋歡解悶。但於日治最初期尚未形成風化街時,當時亦未設有慰安所,士兵們的慾望又要如何發洩?

  明治29(1896)年6月1日臺南縣警察課傭羅禎祥陳報:
  「探查前數日,城內清水寺街林賽之女13歲,被日本步兵白日到林賽家強姦其女,血流褲中,後有憲兵會驗是實,所以市民聞知白日強姦,心有畏焉。請大人出告示,以後禁止入民家強姦婦女,則萬民感德也。」(圖3)

  這樣的情景彷彿七七事變後日本兵在中國大陸所作出的行徑一般。(註2 )基本上當時既無慰安所且花街柳巷因戰爭而不營業時,日本士兵出外逛街時,極有可能會隨意進入民屋內,可想而知,若無長官在場,恣意搶劫強姦亦不無可能。至日治後第二年的明治29(1896)年,尚有憲兵管理取締,但若軍隊開至荒郊野外或偏僻山村時,這種強姦搶劫殺人等罪行的發生就更有可能了。

  但即使有憲兵來取締軍隊士兵為非作歹之行為,若憲兵本身就作出為非作歹之行為時,那麼士兵的犯罪行徑就更無法無天了。明治29(1896)年6月3日東警察分署巡查部長江本元吉陳報東警察署長警部石原末熊之報告書:

  「本日下午4點左右,於巡邏所轄內七良境時,聽聞於該地公界內街警戶88號廖屋之家宅有某憲兵做出不正行為,遂實地進行調查,得知上月21日下午3點左右於上述廖屋家宅該人妻王甘(39歲)正與同街警戶16號賣淫婦王桃(20歲)兩人賭博時,正巧大人廟街第四分隊憲兵屯所憲兵上士貞廣昂作(25歲)穿著制服進入,目擊賭博之現場,便立即將兩人綑綁,欲拉往屯所。兩人哀求赦免,於是憲兵就威嚇說若王桃讓我免費姦淫,就不問其罪。遂讓王桃威服,因而鎖門行姦,5點時離去。但同月24日下午12點左右,該憲兵再來廖屋家,命令王甘叫王桃來。王甘不肯,憲兵非常憤怒,立即亂打王甘,終於強迫她叫來王桃,遂其姦淫後離去。接著於同月31日憲兵三度來廖屋家,但廖屋已恐懼憲兵之橫暴而遷往牛磨巷街,而不在家。於是憲兵立即至王桃家,迫使家長虎傑(45歲)交出王桃。虎傑不肯,憲兵蠻不講理的亂打虎傑及其家人,正巧有二名日本人(姓名住址不詳)經過,憲兵才終於停止行暴而離去。又於本日正午12點左右,該憲兵進入牛磨巷街廖屋遷移之處,迫令王甘叫王桃來,王甘一見而拒絕,但受不住亂打,只好叫王桃來,憲兵姦後於2點離去。該憲兵之所為已由鄰居洪乃卿、林省、郭成、方二等人目擊實況,而認為屬事實無訛。謹此陳報探聞之始末。」(圖4-5)

  上述行徑實令人髮指,但該加害者憲兵依舊逍遙法外,被害者王桃也只能就此慶幸自己或許能脫離該憲兵魔掌而已。但上述調查中絲毫未詢問被害者王桃的聲音,而將其貶低為賣淫婦,故脅迫、強姦賣淫婦自然屬無罪了。如此憲兵又如何取締士兵的非法行為?警察署雖不認同憲兵隊對這事件的處置態度,但卻也對如此「皇軍」無可奈何。

註1:松下芳男,《近代日本軍事史》(東京:紀元社,1941),頁75。
註2:王學新編譯,《臺日官方檔案慰安婦史料彙編》(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黃淑惠
編輯小組鄭文文、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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