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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外務省同意杉村濬到臺灣總督府任職函(《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01160210099)
圖1:外務省同意杉村濬到臺灣總督府任職函(《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000001160210099)

牽涉朝鮮閔妃暗殺事件的總督府高官-杉村濬

文/陳文添/本館整理組前研究員

  日本統治臺灣初期,有一位牽涉暗殺朝鮮閔氏王妃事件的外交官杉村濬。其曾在臺灣總督府任職近兩年,歷任參事官兼事務官、課長、部長甚至代理民政局長等諸要職。在世人逐漸淡忘閔妃暗殺事件之後,辦理退休手續,不久之後又回歸日本外務省,擔任通商局長。又經一段時間,改派為日本駐巴西全權公使,為日本移民巴西盡全力和巴西當局交涉,也因此引發腦溢血,客死於公使任上。

  杉村濬是日本東北地方岩手縣人,牡丹社事件發生時即曾來過臺灣,之後轉往外交界發展。甲午戰爭爆發之前擔任日本駐朝鮮公使館書記官,當時清日兩國在朝鮮半島對峙情況日趨嚴重,外務大臣陸奧宗光主戰姿態明顯,先後撤換大鳥圭介及井上馨兩位駐朝鮮公使,此時的杉村濬不只職位不受影響,甚至奉命臨時代理日本駐朝鮮公使要職,不難推想他是配合陸奧宗光,要促使清日兩國開戰的外交人員。有關這方面的史料,可從日本外交史料館編輯之「日本外交文書」第27卷第2冊,以及杉村濬本人在廣島被羈押時撰寫的「明治廿七八年在韓苦心錄」之中尋找。

  甲午戰爭結束之後,朝鮮內部高宗王妃閔氏一派為了抑制日本勢力的發展,擬引進俄國勢力,以排除日本的控制。日方準備擁立高宗生父大院君,在周密計畫下進行還擊。明治28(1895)年10月8日,發生了震驚世界的閔妃暗殺事件,出身陸軍的陸軍中將三浦梧樓公使、一等書記官杉村濬、陸軍武官楠瀨幸彥等人都牽涉其中。為應付國內外惡評,外務省命令相關人員回國,從廣島宇品港上陸後,一行人即被廣島地方裁判所命令覊押,最後無一人被定罪。杉村濬則是被關了三個月後,以犯罪證據不足被釋放。

  此時,陸軍省對他伸出了援手。由於臺灣總督府當時仍屬軍政時期,經費、人員仍受陸軍省掌握。陸軍省安排先由在東京的總督府民政局臨時出張所和外務省辦理杉村濬調用手續,再由陸軍省逕自以臨時人事命令書任命為月薪貳佰圓的總督府雇員,再將杉村濬的姓名夾雜在低薪資人員名單之中送到臺灣總督府。不久即由總督府正式任命為民政局事務官兼參事官,處理外事業務以及參事官審查等總督府重大決策的工作。從臺灣總督府檔案中可見杉村並非迎合上意之輩,曾本於參事官職權,反對民政局設置監獄課的政策。而擔任府外事課長,主要是和歐美各國駐臺灣領事接洽處理清朝時期,因不平等條約以及地方官員未積極任事而留下來的外國人住居、擁有土地、樟腦砂糖貿易等艱辛任務。雖然未能全面解決棘手問題,但杉村秉持不卑不亢的態度,以國家利益為前提,不容外國領事逾越條約條文,可見其堅持之處。

  明治30(1897)年4月9日,因為民政局內務部長古莊嘉門,在參加英照皇太后喪禮之後,未知會總督府即逕行接受內務省的任命轉任群馬縣知事。杉村濬乃被任命為新的內務部長,主管所有警察治安、地方行政、監獄業務,足可見在府內受器重之一斑。同年11月1日,新「臺灣總督府官制」發布,民政局之下不再設部,但在民政局之下的八個課中,他仍擔任縣治課兼外事課長要職。此時,世間也漸漸淡忘了閔妃暗殺事件,他才悄悄的在明治31(1898)年9月正式離職,並由總督府辦理請領退休金手續。明治32(1899)年6月1日,杉村濬重回日本外務省擔任通商局長,長達5年有餘,再於明治37(1904)年任辦理公使,隔年外派巴西公使,而死於任上。另一方面,總督府為爭取外交人員能來總督府任職,在明治30(1897)年報准以敕令發布待命外交人員在臺灣總督府任官待遇的規定,只是迄昭和10(1935)年,都未見如杉村濬一般重要外交人員進入總督府任職。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黃淑惠
編輯小組鄭文文、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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