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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鳳山縣知事木下周一陳請修正其轄下辦務署之名稱、位置及管轄區域(臺灣總督府檔案掃描號:000001230090065)
圖1:鳳山縣知事木下周一陳請修正其轄下辦務署之名稱、位置及管轄區域(臺灣總督府檔案掃描號:000001230090065)

臺灣總督府將六堆劃分四個辨(辦)務署及警察署管轄之緣由

文/徐國章/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明治30(1897)年5月27日,日本政府以勅令第152號修正「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施行六縣三廳制(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嘉義縣、臺南縣、鳳山縣、宜蘭廳、臺東廳、澎湖廳),於各縣、廳轄下分設置辨務署〔按:此處日文漢字辨、辦屬同義字,以下用辦字〕及警察署。據此,同年6月,臺灣總督分別以府令第21號、府令第23號訂定辦務署、警察署之名稱、位置及管轄區域。其中,將鳳山縣轄下全六堆部落〔按:右堆、前堆、中堆、後堆、先鋒堆、左堆合稱六堆,屬客家人聚落〕劃歸鳳山縣內埔辦務署、內埔警察署管轄。

  辦務署為當時縣、廳轄下的行政機關,掌理地方基層行政事務,與掌理地方基層警察事務的警察署形成對等單位,兩者無任何隸屬關係。各辦務署的管轄區域大致與各警察署管轄區域雷同。

  同年7月31日,鳳山縣知事木下周一提案陳請總督府修正鳳山縣內埔、林邊、萬丹、阿猴(今屏東)、阿里港(今里港鄉)、恆春、楓港等七處之辦務署及警察署之管轄區域,將原本屬於內埔署管轄的六堆區域劃分為阿里港、阿猴、內埔、東港四個辦務署及警察署管轄。

  木下知事認為,府令第21號及第23號之所以將全六堆部落歸屬內埔辦務署、內埔警察署管轄,乃是基於同一種族儘量由一官衙統治的原則,這種作法,原本是恰當的,可是,作為行政區劃,就地理上而言,卻大為不便。他指出,所謂六堆部落,南北長達10里〔按:1里約3.9公里,以下同〕,與閩族〔按:指福佬人〕交錯雜居有90餘座村落,譬如瀰濃庄(今美濃)地方,遭阿猴、阿里港兩署轄地截斷,其距離內埔辦務署、警察署有7、8里遠,人民往返該辦務署很不方便;此外,阿猴署之管轄地又被內埔署轄地截為兩段,萬丹、林邊二署所管山麓熟蕃部落及附近閩族街庄,也夾雜廣東族〔按:指客家人〕部落。

  木下知事還提及當初鳳山支廳於規劃辦務署管轄區域時,曾派官員就全六堆區分為四署管轄的利弊得失,諮詢各方意見。結果,所得意見是:
「配屬於一署,固為所願,惟以地勢甚為遼闊,又與閩族交錯而居,向來右堆、前堆、中堆、後堆、先鋒堆、左堆各自獨立,只有在決定要和、要戰這種攸關粵族整體利害之重大事件時,為了統轄全六堆,才置大總理,至於各堆之自治事項,則是歸各堆總理統轄。由此舊慣,事已至明,可知根本很難將之歸由一官署管轄。」

  此外,木下知事從收稅角度認為,倒不如按照地形,將一堆或三堆歸屬一署,其益處更大。他指出,舊清政府時期,為了徵收錢糧,而於各地設置糧櫃,舉如設糧櫃於阿里港,設分櫃於瀰濃,管轄港西上里;設糧櫃於阿猴,管轄港西中里;設糧櫃於萬丹,管轄港西下里;設糧櫃於潮洲庄,管轄港東上里;也就是說,徵稅上,不分閩粵族,只唯一堆歸屬一櫃,其他全按地形辦理收稅事務;辦務署的第一要務為辦理收稅,因此,訂定其管轄區域時,這種舊制就十分具有參考價值。

  至於警察署方面,木下知事指出,現行阿猴、內埔、林邊警察署之管轄區域相互交錯,造成阿猴、內埔、林邊各警察署之警察官,要前往其管轄區內辦理警察事務,必須經常旅行路過管區境外,而須要與鄰署交涉,不只辦事欠缺效率,而且路過鄰署而旅行至管區內之警察官,僅支領一般的月旅費津貼,與他署警察官相比,待遇上有欠公平。

  基於上述理由,木下知事建請將六堆分歸四署管轄,即:由阿里港署管轄港西上里一帶,亦即右堆及附近閩族;由阿猴署管轄港西中里一帶,亦即前堆及附近閩族;由內埔署管轄港西下里內東港溪東南部一帶及港東上里一帶,亦即中堆、後堆、先鋒堆及附近閩族;由東港署管轄港東中里一帶,亦即左堆及附近閩族及琉球嶼。

  總督府當局接受了木下知事的建議。至10月7日,臺灣總督分別發布府令第46號,府令第47號修正了鳳山縣轄下各辦務署、警察署之轄區,將六堆分屬阿里港(管轄右堆)、阿猴(管轄前堆)、內埔(管轄中堆、後堆、先鋒堆)、東港(管轄左堆)四個辦務署及警察署管轄。

參考文獻:
〈鳳山縣知事陳請修正轄下辦務署名稱、位置及管轄區域〉,臺灣總督府檔案典藏號:00000123009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黃淑惠
編輯小組鄭文文、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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