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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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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物小常識
臺灣省文獻會成立周年紀念照 (照片出處為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會志)
臺灣省通志館改組為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的緣由
文 / 黃淑惠 /本館採集組編纂
臺灣省通志館於民國37年6月1日成立,很快地在一年後改組為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為什麼要改呢?可能是為了將初始的誤會改正。
為了修纂臺灣省通志,臺灣省政府決定成立臺灣省通志館,於37年4月24日制定「臺灣省通志館組織規程」,第1條明定「臺灣省政府為編纂省志起見,依內政部頒修志事例概要之規定,設置臺灣省通志館」。在這裡,我們看到臺灣省通志館的設立依據「修志事例概要」,其實就是在18年由内政部呈奉行政院轉奉國民政府令准通行的「修志事例概要」,第一條規定「各省應於省會所在地設立省通志館」。
省政府當時掌握到了18年的規定,卻沒有注意到,就在近期的35年10月,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及「各省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章程」。在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4條規定,「各省市縣纂修志書事宜,應由各省市縣政府促各省市縣之文獻委員會負責辦理」,也就是說,纂修志書是由文獻委員會負責。
如此看來,在37年臺灣省政府要成立一個修纂省志的單位時,就該依據民國35年的規定,一開始就應成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而不是「臺灣省通志館」。
臺灣省通志館館長林獻堂,在日記中留下紀錄顯示知情(註1),也曾向省主席魏道明表達。林獻堂在37年7月6日記
「三時楊雲萍來談論通志館問題,既而林忠亦至,提出三十五年發布之文獻委員會條例,恐魏主席失斟酌,而用舊日通志館條例。雲萍言此事陳長官時內政部已有通知在案,取而閱之,便能明白也。」
7月8日中的日記中記錄
「信託部臺北分部本日開張,九時同金海、劍清往為招呼顧客,黃朝清亦至,陸續而來者十餘名。林忠亦至,余乃與之同會魏主席,商通志館之名稱,係用十八年發布之條例,但三十五年發布改為文獻委員會,內政部命浙江通志館改換名稱,該館對內政部陳情,謂該館修志多年將告成功,改換名稱不便,請特別許可,舊名遂蒙許可。今我臺灣初創,不如改換文獻委員會,庶免將來發生問題。主席言浙江可用特例,臺灣豈不能特例,我將告之內政部云。」
而後旋即在38年省府委員會議第95次中提案通過,廢臺灣省通志館,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想來,一開始成立就應是「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而卻成立了「臺灣省通志館」的誤會,考量當時的時空背景,37年決定要設臺灣省通志館之時空,是臺灣初受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的頭幾年,也是二二八事件後臺灣省政府成立的第2年,尚在熟悉政制,在政局不穩定、資訊流通不發達的情況下,情有可原。
註1:文中林獻堂日記資料來源為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灌園先生日記資料庫。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
張鴻銘
行政指導
劉澤民
總 編 輯
王希智
執行編輯
黃淑惠
編輯小組
鄭文文、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