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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臺灣總督府製藥所官制」勅令案(臺灣總督府檔案掃描號:000000020140160)
圖1:「臺灣總督府製藥所官制」勅令案(臺灣總督府檔案掃描號:000000020140160)

臺灣日治初期鴉片製造和藥品試驗單位—臺灣總督府製藥所

文/徐國章/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明治29(1896)年3月31日,日本政府公布勅令第98號「臺灣總督府製藥所官制」(同年4月1日施行),於臺灣設立臺灣總督府製藥所(以下稱製藥所),屬臺灣總督管理,掌理製藥相關事務。
  
  根據該項官制規定,製藥所的職員及其員額、官等、職掌如下:
所長:1人,以技師充任,承民政局長之命,掌理所內一切事務,監督所屬職員。
技師:專任4人,奏任,承所長之指揮,從事鴉片及其他之製煉分析等相關事務。
技手:專任5人,判任,承上級長官之指揮,從事所務。
屬:20人,判任,承所長之指揮,從事庶務。
通譯生:4人,判任,承上級長官之指揮,從事通譯工作。

  而根據同年5月25日總督府以訓令第17號訂定的「臺灣總督府製藥所分課規程」規定,製藥所內設製造課、檢查課、庶務課、會計課等4課,各課置課長1人,以技師、技手或屬充任。各課職掌如下:
製造課:1.藥品製造相關事項。2.蒸氣機相關事項。
檢查課:1.藥品原料檢查相關事項。2.製品檢查相關事項。3.飲食物及其他分析等相關事項。
庶務課:1.所長官印及所印之保管相關事項。2.公文書類之收發及編纂保存相關事項。3.圖書之保管、刊行相關事項。4.統計報告及官報登載相關事項。5.不屬他課主管之事項。
會計課:1.藥品原料及製品交貨相關事項。2.經費及各項收入暨會計相關事項。3.官有財產及物品相關事項。4.所內廳舍及其他營繕相關事項。5.所內管理相關事項。

  製藥所技師負責「鴉片及其他之製煉分析等相關事務」,可見,鴉片的研製是製藥所的主要任務之一。

  日本治臺之後,「鴉片問題」自始即是備受矚目的議題。當初日本內外朝野輿論,大都傾向採取嚴禁態度,但也有論者認為若嚴禁臺灣人吸食鴉片,將遭遇民情極力反對,難免因此而「土寇蜂起」,需動用眾多兵力鎮壓;而總督府當局也認為,臺民吸食鴉片惡習根深蒂固,很難於一朝一夕間禁絕。於是,總督府採用當時內務省衛生局長後藤新平所提的「漸禁政策」,於明治29(1896)年2月,由臺灣總督樺山資紀發出諭告,明令除政府輸入外,禁止輸入鴉片,臺民中如有吸食鴉片成癮者,允許其在一定規定下,當作藥品使用。

  在嚴禁輸入鴉片卻准許藥用鴉片的政策下,製藥所肩負了研製鴉片的任務,於同年4月著手研究鴉片的製造方法。

  明治30(1897)年1月21日,臺灣總督乃木希典發布律令第2號「臺灣鴉片令」(臺灣阿片令),規定鴉片煙膏及粉末鴉片由官方專賣,並對官製鴉片的承銷和民眾購買、吸食鴉片以及鴉片煙吸食器具的製造、販賣或承銷等,進行規範管理。於此同時,製藥所以臺北城內西門街數棟宿舍為暫時的製造所,著手製造鴉片煙膏,其原料主要是使用印度產及波斯產的進口煙土。同年4月1日,開始於臺北發售鴉片煙膏及粉末鴉片,在明治31(1898)年3月遷至新工場前,製藥所工場雇用的職工傭夫有249人,鴉片製造量每日平均180貫目(1貫目=3.75公克)。

  由於施行「臺灣鴉片令」的關係,製藥所的事務頓時增加,業務日益繁重,日本政府遂於「臺灣鴉片令」發布的同年5月31日,以勅令第162號修正「臺灣總督府製藥所官制」,取消所長以技師充任的規定,而改以另置奏任官擔任,並增置專任事務官(奏任官)1人,以掌管庶務、會計事項。其後,11月1日,以勅令365號修正該所官制部分條文,據此,所長承臺灣總督之命,掌理所內一切事務,監督所屬職員。

  此外,製藥所的另一項任務是藥品試驗。這裡所謂的藥品,是指西藥。日本治臺之初,臺灣的醫療用藥品大抵都是日本內地滯銷而輸入至臺灣的劣質藥品。有些使用人雖知藥品粗劣,可是,臺灣交通不便,很難取得替代品,遂只好將就使用。總督府當局為了嚴格管理,遂於明治33(1900)年9月1日發布律令第17號「臺灣藥品取締規則」,規定所有藥品非經內務省所管衛生試驗所或臺灣總督府製藥所試驗封緘者,不得販賣或授予。於是,16日,總督府以訓令第256號修正「臺灣總督府製藥所分課規程」部分條文,將檢查課的職掌之一「藥品原料檢查相關事項」改為「藥品試驗相關事項」;30日,以府令第82號訂定「臺灣總督府製藥所藥品試驗規則」,規定供醫療用之藥品須依規定繳交手續費向製藥所申請試驗,製藥所於試驗該項藥品後,認定合格時,即貼上檢查印花。

  明治34(1901)年5月23日,日本政府公布勅令第116號「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官制」(同年6月1日施行),據此,設立了臺灣總督府專賣局,以統合製藥所(鴉片)、鹽務局(食鹽)、樟腦局(樟腦)等專賣事業機構,製藥所併同鹽務局、樟腦局一同遭到廢止。原製藥所的業務則移歸專賣局內的檢定課、製藥課主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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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製藥所分課規程制定ノ件」(1896年05月29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明治二十九年甲種永久保存第三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57020。
3.「臺灣總督府諸官制改正案」(1897年04月19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明治三十年甲種永久保存第二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22007。
4.「臺灣阿片令」,〈期號0013〉(1897年01月21日),《臺灣總督府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013a001。
5.「臺灣總督府稅關郵便及電信局燈臺所測候所巡查看守教習所製藥所官制中改正竝國語學校官制中削除」,〈期號0187〉(1897年10月30日),《臺灣總督府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187a005。
6.「臺灣總督府製藥所分課規程中改正」,〈期號0820〉(1900年09月16日),《臺灣總督府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820a003。
7.「臺灣總督府製藥所藥品試驗規則」,〈期號0829〉(1900年09月30日),《府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829a002。
8.「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官制」,〈期號0966〉(1901年06月01日),《府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966a010。
9.「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分課規程」,〈期號0966〉(1901年06月01日),《府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966a003。
10.井出季和太,《臺灣治績志》(臺北市:臺灣日日新報社,1937)。
11.徐國章,《臺灣總督府律令史料選編》(明治33年)(南投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4)。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黃淑惠
編輯小組鄭文文、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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