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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臺北官鹽取調書」(一)(臺灣總督府檔案掃描號:000000110310161)
圖1:「臺北官鹽取調書」(一)(臺灣總督府檔案掃描號:000000110310161)

臺灣日治初期的食鹽專賣業務單位——臺灣鹽務局

文/徐國章/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臺灣的鹽制,從清初承襲明鄭「官督商銷」制、雍正4(1726)年「官運商銷」制、咸豐4(1854)年「官運官銷」制,至日本統治臺灣之前,鹽屬官府專賣,製鹽全由官方收購,然後販賣給人民。當時,鹽務隸屬臺灣巡撫管轄,於臺北設全臺鹽務總局,於臺南府治設臺南分局。全臺分南、北二屬,北部由布政使掌管,南部由臺灣道掌管。

  根據臺灣總督府鹽政取調(調查)委員松本龜太郎於明治28(1895)年6月19日提出的〈臺北官鹽取調書〉所載,當時(前清舊制)臺北府內設鹽務總局,管轄配運局、總館、子館、販館等單位,執掌收購、配運、儲存、販賣等事務。配運局於全臺僅設三局,即基隆、滬尾、安平三局,統籌收購、儲存民鹽並配送給全臺各總館。總館於各縣各設一館,如基隆總館、新竹總館、宜蘭總館、淡屬總館,監督其縣內各子館,並統理配運局所供官鹽之儲存、販賣及分送各子館之事務。其中,設於舊淡水縣之總館稱為淡屬總館,統理七個子館,於艋舺舊街有內倉十戶、外倉四戶。基隆總館和宜蘭總館各統理四個子館,新竹總館則無子館,僅監督若干販館。子館設於縣內各鄉要津,販賣總館分配之官鹽給一般人民。未設子館之地,由官府特許部分人民設販館賣鹽給偏鄉居民,其鹽是由官府各總館或子館定價售予,再由販館零售給居民。販館之經營損益自負,與官府無關,官府不過是收取售予時之貨款及監督其販售價格而已。

  對於當時這種官鹽制度,總督府當局認為有以下弊害:
一、動用官方專賣權,廉買貴賣,官府所收金額概歸消費者負擔,負擔形同課徵苛稅。
二、官方尚無能力察知鹽的供需狀況來維持合理的鹽價。
三、全由官方收購販賣時,為了防止私賣,不僅須要繁雜的手續,甚至動用到不當的嚴刑峻罰。
四、純屬營業性質的事業,容易導致官員貪污腐敗。
五、官鹽制度妨礙製鹽業的發展。

  另一方面,當局也認為:
一、鹽是維持人命而一日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故必須儘量以廉價供給。
二、廢除官鹽制度,改由民間自由買賣鹽時,則可調和供需,平衡價格,鹽業業者和消費者各蒙其利,並使當地的鹽業發達。
三、讓人民自由營業,則急需銷路的日本內地過剩製鹽將可銷至臺灣。

  基於前述理由,總督樺山資紀乃於明治28(1895)年7月31日發布告諭,廢止官鹽制度,任由人民自行買賣。

  開放自由買賣食鹽後,初期臺灣的鹽田和鹽產量增加,可是,從對岸清國輸入臺灣的食鹽數量也有增加,食鹽的配售受到阻礙,鹽貨堆積,價格慘跌,製鹽業者相繼破產,而偏遠地方卻是供貨不足,價格飆漲。結果,廢官鹽後不出一、兩年,各地鹽田荒廢,產額大減,鹽價變動甚劇。而總督府當局也體認到,當務之急是要挽救臺灣西部沿海地區小規模的製鹽業者,讓鹽的配售順暢,方便一般的消費者,並防止鹽田荒廢。於是,基於「鹽業者對於自尋銷售通路已感煩累,而正希望恢復舊制當中」、「獎勵製鹽,逐步增加產量,歲入也可隨之增加」的理由,總督府乃參酌舊制,擬將產鹽收歸官方專賣,而於明治31(1898)年7月23日向中央政府提出「臺灣食鹽專賣規則」律令案,獲天皇裁可後,由總督兒玉源太郎於明治32(1899)年4月26日發布為律令第7號「臺灣食鹽專賣規則」。另一方面,同一期間,也草擬、提出了「臺灣鹽務局官制」勅令案,獲天皇裁可後,在「臺灣食鹽專賣規則」發布前的3月14日,公布為勅令第51號「臺灣鹽務局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按該官制規定,臺灣各鹽務局屬臺灣總督管理(實則,食鹽專賣及鹽田相關事項是歸總督府民政部稅務課掌管),掌理食鹽之收納、發售、檢查及其他食鹽專賣相關一切事務。鹽務局內置局長、事務官、屬等職員,必要時,得於俸給定額內置技師、技手。各職員的官等、員額、職掌如下:

局長:各鹽務局置1人,以事務官充任,未置事務官之鹽務局,則以屬充任;受總督指揮監督,掌理局內一切事務,監督所屬職員。
事務官:奏任,以全臺各局合計專任2人為編制員額,
屬:判任,以全臺各局合計專任84人為編制員額,受上級長官指揮,從事會計、庶務工作。
技師:奏任,承局長之命,掌管技術相關事項。
技手:判任,承上級長官之命,從事技術相關事項。

  此外,在該官制第8條的授權下,總督於同年4月1日以府令第25號訂定臺灣各鹽務局的的名稱、位置及其管轄區域,於全臺(含澎湖)各地設置了20個鹽務局詳如表一。

  然而,其後不久,同年4月26日,總督以府令第33號重新訂定各鹽務局的名稱、位置及其管轄區域,原20個鹽務局縮減成9個詳如表二。

  前述各鹽務局皆是以各該當地數個辨(辦)務署或宜蘭、臺東、澎湖等廳的管轄區域為其管轄區域,惟至明治33(1900)5月27日,以府令第49號重新修訂各鹽務局名稱、位置及其管轄區域時,各鹽務局不再以辨(辦)務署或廳等地方基層行政轄區為其管轄區域,而是以一鹽務總館及其下多個鹽務支館的轄區為管轄區域,詳如表三。

  明治34(1901)年1月,總督府為了統合專賣事業,乃向中央政府提出官制案,設立臺灣總督府專賣局。經天皇裁可後,於同年5月23日公布為勅令第116號「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官制」(同年6月1日施行),同時,鹽務局、製藥所、樟腦局一同遭到廢止。鹽務則移歸專賣局內的鹽務課主管,原9個鹽務局改為專賣局辦理食鹽專賣事務的9個支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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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灣食鹽專賣規則ヲ定ム附本規則案ニ關スル農商務大臣請議採用セラレス〉,明治32年4月19日,《公文類聚》,日本國立公文書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レファレンスコード:A01200884100。
3.「臺灣食鹽專賣規則」,〈臺灣總督府報第507號〉(1899年04月26日),《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507a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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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灣總督府官房及民政部分課規程中追加」,〈臺灣總督府報第551號〉(1899年07月02日),《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551a002。
6.「臺灣鹽務局官制」,〈臺灣總督府報第487號〉(1899年03月26日),《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487a018。
7.「臺灣鹽務局名稱位置及管轄區域」,〈臺灣總督府報第492號〉(1899年04月01日),《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492a001。
8.「臺灣鹽務局名稱位置及管轄區域改正」,〈臺灣總督府報第507號〉(1899年04月26日),《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507a003。
9.「臺灣鹽務局名稱位置竝其管轄區域改正」,〈臺灣總督府報第757號〉(1900年05月27日),《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757a001。
10.「專賣所官制及專賣所事務官特別任用令專賣所職員官等俸給令」(1901年01月18日),〈明治三十四年甲種永久保存第一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580014。
11.「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官制」,〈臺灣總督府報第966號〉(1901年06月01日),《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966a010。
12.「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分課規程」,〈臺灣總督府報第966號〉(1901年06月01日),《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966a003。
13.「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支局設置ノ件」,〈臺灣總督府報第966號〉(1901年06月01日),《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966a001。
14.井出季和太,《臺灣治績志》(臺北市:臺灣日日新報社,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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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黃淑惠
編輯小組鄭文文、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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