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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臺灣總督府現金前渡官吏東京、臺灣間送金手續及送金取扱規程中立銀行ヘ命令」,《臺灣總督府檔案》,典藏號:00000066018。
圖1:「臺灣總督府現金前渡官吏東京、臺灣間送金手續及送金取扱規程中立銀行ヘ命令」,《臺灣總督府檔案》,典藏號:00000066018。

日治初期臺灣財經概況

文/顏義芳/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明治28(1895)年臺灣初為日本殖民地時,由於金融相關業務,僅止於以茶為首等重要產物輸出品的簡單匯兌交易而已,故臺灣財經界並無「銀行」的機構。匯兌業務是由位於廈門外國銀行的臺灣代理店、洋行轉給媽振館(Merchant,從事存放款業務的私人機構)等匯兌館,承擔資本金融的營運行業。實際上臺灣本土的地方金融活動,是以銀會(標會)及錢莊之利用為主。

  在此背景下,至明治29(1896)年臺灣產業貿易層次因欠缺健全的金融匯兌制度,重要物產輸出之米、茶、砂糖及樟腦亦受限制。其金額分別是茶5,854,019圓、樟腦2,249,299圓、砂糖1,529,460圓、米913,291圓、龍眼肉269,309圓及麻219,078圓。明治29(1896)年臺灣與外國的貿易,進出口總額為20,036,318圓(輸出金額11,403,214圓;輸入8,633,104圓)。雖然金額僅約明治27(1894)年日本與外國進出貿易金額230,728,041圓的11分之1。但就人口比例來看,臺灣的輸出金額為441.236圓(每百人),遠遠高於日本的270.838圓。換言之,日本統治前,臺灣島本身便已具有相當的經濟活動力及貿易能力。

  日本統治臺灣後,各行各業之營運,必須配合改朝換代,而有某種程度的質變與轉換。其中金融界當然也產生非常大的變革,畢竟就當時的臺灣而言,要尋求脫胎換骨,奠定財政獨立與經濟健全的基礎,應是根本的先決要件。而要達成此目的,則必須有豐沛、充裕的產業資金可供運用,因此便利、流暢的金融體系的建制,便成為臺灣總督府最為緊迫的課題。

  規劃日本國內銀行進入臺灣,始於殖民統治當(1895)年9月。首由大阪中立銀行在基隆開設出張所,此為日系銀行立足臺灣的先驅,翌(明治29)年3月因業務需求改名為日本中立銀行,並陸續分於臺北(5月)、臺南(6月)等地設置出張所。爾後隨著日本銀行於12月在臺北開設出張所據點,日本中立銀行的經營方向便轉變為普通銀行業務。明治32(1899)年1月與三十四銀行合併,臺北出張所更名為三十四銀行臺北支店,昭和8(1933)年12月再整併本店(總行)皆設在大阪的三十四銀行、山口銀行及鴻池銀行為三和銀行,此際位於臺北的支店也隨之更名,至民國35(1946)年7月1日併入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則是日本政府認為,有必要在臺灣創立特殊銀行以活絡財政的認知下,於明治30(1897)年4月1日發布臺灣銀行法,但其間因涉及法律問題的修正,頗耗費時日。初期各界評估皆不看好的狀況下,影響參與者裹足不前,甚至傳聞尚有4萬股乏人問津而募資人信心陷入悲觀。但最後竟然超乎意料,募集高達15萬8千5百餘股的資金。此乃鑑於募集緩慢,迫使日本政府提出負擔資本500萬中的100萬,且不參與餘裕持股配息的補助法,所衍生的利多所致。立法方面經過種種折衝,而得於明治32(1899)年9月26日開始營業,並立即於29日發行銀行券(鈔票),取代殖民以來執行國庫業務的日本銀行。初期設有臺南及神戶等2家分行,另於臺中、嘉義、宜蘭、鳳山、新竹、澎湖及滬尾(淡水)等7處設置出張所。建置財經基本架構後,伴隨著臺灣產業發展,各地紛紛申請設立信用組合,以因應民間資金調度之用。至大正2(1913)年末共有13家的信用組合、3家購買組合、2家信用販賣組合成立,共計18家組合。可謂是支撐日治時期臺灣產業重要金融體制。

參考文獻:
1.「臺灣總督府現金前渡官吏東京、臺灣間送金手續及送金取扱規程中立銀行ヘ命令」(1896年04月29日),〈明治二十九年甲種永久保存第十一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66018。
2.「臺灣銀行開設方ニ付大藏大臣內務次官ヘ稟申」(1898年08月01日),〈明治三十一年十五年保存追加第五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4575005。
3.「明治二十九年外國貿易概況并輸出入表」(1897年02月26日),〈明治三十年乙種永久保存第五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50002。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黃淑惠
編輯小組鄭文文、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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