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到主內容區
:::
展覽 近期活動悅讀檔案 民俗文物小常識 臺灣人‧臺灣事 新書出版 館藏介紹 各期電子報 反應意見 訂閱/取消 Facebook粉絲頁 另開視窗
:::

悅讀檔案

圖1:廢止公告
圖1:廢止公告

廢止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公告

文/陳隼東/本館整理組編纂

  臺灣菸酒專賣源於日治時期,1905年及1922年,煙草及酒分別納入專賣,菸酒開始列為臺灣專賣制度項類。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及部分相關公司與工廠,改組為臺灣省專賣局,繼續維持專賣體制,業務範圍包括菸、酒、樟腦、火柴及度量衡等5項。1947年臺灣省專賣局改制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以下簡稱菸酒公賣局),僅保留菸酒2項專賣(註1)。

  專賣產業最大特色即是產品的生產、購銷由國家實行壟斷經營和統一管理。為能貫徹菸酒專賣政策,確保菸酒專賣收益,訂定各項專賣法令及管制法規,以落實其管理查緝等項工作。但專賣制度實施初期,因考量原住民地區的特殊性及原住民生活習慣,特別訂定「臺灣省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以下簡稱「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准許山地原住民種植自用番菸及釀造酒類,期望相當時日後原住民能變更習慣,使用菸酒公賣局產製的菸酒產品(註2)。

  「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於1952年9月26日臺灣省政府核定實施,菸酒公賣局在同年10月14日公告施行。當初是為顧及山地特殊情形,訂頒過渡期間之權宜措施,原辦法准許居住於山地行政區的原住民,每年每戶可以栽植番菸300株,釀造酒類30公升供為自用,但這項特許規定並不全盤適用在屬於平地行政區的原住民(註3)。依據該辦法,規定年齡在1913年以前出生者才有資格申請種植菸葉,且規定菸葉品種限於山地番菸,不得擅種黃色種菸葉(註4)。

  「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實施期限原訂為一年,雖然臺灣省臨時省議會建議數次延長,最後仍決議至1956年10月13日廢止。因應「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的廢止及改變原住民數百年之習慣,菸酒公賣局慎重以對,特別印製加註注音符號的公告宣傳單,透過各分局、縣市政府及山地文化工作隊積極展開宣傳(註5)。此外,辦法廢止後,為杜絕原住民再種菸釀酒,發函保安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臺灣省警務處及遊動查緝組,「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廢止後,依照「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等法規協助查察查緝(註6)。禁止原住民種菸釀酒以免觸法的警告,亦列為廢止「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的公告事項。

  制頒「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一方面是考量山地部落特殊情形及原住民的習慣,部分准許,但又訂明許可限度、數量及嚴審辦理程序。另一方面為能最終統一適用專賣相關法令,並防範山地部落反彈及有利於行銷國產菸酒產品,菸酒公賣局派員進入山地部落訪問、調查原住民使用菸酒情形(註7)。除繼續加強供應原住民所需太白酒與檳榔牌捲菸外,菸酒公賣局更專為原住民研製其經濟能力能負擔及合於原住民厚重口味品牌的「特製芙蓉菸絲」及「保林菸絲」(註8)。菸酒公賣局估算,製造並供銷原住民廉價菸絲,每年近虧損約87萬元,但為求政令統一,解決山地原住民私種菸葉情形,認為這樣的措施仍將有利於其專賣事業之推行(註9)。而「保林」一詞,漸漸變成為原住民部落稱呼香菸的專用代名詞。

  此外,菸酒公賣局因應廢止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之措施還包括鼓勵原住民種植高粱替代菸葉予以收購,幫助增加原住民收入,改善生活,此亦為其公告宣傳之重要內容(註10)。

  原來還允許原住民自家種菸釀酒的權宜措施,隨著「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的廢止,使得菸酒公賣體系名正言順進入原住民部落社會。菸酒公賣為臺灣財政累積產生重大貢獻,但對原住民而言,公賣制度伴隨的禁令山地私自釀酒種菸卻猶如致命一擊,原住民釀酒文化的神聖性、規範性與強化社群的面向,以及田園種菸有換工與集體勞動生產等豐富意涵(註11),因公賣制度體系網絡,而扭曲了部落傳統核心價值。

  戰後初期,一如對原住民以平地化、現代化為主軸的原住民政策,諸如山地管制辦法、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等,徹底毀壞了「原味」。而此看似輕柔並充滿良善美意的一紙「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的廢止公告,一樣讓原住民的菸酒文化,漸漸從神聖儀式性、集體互助、及藝術的想像,變成了雜貨店及超市便利商店式,輕易可取得的世俗商品(註12),崩解原住民祭儀聖禮及原始生命力的價值觀。

註1:蕭碧珍等撰,《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現藏臺灣文獻及文物概述》,(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7),頁85;范雅鈞,〈戰後臺灣菸酒公賣局及其檔案簡介〉,《檔案季刊》,11卷3期,2012,頁18-27。
註2:〈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1〉(1955),《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1705627。
註3:〈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1955),《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1704149。
註4:〈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2〉(1956),《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1705628。
註5:〈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1〉(1955),《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1705627。
註6:〈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1〉(1955),《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1705627。
註7:〈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1〉(1955),《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1705627。
註8:〈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1〉(1955),《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1705627。
註9:〈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1〉(1955),《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1705627。
註10:〈取締山地私菸酒辦法1〉(1955),《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1705627。
註11:孫大川,《久久酒一次》,(臺北:張老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1),頁25;楊士範,〈從新飲酒文化的形構過程看臺灣原住民飲食文化品味的轉變現象:一個社會歷史角度的分析〉,《山海文化雙月刊》,第18期,1998,頁86-100 。
註12:夏曉鵑,〈失神的酒:以酒為鑑初探原住民社會資本主義化過程〉,《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17期,2010,頁52 ;孫大川,《久久酒一次》,(臺北:張老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1),頁48。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廖學恆
編輯小組張家榮、楊心如、詹梓陵、洪明河
至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