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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典藏號:0010067500001頁33
圖1:典藏號:0010067500001頁33

臺灣蓬萊米移入日本之始

文/王學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蓬萊米的研究是1899年殖產部臺灣農事試驗場開設時開始的,後由臺灣總督府農事試驗場所繼承。經不斷試驗,1911年7月選出5種優良品種,分配到各地方廳試作,但多半成績不良。僅臺北附近栽種的一個品種頗能適應水土,而試種者逐漸增多,但仍默默無聞。後1917年臺灣炭礦株式會社擴張事業之際,有許多日本內地人來往於中萬里加投庄(今新北萬里),正巧當地生產蓬萊米,隨之聲名鵲起,價格也高出在來米三成,輸出至神戶市場,獲受好評,此後逐漸增加栽種面積(註1)。

  由於蓬萊米收穫期早於在來種,便於下次耕作;少有脫粒情形,不需密植;過於肥沃不適合栽種在來種之土地反而適合栽種蓬萊種;較少碎米,因此碾米成果較佳;收穫量多於在來種等優勢。上市期間又適逢日本內地缺米,可賣出較高價格,故栽種者愈來愈增加(註2)。但蓬萊種易患稻熱病,臺灣南部不易栽種(註3)。直至1921年始研究出適合臺灣的栽種方法,即縮短秧苗的栽種期間,於是擴大耕作(註4)。

  蓬萊米的栽培始於海拔略高的大屯山、七星山谷間,1923年下移至淡水、士林之平地,接著擴展於臺北州一帶,再進入新竹州、臺中州。至1926年耕作面積已達10萬甲以上,收獲達百餘萬石,約八成即百萬石輸出日本內地(註5)。1926年4月24日日本米穀大會在臺北召開,伊澤多喜男總督正式命名為蓬萊米(註6)。

  依照日本度量衡算法,米1石為10斗,即100升。依總督府專賣局購入蓬萊糙米樣式規定,一升重量為1.35公斤以上,故1石米為135公斤以上。圓糯米一升重量為1.3公斤以上,故1石糯米為130公斤以上(註7)。

  至於蓬萊米輸往日本內地的另外原因,在於平抑內地米價。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1918年,日本爆發「米騷動」事件,當時日本生產的米糧都運往歐洲,賺取外匯,供需失調導至米價上漲,米商和地主又爭相囤積,終使日本米價飆漲,釀成一連串憤怒的窮民搶奪米店的暴動。日本政府有鑒於此,而於1921年4月2日以法律第36號公布「米穀法」,其目的在於調節米穀之供需以平抑米價。其第一條規定:「政府為調節米穀之供需而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米穀之買入、賣渡、交換、加工或貯藏」,第二條規定:「政府為調節米穀之供需而認為特別有必要時,得以敕令指定期間,增減或免除米穀之輸入稅,或者限制其輸入或輸出」。米穀之買賣價格則依時價而定(第三條)(註8)。至於平抑日本米價所用的米自然是殖民地廉價之米,起初只選用朝鮮米,等到臺灣蓬萊米成功後,也選用臺灣米。於是1926年7月14日敕令第259號公布米穀法第二條施行於臺灣,(註9)即臺灣蓬萊米自該年開始可輸往日本,發揮其平抑日本米價以穩定民心的功能。

  日本過去每年6月至9月間米存貨量稀少,且品質較差,此時正逢臺米輸入,商家發現若將日本舊米混上蓬萊新米,就能提供民眾物美價廉的稻米,因此長期以來,臺日米混合販賣的方式,受到日本民眾的歡迎。且日本小農寧願食用便宜的蓬萊米,而將自家生產的稻米賣出,以賺取中間的利差。除供食用的蓬萊米外,臺灣糯米也頗受歡迎。此因糯米可作為日本正月時要製造的餅、菓子及造酒用的原料,因而有一定銷路(註10)。
  
  臺灣則在1923年以15年計畫實施水利建設事業(註11), 1926年由於桃園大圳灌溉區域延長,以及其他已設埤圳之改善及掘井增加,加上第一期作米價上揚,蓬萊種為有利作物,故其他作物甘蔗等多轉為米作(註12),因而出現臺灣米糖相剋的現象(註13)。



註1:〈本島移出米の米種の移動に就て(一)〉,《臺灣日日新報》,1930-04-15,版次03。
註2:〈本島移出米の米種の移動に就て(二)〉,《臺灣日日新報》,1930-04-16,版次03。
註3:〈本島移出米の米種の移動に就て(四)〉,《臺灣日日新報》,1930-04-22,版次03。
註4:竹中信子著,曾淑卿譯,《日治臺灣生活史——日本女人在臺灣(大正篇1912-1925)》(臺北市:時報文化,2007),頁347-348。
註5:〈本島移出米の米種の移動に就て(三)〉,《臺灣日日新報》,1930-04-19,版次03。
註6:〈內地種米由伊澤總督命名為蓬萊米〉,《臺灣日日新報》,1926-04-26,版次03。
註7:〈本島移出米の米種の移動に就て(三)〉,《臺灣日日新報》,1930-04-19,版次03。「原料米購入委任蓬萊玄米一一七、000瓩丸糯玄米一一0、000瓩臺中支局;蓬萊玄米六、000瓩丸糯玄米一二、000瓩花蓮港支局;蓬萊白米二、八00瓩丸糯白米三、五00瓩埔里出張所」(1928-04-01),〈昭和三年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公文類纂會計永久保存第三十九冊〉,《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100675000010033-0034。
註8:〈御署名原本・大正十年・法律第三十六号・米穀法〉,JACAR:A03021299600。
註9:〈御署名原本・大正十五年・勅令第二五九号・米穀法第二条ヲ臺湾ニ施行スルノ件〉,JACAR:A03021617500。
註10:張志明,〈日治時期農業統制下的臺灣米穀政策研究(1933~1945)〉,政治大學日本語文研究所碩論(2012),頁17。
註11:許介鱗,〈臺灣米與地主階級的興衰〉,《海峽評論》,臺北:海峽評論雜誌社,178-179期(2005)。
註12:「稻作付(十五年一期)」(1926年05月20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3807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頁98。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23807a008。
註13:凃照彥著,李明俊譯,《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臺北:人間,2003)頁91-92。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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