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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臺灣捕鯨規則發布,典藏號000049240000002
圖1、臺灣捕鯨規則發布,典藏號000049240000002

大板埒港的捕鯨事業

文/劉仁翔/本館整理組編纂


  恆春半島的南灣,古時稱大板埒(或大板六、大板轆),因海域湛藍又名藍灣,現若到訪墾丁南灣,在海灣最南邊處留有若隱若現的水泥塊與斜坡,此原是捕捉鯨魚的「拖鯨道」遺跡,百年前的南灣大板埒,對照今日,難以想像曾是當時東南亞主要的捕鯨港。

  日本為海島國家,明治維新後即有現代化漁業技術,日人來臺後,為開發臺灣漁業,制度上,先於臺灣總督府殖產局下設置水產課,並設水產試驗所從事研究、水產講習所訓練人才,同時推動漁業組合(漁會)及水產協會,從事漁業行政;法規方面,於1912年訂「臺灣漁業規則」及其施行規則(註1),隨著中央與地方水產試驗與調查,藉此開發漁場,增加水產技術,鼓勵業者投資,以提昇漁業產能。由於日人自早即有捕鯨習慣,日本統治臺灣後,發現臺灣海洋資源豐碩,明治39(1906)年派遣殖產局農商課技手伊藤祐雄,及高橋新太郎專家,調查恆春廳的鯨豚資源,報告中周遭有數量眾多的鯨豚種類洄游,特別於南灣一帶甚行,除調查鯨魚種類、洄游季節、出沒地點、捕獲方法並繪製地圖、並明確指出恆春南灣的「大板轆」最適合作為捕鯨基地(註2)。其實,早從當時報載中即有多人描述在鵝鑾鼻處看過鯨魚出沒(註3),因此在正式訂定臺灣漁業規則之前,1908年總督府即以府令第一號發布「臺灣捕鯨規則」,宣佈捕鯨是特許行業,意即未經總督府特許,私自捕獲者將以裁罰(註4)。隨後日本會社「大日本捕鯨會社」1909年經官方特許投入捕鯨(註5),地點就選在大板埒,該會社以挪威製漁船捕鯨,所捕得者,即運赴根據地,加工取油及製料,初試啼聲獲得關注,然當時遇市場狀況不好,鯨油價格下跌等因素,成績亦不好,草草退場(註6)。

  1913年,「臺灣海陸產業株式會社」根據「臺灣漁業規則」施行規則第47條,向總督府申請鯨魚處理根據地位置與圖面設計許可(註7),明確提出以「阿緱廳至厚里鵝鑾鼻庄大板埒」為基地,以私有地五分九厘與官有地八分四厘為面積,並提出包含捕獲處理、販賣以及捕鯨、處理鯨魚方法,經總督府同意後開始進行捕鯨,臺灣商業捕鯨開始正式拓展;當時海陸產業株式會社計有船艇1艘、搬運船1艘、器具除槍、刀劍、網、破裂槍等,採小艇式標槍追捕,處理法乃於岸邊屠殺割取肉及油脂,再運至簡易工廠加工。該會社事業甫起步,屬較傳統捕鯨方法,捕獲後難以處理,另因本島需用量甚少,移置內地不符成本且容易腐敗,初期設備投資甚大,致經營困難,該會社堅持不到2年即中斷,從當年的上陳總督府之捕獲報告可見,成果不算豐碩。

  1920年,「東洋捕鯨株式會社」在得到總督府特許下,於南灣重啟捕鯨業,東洋捕鯨株式會社在日本具企業化經營,在各漁場設有捕鯨基地,採諾威式(挪威式)捕鯨法(註8),乃近現代化的槍殺或砲獵捕鯨法,該會社採購新型捕鯨船並聘有經驗的捕鯨船員,當時曾有段繁盛時期。據《臺灣の港灣》記載(註9),大板埒港初期不過是數十戶的一小寒村港,自1901年開始,成為本島沿岸定期船隻的寄港地(停靠港),作為恆春郡集散地,具有千噸級的汽船出入。東洋捕鯨會社事業開始後,每年12月至翌年4月的漁期期間,有2艘捕鯨船在此活動,而大板埒港與恆春之間更具「五粁四幅十八米」道路(長5.4公里、寬18公尺),且汽車在此出入頻繁。東洋捕鯨會社使用捕鯨砲獵捕,成績較好,在大板埒建工廠及碼頭,更有利於鯨隻的加工,報載時常每年捕獲約40-50頭(註10),使捕鯨事業在南臺灣得到穩定發展,直到二戰結束。日本統治帶來了捕鯨文化與技術,在大板埒,居民從事相關捕鯨工作,因而在風俗上,日人將「鯨古鳥居」帶來臺灣,最特別的即是東洋捕鯨會社於1930年將捕獲一條約87尺(約26.36公尺)的白長鬚鯨,將其肩胛骨取下,奉獻給當時的鵝鑾鼻神社作為鳥居(註11),巨大的鯨骨豎立,氣勢雄偉,鳥居中央寫著「奉」字者,左側柱部份之內側刻有「東洋捕鯨株式會社臺灣事業場」字樣,成為當時臺灣八景之一的鵝鑾鼻一大特色(註12),該神社與鳥居戰後已不見遺跡,現址由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所管。

  二戰後臺灣並未停止捕鯨,1957年,「祥德漁業行」與日本會社合作首先開始捕鯨,基地則移到墾丁香蕉灣漁港(約今帆船石附近),大板埒港則被規劃為休憩港灣。但祥德漁業行成績不理想,1967年退場,直到1975年後,銘泰水產公司引進六百噸的大型拖網船「海雁號」,已具先進設備,鯨魚可直接船上處理,新鮮保存,並能外銷,逐漸吸引其他公司投入捕鯨作業(註13)。約在1970年代,臺灣捕鯨業可謂成果豐碩,逐漸引起國際注意,但臺灣非國際捕鯨組織(IWC)成員,隨著鯨豚保育觀念的提昇,國際間對於捕鯨的譴責,以及環保人士抗議,美國於1972年通過《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案》,而美國在臺協會於1979年成立後,關切臺灣的捕鯨業(註14),終於在國際壓力下,於1981年7月16日由經濟部正式公告禁止而結束臺灣的捕鯨業,而臺灣也於1990年後將鯨豚列為保育類動物,而致使另一種行業「賞鯨(豚)業」,則順勢而起,自是另一段後話。

  
註1:蔡日耀等,《耕耘臺灣農業大世紀:漁業風華》 。臺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頁12,2012。
註2:「恒春廳下ニ於ケル捕鯨業調查復命書(伊藤技手)」(1906-06-01),〈明治三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四十三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4924011。「捕鯨業調查の着手」,《臺灣日日新報》,1906年2月28日,4版。
註3:「恒春近海の鯨族」,《臺灣日日新報》,1904年12月21日,2版。
註4:「臺灣捕鯨規則」(1908-01-14),〈明治41年1月臺灣總督府報第2347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2347a001。
註5:「大日本捕鯨株式會社出願官有地貸下及水面使用ノ件ニ付照會(恒春廳)」(1908-05-27),〈明治四十二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追加第二卷秘書文書及統計警察地方〉,《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571017。
註6:「本島捕鯨業(一)」,《臺灣日日新報》,1907年10月3日,3版。「沿岸捕鯨」,《臺灣日日新報》,1908年12月15日,3版。
註7:「鯨處理根據地設定許可(臺灣海陸產業株式會社)」(1913-01-01),〈大正二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六十一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5653018。
註8:東洋捕鯨株式会社編,《本邦乃諾威式捕鯨誌》,出版地不詳:編者,1910,頁3。
註9: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道路港灣課編,《臺灣の港灣》,臺北:編者,1938,頁146。
註10:劉還月,《寫在珊瑚礁岩上的歷史》,屏東:墾丁國家公園,2015,頁50-51。
註11:「鯨骨の大鳥居を 鵞鑾鼻社に建設 八十七尺の白長鬚鯨で 極南に一異彩を添ふ」《臺灣日日新報》,1930年4月16日,5版。
註12:廖佩柔,〈鯨骨鳥居-走過鵝鑾鼻神社見證的海洋歲月〉,臺北:內政部營建署,2016。
註13:同註10,頁54-55。
註14:蔡政修,〈鯨生鯨逝:臺灣的捕鯨歷史〉,環境資源中心,檢自:https://e-info.org.tw/node/109767(檢索日期:2021年10月8日)。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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