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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關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之件,掃描號:000104010170285
圖1:有關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之件,掃描號:000104010170285

有關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之件

文 / 陳隼東 / 本館整理組編纂

有關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之件

  1930年代,經歷了霧社事件衝擊及中日戰爭情勢,臺灣總督府積極調整「蕃人」「蕃地」的治理策略,企圖加強監督與強化各項教化工作,達成使「蕃人(高砂族)」(1923年改稱高砂族)(註1)朝向「自治公民」的政策方向發展。

  1937年總務長官森岡二郎,於全島地方長官會議中揭示:「應盡速使高砂族進展至自立自主之域,樹立積極的方策目標」(註2),1939年在召開理蕃事務的商討會上,二見警務局長訓示要求,將理蕃目標「導入作為善良自治公民之新生活」(註3)。基本上宣示的主張,仍是延續1931年太田政弘總督所提出新的「理蕃政策大綱」,著重以推展「授產」及「精神教化」兩大層面為主軸(註4),來完成其所揭示,「教化蕃人、圖謀生活安定,使其一視同仁沐浴在聖德之下」的宗旨。「理蕃政策大綱」作為「理蕃」行政新方針的最高指導原則,共有八大項目(註5):
  一、理蕃乃是以教化蕃人,圖謀其生活安定,使其一視同仁沐浴在聖德之下為目的。
  二、理蕃政策的樹立應以正確地理解蕃人以及蕃人的實際生活為基礎。
  三、對蕃人以誠信懇切地指導之。
  四、教化蕃人矯正其陋習(弊習),培養善良習慣、涵養國民思想之目
    的,設置實科教育之重點,亦即以授與日常生活中的簡單知識為主。
  五、蕃人經濟生活的現況雖以農耕為主,但概為輪耕法,且其方法極為幼稚。將來獎勵集約
    定地耕作,或施行集團移住,謀求改善他們的生活狀態,共同致力於他們的經濟生活的
    自主獨立。另外,關於蕃人的土地問題是最為需要慎重考慮的,應以不壓迫其生活條件
    為念。
  六、有關理蕃關係者,特別是現地警察官,宜任用沉著穩重的精神人物並優以待遇,勿隨意
    調動變更他地,以人物中心主義努力確保理蕃效果之恆久。
  七、致力於蕃地道路之修築,謀求交通便利,以期撫育教化的普及徹底。
  八、行理蕃之實,講求醫藥救療之方法,以減輕蕃人生活的苦患,一舉助之。

  而最能彰顯為達成上述教化目標的社會教育場域當屬自助會的成立。1939 年總務長官發布「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通令,並陸續制定了「自助會部落改善規約標準」及「自助會自警規約標準」(註6)。

  「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的前文強調,理蕃政策帶來原住民社會的「進步」:「全島高砂族之現況隨著其種族或居住地區之條件之不同,於進化有顯著之差異,但與其就撫之當時相比,已完全面目一新,至於其最進步者,則到達與邊陲街庄村落居民幾乎毫不遜色之程度,以此來配合其進化,逐漸加以公民的訓練,使其熟悉習慣國家生活及公共團體生活,為了養成讓其於他日編入普通行政治下之條件,而欲使其設立附件要綱之自助會」(註7)。接著說明其實現之二個理由:「第一是隨著近來高砂族之進化向上,僅期待官費來設置適應地方之特殊設施實在頗有困難,難以符合彼等之殷切期望。因此在於先進地方依照其實際之必要,觀察各種團體自然的發生狀況,給與一定之準繩,並指示其應前進之方向。此外,現時局發生以來,於高砂族間見到認識時局之澈底以及國民意識之顯著昂揚,結果自發的申請捐出國防獻金、恤兵金等之人達到相當多數。由於有這種實情,故此際擬善導之並進行公課負擔(納稅)之訓練」(註8)。因此,總督府藉自助會的成立與實施,一方面施以「公民的訓練」,使原住民熟悉習慣國家及公共團體生活,以利於他日編入普通行政區下管理,另一方面進行「公課負擔之訓練」,因為納稅義務亦是編入普通行政區的重要條件。

  自助會是以組織警察官吏駐在所管轄內之家長,在官方之指導監督下,「以鄰保相助之精神為基礎,以增進部落內共同之利益,圖謀住民之安寧福祉,兼以補助執行官廳之事務」為目的。條文如下(註9):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稱為某某(冠以駐在所名)自助會,由某某警察官吏駐在所轄內之家長所組織
      之。
  第二條 本會於官方之指導監督下,以鄰保相助之精神為基礎,以增進部落內共同之利益,
      圖謀住民之安寧福祉,兼以補助執行官廳之事務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之事務所設於某某警察官吏駐在所內。
  第四條 本會分為數組
  事業
  第五條 本會為達第二條之目的而進行左之事業。
  1、有關教育教化之事項。
  2、有關產業振興之事項。
  3、有關保健衛生設施之事項。
  4、有關整備保全交通設施之事項。
  5、有關救助罹災者、貧困者之事項。
  6、有關災害警防、傳染病防治及其他保持社內安寧秩序之事項。
  7、有關其他公共事業之事項。
  會員之任務
  第六條 會員各依照其之負擔能力來分擔本會之經費。
  第七條 為期許會員完成第五條第一號至第五號所揭示之事項,而勵行另定之部落改善規
      約。
  第八條 為期許會員完成第五條、第六條所揭示之事項,而遵從另定之自警規約,擔任自警
      之責任。
  第九條 本會置下列役員。
  會長 一名、副會長 一名(依照事情而置若干名)、組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是由郡守自
  部落內有名望見識者之中指名者而推戴之。組長是每組由會員互選之。
  第十條 會長總理會務並代表會。副會長輔佐會長,當會長有事故時,代理其職務。組長參
      與議決有關會之重要事項,並承會長之命令,於組內執行事務。
  第十一條 本會置會計役一名,擔任金錢物品之出納。會計役是由會長自組長中任命之。
  第十二條 役員之任期為二年,再任無妨。但於補缺之場合時,則繼承前任者之任期。
  會議
  第十三條 會長認為有必要時,或官方認為有必要時,則召集役員會。
  第十四條 下列揭示事項必須要獲得役員會附議。
  1、有關會之預算決算之事項。
  2、有關徵收各戶分配賦課之事項。
  3、有關賦課之事項。
  4、有關補助、捐獻之事項。
  5、有關賞恤之事項。
  6、有關過失懈怠處分之事項。
  7、有關基本財產之管理處分之事項。
  8、有關其他重要之事項。
  第十五條 官方認為有必要時,或為會之重要事項,則由役員會徵求全體會員之意見,於認
    為適當時,由會長召集總會。
  十六條 下列事項必定要由總會議決之。
    有關會則、規約之制定及改正之事項
  第十七條 會議要過半數出席,議事以出席人數之過半數來議決,可否同數時由會長來決
       定。
  財務
  第十八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始於四月一日終於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十九條 會長於每年二月中將翌年度之預算經役員會之議決後,接受郡守之認可。欲變更
      預算時要經役員會之議決後,附上其理由,接受郡守之認可。
  第二十條 會長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要將上年度之預算收支決算書,附上基本財產目錄,提
      交給郡守。
  第廿一條 本會之經費以各戶分配之賦課額、共同作業收入、基本財產收入及雜收入充之。
  第廿二條 各戶分配之賦課徵收方法要接受郡守之認可。
  第廿三條 各戶分配之賦課額之徵收要發出繳納通知書,繳納時領取收據。
  第廿四條 本會為達成其目的而造成其基本財產。欲處分前項財產時要經役員會之議決後,
      接受郡守之認可。
  第廿五條 屬於本會之現金為確實之貯金,其帳戶委託主管警察官吏駐在所保管。
  第廿六條 本會不得為事業而進行借款。
  賞罰
  第廿七條 當住民有美事善行,足以為他人模範者時,會長經役員會之議決,接受郡守之承
      認後,予以表彰。
  第廿八條 當會員怠於繳納各戶分配之賦課,或拒絕出役,或違背自警規約時,會長經役員
      會之議決,接受郡守之認可後,課以十圓以下之過怠金。但不能繳納過怠金者,得
      讓其服勞役,以一日換算五十錢。
  第廿九條 當役員懈怠其職務時,課以前條之過怠金,並依情況使其退職。當役員將有關自
      己之處分之事項附之議決時,不得出席其役員會。
  補則
  第三十條 本會備妥附記樣式之台帳,於異動時加以整哩,並將其報告郡守。
  第卅一條 會則、規約之制定及改正若未經郡守之認可,則不能發生效力。
  第卅二條 有關本會則之實施,必要之細則要經役員會之議決,獲郡守之承認後,由會長制
      定之。

「自助會部落改善規約標準」,內容揭示了日本精神涵養、國語常用、產業振興、生活改善、社會服務等5項綱領,並訂定24項協議如下(註10):
  綱領
  1、日本精神之涵養
  2、國語之常用
  3、產業之振興
  4、生活改善
  5、社會服務
  本會員體察上記綱領之宗旨,為改善部落,而進行左之申明,以期許實踐。
  申明事項
  1、奉齋神宮大麻。
  2、當有大祭或其他事情之場合時,要參拜神社、祠。
  3、當有祝祭日或其他事情之場合時,要懸掛國旗。
  4、要學習國語,努力常用之。
  5、當有按戶分配或其他公共之義務時,要迅速履行之。
  6、要使學齡兒童就學。
  7、努力從事水田及其他固定地點之耕作。
  8、努力栽培國策的作物及其他經濟作物。
  9、努力造成綠肥、堆肥及其他自給肥料〔從自家勞動過程中產生的殘渣而製成的肥料,如
    堆厩肥、稻草稈、米糠、草木灰、野草、緑肥、人及家畜之糞尿、泥土、肥土、藻類
    等〕
  10、利用農閒期及其他老幼婦女之剩餘勞動力,努力從事副業。
  11、於宅地、耕地之周圍及其他未被利用為耕地之土地上,努力種樹。
  12、努力飼養牛、豬、雞及其他家禽、家畜。
  13、不占有以自家勞力無法經營之土地。
  14、節約冗費,努力貯蓄。
  15、設置共同墓地並進行清掃。
  16、設法改造家屋,使通風採光良好。
  17、改變依賴符咒、祈禱之療病法,而利用醫藥。
  18、改善服裝,提高活動效率,且朝質樸,外觀良好之模樣改變。
  19、改善基於舊慣之祭祀。
  20、改善隨伴結婚而來之弊風。
  21、勵行入浴、理髮,清潔身體、衣服。
  22、美化家屋之內外。
  23、保護道路、橋梁之補修、電話線及其他公共設施物。
  24、當有生活困難者時,要努力扶助之。

「自助會自警規約標準」,主要是以自助會作為鄰保組織,發揮類似保甲制度的作用。規約條文如下(註11):
  第一條 自警之宗旨為在官方之指導監督下,依賴會員自發的努力,以保持部落內之安寧秩
      序。
  第二條 會長之職務如左:
  1、監督組長之自警職務。
  2、教戒轄內住民,勿做出非法行為。
  3、幫助警察官搜查及逮捕犯罪人。
  第三條 組長之職務如左:
  1、補助會長之職務。
  2、調查組內戶口,取締由他處前來住宿者。
  3、幫助警察官及會長搜查及逮捕犯罪人。
  4、教戒轄內住民,勿做出非法行為。
  第四條 當會長及組長發現戶口之異動、犯罪人或舉動可疑者、或疑似傳染病患者時,以及
    收到轄內住民提出之各種申報時,組長要迅速報告會長,會長要迅速報告管區警察官
    吏。
  第五條 當會長及組長發現有不遵守訓戒,無反悔之情狀者時,要報告管區警察官吏。
  第六條 當有左列事項時,家長應立即陳報組長。
  1、得知有犯罪人或舉動可疑者進入時。
  2、發現疑似傳染病患者時。
  3、當有從他處來本地住宿或住宿一晚以上者。
  4、當有因意外而死傷者時。
  5、當發生出生、死亡及其他戶口上異動時。
  6、當有為耕作而放火時。
  7、打聽到流言蜚語及其他不穩之言語行動時。
  8、將要屠殺家畜(牛、羊、豬)並解肢時。
  9、發現家禽、家畜有疑似傳染病時。
  第七條 家長要遵守下列事項。
  1、服從役員之訓誡。
  2、於門戶上容易見到之處掛上門牌。
  3、不進行秘密交換。
  4、不使用魚籐及其他毒物來捕魚。
  5、不讓未成年子女抽菸喝酒。
  6、不可為了狩獵而放火燒山野。
  7、不做出粗暴或不穩之言語行動。
  8、不私藏槍械彈藥。
  9、借貸之槍械彈藥應於期間內返還。
  10、旅行之際不攜帶蕃刀。
  11、保持家屋內外之清潔。
  12、不放飼家畜類。
  第八條 當家長有事故時,其義務由可代替家長者行之,對於家人之行為,由家長負其責。
  第九條 當有違背本規約者時,依其事態由會或組內各家長擔負連座之責任。

  以龐大的警力從事蕃地治理體制的沉重負擔,隨著戰事逐漸吃緊,因蕃地警察被徵調入伍,更顯嚴峻,使得總督府調整蕃人蕃地的治理,導向「自治公民」的方向。綜觀「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自助會部落改善規約標準」及「自助會自警規約標準」的內容,明示對原住民族群指導發展的要旨,除了對習俗的生活改善與授產,更強調涵養國家意識及國民精神的養成,也期待自助會會長、組長、家長作為警察協助著的角色。

  身為社會教育的實施對象,自治會兼具政治、經濟與教育功能,滲透到傳統部落社會結構,一方面推動部落的現代化與公共事業,但同時,也重組了原住民部落的權力結構,改變部落社會制度,以及部落族人的思維轉變。

註1:〈生蕃を高砂族とするなら 臺灣と云ふ島名を蓬萊とでも改正したいと柵瀨氏談る〉,《臺灣日日新報》1923年6月5日,7版。桂長平,〈高砂族呼稱の起源〉,《理蕃の友》1936年第5年4月號,頁4。
註2:近藤正己,《總力戰與臺灣:日本殖民地的崩潰(上)》,臺北市,臺大出版中心,2014,頁307。
註3:〈理蕃事務打合会における二見警務局長訓示〉,《理蕃之友》,第8年4月號(1939年4月1日)。顧恆湛,〈再殖民、地緣政治與抵抗:戰後臺灣原住民族形塑之研究(1945~1984)〉,臺北: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19,頁37。
註4:吳叡人,〈臺灣原住民自治主義的意識形態根源〉,《國家與臺灣原住民》,臺北,中央研究院,2009,頁201。近藤正己,〈霧社事件後的「理蕃」政策〉,《當代》,第30期,1988,頁43。顧恆湛,〈再殖民、地緣政治與抵抗:戰後臺灣原住民族形塑之研究(1945~1984)〉,頁35。
註5:「理蕃政策大綱ニ關スル件」(1931-01-01),〈昭和六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一卷秘書文書及調查警察〉,《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7393014。顧恆湛,〈再殖民、地緣政治與抵抗:戰後臺灣原住民族形塑之研究(1945~1984)〉,頁33。
註6:「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自助會部落改善規約標準」及「自助會自警規約標準」等條文係本館研究員王學新翻譯,2021。
註7:「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ニ關スル件(昭和十三年總警第一九一號の一括)」(1938-01-01),〈昭和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警務〉,《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401017。頁0286
註8:「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ニ關スル件(昭和十三年總警第一九一號の一括)」(1938-01-01),〈昭和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警務〉,《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401017。頁0289-0290
註9:「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ニ關スル件(昭和十三年總警第一九一號の一括)」(1938-01-01),〈昭和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警務〉,《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401017。頁0291-0298
註10:「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ニ關スル件(昭和十三年總警第一九一號の一括)」(1938-01-01),〈昭和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警務〉,《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401017。頁0302-0304
註11:「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ニ關スル件(昭和十三年總警第一九一號の一括)」(1938-01-01),〈昭和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警務〉,《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401017。頁030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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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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