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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動

客家專題系列講座:嘉義西線地區的福老客及代表家族
專題名稱:嘉義西線地區的福老客及代表家族
主講人:黃衍明(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教授兼客家研究中心主任)
時間:2021年12月30日(四)14:00~16:00(13:30 開放入場)
地點:國史館4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

內容簡介:
  本次講座區分三大部分:首先針對福老客進行討論與定義;其次回顧嘉義縣西線地區(指嘉義縣沖積扇尖湧泉區、沖積平原區、濱海地區所涵蓋的範圍)各鄉鎮市的各原鄉福老客進行概略性的回顧;第三乃針對五個代表福老客姓氏進行介紹,包含大林鎮的永定客籍江姓與南靖客籍簡姓、民雄鄉平和客籍陳姓、水上鄉與太保市的詔安客籍呂姓、溪口鄉饒平客籍下公張氏等,除了重要家族事蹟的介紹外,還進行各姓氏發展路線的比較。

歡迎有興趣者,蒞臨參加,相關報名方式,請逕上國史館網站查詢。
https://www.drnh.gov.tw/p/423-1003-276.php?Lang=zh-tw
 

悅讀檔案

鄉土情深-館藏柯耀東書畫及碑碣選介
  畢生居於南投草屯故鄉的資深藝術家柯耀東,不幸於2021年底12月20日逝世,享耆壽90歲。柯老的藝術生涯堪稱書畫雙絕,亦曾於2010年於本館舉辦「鄉土情深-柯耀東書畫展」,展出彩墨繪畫、行草書法等創作百餘件。
有關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之件
有關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之件

  1930年代,經歷了霧社事件衝擊及中日戰爭情勢,臺灣總督府積極調整「蕃人」「蕃地」的治理策略,企圖加強監督與強化各項教化工作,達成使「蕃人(高砂族)」(1923年改稱高砂族)(註1)朝向「自治公民」的政策方向發展。

  1937年總務長官森岡二郎,於全島地方長官會議中揭示:「應盡速使高砂族進展至自立自主之域,樹立積極的方策目標」(註2),1939年在召開理蕃事務的商討會上,二見警務局長訓示要求,將理蕃目標「導入作為善良自治公民之新生活」(註3)。基本上宣示的主張,仍是延續1931年太田政弘總督所提出新的「理蕃政策大綱」,著重以推展「授產」及「精神教化」兩大層面為主軸(註4),來完成其所揭示,「教化蕃人、圖謀生活安定,使其一視同仁沐浴在聖德之下」的宗旨。「理蕃政策大綱」作為「理蕃」行政新方針的最高指導原則,共有八大項目(註5):
  一、理蕃乃是以教化蕃人,圖謀其生活安定,使其一視同仁沐浴在聖德之下為目的。
  二、理蕃政策的樹立應以正確地理解蕃人以及蕃人的實際生活為基礎。
  三、對蕃人以誠信懇切地指導之。
  四、教化蕃人矯正其陋習(弊習),培養善良習慣、涵養國民思想之目
    的,設置實科教育之重點,亦即以授與日常生活中的簡單知識為主。
  五、蕃人經濟生活的現況雖以農耕為主,但概為輪耕法,且其方法極為幼稚。將來獎勵集約
    定地耕作,或施行集團移住,謀求改善他們的生活狀態,共同致力於他們的經濟生活的
    自主獨立。另外,關於蕃人的土地問題是最為需要慎重考慮的,應以不壓迫其生活條件
    為念。
  六、有關理蕃關係者,特別是現地警察官,宜任用沉著穩重的精神人物並優以待遇,勿隨意
    調動變更他地,以人物中心主義努力確保理蕃效果之恆久。
  七、致力於蕃地道路之修築,謀求交通便利,以期撫育教化的普及徹底。
  八、行理蕃之實,講求醫藥救療之方法,以減輕蕃人生活的苦患,一舉助之。

  而最能彰顯為達成上述教化目標的社會教育場域當屬自助會的成立。1939 年總務長官發布「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通令,並陸續制定了「自助會部落改善規約標準」及「自助會自警規約標準」(註6)。

  「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的前文強調,理蕃政策帶來原住民社會的「進步」:「全島高砂族之現況隨著其種族或居住地區之條件之不同,於進化有顯著之差異,但與其就撫之當時相比,已完全面目一新,至於其最進步者,則到達與邊陲街庄村落居民幾乎毫不遜色之程度,以此來配合其進化,逐漸加以公民的訓練,使其熟悉習慣國家生活及公共團體生活,為了養成讓其於他日編入普通行政治下之條件,而欲使其設立附件要綱之自助會」(註7)。接著說明其實現之二個理由:「第一是隨著近來高砂族之進化向上,僅期待官費來設置適應地方之特殊設施實在頗有困難,難以符合彼等之殷切期望。因此在於先進地方依照其實際之必要,觀察各種團體自然的發生狀況,給與一定之準繩,並指示其應前進之方向。此外,現時局發生以來,於高砂族間見到認識時局之澈底以及國民意識之顯著昂揚,結果自發的申請捐出國防獻金、恤兵金等之人達到相當多數。由於有這種實情,故此際擬善導之並進行公課負擔(納稅)之訓練」(註8)。因此,總督府藉自助會的成立與實施,一方面施以「公民的訓練」,使原住民熟悉習慣國家及公共團體生活,以利於他日編入普通行政區下管理,另一方面進行「公課負擔之訓練」,因為納稅義務亦是編入普通行政區的重要條件。

  自助會是以組織警察官吏駐在所管轄內之家長,在官方之指導監督下,「以鄰保相助之精神為基礎,以增進部落內共同之利益,圖謀住民之安寧福祉,兼以補助執行官廳之事務」為目的。條文如下(註9):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稱為某某(冠以駐在所名)自助會,由某某警察官吏駐在所轄內之家長所組織
      之。
  第二條 本會於官方之指導監督下,以鄰保相助之精神為基礎,以增進部落內共同之利益,
      圖謀住民之安寧福祉,兼以補助執行官廳之事務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之事務所設於某某警察官吏駐在所內。
  第四條 本會分為數組
  事業
  第五條 本會為達第二條之目的而進行左之事業。
  1、有關教育教化之事項。
  2、有關產業振興之事項。
  3、有關保健衛生設施之事項。
  4、有關整備保全交通設施之事項。
  5、有關救助罹災者、貧困者之事項。
  6、有關災害警防、傳染病防治及其他保持社內安寧秩序之事項。
  7、有關其他公共事業之事項。
  會員之任務
  第六條 會員各依照其之負擔能力來分擔本會之經費。
  第七條 為期許會員完成第五條第一號至第五號所揭示之事項,而勵行另定之部落改善規
      約。
  第八條 為期許會員完成第五條、第六條所揭示之事項,而遵從另定之自警規約,擔任自警
      之責任。
  第九條 本會置下列役員。
  會長 一名、副會長 一名(依照事情而置若干名)、組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是由郡守自
  部落內有名望見識者之中指名者而推戴之。組長是每組由會員互選之。
  第十條 會長總理會務並代表會。副會長輔佐會長,當會長有事故時,代理其職務。組長參
      與議決有關會之重要事項,並承會長之命令,於組內執行事務。
  第十一條 本會置會計役一名,擔任金錢物品之出納。會計役是由會長自組長中任命之。
  第十二條 役員之任期為二年,再任無妨。但於補缺之場合時,則繼承前任者之任期。
  會議
  第十三條 會長認為有必要時,或官方認為有必要時,則召集役員會。
  第十四條 下列揭示事項必須要獲得役員會附議。
  1、有關會之預算決算之事項。
  2、有關徵收各戶分配賦課之事項。
  3、有關賦課之事項。
  4、有關補助、捐獻之事項。
  5、有關賞恤之事項。
  6、有關過失懈怠處分之事項。
  7、有關基本財產之管理處分之事項。
  8、有關其他重要之事項。
  第十五條 官方認為有必要時,或為會之重要事項,則由役員會徵求全體會員之意見,於認
    為適當時,由會長召集總會。
  十六條 下列事項必定要由總會議決之。
    有關會則、規約之制定及改正之事項
  第十七條 會議要過半數出席,議事以出席人數之過半數來議決,可否同數時由會長來決
       定。
  財務
  第十八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始於四月一日終於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十九條 會長於每年二月中將翌年度之預算經役員會之議決後,接受郡守之認可。欲變更
      預算時要經役員會之議決後,附上其理由,接受郡守之認可。
  第二十條 會長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要將上年度之預算收支決算書,附上基本財產目錄,提
      交給郡守。
  第廿一條 本會之經費以各戶分配之賦課額、共同作業收入、基本財產收入及雜收入充之。
  第廿二條 各戶分配之賦課徵收方法要接受郡守之認可。
  第廿三條 各戶分配之賦課額之徵收要發出繳納通知書,繳納時領取收據。
  第廿四條 本會為達成其目的而造成其基本財產。欲處分前項財產時要經役員會之議決後,
      接受郡守之認可。
  第廿五條 屬於本會之現金為確實之貯金,其帳戶委託主管警察官吏駐在所保管。
  第廿六條 本會不得為事業而進行借款。
  賞罰
  第廿七條 當住民有美事善行,足以為他人模範者時,會長經役員會之議決,接受郡守之承
      認後,予以表彰。
  第廿八條 當會員怠於繳納各戶分配之賦課,或拒絕出役,或違背自警規約時,會長經役員
      會之議決,接受郡守之認可後,課以十圓以下之過怠金。但不能繳納過怠金者,得
      讓其服勞役,以一日換算五十錢。
  第廿九條 當役員懈怠其職務時,課以前條之過怠金,並依情況使其退職。當役員將有關自
      己之處分之事項附之議決時,不得出席其役員會。
  補則
  第三十條 本會備妥附記樣式之台帳,於異動時加以整哩,並將其報告郡守。
  第卅一條 會則、規約之制定及改正若未經郡守之認可,則不能發生效力。
  第卅二條 有關本會則之實施,必要之細則要經役員會之議決,獲郡守之承認後,由會長制
      定之。

「自助會部落改善規約標準」,內容揭示了日本精神涵養、國語常用、產業振興、生活改善、社會服務等5項綱領,並訂定24項協議如下(註10):
  綱領
  1、日本精神之涵養
  2、國語之常用
  3、產業之振興
  4、生活改善
  5、社會服務
  本會員體察上記綱領之宗旨,為改善部落,而進行左之申明,以期許實踐。
  申明事項
  1、奉齋神宮大麻。
  2、當有大祭或其他事情之場合時,要參拜神社、祠。
  3、當有祝祭日或其他事情之場合時,要懸掛國旗。
  4、要學習國語,努力常用之。
  5、當有按戶分配或其他公共之義務時,要迅速履行之。
  6、要使學齡兒童就學。
  7、努力從事水田及其他固定地點之耕作。
  8、努力栽培國策的作物及其他經濟作物。
  9、努力造成綠肥、堆肥及其他自給肥料〔從自家勞動過程中產生的殘渣而製成的肥料,如
    堆厩肥、稻草稈、米糠、草木灰、野草、緑肥、人及家畜之糞尿、泥土、肥土、藻類
    等〕
  10、利用農閒期及其他老幼婦女之剩餘勞動力,努力從事副業。
  11、於宅地、耕地之周圍及其他未被利用為耕地之土地上,努力種樹。
  12、努力飼養牛、豬、雞及其他家禽、家畜。
  13、不占有以自家勞力無法經營之土地。
  14、節約冗費,努力貯蓄。
  15、設置共同墓地並進行清掃。
  16、設法改造家屋,使通風採光良好。
  17、改變依賴符咒、祈禱之療病法,而利用醫藥。
  18、改善服裝,提高活動效率,且朝質樸,外觀良好之模樣改變。
  19、改善基於舊慣之祭祀。
  20、改善隨伴結婚而來之弊風。
  21、勵行入浴、理髮,清潔身體、衣服。
  22、美化家屋之內外。
  23、保護道路、橋梁之補修、電話線及其他公共設施物。
  24、當有生活困難者時,要努力扶助之。

「自助會自警規約標準」,主要是以自助會作為鄰保組織,發揮類似保甲制度的作用。規約條文如下(註11):
  第一條 自警之宗旨為在官方之指導監督下,依賴會員自發的努力,以保持部落內之安寧秩
      序。
  第二條 會長之職務如左:
  1、監督組長之自警職務。
  2、教戒轄內住民,勿做出非法行為。
  3、幫助警察官搜查及逮捕犯罪人。
  第三條 組長之職務如左:
  1、補助會長之職務。
  2、調查組內戶口,取締由他處前來住宿者。
  3、幫助警察官及會長搜查及逮捕犯罪人。
  4、教戒轄內住民,勿做出非法行為。
  第四條 當會長及組長發現戶口之異動、犯罪人或舉動可疑者、或疑似傳染病患者時,以及
    收到轄內住民提出之各種申報時,組長要迅速報告會長,會長要迅速報告管區警察官
    吏。
  第五條 當會長及組長發現有不遵守訓戒,無反悔之情狀者時,要報告管區警察官吏。
  第六條 當有左列事項時,家長應立即陳報組長。
  1、得知有犯罪人或舉動可疑者進入時。
  2、發現疑似傳染病患者時。
  3、當有從他處來本地住宿或住宿一晚以上者。
  4、當有因意外而死傷者時。
  5、當發生出生、死亡及其他戶口上異動時。
  6、當有為耕作而放火時。
  7、打聽到流言蜚語及其他不穩之言語行動時。
  8、將要屠殺家畜(牛、羊、豬)並解肢時。
  9、發現家禽、家畜有疑似傳染病時。
  第七條 家長要遵守下列事項。
  1、服從役員之訓誡。
  2、於門戶上容易見到之處掛上門牌。
  3、不進行秘密交換。
  4、不使用魚籐及其他毒物來捕魚。
  5、不讓未成年子女抽菸喝酒。
  6、不可為了狩獵而放火燒山野。
  7、不做出粗暴或不穩之言語行動。
  8、不私藏槍械彈藥。
  9、借貸之槍械彈藥應於期間內返還。
  10、旅行之際不攜帶蕃刀。
  11、保持家屋內外之清潔。
  12、不放飼家畜類。
  第八條 當家長有事故時,其義務由可代替家長者行之,對於家人之行為,由家長負其責。
  第九條 當有違背本規約者時,依其事態由會或組內各家長擔負連座之責任。

  以龐大的警力從事蕃地治理體制的沉重負擔,隨著戰事逐漸吃緊,因蕃地警察被徵調入伍,更顯嚴峻,使得總督府調整蕃人蕃地的治理,導向「自治公民」的方向。綜觀「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自助會部落改善規約標準」及「自助會自警規約標準」的內容,明示對原住民族群指導發展的要旨,除了對習俗的生活改善與授產,更強調涵養國家意識及國民精神的養成,也期待自助會會長、組長、家長作為警察協助著的角色。

  身為社會教育的實施對象,自治會兼具政治、經濟與教育功能,滲透到傳統部落社會結構,一方面推動部落的現代化與公共事業,但同時,也重組了原住民部落的權力結構,改變部落社會制度,以及部落族人的思維轉變。

註1:〈生蕃を高砂族とするなら 臺灣と云ふ島名を蓬萊とでも改正したいと柵瀨氏談る〉,《臺灣日日新報》1923年6月5日,7版。桂長平,〈高砂族呼稱の起源〉,《理蕃の友》1936年第5年4月號,頁4。
註2:近藤正己,《總力戰與臺灣:日本殖民地的崩潰(上)》,臺北市,臺大出版中心,2014,頁307。
註3:〈理蕃事務打合会における二見警務局長訓示〉,《理蕃之友》,第8年4月號(1939年4月1日)。顧恆湛,〈再殖民、地緣政治與抵抗:戰後臺灣原住民族形塑之研究(1945~1984)〉,臺北: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19,頁37。
註4:吳叡人,〈臺灣原住民自治主義的意識形態根源〉,《國家與臺灣原住民》,臺北,中央研究院,2009,頁201。近藤正己,〈霧社事件後的「理蕃」政策〉,《當代》,第30期,1988,頁43。顧恆湛,〈再殖民、地緣政治與抵抗:戰後臺灣原住民族形塑之研究(1945~1984)〉,頁35。
註5:「理蕃政策大綱ニ關スル件」(1931-01-01),〈昭和六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一卷秘書文書及調查警察〉,《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7393014。顧恆湛,〈再殖民、地緣政治與抵抗:戰後臺灣原住民族形塑之研究(1945~1984)〉,頁33。
註6:「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自助會部落改善規約標準」及「自助會自警規約標準」等條文係本館研究員王學新翻譯,2021。
註7:「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ニ關スル件(昭和十三年總警第一九一號の一括)」(1938-01-01),〈昭和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警務〉,《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401017。頁0286
註8:「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ニ關スル件(昭和十三年總警第一九一號の一括)」(1938-01-01),〈昭和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警務〉,《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401017。頁0289-0290
註9:「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ニ關スル件(昭和十三年總警第一九一號の一括)」(1938-01-01),〈昭和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警務〉,《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401017。頁0291-0298
註10:「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ニ關スル件(昭和十三年總警第一九一號の一括)」(1938-01-01),〈昭和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警務〉,《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401017。頁0302-0304
註11:「高砂族自助會會則標準ニ關スル件(昭和十三年總警第一九一號の一括)」(1938-01-01),〈昭和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警務〉,《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0401017。頁0305-0308

 

民俗文物小常識

茶水擔
茶水擔
  茶水擔與茶水架功能相同,寺廟神明遶境時,由一人挑擔跟隨在陣頭後方,方便人員取用茶水,定點休息時亦可以提供地方仕紳飲茶之用。
 

臺灣人‧臺灣事

愛國獎券的最後掙扎
愛國獎券的最後掙扎
1986年耶誕節,群集秀場大卡司豬哥亮、文英、卓勝利、康丁等,拍攝的賀歲電影《他槓龜我發財》,以當年大家樂彩迷群起追求「明牌」一些瘋狂行為,比方說看動物領悟數字、彩迷沒中獎就報警察去查乩童詐騙、藥局組頭被抓了還要女友用牢房號碼去簽賭的橋段,看似荒謬但也反應了那個大家樂瘋狂的年代。
日治時期臺灣首任總督政策介紹-樺山資紀
日治時期臺灣首任總督政策介紹-樺山資紀
  樺山資紀(1837.11-1922.2),原名橋口覺之進,1837年11月10日出生於鹿兒島,1863年過繼給樺山四郎右衛門,改名樺山資紀。他和臺灣的淵源頗早,1874年牡丹社事件爆發前,樺山為陸軍少佐,任熊本鎮台鹿兒島分營長,曾多次來臺勘查,其對臺灣事務頗為熟悉,與西鄉屬於主戰的鷹派,建議出兵臺灣。一度就任近衛師團參謀長,並以陸軍少將銜兼任警視總監。之後改變軍種為海軍中將,並歷任海軍大輔(1883)、次官(1886)等職,繼而先後入山縣有朋內閣(1889)、松方正義內閣(1891)出任海相,除役後擔任樞密院顧問官。至甲午戰即將爆發,復歸擔任海軍軍令部長,並參與甲午戰爭,1895年晉升為海軍大將(註1)。

  臺灣與澎湖列島自1895年4月17日清廷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並於5月8日互換約文後,主權移交給日本,成為日本第一個殖民地,日本政府旋即於5月10日任命海軍大將樺山資紀為首任臺灣總督。臺灣方面則在割讓之際尋求清廷協助無果後,成立臺灣民主國並組織義軍,試圖謀求自主、爭取外援。日本在領臺之初,作為臺灣首任總督的樺山資紀,即須面對一連串武裝抗爭以及如何進行殖民統治等問題,以下將就樺山資紀於臺灣總督任內之主要政策進行介紹。

  樺山資紀就任總督後,其當務之急為建立行政組織與軍事鎮壓。樺山先於5月21日發布「臺灣總督府假條例」(註2),在總督之下設副總督、參謀長、民政局、陸軍局和海軍局,舉凡陸海軍外之政務,悉由民政局掌理。然而該條例與首相伊藤博文原定僅設立軍事部的訓令相牴觸(註3),因此僅為暫行條例,但臺灣總督府的組織就此初步完成,為日治時期臺灣最高權力機關。7月3日發布「臺灣島地方官假官例」(註4),設臺北、臺灣、臺南3縣與澎湖島廳,縣以下則設支廳,作為接收初期的臨時統治體制。軍事鎮壓方面,日軍於5月29日登陸澳底、6月14日進入臺北,並在6月17日舉行「臺灣始政大典」,清治時駐臺的英、德領事皆到場觀禮(註5),藉此對外宣示開啟日本殖民統治。此時,日軍僅控制基隆、臺北、淡水等地(註6),並在之後持續向南推進,於 8月6日公布「臺灣總督府條例」(註7),將總督府改組為軍事體制,臺灣實施軍政到全島平定為止。10月21日日軍攻入臺南、10月23日控制全臺灣,自澳底登陸起算,戰事共持續約5個月。在完成臺灣全島形式上的平定後,樺山資紀於11月18日向日本政府報告全島悉予平定,日本外務省才在隔年1月19日對外發表臺灣已歸平順之宣言。

  為有效控制臺灣,除軍事鎮壓外,尚需透過司法制度之輔佐,賦予總督府治理之合法性。為此總督府於1895年7月6日發布「臺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註8),對於從事任何反抗日本統治之行為或意圖者處以死刑,並交由軍法會議或總督府民政局審理,奠定日後嚴峻的刑事處分原則,並在11月17日以日令第21號公布「臺灣住民刑罰令」、「臺灣住民治罪令」、「臺灣住民民事訴訟令」等(註9)。依軍政時期法令,臺灣人反抗者應由軍事法院或總督府民政局審理以定罪,但實際上軍政時期大多數臺灣武裝反抗者,係遭日軍以臨機處分名義逕予殺死,而非由法院經司法程序判處死刑後執行(註10)。

  另外,日本政府於1896年3月30日公布「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即「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簡稱「六三法」,並在同日以敕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條例」、「民政局官制」、「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拓殖務省官制」、「臺灣總督府評議會章程」、「臺灣總督府直轄學校官制」等。故自4月1日起,臺灣在形式上已不再由軍事機關進行統治,開始進入所謂的「民政」時期。儘管如此,民政前期實際上仍由日本政府派遣軍事將領擔任臺灣總督,對臺灣採行鎮壓的治理方針。根據帝國國會頒布的「六三法」,臺灣總督府得於管轄範圍內頒布具法律效力之命令,並經由臺灣總督府評議會之議決。但在緊急情況下時,臺灣總督得即時發布命令,發布後須立即奏請中央敕裁,且向臺灣總督府評議會報告;如命令發布後不得敕裁,總督須即時公布該命令今後無效。雖然名義上臺灣總督的立法權有總督府評議會的監督與制衡,但總督府評議會是由總督所主持,總督府內首長及高級官員為評議會成員,無法達到有效監督制衡作用,總督等於掌握了殖民地的立法權。此外,總督在司法上擁有臺灣各級法院的管轄權,以及司法官、檢察官的任命權;在軍事上,總督前期由陸海軍大將或中將充任,使臺灣總督獨攬行政、立法、司法和軍事等大權於一身。

  除了完成殖民統治之行政組織、司法制度,在教育方面,首要之務為教導臺灣住民國語(日語),因此在1895年7月12日設立芝山巖學務部學堂,是日治時期第一個近代教育機關,後來被奉為「全臺教育發祥地」,教育目標以日語為中心。為便於治理,在12月18日於日本總督府內設置臺灣土語講習所,教授一般日人官吏學習臺語。隔年5月21日於臺北城內設立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又於全島各地紛設國語傳習所14所,招收甲、乙兩科學生,培養通譯人才(註11)。

  有鑑於1874年牡丹社事件後來的臺灣出兵事件及1895年乙未戰爭後登陸澎湖、臺灣的過程中,日軍飽受瘧疾等傳染病之苦。在軍政結束後,總督府致力於推動醫療衛生的建設,設置中央、地方衛生行政機關並積極開辦醫學院,1895年設立第一所公立臺灣醫院——大日本臺灣病院。在鴉片政策方面,日治初期,日本國內多主張嚴禁,樺山資紀抵臺後也公布嚴禁臺灣住民吸食鴉片告示。但是之後日本政府卻改採漸禁政策(註12),公布「臺灣製藥所官制」,開始製造鴉片膏,以充實總督府財政收入並藉此控制鴉片吸食者數量。

  在土地政策上,為釐清與確認臺灣的林野所有權狀況,總督府於1895年10月31日以日令第26號,公布「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凡是沒有契約可資證明所有權的山林原野,都視為「無主之地」收歸國有,確立無主地國有原則。隔年4月1日公布「臺灣撫墾署官制」,依照「漢蕃分離」的原則,將「蕃地」劃為特別行政區,由「撫墾署」治理。除此之外,樺山資紀於其任內上有制定廢止食鹽專賣、實施度量衡器販賣規則、糖業樟腦稅則、增設郵便電線等政策與措施。

  樺山總督在任期間共1年1個月(1895.5-1896.6),於1896年6月卸任,但其早於1896年2月23日回到內地和中央交涉臺灣統治政策,因與中央交涉進展不如預期,即滯留東京而未再回任地臺灣,並於6月2日離職(註13)。在日本殖民統治的50年間,日本政府共任命19位臺灣總督,前期主要著重於鎮壓臺灣,直到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任內,臺灣才開始較為穩定發展。


註1:國家圖書館特藏組,《臺灣歷史人物小傳-明清暨日據時期》(臺北:國家圖書館,2003年),頁740-741。
註2:「臺灣總督府假條例」(1895-05-21),〈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三卷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03001。
註3:「總督渡臺ニ關シ總理大臣ノ訓令」(1895-05-10),〈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官房第一卷皇室及儀典官規官職恩賞文書外交警察及監獄殖產租稅司法交通〉,《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11034。
註4:「臺灣島地方官假官制制定ノ件」(1895-06-28),〈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追加第四卷官規官職文書土地家屋警察監獄土木工事皇室儀典軍事殖產恩賞會計交通〉,《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54001。
註5: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大事年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5年),頁82。
註6:黃秀政,《臺灣割讓與乙未抗日運動》(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頁174。
註7:「臺灣總督府條例」(1895-08-06),〈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官房第一卷皇室及儀典官規官職恩賞文書外交警察及監獄殖產租稅司法交通〉,《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11017。
註8:「臺灣住民軍事犯處分令」(1895-07-06),〈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官房第一卷皇室及儀典官規官職恩賞文書外交警察及監獄殖產租稅司法交通〉,《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11044。
註9:〈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十卷司法交通〉(1895-03-31),《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10,掃描號: 000000100020016。
註10:王泰升,〈日治時期刑事司法與台灣社會的變遷〉,收入王泰升《台灣史論叢 法律篇 多元法律在地匯合》(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9),頁172。
註11: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大事年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5年),頁83-86。
註12:黃秀政,《臺灣割讓與乙未抗日運動》(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頁303-304。
註13:陳文添,〈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15期,2008.8.5,取自: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15/353。
 

新書出版

《跨界築夢-臺灣新住民口述訪談》
書 名:《跨界築夢-臺灣新住民口述訪談》
發行人:張鴻銘
編 輯:鄭文文
口述者:孫友聯、陳瑪莉、韓麗絲、嚴沛瀅
訪談整理:吳志逢、謝東勝、李澍奕、廖學恆、何孟侯、鄭文文、石瑞彬、蕭碧珍
出版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21年10月
ISBN:978-986-0724-46-2
定 價:新臺幣450元
《石拓藏珍-館藏全臺佚失碑碣拓本輯選》
書名:《石拓藏珍-館藏全臺佚失碑碣拓本輯選》
A Collection of Rubbings about lost steles of Taiwan
編著:何孟侯
出版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年:2021年11月
定價:新臺幣500元
ISBN:978-986-0724-59-2
《太魯閣族紅葉部落歷史研究》
書名:《太魯閣族紅葉部落歷史研究》
著者:帖喇‧尤道、王人弘、督砮·媧飁
出版:國史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21年11月
ISBN:978-986-0724-50-9

定價:新臺幣450元
簡介:
  本書藉由文獻史料研究整理、口述訪談與田野調查,詳細記載紅葉部落的歷史文化,並主要探討太魯閣族史略、紅葉部落人文發展、外來信仰對族群的影響、各層面的當代認同、區域族群關係、經濟活動發展、部落族人當代困境等,深入探索原住民族自我認同與發展的問題,瞭解太魯閣族在面對不同政權與族群所遭遇的衝擊。此外,於本書附錄中,訪問大量紅葉部落當地居民與耆老,保存珍貴的歷史記憶。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02-25180207
https://www.govbooks.com.tw
※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臺中市中區中山路6號,04-22260330
https://www.wunanbooks.com.tw
※本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亦可購得本館出版之書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6號,電話049-2316881轉168,歡迎洽詢。
《排灣族kuljaljau(古樓)部落歷史研究》
書名:《排灣族kuljaljau(古樓)部落歷史研究》
著者:童春發、童信智、童俊傑
出版:國史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21年11月
ISBN:978-986-0724-64-6
定價:新臺幣400元

簡介:
  本書探討kuljaljau的地理位置與生態環境、kuljaljau舊部落的人文史脈、傳統信仰結構、多元的組成與分化(分散)歷史、外力的介入與其影響、kuljaljau新部落之歷史角色等,作者在文中運用傳說、口述資料、文物與傳統藝術等進行解析,探討排灣族古樓部落的歷史、遷移路線、社會文化、集體經驗、空間概念和語言使用特色,藉此詮釋古樓部落排灣族人的生命史,以彌補文字紀錄之不足。此外,作者在本書大量使用排灣族語進行寫作,並於附錄有語彙表進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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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奇萊雅族馬立雲(Maibul)部落歷史研究》
書名:《撒奇萊雅族馬立雲Maibul部落歷史研究》
著者:林素珍、拉蓊•進成、陳耀芳
出版:國史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21年11月
ISBN:978-986-0724-60-8
定價:新臺幣350元

簡介:
  本書主要探討馬立雲部落自然環境、歷史發展、文化復振和建構、部落現況、部落和族群互動等,藉由文獻史料爬梳整理、田野調查與口述訪談,詳細記載馬立雲部落的歷史文化,並特別透過原住民族主體史觀、細緻的田野觀察,深入探索撒奇萊雅族人如何建立自我認同與未來發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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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卡斯族新港社部落史》
書名:《道卡斯族新港社部落史》
著者:簡史朗、劉秋雲
出版:國史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21年11月
ISBN:978-986-0724-78-3
定價:新臺幣400元

簡介:
  本書主要探討新港社的歷代行政區域畫分與自然環境、新港社在道卡斯族中的定位、新港社的社址及社域、新港社的歷史發展與重大歷史事件、新港社的文化變遷、新港社的社會及經濟變遷、當代新港社道卡斯族人的族群意識與族群認同等,藉由文獻史料爬梳整理、田野調查與口述訪談,詳細記載道卡斯族新港社部落的歷史文化,透過平埔族群主體史觀、細緻的田野調查,深入探索新港社的歷史、道卡斯族人的族群認同與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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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六堆文獻史料》
書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六堆文獻史料
著者:楊欽堯、巫炯寬、郭淳瑜
出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出版日期:2021年11月
ISBN:978-986-072-450-9
定價:新臺幣480元

簡介:
  本書為「國內公營機關六堆文獻收藏之調查計畫」之成果。「六堆」地理名詞所含括行政區域為文獻調查範圍,其目前大致之行政區域為右堆(高樹鄉、美濃區、六龜區、杉林區)、前堆(長治鄉、麟洛鄉)、中堆(竹田鄉)、後堆(內埔鄉)、先鋒堆(萬巒鄉)、左堆(佳冬鄉、新埤鄉)。本書以本館典藏之總督府檔案為主,並輔以日治時期古籍資料等,勾勒出當年六堆的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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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介紹

《日據時期宜蘭地區原住民史料彙編與研究》
書名:日據時期宜蘭地區原住民史料彙編與研究
編譯者:王學新
出版: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出版日期:2001年1月
ISBN:957-02-7788-2(平裝)
定價:新臺幣450元

內容簡介:
  本館庋藏之臺灣總督府檔案,乃日本統治臺灣五十年間的各類原始檔案,公文類纂為總督府各部課主管業務之公文集成,除各部課本身的公文以外,亦包括與相關單位及地方機關的往來公文,為瞭解總督府施政之重要資料。而且收錄不少各地方州廳上陳的各種報告書、復命書等,亦是明瞭地方施政的重要線索。

  宜蘭地區為平埔族、原住民族及漢人居住之地,自清代以來,族群關係變亂紛擾不已。日本統治以後,除於此處推動民政建設以外,亦施行理蕃政策,將各種近代設施帶入宜蘭。故公文類纂內任何有關宜蘭的檔案皆為本書彙集的目標。

  全書內容分為導篇、史料翻譯篇及研究篇等三篇。在史料翻譯篇中,譯者收錄總督府公文類纂中與宜蘭原住民族有關之史料,且將目標鎖定在當時主管官廳所提出的事務成績報告、出差報告書等,共分為五小節,依次為一、宜蘭支廳行政事務及轄內概況報告、二、叭哩沙撫墾署事務報告、三、宜蘭廳行政事務及轄內概況報告、宜蘭廳有關蕃人蕃地之事務及情況報告、五、其他重要文書等。

  公文類纂內宜蘭地區史料龐大,不可能全數翻譯,若讀者想要了解其他方面的宜蘭史料,則可參考本書導篇內的史料介紹一文,將可窺其全貌。另外在研究篇中,則收錄編譯者兩篇論文,對日治初期宜蘭地區的研究,頗具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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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主席年譜 魏道明》
書名:《臺灣省主席年譜 魏道明》
編著者:蕭碧珍、陳惠芳
出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15年9月
定價:新臺幣150元

簡介:
  1945年,中央政府為迅速推動臺灣省行政,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隸屬於行政院下的臺灣地方最高行政機關,以原日治時期臺北市役所為辦公地點。1947年4月22日,經行政院第784次會議決議,成立「臺灣省政府」,仍於原址辦公。1949年國民政府遷臺;1957年6月29日,臺灣省政府疏遷至南投縣中興新村,行政院遷入原臺灣省政府大廈。至1994年7月29日,因應省縣自治法施行,省為法人單位,並由省民選舉出省長1名。從魏道明於1947年5月16日擔任首任省主席以來,至1994年12月19日第14任省主席宋楚瑜獲選首任首長為止,歷47年又218日。

  歷任14任省主席中,有4位軍人主席,皆為一級上將,另10位文人主席。而14任主席在離開省主席職務後,有2位擔任總統、5位副總統、4位行政院長。臺灣首任省主席魏道明(1901-1978),自小聰穎,未滿20歲即赴法國留學。回國後執律師業於上海,與夫人鄭毓秀為租界華人力爭權益而名聲大噪。1928年擔任中華民國首任司法行政部長,為當時最年輕之部長。旋因表現優異,迭膺南京市長、行政院秘書長、駐法及駐美大使,立法院副院長等要職。

  1947年臺灣發生二二八事件,國民政府為順應民情,平撫民心,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臺灣省政府,並任命魏道明擔任首任省主席,自此主持臺灣省政1年7個月又20天(1947年5月16日至1949年1月5日)。任內提出「安定中求進步,進步中求繁榮」的口號,使政制走向常軌,並從事各項省政建設工作。

  本年譜編纂採綱目體,為譜主的個人編年史傳,取材自《省政府檔案》、《省政府公報》、《省議會施政報告》、《中華民國大事紀》、《省政大事紀》、自傳、相關出版品暨報章雜誌或網路資料庫等,記述魏道明擔任省主席年代之省政建設、就任前及卸任後之重要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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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份編目上架之圖書
2021年11月份編目上架之圖書計15種15冊、期刊計15種15冊,內容涵蓋本館近期蒐藏及採集入館書刊。
 

館務訊息

本館獲南投地方檢察署評定執行社會勞動績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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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專題系列講座:回顧小說情境下的牡丹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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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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