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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臺灣事

圖1:1895年5月21日「臺灣總督府假條例」,典藏號:00000003001。
圖1:1895年5月21日「臺灣總督府假條例」,典藏號:00000003001。

日治時期臺灣首任總督政策介紹-樺山資紀

文 / 楊絲羽 / 本館編輯組科員

  樺山資紀(1837.11-1922.2),原名橋口覺之進,1837年11月10日出生於鹿兒島,1863年過繼給樺山四郎右衛門,改名樺山資紀。他和臺灣的淵源頗早,1874年牡丹社事件爆發前,樺山為陸軍少佐,任熊本鎮台鹿兒島分營長,曾多次來臺勘查,其對臺灣事務頗為熟悉,與西鄉屬於主戰的鷹派,建議出兵臺灣。一度就任近衛師團參謀長,並以陸軍少將銜兼任警視總監。之後改變軍種為海軍中將,並歷任海軍大輔(1883)、次官(1886)等職,繼而先後入山縣有朋內閣(1889)、松方正義內閣(1891)出任海相,除役後擔任樞密院顧問官。至甲午戰即將爆發,復歸擔任海軍軍令部長,並參與甲午戰爭,1895年晉升為海軍大將(註1)。

  臺灣與澎湖列島自1895年4月17日清廷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並於5月8日互換約文後,主權移交給日本,成為日本第一個殖民地,日本政府旋即於5月10日任命海軍大將樺山資紀為首任臺灣總督。臺灣方面則在割讓之際尋求清廷協助無果後,成立臺灣民主國並組織義軍,試圖謀求自主、爭取外援。日本在領臺之初,作為臺灣首任總督的樺山資紀,即須面對一連串武裝抗爭以及如何進行殖民統治等問題,以下將就樺山資紀於臺灣總督任內之主要政策進行介紹。

  樺山資紀就任總督後,其當務之急為建立行政組織與軍事鎮壓。樺山先於5月21日發布「臺灣總督府假條例」(註2),在總督之下設副總督、參謀長、民政局、陸軍局和海軍局,舉凡陸海軍外之政務,悉由民政局掌理。然而該條例與首相伊藤博文原定僅設立軍事部的訓令相牴觸(註3),因此僅為暫行條例,但臺灣總督府的組織就此初步完成,為日治時期臺灣最高權力機關。7月3日發布「臺灣島地方官假官例」(註4),設臺北、臺灣、臺南3縣與澎湖島廳,縣以下則設支廳,作為接收初期的臨時統治體制。軍事鎮壓方面,日軍於5月29日登陸澳底、6月14日進入臺北,並在6月17日舉行「臺灣始政大典」,清治時駐臺的英、德領事皆到場觀禮(註5),藉此對外宣示開啟日本殖民統治。此時,日軍僅控制基隆、臺北、淡水等地(註6),並在之後持續向南推進,於 8月6日公布「臺灣總督府條例」(註7),將總督府改組為軍事體制,臺灣實施軍政到全島平定為止。10月21日日軍攻入臺南、10月23日控制全臺灣,自澳底登陸起算,戰事共持續約5個月。在完成臺灣全島形式上的平定後,樺山資紀於11月18日向日本政府報告全島悉予平定,日本外務省才在隔年1月19日對外發表臺灣已歸平順之宣言。

  為有效控制臺灣,除軍事鎮壓外,尚需透過司法制度之輔佐,賦予總督府治理之合法性。為此總督府於1895年7月6日發布「臺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註8),對於從事任何反抗日本統治之行為或意圖者處以死刑,並交由軍法會議或總督府民政局審理,奠定日後嚴峻的刑事處分原則,並在11月17日以日令第21號公布「臺灣住民刑罰令」、「臺灣住民治罪令」、「臺灣住民民事訴訟令」等(註9)。依軍政時期法令,臺灣人反抗者應由軍事法院或總督府民政局審理以定罪,但實際上軍政時期大多數臺灣武裝反抗者,係遭日軍以臨機處分名義逕予殺死,而非由法院經司法程序判處死刑後執行(註10)。

  另外,日本政府於1896年3月30日公布「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即「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簡稱「六三法」,並在同日以敕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條例」、「民政局官制」、「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拓殖務省官制」、「臺灣總督府評議會章程」、「臺灣總督府直轄學校官制」等。故自4月1日起,臺灣在形式上已不再由軍事機關進行統治,開始進入所謂的「民政」時期。儘管如此,民政前期實際上仍由日本政府派遣軍事將領擔任臺灣總督,對臺灣採行鎮壓的治理方針。根據帝國國會頒布的「六三法」,臺灣總督府得於管轄範圍內頒布具法律效力之命令,並經由臺灣總督府評議會之議決。但在緊急情況下時,臺灣總督得即時發布命令,發布後須立即奏請中央敕裁,且向臺灣總督府評議會報告;如命令發布後不得敕裁,總督須即時公布該命令今後無效。雖然名義上臺灣總督的立法權有總督府評議會的監督與制衡,但總督府評議會是由總督所主持,總督府內首長及高級官員為評議會成員,無法達到有效監督制衡作用,總督等於掌握了殖民地的立法權。此外,總督在司法上擁有臺灣各級法院的管轄權,以及司法官、檢察官的任命權;在軍事上,總督前期由陸海軍大將或中將充任,使臺灣總督獨攬行政、立法、司法和軍事等大權於一身。

  除了完成殖民統治之行政組織、司法制度,在教育方面,首要之務為教導臺灣住民國語(日語),因此在1895年7月12日設立芝山巖學務部學堂,是日治時期第一個近代教育機關,後來被奉為「全臺教育發祥地」,教育目標以日語為中心。為便於治理,在12月18日於日本總督府內設置臺灣土語講習所,教授一般日人官吏學習臺語。隔年5月21日於臺北城內設立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又於全島各地紛設國語傳習所14所,招收甲、乙兩科學生,培養通譯人才(註11)。

  有鑑於1874年牡丹社事件後來的臺灣出兵事件及1895年乙未戰爭後登陸澎湖、臺灣的過程中,日軍飽受瘧疾等傳染病之苦。在軍政結束後,總督府致力於推動醫療衛生的建設,設置中央、地方衛生行政機關並積極開辦醫學院,1895年設立第一所公立臺灣醫院——大日本臺灣病院。在鴉片政策方面,日治初期,日本國內多主張嚴禁,樺山資紀抵臺後也公布嚴禁臺灣住民吸食鴉片告示。但是之後日本政府卻改採漸禁政策(註12),公布「臺灣製藥所官制」,開始製造鴉片膏,以充實總督府財政收入並藉此控制鴉片吸食者數量。

  在土地政策上,為釐清與確認臺灣的林野所有權狀況,總督府於1895年10月31日以日令第26號,公布「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凡是沒有契約可資證明所有權的山林原野,都視為「無主之地」收歸國有,確立無主地國有原則。隔年4月1日公布「臺灣撫墾署官制」,依照「漢蕃分離」的原則,將「蕃地」劃為特別行政區,由「撫墾署」治理。除此之外,樺山資紀於其任內上有制定廢止食鹽專賣、實施度量衡器販賣規則、糖業樟腦稅則、增設郵便電線等政策與措施。

  樺山總督在任期間共1年1個月(1895.5-1896.6),於1896年6月卸任,但其早於1896年2月23日回到內地和中央交涉臺灣統治政策,因與中央交涉進展不如預期,即滯留東京而未再回任地臺灣,並於6月2日離職(註13)。在日本殖民統治的50年間,日本政府共任命19位臺灣總督,前期主要著重於鎮壓臺灣,直到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任內,臺灣才開始較為穩定發展。


註1:國家圖書館特藏組,《臺灣歷史人物小傳-明清暨日據時期》(臺北:國家圖書館,2003年),頁740-741。
註2:「臺灣總督府假條例」(1895-05-21),〈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三卷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03001。
註3:「總督渡臺ニ關シ總理大臣ノ訓令」(1895-05-10),〈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官房第一卷皇室及儀典官規官職恩賞文書外交警察及監獄殖產租稅司法交通〉,《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11034。
註4:「臺灣島地方官假官制制定ノ件」(1895-06-28),〈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追加第四卷官規官職文書土地家屋警察監獄土木工事皇室儀典軍事殖產恩賞會計交通〉,《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54001。
註5: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大事年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5年),頁82。
註6:黃秀政,《臺灣割讓與乙未抗日運動》(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頁174。
註7:「臺灣總督府條例」(1895-08-06),〈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官房第一卷皇室及儀典官規官職恩賞文書外交警察及監獄殖產租稅司法交通〉,《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11017。
註8:「臺灣住民軍事犯處分令」(1895-07-06),〈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官房第一卷皇室及儀典官規官職恩賞文書外交警察及監獄殖產租稅司法交通〉,《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11044。
註9:〈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十卷司法交通〉(1895-03-31),《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10,掃描號: 000000100020016。
註10:王泰升,〈日治時期刑事司法與台灣社會的變遷〉,收入王泰升《台灣史論叢 法律篇 多元法律在地匯合》(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9),頁172。
註11: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大事年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5年),頁83-86。
註12:黃秀政,《臺灣割讓與乙未抗日運動》(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頁303-304。
註13:陳文添,〈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15期,2008.8.5,取自: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1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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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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