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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何智霖副館長致詞介紹
圖1:何智霖副館長致詞介紹

客家專題系列講座回顧:清代臺北地區的契約文書與客家移墾史

  本館與客家委員會合作,於2022年辦理4場次客家系列專題演講,地點在國史館4樓大禮堂。第1場於1月27日(星期四)下午2時至4時,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助理教授陳志豪主講「清代臺北地區的契約文書與客家移墾史」。

  現場首先由國史館何智霖副館長致詞介紹。陳助理教授首先表示,本項演講是本館與客委會合作之「臺灣客家專題研究計畫」第四期委託案主題之一「由『臺灣總督府檔案抄存契約文書』等相關史料做有關客家土地開墾、族群關係(含原客關係)之研究」初步調查發現。

  本次演講內容以清代臺北地區的劉和林家族與淡水河南岸的移墾過程為例,試圖探討清代粵籍移民,在閩籍人口數較多的移墾區,如何發展其家族事業,並與原住民、漳泉移民之間產生的互動關係。

  陳助理教授從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發現,「劉和林原籍廣東,雍正8年(1730)過臺,娶大浪泵番婦夏班為妻,租武朥灣社草地耕種度日...淡水南社通事郭騰琚在淡防同知衙門稟和林唆番越墾,彼此結訟,心懷仇恨...乾隆十八年正月,李投尋往劉和林處,說其寫狀...和林寫就狀稿給與,並言告狀不能害郭騰琚,必須做旗豎立,方能革去通事...即飭道、府將劉和林⼀犯多撥兵役,押赴淡水廳屬地方,立即處絞。十一月二十七」。但乾隆十八年十月及十一月的兩件契約文書卻顯示,劉和林名下仍然有處理土地及開築水圳等事,顯然劉和林並非一般佃戶,而是具有經營頭腦的墾戶。在清代禁止人民越省移墾規定下,劉和林藉由與臺灣番婦結婚,再逐漸租墾番社草地,並經由開築水圳取得使用水利稅收,也掌握淡水河流域部分河運;雖然劉和林最後被處絞刑,但其家族事業絲毫未受影響,仍然繼續經營。

  最後,陳助理教授認為,廣東的投資者劉和林,採取的是「客家宗族的合股經營」模式,從雍正八年來臺租地耕種,至少租了50甲;雍正到乾隆年間藉由「首報陞科」、「貼納番租」報陞為業主,但因土地拓墾而與通事爆發衝突,豎旗誣陷遭處刑;但劉家的事業擴張,包括修築水圳灌溉、掌握河運渡口,報陞三倍墾地至191甲,但最後官府判決其報陞之地191甲,歸番收租,但劉家仍收水租;而乾隆45(1780)年新莊國王廟的興建,也開啟了與閩籍移民的紛爭。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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