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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密令為前訂入山傳教注意事項增列兩點,掃描號:00419229001001
圖1:密令為前訂入山傳教注意事項增列兩點,掃描號:00419229001001

戰後推行國語政策與山地傳教管理(1950年代初期)

文/陳隼東/本館整理組編纂

  日治時期實施日語教育,除了原住民各族族語,日語成為原住民族的第一個國語,是族群間唯一共通語言,直至戰後,仍持續廣泛使用。然而政權更替,為有效統治及形塑原住民族的國家認同,推行國語(華語)及禁用日語文,成為施以原住民族新國家民族意識的重要政策(註1)。

  推行國語運動不僅是學校教育的重點課程,也顯露在管理山地傳教的場域。戰後山地傳教,考量原住民語言能力以有效傳達教義,教會多以日語及日文聖經或詩歌本傳教,並教授羅馬字拼寫族語及閱讀母語拼音聖經,雖為時勢所趨,卻被視為阻礙國語推行,牴觸國語政策而多受干預(註2)。

  為導正「無分中外傳教士,十分之九皆以日語講道,所使用聖經標語及唱詩皆沿用日文」的山地傳教風氣,1952年臺灣省政府修正1950年頒行之「山地傳教注意事項」,增列「本國人入山傳教者,必須用國語或當地方言講道,如傳教者為外國人得用其本國語言,惟仍須譯成國語或當地方言」,以及「各教會在山地傳教所使用之聖經唱詩或標語,應一律使用國語文,並附以國語注音符號,不得使用外國語文或以外國文字注音」二項新規定,密令各縣政府將新修正的注意事項列於核發的傳教證書內(註3)。

  面對政府規範山地傳教的語言規定,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於1953年3月3日,在臺南召開全省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第二屆會議,會議中,在原住民族山地地區傳教之美國宣教士報稱,政府嚴格限制在山地傳教必須一律使用國語,並沒收日文及族語羅馬拼音聖經,山地傳教事業大受阻礙。因此,會議決議起草陳情書,請政府體察山地傳教實情,建議暫准兼用本省語及原住民族語傳教,並停止沒收日文及羅馬拼音聖經的提議(註4)。

  同年3月20日,基督長老教會正式向行政院教育部、內政部、省民政廳、教育廳、警務處等機關遞函陳情。陳情函文中,教會一方面展現支持維護「推行國語及發揚祖國文化」的政策,另一方面訴請政府理解,「山地同胞成年之人只諳山地語之羅馬字及日文」,而學習國語的成效,非短期可達成,如果限用國語,山地傳教勢必中斷的實情,盼請同意暫准使用本省語及原住民族語傳教,以及停止沒收日文及羅馬拼音聖經。

  為能達到兼顧推行國語政策與山地傳教,陳情書內教會主動提出了4項具體可行建議及承諾:
1、兒童宗教教育(主日學),全部使用國語教材,但教學上的需要說明時可兼用「本省語及山地語」。
2、經常開辦短期國語補習班,教授國語聖經及國語詩歌,但教學上的需要說明時可兼用本省語或原住民族語。
3、教會禮拜式或在其他公共場所,絕不使用日文聖經、不唱日語詩歌及不使用日語說明。
4、國語尚未在原住民族山地地區流行之前,請「暫准兼用本省語或山地語佈道並誦讀羅馬字聖經及詩歌書本」,而日文聖經只限為個人參考之用,請免於沒收。
針對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在兼顧推行國語及山地傳教所提建議案,民政廳直到7月6日訂頒決策,密令各縣因應處置,警務處亦隨即於隔日7月7日令發各縣警察局遵照密令規定辦理(註5)。

  長老教會4項建議案,省政府的回應認為前3項「尚可行,姑准照辦」,似是放寬,但對於第4項日文聖經免於沒收一節,則另訂頒相關辦法飭令山地警察派出所辦理(註6):
1、原住民原有家庭聖經,只可充為私人參考用書,不得對外宣傳;持有聖經准自7月1日起送請各該轄境內山地警察派出所登記,加蓋派出所印章,登記期間截至8月31日止,逾期未登記者應予沒收。
2、山地警察派出所於規定登記期限內,接受日文聖經登記時,於聖經之首頁登記年月日後,加蓋派出所印章。
3、登記期間及手續,由教會轉知山胞教友,並由山地派出所分別通知。
4、山地派出所前沒收之日文聖經,即日送警務處處置。
5、教會以後不得再代原住民教友購買或贈送日文聖經。
6、山地警察派出所接受登記時,不得收受登記費。
此外,關於教會請准同意誦讀羅馬字聖經及詩歌書本,則規定須比照日文聖經處理辦法辦理,並要求長老教會與教育廳國語推行委員會密切聯繫,規定傳教師應盡速學習國語注音符號,用以代替羅馬拼音。

  省政府回應可以發現,語言轉換時期,一方面充分理解原住民語言的使用,除了各族語外原住民普遍使用日語的現況,但在貫徹推行國語政策原則下,對待禁止日語及原住民語的採取策略仍有些差異。對於禁止日語,查禁沒收日文宗教書籍的政策,顯然不留過多的模糊空間,然而,卻又同意暫准使用原住民族語代替日語,漸進輔助學習國語(註7)。
另外,日文聖經、詩歌本及福音等刊物,比照管理原住民獵槍,須由警察機關登記(註8),可見對原住民族使用前殖民者語言的強烈反感態度。


備註:
註1:1947年公布「臺灣省加強山地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國語科教育為國民學校課程中心;1949年省教育廳頒行「山地教育方針」,各國民學校成立民教班,為成年原住民再教育; 1951年省府公布「山地施政要點」,嚴格考核山地國語國文進度,同年再頒布專法「臺灣省各縣山地國語推行辦法」重申普及祖國文化,增強國家觀念,並且禁止日語文在山地傳播,參閱萬育莘,《上帝捷足先登:戰後初期山地管制下的傳教管理(1945-1960)》,臺北:國立臺灣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7,頁134-135。
註2:宜蘭縣警察局呈報沒收南溪村各教會信徒28本日文聖經案、臺灣省警務處令屏東縣警察局沒收山胞持用日文聖經案、臺灣省警務處令高雄縣警察局取締教會教授羅馬文拼音案、臺灣省警務處令桃園縣警察局取締天主教神父印發日文傳教書刊案、苗栗縣政府呈報焚毀日文傳教書刊案、臺灣省警務處令各縣警察局隨時注意查禁尚有使用羅馬字等情事案,〈取締日文羅馬聖經〉(1956-03-13),《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63-01150。
註3:「密令為前訂入山傳教注意事項增列兩點希遵辦並密飭遵照由」(1952-08-05),〈宗教團體管理(0041/123.2/15/2)〉,《臺灣省級機關》,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號:0041232019229001。
註4:「為呈請維護山地基督教傳道暫准兼用本省語與山地語傳教由」,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函文臺灣省警務處,42年3月20日,台總才字第76號,〈山地傳教〉(1953-03-04),《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63-01138。
註5:「為推行國語及山地傳教注意事項,令希遵辦具報」,臺灣省警務處令各縣警察局,42年7月7日(42)警山字第44063號,〈山地傳教〉(1953-03-04),《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63-01138。
註6:「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為推行國語與山地傳教,建議辦法四點請採納一案,令希遵照由」,臺灣省政府密令各縣政府,42年7月7日(42)府民四字第28194號(副本抄發警務處),〈山地傳教〉(1953-03-04),《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63-01138。
註7:「准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為推行國語與山地傳教建議辦法四點請採納一案令希遵照由」(推行山地國與座談會1953年5月2日)(1953-07-06),〈宗教團體管理(0042/123.2/1/2)〉,《臺灣省級機關》,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號:0041232022271017。
註8:「為推行國語及山地傳教注意事項一案謹將遵辦情形呈復察核」(檢呈日文聖經登記表),高雄縣警察局陳報臺灣省警務處,42年9月15日,(42)高警山字第7246號,〈山地傳教〉(1953-03-04),《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63-01138。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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