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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動

臺灣文獻講座:臺灣傳統戲曲
演講主題:臺灣傳統戲曲
主講人:林茂賢副教授(臺中教育大學臺灣語文學系)
時間:2022年5月27日(五)14:00-16:00(13:30開放入場)
地點:文獻大樓3樓會議室  

  臺灣傳統戲曲是結合文學、音樂、舞蹈、美術及工藝之美的表演藝術,是臺灣社會生活的要素,反映了臺灣民眾思想、感情和價值觀,也是文化藝術的結晶。 

  介紹臺灣傳統戲曲的分類,大致可分為大戲、歌舞小戲與偶戲,大戲包括南管戲、九甲戲、亂彈戲、四平戲、歌仔戲、客家採茶戲以及京戲等劇種,以及國民政府遷臺後傳入臺灣的大陸地方戲劇;歌舞小戲包括車鼓弄、牛犁陣、桃花過渡、打七響、牽亡歌陣、三腳採茶戲……等;偶戲包括布袋戲、皮影戲及傀儡戲。

  如何欣賞傳統戲曲,以及傳統戲曲的現況及未來,精彩可期,歡迎社會各界蒞臨聽講。

臺灣文獻講座請至本館報名系統線上報名,網址 https://www.th.gov.tw/signup/。現場座位50個,敬請提早入座。

本年度臺灣文獻講座6場次講題及時間詳如附表。
 

悅讀檔案

戰後推行國語政策與山地傳教管理(1950年代初期)
  日治時期實施日語教育,除了原住民各族族語,日語成為原住民族的第一個國語,是族群間唯一共通語言,直至戰後,仍持續廣泛使用。然而政權更替,為有效統治及形塑原住民族的國家認同,推行國語(華語)及禁用日語文,成為施以原住民族新國家民族意識的重要政策(註1)。

  推行國語運動不僅是學校教育的重點課程,也顯露在管理山地傳教的場域。戰後山地傳教,考量原住民語言能力以有效傳達教義,教會多以日語及日文聖經或詩歌本傳教,並教授羅馬字拼寫族語及閱讀母語拼音聖經,雖為時勢所趨,卻被視為阻礙國語推行,牴觸國語政策而多受干預(註2)。

  為導正「無分中外傳教士,十分之九皆以日語講道,所使用聖經標語及唱詩皆沿用日文」的山地傳教風氣,1952年臺灣省政府修正1950年頒行之「山地傳教注意事項」,增列「本國人入山傳教者,必須用國語或當地方言講道,如傳教者為外國人得用其本國語言,惟仍須譯成國語或當地方言」,以及「各教會在山地傳教所使用之聖經唱詩或標語,應一律使用國語文,並附以國語注音符號,不得使用外國語文或以外國文字注音」二項新規定,密令各縣政府將新修正的注意事項列於核發的傳教證書內(註3)。

  面對政府規範山地傳教的語言規定,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於1953年3月3日,在臺南召開全省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第二屆會議,會議中,在原住民族山地地區傳教之美國宣教士報稱,政府嚴格限制在山地傳教必須一律使用國語,並沒收日文及族語羅馬拼音聖經,山地傳教事業大受阻礙。因此,會議決議起草陳情書,請政府體察山地傳教實情,建議暫准兼用本省語及原住民族語傳教,並停止沒收日文及羅馬拼音聖經的提議(註4)。

  同年3月20日,基督長老教會正式向行政院教育部、內政部、省民政廳、教育廳、警務處等機關遞函陳情。陳情函文中,教會一方面展現支持維護「推行國語及發揚祖國文化」的政策,另一方面訴請政府理解,「山地同胞成年之人只諳山地語之羅馬字及日文」,而學習國語的成效,非短期可達成,如果限用國語,山地傳教勢必中斷的實情,盼請同意暫准使用本省語及原住民族語傳教,以及停止沒收日文及羅馬拼音聖經。

  為能達到兼顧推行國語政策與山地傳教,陳情書內教會主動提出了4項具體可行建議及承諾:
1、兒童宗教教育(主日學),全部使用國語教材,但教學上的需要說明時可兼用「本省語及山地語」。
2、經常開辦短期國語補習班,教授國語聖經及國語詩歌,但教學上的需要說明時可兼用本省語或原住民族語。
3、教會禮拜式或在其他公共場所,絕不使用日文聖經、不唱日語詩歌及不使用日語說明。
4、國語尚未在原住民族山地地區流行之前,請「暫准兼用本省語或山地語佈道並誦讀羅馬字聖經及詩歌書本」,而日文聖經只限為個人參考之用,請免於沒收。
針對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在兼顧推行國語及山地傳教所提建議案,民政廳直到7月6日訂頒決策,密令各縣因應處置,警務處亦隨即於隔日7月7日令發各縣警察局遵照密令規定辦理(註5)。

  長老教會4項建議案,省政府的回應認為前3項「尚可行,姑准照辦」,似是放寬,但對於第4項日文聖經免於沒收一節,則另訂頒相關辦法飭令山地警察派出所辦理(註6):
1、原住民原有家庭聖經,只可充為私人參考用書,不得對外宣傳;持有聖經准自7月1日起送請各該轄境內山地警察派出所登記,加蓋派出所印章,登記期間截至8月31日止,逾期未登記者應予沒收。
2、山地警察派出所於規定登記期限內,接受日文聖經登記時,於聖經之首頁登記年月日後,加蓋派出所印章。
3、登記期間及手續,由教會轉知山胞教友,並由山地派出所分別通知。
4、山地派出所前沒收之日文聖經,即日送警務處處置。
5、教會以後不得再代原住民教友購買或贈送日文聖經。
6、山地警察派出所接受登記時,不得收受登記費。
此外,關於教會請准同意誦讀羅馬字聖經及詩歌書本,則規定須比照日文聖經處理辦法辦理,並要求長老教會與教育廳國語推行委員會密切聯繫,規定傳教師應盡速學習國語注音符號,用以代替羅馬拼音。

  省政府回應可以發現,語言轉換時期,一方面充分理解原住民語言的使用,除了各族語外原住民普遍使用日語的現況,但在貫徹推行國語政策原則下,對待禁止日語及原住民語的採取策略仍有些差異。對於禁止日語,查禁沒收日文宗教書籍的政策,顯然不留過多的模糊空間,然而,卻又同意暫准使用原住民族語代替日語,漸進輔助學習國語(註7)。
另外,日文聖經、詩歌本及福音等刊物,比照管理原住民獵槍,須由警察機關登記(註8),可見對原住民族使用前殖民者語言的強烈反感態度。


備註:
註1:1947年公布「臺灣省加強山地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國語科教育為國民學校課程中心;1949年省教育廳頒行「山地教育方針」,各國民學校成立民教班,為成年原住民再教育; 1951年省府公布「山地施政要點」,嚴格考核山地國語國文進度,同年再頒布專法「臺灣省各縣山地國語推行辦法」重申普及祖國文化,增強國家觀念,並且禁止日語文在山地傳播,參閱萬育莘,《上帝捷足先登:戰後初期山地管制下的傳教管理(1945-1960)》,臺北:國立臺灣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7,頁134-135。
註2:宜蘭縣警察局呈報沒收南溪村各教會信徒28本日文聖經案、臺灣省警務處令屏東縣警察局沒收山胞持用日文聖經案、臺灣省警務處令高雄縣警察局取締教會教授羅馬文拼音案、臺灣省警務處令桃園縣警察局取締天主教神父印發日文傳教書刊案、苗栗縣政府呈報焚毀日文傳教書刊案、臺灣省警務處令各縣警察局隨時注意查禁尚有使用羅馬字等情事案,〈取締日文羅馬聖經〉(1956-03-13),《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63-01150。
註3:「密令為前訂入山傳教注意事項增列兩點希遵辦並密飭遵照由」(1952-08-05),〈宗教團體管理(0041/123.2/15/2)〉,《臺灣省級機關》,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號:0041232019229001。
註4:「為呈請維護山地基督教傳道暫准兼用本省語與山地語傳教由」,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函文臺灣省警務處,42年3月20日,台總才字第76號,〈山地傳教〉(1953-03-04),《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63-01138。
註5:「為推行國語及山地傳教注意事項,令希遵辦具報」,臺灣省警務處令各縣警察局,42年7月7日(42)警山字第44063號,〈山地傳教〉(1953-03-04),《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63-01138。
註6:「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為推行國語與山地傳教,建議辦法四點請採納一案,令希遵照由」,臺灣省政府密令各縣政府,42年7月7日(42)府民四字第28194號(副本抄發警務處),〈山地傳教〉(1953-03-04),《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63-01138。
註7:「准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為推行國語與山地傳教建議辦法四點請採納一案令希遵照由」(推行山地國與座談會1953年5月2日)(1953-07-06),〈宗教團體管理(0042/123.2/1/2)〉,《臺灣省級機關》,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號:0041232022271017。
註8:「為推行國語及山地傳教注意事項一案謹將遵辦情形呈復察核」(檢呈日文聖經登記表),高雄縣警察局陳報臺灣省警務處,42年9月15日,(42)高警山字第7246號,〈山地傳教〉(1953-03-04),《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63-01138。

 

民俗文物小常識

藤牌
藤牌
  藤牌是盾的一種,主要用於防禦。古代的盾牌有木、皮、鐵等材料,到了三國時代的南蠻烏戈國,才出現使用山藤浸油晒乾後,編製成藤甲穿在身上的「藤甲軍」,這是用藤做防禦裝備的最早記載。明代戚繼光採用輕捷的藤牌兵屢勝倭寇,他操練藤牌兵的基本動作有禮衣勢、斜行勢、仙人指路勢、滾進勢、躍起勢、低平勢、金雞闖步勢、埋伏勢等八道,要求「遮蔽活潑,起伏得宜」,藤牌多與刀一起使用,藤牌自衛,刀以制人,對於刀劍槍斧石矢都能靈活應付。
 

臺灣人‧臺灣事

那些年‧那些稅(一)—走入歷史的屠宰稅
那些年‧那些稅(一)—走入歷史的屠宰稅
  記得童年時,每隔一段時間,學校的營養午餐總會出現一道小菜-蒜泥豬皮。在勤樸的年代裡,這道小菜是許多人餐桌上的記憶美食,彈牙不油膩的口感,搭配蒜泥醬油,既簡單又爽口,兒時的我,非常喜愛這道料理。回到家裡,也嚷嚷著要媽媽做來吃,但媽媽總是說,豬皮上印染的紅色、藍色印章墨水吃進肚裡不好,所以家中也就從沒出現過這道料理。年幼的我始終無法理解,為何好吃的豬皮上要印上這些藍藍紅紅的戳章呢?

  其實在豬皮印上這些戳章,代表著豬肉屠宰合法且檢查合格,臺灣目前依據《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所公告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的標誌,共分為甲式、乙式、丙式、丁式、戊式等五種,而現行屠宰場直接印在屠體上的標誌,只有甲式及乙式兩種:甲式為長方型,使用在帶皮的豬屠體上;乙式為圓形,使用於剝皮的豬屠體上,戳章所使用的墨水皆為紅色(註1)。而記憶中豬皮上藍色的戳章,則是代表屠宰的豬隻已經繳完屠宰稅的完稅章(註2)。

  《屠宰稅法》於1943年9月19日立法公布,凡屠宰豬、牛、羊三種牲畜者,由各縣市政府徵收屠宰稅,按牲畜價格依法定稅率徵稅,並由徵收機關直接徵收,不可委託包商辦理,至於私宰行為,更是祭出數倍的罰鍰。初期制定之法律共有八條,條文如下:

第一條 各市縣征收屠宰稅,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凡屠宰牲畜均應征收屠宰稅,但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目,增加附加稅捐。前項所稱牲畜,  
    以豬,牛,羊,三種為限。
第三條 屠宰稅稅率,從價征收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第四條 牲畜價格以其重量按市斤單價計算,其單價由當地征收機關按期調查公告之。
第五條 屠宰稅由征收機關直接征收,不得招商包征。
第六條 屠宰人如有隱匿私宰逃漏稅款情事,除責令補繳應納稅款外,並按其應納稅款科以 
    一倍至五倍之罰鍰。
第七條 屠宰稅征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核定之。
第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註3)。

  值得一提的是,中央政府雖訂定《屠宰稅法》,但其徵收細則,卻由各省市政府依《屠宰稅法》分別擬訂。依據1946年5月31日所公告之《臺灣省各縣市屠宰稅征收細則》第二條後半段規定:「前項所稱牲畜以豬,牛,羊,馬四種為限」,但中央《屠宰稅法》第二條並無列「馬」一項,且馬在臺灣非為普遍飼養的牲畜,因此,此項收入寥寥無幾,為了因應實際狀況,故於1946年9月,將《臺灣省各縣市屠宰稅征收細則》第二條調整成豬、牛、羊三種(註4)。

  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管臺灣初期,各縣市政府的主要財源為稅課收入、公營事業收入及公有款產收入等三大類,但由於公營事業限於地方環境及經濟條件,興辦尚未普及,再加上公有財產也還沒整理完畢,因此,稅課收入顯得相當重要。稅課收入包含底冊稅及機會稅,底冊稅係指依稅籍資料造冊定期課徵的稅,機會稅則為底冊稅以外的稅收,屠宰稅便屬於機會稅。在當時,行政長官公署為避免機會稅容易逃漏的性質,特別頒發《各縣市稽征機會稅應行注意事項》,針對屠宰稅訂定嚴格的執行與稽查標準,重要的市場,每日派員巡視,只要在非指定的場所屠宰牲畜及未在屠體上蓋驗戳章者,一律視為私宰,並且從嚴議罰懲辦(註5)。 

  臺灣的屠宰稅主要以「豬」為最大宗,為了防止民間私宰,須於屠體蓋上完稅章及騎縫章。屠宰人在屠宰牲畜前,應向稽徵機關報明屠宰牲畜種類、頭數、屠宰日期、時間、屠宰場、銷售地點等資料,並依法完稅,取得稅單收據聯,以一頭一張收據為憑,按指定日期及時間進場屠宰,牲畜屠體經獸醫檢驗合格,稽徵機關查核無訛,於屠體上加蓋查驗戳記後,方可分割。分割的牲肉於屠商販售前,每塊均應保留明顯的稅印,以備查驗(註6)。為求慎重,在上述程序中,還設置屠宰稅驗印密碼,由屠宰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密碼本,於牲畜宰殺前開啟密碼,將密碼加入屠宰稅戳記上用印,稅單摺半置於屠體屁股上蓋用密碼騎縫章,並於屠體屁股上書寫稅單最後三碼數字以便核對(註7)。

  在政府財源急需擴充的年代,屠宰稅在我國稅制上曾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為某些縣庫之主要財源,屠宰稅增減會間接影響該縣的收支(註8),政府曾經為了防止屠戶逃漏屠宰稅,除動用警員保持屠宰場內治安秩序,協助獸醫檢驗屠畜,確保屠戶確實繳納屠宰稅外(註9),更鼓勵民眾舉報私宰等違法情事(註10)。《屠宰稅法》從1943年立法至1987年4月廢止,期間歷經五次的修法,條文從最初的八條增為十八條,稅率及逃漏稅罰則也分別從百分之五及一倍至五倍提高至百分之十二及十倍(註11)。

  雖然政府訂定許多規範防止民間私宰,但私宰逃稅和賭博一樣,有暴利可圖,導致有黑社會把持之非法地下屠宰場日益猖獗,使稽徵人員和警察人員,需花費極大的人力及冒著生命危險奔走;另外隨著大環境改變,屠宰稅佔政府全年度總稅收之比例日漸式微,在政府1984年各預算稅收中,屠宰稅甚至佔不到千分之八(註12)。基於上述種種因素,屠宰稅終究走入了歷史,退出臺灣稅制的舞臺,豬皮上藍色的墨水戳章痕跡,也逐漸從國人的記憶中消逝。


註1:《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01505859號令修正)。
註2:〈建議廢止屠宰稅〉,《立法院公報》第73卷第28期院會紀錄,1984年04月06日,頁90。
註3:〈屠宰稅法〉(1943年09月16日公布),收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輯印,《臺灣省縣市稅務法令輯要(一)》,頁1。
註4:「屠宰稅征收細則第2及3條修正案」(1946-09-30),〈各項租稅征收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7410005006,頁70-73。
註5:〈電發「各縣市稽征機會稅應行注意事項」,希遵辦具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年秋字18期,1946年7月20日,頁280-281。
註6:〈修正「臺灣省各縣市屠宰稅徵收細則」為「屠宰稅法臺灣省徵收細則」〉,《臺灣省政府公報》71年春字第43期,1982年02月26日,頁2-3。
註7:〈屠宰稅〉,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線上檔案文物展,2022年03月01日,檢自:https://www.iltb.gov.tw/tw/main/menuContent.aspx?menuid=0S0l3sEs8Qg%3d,瀏覽日期:2022.03.02。
註8:〈加強查緝私宰,平抑高昂肉價,投縣財稅聯查組,開會研討商獲結論〉,《臺灣民聲日報》,1969年03月06日,5版。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數位典藏服務網,http://das.nlpi.edu.tw/handle/a694m,瀏覽日期:2022.03.02。
註9:〈市府實行新屠宰稅,努力查緝密屠〉,《民報》,1946年06月14日,2版。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數位典藏服務網,https://das.nlpi.edu.tw/handle/m3e73,瀏覽日期:2022.03.02。
註10:〈牲畜不准私屠,當局盼市民報密〉,《民報》,1946年06月09日,2版。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數位典藏服務網,https://das.nlpi.edu.tw/handle/yudzx,瀏覽日期:2022.03.02。
註11:〈屠宰稅法〉,植根法律網,檢自: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70050017200-0760424,瀏覽日期:2022.03.02。
註12:〈建議廢止屠宰稅〉,《立法院公報》第73卷第28期院會紀錄,1984年04月06日,頁90。
 

新書出版

《臺灣文獻》季刊73卷第1期
書名:《臺灣文獻》季刊73卷第1期
出版日期:2022年3月
出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ISSN:1016-457X
GPN:2003800013
定價:新臺幣300元
內容簡介:
  《臺灣文獻》季刊73卷第1期已發行,本期刊載【研究論文】5篇、【田野調查與史料介紹】2篇,本期為「高雄研究專輯」,以高雄為研究主題,包含地圖中的高雄,以及從薪炭產業、石油產業開始,二戰後期在高雄發展出的軍事組織-海軍航空工廠以及防禦陣地,另外田野調查包括民間古厝門額,以及曾處理「林園事件」的林志森在水汙染工作上的經驗分享,歡迎對高雄人文歷史有興趣的專家、學者及學生參研。

【高雄研究專輯】
高雄研究專輯導讀..................................................................................................李文環

【研究論文】
明代塞爾登地圖的臺灣地名:一個針路判讀的個案.....................................施雅軒
日治時期高雄州的薪炭產業(1921-1942)..................................................吳玲青
從六燃高雄本廠到中油本廠之產業空間變遷研究(1942-1954) ................李文環
岡山街的巨輪-日本海軍第六十一航空工廠..................................................林玉萍
二戰末期鳳山丘陵防禦陣地之形成與演變.......................................................杜正宇、魏以恩

【田野調查與史料研究】
探索左營古厝特殊門額..........................................................................................廖德宗、洪親慧
林志森先生口述訪談:臺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曾華璧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地址: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 02-25180207
https://www.govbooks.com.tw
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地址:臺中市中山路6號(火車站旁),電話:04-22260330
https://www.wunanbooks.com.tw
另本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亦可購得本館出版之各類書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1路256號,電話:049-2316881轉168,歡迎讀者洽購。
 

館藏介紹

《臺灣省主席年譜 陳大慶》
書名:《臺灣省主席年譜 陳大慶》
編著者:何孟侯
出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18年10月
定價:新臺幣260元
簡介:

  陳大慶字養浩,1905年出生於江西省崇義縣,1924年考入黃埔軍校第1期步科。陳大慶畢業後,先後參與東征、北伐、剿共、抗戰和戡亂等戰事,並在1969年7月上任臺灣省政府主席一職,至1973年6月卸任,共計在任2年又11個月。

  從現今所存的會議檔案,可看到陳大慶任職臺灣省主席時期幾項重要施政和其內涵,諸如:提出「重要施政分區實驗示範」構想,希望各項重要施政,透過選定之重點規畫地區進行實驗,建立典範模式,進而推廣到各地,以促進全省施政發展。在9年國教推行的初階,以「教嚴管慈」、「學用合一」引導教育觀念,主張學校教育當與社會需要結合,力推建教合作。農糧政策方面,提倡農村副業,取消隨附徵購,降低肥料價格,推行農地重劃及一貫作業,開發山陂地利用等。經濟、交通建設方面,認為可開放民營的事業,應輔導、鼓勵民間投資及民營;又如曾文水庫、南部橫貫公路興建及規劃開建臺中港,建議興建北迴鐵路等等,這些國家建設成為日後臺灣經濟發展基石。另外在地政、戶政、林業、財稅、工務、警務、工商行政等基層工作強化便民服務方面,亦多有建樹,例如:具體落實戶籍謄本使用範圍的減少、公司登記發照手續的簡化,土地登記及地目變更辦理時間的縮短,林木標售辦法的改善等。 

  本年譜編纂採綱目體,以陳大慶為譜主的個人編年史傳,取材自《省政府檔案》、《省政府公報》、《省議會施政報告》、《中華民國大事紀》、《省政大事紀》、自傳、相關出版品暨報章雜誌或網路資料庫等,記述黃杰擔任省主席年代之省政建設、就任前及卸任後重要事蹟。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02-25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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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臺中市中區中山路6號,04-22260330
https://www.wunanbooks.com.tw
※本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亦可購得本館出版之書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6號,電話049-2316881轉168,歡迎洽詢。
《淡水廳志》雕版-卷三
  《淡水廳志》成書於同治10(1871)年,前後40年歷經至少3次修志,全書有16卷,雕版約273片,本館典藏數量高達220片之多,為臺灣少見的清代方志版片。
《理蕃誌稿》
書名:《理蕃誌稿》
著者: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印
出版者:臺灣總督府警務局
出版日期:大正7(1918)年-昭和13(1938)年
館藏號:R / 536.29 / 2241:1 / 1989
《戒嚴時期臺灣政治事件口述歷史》
書名:戒嚴時期臺灣政治事件口述歷史
採編:吳文星、許雪姬
出版: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出版日期:2001年12月
ISBN:978-957-010-175-1(精裝)
定價:新臺幣200元
內容簡介:

  本書源係臺灣地區戒嚴時期政治案件-50至70年代文獻專輯之一,由臺灣近代史學者許雪姬、吳文星教授於1998年至1990年間進行政治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口述訪談。

  政治事件包含陳浩川讀書會、四六事件、林正亨讀書會、麻豆事件(李媽兜)、學委(蔡孝乾)、孫玉林、李旺輝、臺灣機械公司孫古平、黃溫功、鹿窟事件、臺灣民主革命聯盟、洪天順、統中會、吳春發及1950至1962年涉嫌匪諜案。

  受訪者計有蔡伯壎等36人,其中部分受訪人因收錄到其他案件或未同意,故實際出版12位受訪者口述,餘則存目,但均呈現當事人及其家屬於政治事件前後的心路歷程、政治觀及社會觀。


展售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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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份編目上架之圖書
2022年3月份編目上架之圖書計16種16冊、期刊計19種20冊,內容涵蓋本館近期蒐藏及採集入館書刊。書目詳見本館圖書資訊查詢系統
 

館務訊息

本館《臺灣文獻季刊》榮獲國家圖書館「2022年臺灣學術資源影響力」期刊長期傳播獎:歷史學學門期刊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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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專題系列講座:共榮‧共享‧分擔 -永續的原住民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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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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