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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制定臨時臺灣糖務局官制理由書,掃描號:000007070080149
圖1:制定臨時臺灣糖務局官制理由書,掃描號:000007070080149

日治時期糖廠的剝削手段

文 / 王學新 / 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日本領有臺灣後,便開始積極發展殖民地經濟。日本政府也認為振興臺灣糖業爲彌補母國外貿逆差以及達成臺灣財政自足、解除國庫負擔的必經途徑。當時世界大勢正處於列強劇烈衝突之際,軍部也認為日本帝國必須採取自給自足的相關財經政策。於是臺灣糖業遂成爲當時殖民經濟發展政策的重心所在(註1)。

  為振興糖業,臺灣總督於1902年3月28日向內務大臣提請有關制定臨時臺灣糖務局官制及附屬令之案。其理由書〔圖1〕為:
  若對本島蔗園之耕作及製造方法施以改良,則可期待製糖額今後數年將不難增加數倍。且為促使其改良而收預期之成果,勢必要施行特殊之獎勵方法,同時必須設置特別機關使其掌理有關之事務。是以提出本案(註2)。

  1902年6月19日糖務局開始運作(註3)。直到1911年10月24日廢止臨時臺灣糖務局為止(註4)。該機構致力獎勵並發展糖業。其中尤以「原料採取區域」的設計最具創意。在該機構的獎勵下,日本糖業資本開始進入臺灣,但由於西部臺灣土地所有權已被本地地主佔有,難以採取西方殖民地盛行的大規模集中土地、雇傭生產的殖民栽植農場式經營模式。只得依照總督府的策畫,採取「製糖場原料採集區域」的方式,向家庭農場收購甘蔗原料。即在區內,日本糖業資本成爲唯一的買主,享有收購的壟斷權,透過契約耕作從本地家庭農場取得廉價原料(註5)。

  總督府於1905年6月7日府令第38號制定「製糖場取締規則」。第三條規定:「臨時臺灣糖務局長一經允准開設製糖場或其變更時,隨應酌定採取原料之區域。在前項原料採取區域內非經臨時臺灣糖務局長允准者,一概不得設置糖廍。」(註6),而同年11月2日以府令第82號改正第三條第二項為:「在前項原料採取區域內依照以往結構之糖廍不得經營製糖業,或於其區域內買入甘蔗。但經臨時臺灣糖務局長允准者不在此限。」,如〔圖2〕(註7)。

  又於1906年12月22日以府令第80號改正該規則第三條第二項為:「在原料採取區域內未經臨時臺灣糖務局長允准者,不得設立依照以往結構之糖廍。原料採取區域內之甘蔗未獲臨時臺灣糖務局長允准者,不得搬出區域外,或供作砂糖以外之製造用原料。」又加上第五條「違背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者,處二百圓以下之罰金。」,如〔圖3〕(註8),這些修正的規定意味著總督府有意偏袒新式糖場,並企圖使本地的舊式糖廍日趨淘汰。

  自從1905年11月製糖場取締規則改正後,總督府對官准設立的新式製糖廠指定原料採集區域,區內禁止設立糖廍,並不准區內蔗農越區出售甘蔗。在政治力量的直接干預下,該制度賦予新式大規模製糖場市場壟斷權,不僅大幅削弱了蔗農的議價能力,也抑制了中小型糖場競爭原料的可能性。蔗農雖然保留選擇作物的自甶,但僅存的選擇是放棄現金作物甘蔗的生產,返回維生作物(如米、甘藷)的生産。但在積欠製糖會社債務的壓力下,改變作物極為困難(註9)。

  在「原料採集區域」的限制下,甘蔗價格由糖場片面決定。至於糖場採取的甘蔗收購價格卻與國際市場的糖價無關,竟採用使單位蔗田收入與在來米田收入看齊的米糖比價機制,即是以單位面積之甘蔗收穫總價格與同面積的米作收穫總價格相等爲原則(註10)。蔗價事實上是受米作部門農民的維生收入所決定,如此糖業資本遂取得廉價的原料降低生產成本。

  依照馬克思的資本論,勞動力的交換價值是由再生產這種勞動力所需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設定的。這種再生產要依照一定的生活水準,並讓勞動者有一定的能力參與到工作過程當中。資本家以維生水準來定義工資,就是完全剝奪勞動者的剩餘價值。在殖民政府與日本糖業資本聯手設立的價格決定機制運作下,日本糖業資本得以迅速積累並發展起來。但即使甘蔗價格由糖場片面決定,若本地家庭耕作制的生產力逐步提升後,甘蔗產量也會增加,照理說蔗農所得應該也會有提升的可能才對。

  賴和的小說〈豐作〉(註11),就否定了這種可能性。主角添福於整年辛勤耕作、除草、施肥後獲得豐收時,糖業會社卻在磅秤上作手腳,再加上扣除品質差的部分,使得蔗作成績約減了五分之二。這使得他原本想要替兒子娶媳婦的夢想幻滅,五個月的春糧亦無著落。結果還是僅能維生而已。


備註:
註1:柯志明,《米糖相剋─日本殖民主義下臺灣的發展與從屬》(臺北:群學,2003),頁67。
註2:「臨時臺灣糖務局官制中改正(敕令第一六三號)並ニ臺灣總督府職員官等俸給令中改正(敕令第一六四號)ノ件」(1902-02-26),〈明治三十五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一卷皇室儀典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707008。
註3:「臨時臺灣糖務局事務開始(告示第八○號)」(1902-06-11),〈明治三十五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三卷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709024。
註4:「臺灣總督府官制中改正」(1911-10-24),〈明治44年10月臺灣總督府報第3356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3356a009。
註5:同註1,頁17-18。
註6:「製糖場取締規則」(1905年06月07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764號〉,頁10-11。《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1764a001。「製糖場取締規則」(1905年06月08日),〈府報抄譯第478號〉,頁1。《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1764a001。
註7:「製糖場取締規則中改正」(1905年11月02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858號〉,頁4。《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1858a001。
註8:「製糖場取締規則中改正」(1906年12月22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2102號〉,頁63。《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2102a001。
註9:同註1,頁71-73,113。
註10:同註1,頁139。
註11:賴和,〈豐作〉,《新編賴和全集 貳 小說卷》(臺北:前衛,2021),頁275-285。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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