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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臺灣事

圖1:〈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函國民政府文官處關於閩臺建設協進會上海分會等團體代表陳榮芳等請撤廢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改設省政府等情希查照轉陳核辦〉,《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051110-00001-031。
圖1:〈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函國民政府文官處關於閩臺建設協進會上海分會等團體代表陳榮芳等請撤廢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改設省政府等情希查照轉陳核辦〉,《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051110-00001-031。

1946年所提有關廢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議

文 / 李澍奕 / 本館編輯組專員

  中華民國的國民參政會組織,是在1938年4月時,因應抗戰期間全民一致抗日成立的諮詢單位,因此容納各個黨派,以汪精衛為國民參政會議長,共200位參政員,而毛澤東、鄧穎超(周恩來的妻子)、王明、博古、董必武等7位中國共產黨元老級人物也列名其中(註1),但並沒有審查預算、立法等權利,國民政府對會上通過的議案也沒有強制執行的壓力,僅是元老院顧問團的過渡性組織。1948年3月,制憲國民大會召開後,國民參政會解散。

  1945年10月,國民參政會在重慶召開抗戰勝利後第一次大會(第四屆);1946年3月20日起,也在重慶召開第四屆第二次大會,4月1日蔣中正親臨會場,就戰後參加聯合國、共軍干擾接收東北、修憲目標等議題,進行政治報告。而會議中就有參政員提案,與臺灣省行政官公署有關的案子。

  5月11日,國民參政員陳榮芳(註2)等13人提案,題為「請政府立即裁廢特殊化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改設臺灣省政府以示平等,而慰民望案」,其主張為:

臺灣建省,始於光緒13年,歷代督府,銳力經營,規模畢具,此次光復,國府亦已公布臺灣設省,獨於省政府組織,特設所謂行政長官制度,賦以軍事民政金融立法之大權,臺人驚走相告,以為未脫殖民地之境遇。夫臺灣本一孤島,形勢夫成,秩序安定,既非所謂解放區,亦非情形如東九省新疆諸邊陲省分可比。今國內各省,既一律有省政府之設置,而獨於臺灣設形同殖民地總督之行政長官以統治,衡諸乃理,豈得謂平?復察其公布手續,皆未經行政院提議及立法院正式通過,顯與訓政時期約法第七章第二節「關於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概以法律定之」之規定有所牴觸。而實行以來,百弊叢生,內外交病,際此民主時代,此項畸形之特殊制度,及應立予裁廢,而代以合議制之省政府,以示平等,藉謂民望。國民參政會決議文。通過,速請政府迅速切實辦理。

  陳榮芳針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度的批判不僅在國民參政會上,同年7月17日,其做為閩臺建設協進會上海分會等團體代表之一(註3),將三個訴求呈到南京黨政中央機構(註4),訴求為:1.請裁廢特殊化之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改設省政府;2.請明令禁止臺灣銀行擅自發行臺幣;3.請撤銷臺灣之專賣統治及官營貿易企業制度,准予人民自由營業(註5)。

  無獨有偶,在1946年3月之初,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六屆第二次大會,就有袁雍(註6)領銜提出「東北各省及臺灣所有一切政治經濟制度與設施、應與內地各省一律、不得自成集團、植國家禍亂支援、啟外人覬覦」,而領銜的提案人袁雍,後有14位附署(其中並無臺籍人士)。主要訴求為:1.長官公署改組為省政府;2.東北省各政府由中央直轄管理;3.兩地如需設置行營,權限與內地行營制度相同;4.兩地幣制應限期設法整理與國內一致。從這三個陳情案看來,臺灣、東北等戰後接收地區,金融幣制與軍政一體的體系,在一些政治人物眼中,是亟需改革的。

  這三份陳情案件於1946年10月7日,由行政院秘書處以「臺灣省署應否改制問題案」為名,轉交給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於10月19日批示:「秘書長擬辦」。隔年2月5日,行政院秘書處催辦此案,行政長官公署於2月17日收文,先由法制委員會擬稿後,先經機要秘書鄭士鎔過目(註7),再給陳儀決行。同年2月28日發生私菸查緝事件,接下來3月1日,陳儀接見「緝菸血案調查委員會」代表,下午發表廣播。隔日陳儀批示此份答辯稿「照此稿辦理」。

答辯稿的主要訴求有五點:
1.行政長官對於中央駐臺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可避免省政府與中央機關政令糾紛之情形。
2.行政長官公署受中央之委任,可辦理中央行政。政務由長官公署代辦,可節省中央財力人力,並符合憲法108條省的事權比較擴大原則。
3.行政長官依據法令綜理全省政務。現有省政府制度是委員會形式,省主席只負責開會,缺少效率。
4.行政長官公署可以設置農林、工礦、交通單位,但一般省政府只有建設廳。而且只有警察廳,沒有保安司令部,對警察保民產生疑慮。
5.長官公署於職權範圍內發布署令,與「省政府於不牴觸中央法令範圍內得發布命令」形式上並無不同。

  陳儀的主要主張,開頭就說長官公署制度在1945年9月20日依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成立,有法源依據(註8)。雖然臺灣省行政長官制度是寡頭政治,但可以適應臺灣實際需要,也可補救現行省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委員制」討論曠日廢時之缺點。而行政長官制在臺灣實施一年多以來,對於推動中央政策與地方發展,均有相當進步,並且還建議行憲後(1946年12月頒布憲法,一年後才實施),行政長官公署的制度應該推廣到全國。而關於行政長官與臺灣總督之差異,日治時期的臺灣總督有行政、立法、司法,以及海關、鹽務、郵電、外交等諸多權利,比之戰後行政長官只有行政權而言,司法由法院掌管,又有閩臺監察使在上位監督,差異很大(註9)。而關於臺灣不用法幣之原因,也說此舉業經中央核准(註10)。

  以上皆是陳儀的一面之詞,陳儀的答辯狀最後有沒有再回覆行政院,因在本館典藏「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中尚查不到發文紀錄,所以不得而知。但自發生二二八事件以來,陸續展開的清鄉鎮壓行動,國防部長白崇禧1947年3月17日來臺宣慰,對於陳儀是否需扛責處置等議題也就此展開(註11)。陳儀於4月5日離臺,同年4月22日,行政院第784次會議決議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依據1944年公布的「省政府組織法」,成立臺灣省政府,採省府委員制,並用文人首長, 5月16日臺灣省政府正式成立,同日裁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而陳儀在轉任行政院顧問後,又於隔年被任命為浙江省省長。

  至於這次抗議陳情案對長官公署裁撤一案是否產生實質影響,就不得而知了,從行政院的發文被擱置到必須再次來函催辦的情形來看,陳儀對這件事大概不放在心上。

備註:
註1:1945年公布第四屆參政員名單時有增加周恩來,但共產黨當時已宣布不再出席。參考〈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明令公布國民參政會第四屆參政員名單〉,《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032100-00007-058。
註2:陳榮芳為福建人,早年赴菲律賓經商並參與僑界政事,曾任中國航空建設協會總會委員、駐菲律賓分會會長等職務,1945年聘任為第四屆國民參政會海外僑民參政員。
註3:陳榮芳為閩臺建設協進會上海分會代表,請願代表還有楊肇嘉(臺中清水人,臺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理事長)、王屏南(上海興安會館代表)、陳碧笙。參考〈上海閩臺各團體聯席會議推舉代表至南京請願文件〉,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典藏號:LJK_06_01_0400768795-7970。
註4:陳情單位有國民政府、立法院、行政院、國民黨中央黨部、國防最高委員會、國民參政會,來源如前註。
註5:〈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函國民政府文官處關於閩臺建設協進會上海分會等團體代表陳榮芳等請撤廢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改設省政府等情希查照轉陳核辦〈確定省制及組設西康等省府〉,《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051110-00001-031。
註6:袁雍為警政出身,在當時是中國國民黨漢口黨部主任委員,並獲選制憲國民大會代表,播遷來臺後最高任職立法院秘書長。〈明令褒揚:袁雍〉,總統府公報第5217號,1990年3月3日。
註7:鄭士鎔為陳儀同鄉,浙江紹興人,中央大學政治系畢業,戰前擔任重慶《大公報》編輯。1946年1月任職行政長官機要室秘書,陳儀去職後追隨其至浙江省,之後返臺在李萬居《公論報》擔任總編輯,晚年在美國從事報業。陳兆熙、鄭士鎔等,《陳儀的本來面目──解讀二二八,另一個角度的真相》,印刻出版,2010年。
註8:根據國民政府訓令,處字第371號公布: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經本府(國民政府)於本年8月31日以處字331號訓令頒發在案。茲據立法院呈,以該項組織大綱尊經發交本院(行政院)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將標題改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並經本院第四屆284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纔請鑒核公布實行等情。引自《國民政府公報》34:渝:862,1945年9月21日。表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的制定,行政院、立法院也有經手。
註9:閩臺監察使設在監察院底下,當時為監察委員楊亮功擔任。其實楊在228事件發生之前都尚未曾踏足過臺灣的土地。
註10:請參考〈原形「幣」露 --- 新舊台幣的變裝故事〉,收錄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s://www.archives.gov.tw/Publish.aspx?cnid=1668&p=634。
註11:如1947年3月22日國民黨六屆三中全會臨時動議,要對陳儀「撤職查辦」,但總裁蔣中正曾設法平息此議。陳儀深,〈導論:如何理解臺灣特色的轉型正義〉,《二二八平反與轉型正義》,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2017年。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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