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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大嵙崁撫墾署長宮之原藤八報告掃蕩土匪,典藏號:000001800010003
圖1:大嵙崁撫墾署長宮之原藤八報告掃蕩土匪,典藏號:000001800010003

日治初期授產歸順人民在蕃界伐木案

文 / 陳隼東 / 本館整理組編纂

  日治初期,屬於泰雅族群領域的臺北及桃園等地區,常不斷有「土匪」出沒。1896年12月竹頭角社(今桃園市復興區長興里泰雅族部落)總頭目ユカンナホ(Yukan Nangaw),曾向大嵙崁撫墾署長宮之原藤八陳情:匪徒散逃到水流東一帶(桃園市復興區三民里)的蕃地架設小屋,儲存糧食、兵器,形成聚集之勢,對泰雅族人造成威脅,為防止侵擾,謀與宜亨社(桃園市復興區義盛里泰雅族部落)總頭目タイモミッセル(代麼密鮮/Taymu Mesing)共同討伐。最後由大嵙崁撫墾署、警察署、日軍守備隊,及泰雅族頭目率領勇士等,共同成功執行掃蕩任務(註1)。

  1895年日本統治臺灣後,除了儘早要掃平各地抗日星火,整治土匪被列為臺灣總督府重要的優先工作。對原住民而言,原來就不樂見外人入侵,因而經常結合日軍討伐侵入其領域的土匪(註2)。然而,如何安置歸順後者,尤其涉及到特別行政區內蕃地的治理時,總督府與地方官員,或殖產部門、林業專家與縣廳行政事務官員,常有不同立場及意見。

  1897年3月12日文山堡(約今臺北文山、木柵、景美、內湖、新北新店、三峽、深坑、石碇等區域)務署主理(堡務署主持人)谷信敬,陳請以授產堡內歸順人民及貧民為目的,准予採伐蕃界森林。因其轄內曾有土匪肆虐,雖然隨著軍隊討伐、地方自衛防禦強化以及大赦令發布,有不少遵照招安告示而歸順者,例如當時在文山堡其轄內勢力強盛的有陳有諒及陳水鏡等人歸順。但身負地方治理重任,為杜絕黨徒再作亂,谷主理分析匪徒結黨的原因,主要多為清代擔任哨長或什長等低級軍人或兵卒,戰敗後喪失生計而與地方無賴意氣相投鋌而走險所致(註3)。經過探詢歸順者從事伐木意願,並調查文山堡地區蕃界附近的林地位置及數量,估計可以容納數百民歸順民及無業者後,認為將「官有山林」(原住民傳統領域)租給適當的資本家,由承包業者雇用歸順或一般人民從事採伐山林,讓這類歸順但無資產人民能就業有財產,可以根絕後患。其提議的具體方案為:採伐抄豹山附近(約位於新北烏來區南勢溪)山林、伐木之際給與泰雅族人相當利益,以及設隘丁以防禦「蕃害」及土匪襲擊(註4)。

  臺北縣收到文山堡的陳請,因尚未辦理山林官有民有區分調查,而不置可否,遂將該建議轉陳民政局(註5)。同年4月,總督府認為有實地調查的必要,遂令派民政局殖產部林務課長有田正盛、大嵙崁府撫署長宮之原藤八,以及臺北縣殖產課長大場永成,一同前往文山堡務署,會同谷主理進行實地勘查,以尋求解決之道(註6)。

  經過勘查文山堡附近山林地後,宮之原署長堅決反對採伐蕃界山林,認為林地位置皆屬於蕃界內山林,如若允許伐木,將使漢人愈加恣意侵入,必然激化泰雅族群與漢人衝突,妨害撫蕃策略(註7)。有田課長支持宮之原署長看法,更認為授產歸順之陳氏等人及其部下等數百名深入蕃地,不僅對撫蕃造成妨害,也將置漢人於險境。不過,有田課長另外提議可在蕃界外授予適當的事業的替代方案。依據他觀察發現,一些原屬於泰雅族領域,在清代時已被漢人開墾,因政權更迭,被泰雅族收復的土地(生蕃奪卻地)(註8),大部分位於溪間狹隘處,無法開墾為水田,但適合開闢成茶園。附近山坡上原本種植的繁茂茶樹,也盡皆荒棄於茅草中。他認為若開放給資本家招募歸順者修整茶園並採摘,則不需深入侵墾蕃地,又可以再興蕃界荒廢的土地,使該地方人民獲得生計。並且,建議在此區域設置蕃產物交換所,使該區泰雅族群享有利益(註9)。

  谷主理對此次聯合實地調查結果,陳報復命書,一方面贊同採取開墾荒廢茶園地的策略,但仍不放棄在蕃界內採伐山林方案。於是,同年5月,臺北縣彙整其調查意見陳報總督府:第一、請准予歸順民採伐山林,第二、招商日本內地有力者開墾北勢溪(新北新店區一帶),讓歸順民獲得工資(註10)。

  總督府內務部表示意見認為,茶園開墾不易著手,而且不能救濟歸順人民燃眉之急,故伐木辦法較為可行,但也附加限制條件:1.限定伐木區;2.對伐木者設定必要的管制,例如發給執照;3.與泰雅族人分配利益,由伐木者支付;4.禁止攜帶防蕃槍械;5.伐木期限暫定為一年;6.違背前項條件或認定對撫蕃有弊害時,即使於期限內,亦應予以禁止(註11)。最終,總督府採用有田課長的意見,由民政局回復臺北縣,對於採伐蕃界林木案,考量撫蕃政策,恐有窒礙之虞,難以照准;至於開墾荒地,認為若有相當資力且有意願的適當業者,可依「臺灣官有森林原野及產物特別處分令」(註12)第一條第二項提出申請後,再行審議(註13)。

  然而,1898年6月廢除撫墾署以來,原本保護蕃地方針轉變為逐漸開放從事樟腦製造及蕃界內開墾事業,隘勇、腦丁以及為開墾進入原住民族領地的漢人隨之增多,造成泰雅族群所在領域的臺北、桃園及新竹等地區族群關係愈趨緊張,致1900至1913年相繼發生大豹社、大嵙崁、李崠山等事件(註14)。

備註:
註1、「蕃地ニ集合シタル匪徒掃攘ニ關スル件大嵙崁撫墾署長〔宮之原藤八〕報告」(1896-12-21),〈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十六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80001。王學新編譯,《日治時期臺北桃園地區原住民史料選編之一:理蕃政策》,南投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2011,頁340-345。
註2、同註1,典藏號00000180001,掃描號:000001800010007.jpg-012.jpg。〈大嵙崁方面的土匪討伐〉,《臺灣日日新報》,1898年10月13日,2版。
註3、「〔生蕃附近ニ於ケル〕山林伐木許可ノ儀文山堡〔弁〕務署主理谷信敬ヨリ出願ニ付屈尺地方實況視察、技師有田正盛復命書」(1897-05-01),〈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追加第九卷官規官職文書土地家屋警察監獄殖產會計〉,《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219009,000002190090101.jpg -102.jpg。王學新編譯,《日治時期臺北桃園地區原住民史料選編之一:理蕃政策》,頁259-270。
註4、同註3,典藏號00000219009,掃描號:000002190090103.jpg-105.jpg。
註5、同註3,典藏號00000219009,掃描號:000002190090100.jpg。
註6、同註3,典藏號00000219009,掃描號:000002190090106.jpg。
註7、同註6。
註8、清末由於隘勇營撤防,沿山地帶的隘防消失,原住民得以收復原屬於他們的土地,日治初期對這些已開墾後荒廢,原住民收復的土地,稱為「生蕃奪卻地」。
註9、同註3,典藏號00000219009,掃描號:000002190090106.jpg-108.jpg。
註10、同註3,典藏號00000219009,掃描號:000002190090109.jpg-117.jpg。
註11、同註3,典藏號00000219009,掃描號:000002190090118.jpg。
註12、「臺灣官有森林原野及產物特別處分令」(1896-10-04),〈明治29年10月臺灣總督府報第16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00016a002。
註13、同註3,典藏號00000219009,掃描號:000002190090119.jpg-120.jpg。
註14、傅琪貽( 藤井志津枝) 著,《大豹社事件》;傅琪貽( 藤井志津枝) 著,《大嵙崁事件》;官大偉作,《李棟山事件》,《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系列叢書》,新北市:原住民族委員會,2020。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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