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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民政局長轉達飛聲報告給臺南縣知事,掃描號:000096810120079。
圖1:民政局長轉達飛聲報告給臺南縣知事,掃描號:000096810120079。

美國人James Wheeler Davidson所見的日治初期臺灣中部樣貌

文 / 鄭文文 / 本館整理組編纂

  James Wheeler Davidson(達飛聲)與其他2名住在臺北城內的外國人,在明治28(1895)年6月5日曾經因為主動協助日軍近衛師團順利進入臺北城而獲得日本帝國勳五等旭日勳章(註1)。之後他曾遊歷臺灣各地甚至遠達紅頭嶼(今蘭嶼)(註2),他曾經把他在1896年8月在臺灣中部的見聞向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長水野遵報告(註3)。從這報告中,我們看到1896年臺灣的地方治理還是呈現事權未統一的狀況,總督府方面還需要借助地方及外國人回報,以掌握各地的真實狀況。

  達飛聲與通譯井原氏一起從臺北搭乘火車到新竹,之後坐轎子旅行於中港(今苗栗竹南)、後壠、苑里、大甲、梧棲、彰化、西港、北斗、雲林、臺中、苗栗等地,最後回到新竹。

  他看到雲林以外(可能是當年6月發生雲林事件,尚未完全平定,就未到雲林旅行)各村落都呈現繁榮的樣子,各地方的農民都很歡喜安心的耕作。就唯獨彰化城的人口顯著的減少,商業也比日本統治前衰退。根據當地官吏表示可能是因為市場從城內移到城外。

  他比較有駐軍的地方如新竹及彰化與其他沒有駐兵的地方,發現沒有軍隊逗留或駐紮的村落都呈現非常繁榮且人民勤勉工作,滿足的生活。以梧棲為例,只有文官2、3名,憲兵3、4名,大都委託一位稱呼「總理」的村民來處理各項業務,雖然還沒有給予村長的名義與實際權力,但是要代表村民回答日本官吏的詢問,擔負著官方與村民雙方的責任,如果有過失,會受到日本官吏的譴責,會自己主動想辦法逮捕匪徒或是向官方報告有疑似不法的情形。

  達飛聲觀察到軍隊進駐某村落往往都只有幾天的時日,當然對於該村落的情況不熟悉,誤將良民當成犯人逮捕這樣的過失比比皆是。還發生真正的犯人自由橫行,誣告良民犯罪這種令人痛心的事。又因為駐軍的轉移無常,經常有駐在地以外有需求不得已而遷移,所以村裡會發生同一事件已經前軍隊審問過,新的軍隊來又再審問,而遭到重複的制裁。

  達飛聲聽一名當地的士紳說,各庄的人民都不清楚自己屬於哪個官廳?經常收到日本官吏布達的各種規則。今天有個士兵來家裡致意,明天又有憲兵來家裡做同樣的事,後天又是警察來家裡,讓當地人感到非常害怕。這些官吏最大的特質就是想要查看屋內有什麼隱藏的秘密而侵入人民的住宅,這也就是中上階級的社會人士紛紛移居去清國的原因。

  達飛聲建議把監督人民的一切事務都交給警察負責,侵入人民住宅只能限於有犯罪嫌疑的情況,就可以除去前述的弊害。如果警察官跟民眾比鄰而居,在其管轄區域內,哪些人是勤勉和平的,哪些人是懶惰不法之輩,都能夠辨別及監視。就算是無法逮捕到犯罪人,也不至於錯捉良民。像美國的制度把市街地劃分,讓警察官及其下屬不間斷地常駐該地。然而現今臺灣沒有派出所,發生日本工人毆打清國人(註4),侵入民宅等事,而警察都駐在警察本署,根本不知有此亂暴情事。即使軍隊有哨兵站崗也無法期望其有什麼保護行動。達飛聲舉他住家附近發生的例子,他看到有個日本人從他家追打一名清國人出來,住家附近就有個哨兵面對這邊眺望,對這樣的狀況也沒有採取什麼行動。所以應該儘速導入警察制度,並採取嚴格的處罰,不准任意脅迫平民,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這些法律,如果有違反,即便是日本人也要處罰。而軍隊必須限制在村落附近的軍營中。

  達飛聲也旁聽了彰化臨時法院的開庭情形,他覺得日本人法官的問案找不到什麼缺點,對於日本人與清國人無差別待遇,毫無造作,謹守司法官的職責,特別推崇濱崎芳雄法官,感到非常敬佩。唯獨開庭中,憲兵無故以暴力把旁聽的其中一人拉出去,這樣的舉動讓原本對法官心悅誠服的旁聽人,傷害了民眾對司法的感情,是讓達飛聲感到很遺憾的。

  另外,在西港(彰化縣大城鄉西港村)有一位達飛聲認識的紳士擔任行政官,達飛聲覺得他是很適任的,這讓他感到很欣喜,雖然他認識的人擔任文官者不多,但是他相信很多行政官都是蠻有才幹的。

  此外,總督府發出一項公告訓令:「除謀反或刑事上犯罪外,不得毆打百姓」,他舉身邊的例子證明社會上確實有執行這項訓令:在他們從臺中出發行走約1小時,同行的工人不再繼續同行了,所以他們就要雇用新的工人。其中有一位陸軍下士聽到達飛聲等人頻頻在講「ストライク(strike)」,誤以為他們要用毆打等手段強行雇用工人,達飛聲他們便向那士兵說明他們沒有要毆打工人的意思。雖然這事有點可笑,但也可以做為該地方不得虐待清國人的證據。

延伸閱讀:

註1:「米國人〔ゼ-ムス、ダブリユ-〕デウイツトソン三名敘勳ノ件」(1896-01-29),〈明治二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一卷皇室及儀典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70016。
註2:「紅頭嶼蕃人ノ狀況ダヒドソン氏報告書」(1897-05-01),〈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十六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4533022。
註3:「米國人ジヱ-ムス、ダブリユ-、デビソン氏報告書」(1896-09-01),〈明治二十九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十八卷官房門外事部〉,《臺灣總督府檔案.舊縣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9681012。
報告書並未寫達飛聲當時的職稱,經查註1檔案中達飛聲的履歷,其在1895年10月擔任日軍隨軍記者,本報告書寫於1896年8月,有可能其當時仍任隨軍記者。
註4:達飛聲以外國人的角度寫此報告,此處的清國人應是統稱當時住在臺灣的清國人,包含本島人與大陸來臺工作的清國人。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鄭文文、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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