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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臺灣總督府與三菱會社簽署的竹林合約,掃描號:000014150290258。
圖1:臺灣總督府與三菱會社簽署的竹林合約,掃描號:000014150290258。

三菱財閥與圖南產業株式會社

文 / 劉仁翔 / 本館整理組編纂

  圖南產業株式會社的前身為日本三菱會社的臺灣事務所,三菱財閥為日人岩崎彌太郎所創辦,於1872年稱三菱合資會社,設有銀行、礦業、造船、庶務等部門(註1),透過良好的政商關係,配合國策發展,資本急速擴充,成為日本四大財閥之一,因總督府希望日本內地的資本家們投入臺灣開發事業,如林業、糖業、工礦等開發,故三菱財閥同樣在殖民地的經營,也獲得臺灣總督府的招攬。

  臺灣位處熱帶、亞熱帶地區,適合竹類生長,其中竹山及鹿谷地區的林相優美,以孟宗竹著名(註2),1908年總督府以開發產業為目的調查竹山、竹崎及古坑一帶的竹林地,其中將最有價值的部分,扣除與地方民眾關係較深的土地,作為緣故者共同保管林,將其餘4,000餘甲查定為總督府的「模範竹林」收為官有(註3)。同時三菱會社亦決定來臺投資製紙事業,並於同年8月向總督府申請投資製紙事業,與總督府簽訂合約書,以租用採伐竹林地,在11月12日訂立正式開發合約書(註4)。總督府與三菱會社簽下的合約書,即是總督府將這批模範竹林的經營權,直接以6,258圓的代價放領給三菱會社,合約當中,第三條說明三菱會社須將該竹林內居民的林業權整理後給予補償金,第七條也要求三菱會社回饋給居民部分一定份量的竹材與竹筍使用,且其勞動來源須以居民為原則,而竹材可供應三菱經營工廠為製紙原料所用。

  然而因總督府、三菱會社與竹農之間,對於原有權利義務及補償金等問題不清,後續處理方式造成竹農不滿,總督府也態度強硬,最終引起兩次農民的陳情事件,以及1912年發生的死傷事件(後稱竹林事件或林杞埔事件,註5)。而竹林事件後,三菱也順勢擴張成為大地主,隨後1932年4月三菱會社臺灣事務所,合併其他事業體後改稱為「圖南產業株式會社」,資本額為60萬圓,職員計74名,本部設於斗六街外,並設有古坑、竹山事業所(澇水坑出張所)及桐油工廠(註6)。除了繼續經營竹林外、也在雲林荷苞山上種植桐花、咖啡、松樹等經濟作物,主要將之生產製造成為加工品,曾引進巴西咖啡豆種苗,約1934年大規模於古坑地區種植咖啡。

  戰後,圖南會社的竹林、土地則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原則,由業務性質相同的農林處林務局接收,列入國有財產,至於林務局將接收之圖南會社劃歸嘉義山林管理所竹山工作站接管,並飭應繳納金入庫,呈農林處備案,訂伐竹每千株繳納租金600圓,開放竹農伐竹(註7)。然而,戰後竹農針對圖南產業株式會社的竹林陳情請願運動依舊持續(註8)。

  之後政府將圖南會社的日產改組,於1951年成立「雲林經濟農場」(本場則位於現今雲林縣環保局),該經濟農場原先瞄準桐油市場,後來著眼咖啡市場(註9)。因戰後古坑咖啡得了咖啡銹病外,不再外銷日本,且臺灣本地喝咖啡文化尚未興起,加上歉收而農民改作其他作物,導致初期咖啡事業荒廢(註10)。直到1958年在農復會與美援挹注下動工興建咖啡工廠,1960年3月開工製品,正式名稱為「雲林縣經濟農場咖啡工廠」(今雲林縣審計室處),可惜1970年便結束營運。當時從德國進口一部號稱遠東最大的咖啡烘焙機,作為雲林特產的咖啡,受新聞爭相報導,咖啡豆亦用荷苞山產的咖啡(註11),送至斗六經水洗、日曬與烘培等加工後,研磨成咖啡粉、密封後成為罐裝商品,品名直接命為「台灣咖啡」(註12),農場仍留下有日式員工宿舍(今斗六圖南咖啡故事館位置)。

  三菱會社留下的資產還有位於斗六林內庄所興建的造紙工廠,曾在1911年6月竣工後生產用紙,但後來紙場因策略錯誤,且造紙質量不佳,期間又受颱風洪水侵襲,未達預期理想,很快地在1914年即停業(註13),其虧損達133萬多圓。三菱製紙所短暫經營即關閉後,三菱會社向總督府申請十年「造林計畫」,在上山植栽有松、杉、相思樹、油桐、柚樹、奎寧等作物,繼續經營土地(註14),造林開墾期間計約7,585甲。然而,停業後的紙廠長期閒置直到戰後才有運用,戰後林內鄉公所曾短暫時借用原臺灣三菱製紙所辦公廳舍辦公,1955年由久大紙廠開始建廠,鄉公所乃搬離,久大紙廠1961年關廠後由寶通紙廠(寶隆紙廠前身)接手,1976年再開工,生產各式文化用紙、道林紙與證券紙,1981年投入再生紙漿,帶動當時地方工業(註15)。然紙廠後於1996年停工,其辦公廳舍,2006年雲林縣政府曾以林內舊庄役場為名,登錄為歷史建築,2009年更名為「原三菱製紙所辦公廳舍」(註16),現與相鄰的寶隆紙廠舊址一同規劃為生態園區。



備註:
註1:許雪姬籌劃,〈三菱合資會社〉,《臺灣歷史辭典》(臺北:文建會,2004年),頁71。
註2:顏添明等,〈竹山地區孟宗竹林竹材之經濟分析〉,《林業研究季刊》,25:1,頁26。
註3:葉榮鐘,《臺灣近代民族運動史》(臺北:學海出版社,1979 年),頁513。總督府為了與有明確業主(民有、官有)的土地區別,土地被查定為官有,相關人必須繳納一定數額的的保管料金,可取得官方證明的「緣故關係」,稱之為「緣故關係地」,相關人為緣故關係人(者)。參見:李文良,〈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的林野支配與所有權 ──以「緣故關係」為中心〉,《臺灣史研究》,5:2 ,1998,頁37、頁51。
註4:「總督ト合資會社三菱製紙所業務擔當社員莊清次郎トノ間ニ模範竹林ノ經營ニ關スル契約書」(1908-10-12),〈明治四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追加第八卷秘書警察地方財務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415029。
註5:何鳳嬌,〈竹林事件的餘續-戰後竹林地的接收與處理〉,《國史館學術集刊》,3,2003,頁163。「斗六郡竹林地民歸還土地案」(1945-12-31),〈地權糾紛〉,《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15700028003,頁17。
註6:圖南產業株式會社事業概況,「林務局電准嘉義山林管理所呈請接管圖南產業株式會社竹山事業所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林業檔案》,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識別號:LW2_06_003_0007。
註7:註5,頁171-173。「林務局電准嘉義山林管理所呈請接管圖南產業株式會社竹山事業所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林業檔案》,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識別號:LW2_06_002_0031。
註8:廖南鸞等,〈竹林事件四十年小史〉,出自:「民政處視察王國鈞等2員竹林事件調查派遣案」(1946-05-09),〈日籍三菱株式會社吞沒山林地索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15520030002。而產權相關爭議,可參見:楊琇如,〈自光復後官方檔案看「竹林事件」衍伸之產權爭議〉,本館電子報,第100期,2012,檢自: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100/1371。檢索日期:2023年9月5日。
註9:「為該縣經濟農場承租放領耕地種植咖啡使用乙案令仰遵照由」(1959-09-04),〈實施耕者有其田法令解釋案〉,《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9-00640-024。
註10:許逢麟,〈古坑咖啡-經濟農場工作報告書〉,雲林縣政府,檢自:https://cafe.culture.tw/home/zh-tw/history/324060。檢索日期:2023年9月3日。
註11:周麗蘭,《古坑.偶然相遇》(雲林:雲林縣政府文化局,2003),頁18-24。
註12:周麗蘭,〈台灣人太愛咖啡 50年前的台灣咖啡曾爆發盜賣疑雲〉,中時新聞網,2020,檢自: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822002799-260405?chdtv。檢索日期:2023年9月3日。
註13:梁華璜,〈竹林事件探討-日本帝國掠奪臺灣林地之一例〉,《成功大學歷史學歷史學報》,5,1978,頁251。
註14:林漢梁,《竹山林業史誌》(南投:頂林林業生產合作社,2000 ),頁139。
註15:王貞富主持,《雲林縣歷史建築林內舊庄役場調查研究修復與再利用計畫》(雲林:雲林縣政府文化局,2008),頁37-38。
註16:文化部,〈歷史建築:原台灣三菱製紙所辦公廳舍〉,檢自:https://nchdb.boch.gov.tw/assets/overview/historicalBuilding/20060620000004。檢索日期:2023年9月3日。2009年3月,雲林縣政府以府文資字第0982400454號公告,更其名為「原台灣三菱製紙所辦公廳舍」,而其辦公廳舍最早應為日治時期臺灣三菱製紙所之辦公廳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鄭文文、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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