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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臺灣事

圖1:彰化廳墓地火葬場及埋火葬取締規則施行細則,掃描號:000011810030026。
圖1:彰化廳墓地火葬場及埋火葬取締規則施行細則,掃描號:000011810030026。

彰化火葬場

文/張家榮/本館編輯組編纂

  人鬼殊途,各有所歸,各安其所,是許多民族信仰的核心;因此,慎終歸遠,喪葬禮儀,也就成了人生中必須處理的要事。然而,選擇何種葬儀,或土葬,或火葬,也受了思想信仰影響。

  過去清國時代,因火葬方便,福建尚有此一風氣,例如曾任臺灣巡撫並駐臺的王凱泰即:「甫下車,為六言韻語,勸其士以立品勵學,勸其民以息訟止鬥;禁火葬(註1)。」然而,臺灣方志中,尚無臺人流行火葬之紀錄,自無專門設置火葬場之必要。

  時至近日,環境丕變,火葬風氣已開,但場地有無,已不是接不接受火葬,或者火葬量需求的單純思維。反而因鄰避效應(NIMBY)(註2),而使得新建火葬場,一再被迫喊停。長期為臺灣大縣的彰化,近年即有不少反對新建火葬場案例;在這些報導中令人不解之處,部分則指出,彰化需要興建「第一座」火葬場。然而,彰化過去即有火葬場,而且也已經不只一處火葬場。

  彰化火葬明確紀錄應自日軍入臺:「當日軍兵士病者皆抬至彰化病院,戰死者用火葬,埋在太高營後山(註3)。」此為日軍戰爭中之便宜事件,並非常態。但日本統治臺灣後,為便利日方遺族,將家屬遺骸攜回國內,即先於臺北創建火葬場(註4)。其後,因應需要發布「火葬場取締ニ關スル通達」對火葬的設置有初步規範(註5),彰化廳也在1906年發布「墓地火葬場及埋火葬取締規則施行細則」(圖1),規範廳內的火葬場設置(註6)。

  彰化一地,開始有火葬場的籌設,則在前述規範制訂的1906年前。1903年彰化設有彰化衛生組合,由公醫日高幸平領導,擬收購市仔尾庄、牛稠庄及下山腳庄交界處(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內)土地來創設火葬場事業(圖2)。然而,業主所開價格過高(圖3),日高幸平只得以2,393名組合員共同名義(圖4),向臺灣總督府申請依據「臺灣土地收用規則」第五條,要求收購這幾塊土地。總督府在4月16日核准此一土地收買(註7)。

  然而,日高幸平在此之前創設幾起公共事業,在土地徵用上,亦引起地方不少爭議,例如1902年,彰化衛生組合擬在彰化西門一帶創設第三座市場,其中有業主即以「土地家屋係承祖先傳來,不能放手」斷然拒絕了衛生組合的收購(註8),日高幸平亦向總督府要求以「臺灣土地收用規則」收購(註9)。1905年日高幸平即因大租權補償公債問題遭到免去公醫職務(註10),連帶彰化真正「第一座」火葬場,也就為之延宕。

  1907年新任的彰化廳長小松吉久,對火葬場設置有較積極的作為, 1908年利用彰化東門外曝布埔公有土地(中山里一帶)規劃興建完成(註11)。1921年9月彰化第一公學校遷移至現中山國小位置(註12),如此,造成了學校與火葬場比鄰而居。因此,彰化街長楊吉臣在1926年5月申請借用公有土地(註13),預備將火葬場由原本曝布埔,移至寶潭山(註14)(華陽里、桃源里一帶)下(圖5);這項新建搬遷工作在1927年3月完成(註15)。

  而隨著火葬場鄰近人口的增加,推測在二戰前,彰化火葬場已作遷移。因此,戰後彰化縣政府民政局長段繼文則稱火葬場位於「第一公墓前」(註16);除此之外,彰化員林(註17)與北斗(註18)亦有設置火葬場紀錄。以今日角度而言,彰化縣這些火葬場的利用率應不能稱為高度使用,1925至1929年間,彰化火葬場每年處理件數約僅在14至25人左右,並且其中除1925年外無本島人外,每年僅1人為本島人,其餘火化者皆為日本人(註19),凸顯當時臺人對火葬的接受度仍不高。

  也因族群習俗不同差異,戰後政權易轉,對葬儀衛生的施政方向改變,並無積極而迫切推動火葬。到了1957年,管理單位稱彰化火葬場「于光復後由我政府當局接收,唯因年久失修,破損不堪,故嗣後迄未使用」(註20),才於該年11月完成火葬場的整修(註21),因此戰後歷經了10餘年,此一火葬場才又重新提供民眾使用。

  然而,隨著人口增加,法規易變,加上民意高漲,雖然社會環境火葬的需求增加,但位於人口稠密地區的彰化各火葬場,也不得不走入歷史。所幸本館仍保有彰化火葬場相關檔案,在銷燬的記憶中留下見證。

註釋:
註1:俞樾,〈贈太子少保諡文勤福建巡撫王公神道碑〉,收入: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續碑傳選》(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頁120。
註2:鄰避效應指政府基於公共利益不得不設置某些公共設施時,該設施可能會對附近居民產生潛在的負面影響或風險,使得地方居民抗拒此公共設施之興建。
註3:吳德功,〈讓臺記〉,收入:羅敦曧、俞明震、吳德功,《割臺三記》(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年),頁66。
註4:〈臺北死者の數〉,《臺灣新報》,1896年10月1日,版3。
註5:「火葬場取締ニ關スル通達」(1897年2月26日),〈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十四卷衛生〉,《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34030。
註6:「彰化廳廳令第五號墓地火葬場及埋火葬取締規則施行細則」(1906年3月31日),〈明治三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二十七卷地方〉,《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181003X002。
註7:「土地收用」(1903年4月16日),〈明治36年4月臺灣總督府報第1325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1325a010。
註8:〈土地收用〉,《臺灣日日新報》,1902年10月8日,版3。
註9:「土地收用」(1902年12月26日),〈明治35年12月臺灣總督府報第1276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1276a020。
註10:「臺灣公醫日高幸平臺灣公醫免職ノ件」(1905年4月8日),〈明治三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進退第七卷秘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123008。
註11:〈彰化通信/設火葬場〉,《臺灣日日新報》,1908年7月15日,版4。
註12:臺中州教育會,《臺中州教育年鑑》(臺中:臺中州教育會,1932年),頁146。
註13:「官有地無料貸下許可ノ件(彰化街)」(1926年1月1日),〈昭和元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四卷地方〉,《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7336007。
註14:〈彰化/火葬場移轉〉,《臺灣日日新報》,1926年7月5日,版4。
註15:彰化街役場,《彰化街要覽》(彰化:彰化街役場,1930年),頁41。
註16:彰化縣議會秘書室,《第四屆第二次大會暨第三次臨時會》(彰化:彰化縣議會,1958年),頁56。
註17:員林街役場,《員林街勢要覽》(員林:員林街役場,1937年),頁25。
註18:彰化縣議會秘書室,《第八屆第六次大會暨第十一、十二次臨時會》(彰化:彰化縣議會,1975年),頁126。
註19:彰化街役場,《彰化街要覽》(彰化:彰化街役場,1930年),頁42。
註20:〈死人福音,彰市火葬塲,將興工修建〉,《臺灣民聲日報》,1958年1月17日,版3。
註21:〈彰化火葬場修好了,死人焚身有所〉,《臺灣民聲日報》,1958年1月17日,版3。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鄭文文、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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