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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殖產部長對各撫墾署發出的通知,掃描號:000000580460170。
圖1:殖產部長對各撫墾署發出的通知,掃描號:000000580460170。

日治時期「理蕃人員」的「蕃語學習」

文 / 陳隼東 / 本館整理組編纂

  日本內閣於明治29(1896)年三月發布「臺灣總督府撫墾署官制」,由撫墾署執掌有關原住民撫育、授產、取締(管理)、開墾,以及有關山林、樟腦製造等事項以來,逐漸在治理區域上,劃分成普通與特別兩種行政區域(註1)。特別行政區域指的就是高山原住民各族的居住及活動空間,即「蕃地」。明治31(1898)年6月廢止撫墾署,改設辦務署第三課,管轄原住民族事務,明治36(1903)年4月,將「蕃地蕃人相關事項」全部移至警察本署(註2)。自此,「理蕃政策」皆由警察系統掌管,警察負責特別行政區域內(蕃地)所有的原住民族事務。

  在「警察一體」的管理方式下,警察掌管原住民族部落事務,包括治安、衛生、授產、銃器(槍械)、物品交換及各類調查等,甚至必須擔任教師角色從事原住民族教育工作。因此,不論在政令宣達、「理蕃」各項工作的執行,或是教學現場,警察如果無法掌握原住民族的語言,就意味著可能無法迅速掌握「蕃情」。基於此,對於原住民族語言的了解與嫻熟,甚至成為一位熟悉原住民族事務的「蕃通」,是部落內日本警察的重要任務(註3)。

  日治初期以來,雖然延續清治設置漢人通事作為與原住民族溝通的窗口,但也意識到,正因為原住民族群及區域的特殊性,唯有親自掌控及瞭解原住民族才是治理之道,而設置撫墾署,使署員研究學習原住民族語,其目的就是希望不透過通事,能與原住民族直接溝通(註4)。另一方面,總督府的官員也體認到,荷蘭與西班牙時期的宣教士,充分學習並熟悉原住民族語言,將基督教教義以原住民族語言呈現,達成教化的成果,足以說明熟悉各原住民族語,運用在治理原住民族的事務上,可達事半功倍的效果(註5)。因此,早在撫墾署時期,就將選拔培養撫墾署員,透過研究學習原住民族語,以代替漢人通事,達到全面掌握部落動態的治理原則列為當務之急,並要求各撫墾署列舉所選拔之署員姓名呈報殖產部(註6)。

  為鼓勵特殊行政區內的警察,對於特別通曉原住民族語言,經當局的審查後被任命為兼任口譯者,可領有津貼(註7)。也要求在各區撫墾署例行的業績報告上,必須有「研究蕃語的方法」與「研究蕃語的成果」等事項,以顯現研究原住民族語言的成果(註8)。

  第一線實際接觸原住民事務的「理蕃」官員,為排除治理上的障礙,避免居住於「蕃社」內的通事,藉機蠱惑、欺騙、以及煽動原住民族,積極響應研究調查並學習原住民族語言,希望獲得原住民族的信賴以利於工作推行。例如林圯埔撫墾署長齋藤音作,就鼓勵原住民族地區派出所所員,從事原住民族語的研究,以及對各原住民族群及其社會風俗習慣的詳細調查,供為撫育工作上的參考(註9)。

  嘉義辦務署曾依據林圯埔撫墾署有關原住民族撫育之施設方針,制定「蕃人撫育方針之細目」,其中關於原住民族語研究的事項,規定辦務署職員,特別是跟「撫蕃」及山林樟腦開發有直接關係的人員,需要儘速研究精通原住民族語。研究的方針規定如下(註10):
一、時常派署員至各部落調查民情及其他要務,並研究原住民族語。
二、編纂日語、土語(漢語)及原住民族語對照表,以便署員背誦練習。
三、原住民前來撫墾署或派出所時,署員應儘量使用原住民族語與他們會話。
四、儘量招致有名望之原住民前來撫墾署予以教化,並向此人研習族語。

  因為原住民族語與日語及漢語完全不同,相關研究或可供參考資料很少,為了讓原住民族語言的學習有固定的標準與程序,臺灣總督府於明治 30 (1897)年5 月制定「蕃語編纂方針」,要求各撫墾署署員負責進行調查(註11)。規定的調查項目包括:1.基本詞彙的收集,從數詞、身體部位名稱、親屬等為優先,容易混入外來語的詞彙(裝飾品、房屋、家具等)則是日後再調查。2.必須區分「單音」(Vowel:母音)與「發聲」(Consonant:子音)以及數詞。3.注意「半韻」(Semi-vowel:半母音)。4.區分濁音和半濁音。5.記錄促音、拗音、鼻音。6.分類名詞、代名詞、形容詞、動詞,其他歸類於助詞。7.必須記錄在語法上的新發現。8.發音盡量用羅馬字,有不得已的情形使用特殊片假名,若沒有指定特殊片假名就創造特殊片假名(註12)。

  制定「蕃語編纂方針」後,在明治及大正年間陸續完成了「蕃語集」,作為警察學習原住民語使用的教科書,這些原住民語言的研究成果包括:《蕃語集四社生蕃部》(拉阿魯阿語)、《太湖番語集》(泰雅語)、《施武郡(セブクン)蕃語》(布農語)、《黥蕃語集》」(泰雅語)、《泰雅(タイヤル)族北勢蕃語集》(泰雅語)、《排灣(パイワン)蕃語集》(排灣語)、《阿美(アミ)蕃語集》(阿美語)及《太魯閣蕃語集抄本》(太魯閣語)等(註13)。 但「蕃語集」並沒有出版所有的原住民族群語言,而是集中於特定的語言,如泰雅族、太魯閣族、賽德克族、布農族、排灣族等人數較多者。使用人口較少或沒有威脅性的原住民族群的語言並無出版(註14)。

  大正2(1913)年公布〈臨時蕃語講習所規程〉,將學習言原住民族語的訓練規定更為制度化(註15)。總得而言,日治時期對於從事原住民族事務的官員,相當積極地要求具備原住民族語言的能力,能夠與原住民族之間無障礙的溝通與理解,以便充分掌握「蕃情」,促成「蕃地」的穩定,成為治理原住民族的重要策略。

備註:
註1:「臺灣總督府撫墾署官制」(1896-01-01),〈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二卷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02010。
註2: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理蕃誌稿第一篇》,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1918,頁294。
註3:張耀宗,〈日治時期蕃童教育所的教師角色分析〉,《彰化師大教育學報》14期,2008.12,頁2-3。
註4:同註3,頁3。
註5:同註3,頁4。
註6:「撫墾署長心得要項通知ノ件」(1896-06-10),〈明治二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四卷之一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58046。
註7:「土語通譯兼掌者銓衡規程訓令第一○六號」(1898-05-14),〈明治三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四卷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242011。
註8:「明治三十年七月中蕃薯寮撫墾署事務報告」(1897-09-03),〈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十九卷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64024。
註9:「林圯埔撫墾署長〔齊藤音作〕講話蕃情及施設方針」(1897-07-13),〈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十六卷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80003。
註10:「蕃人撫育方針ノ細目(元臺南縣)」(1898-10-01),〈明治三十一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一六五卷內務門殖產部〉,《臺灣總督府檔案.舊縣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9808024。
註11:石丸雅邦,〈臺灣日本時代理蕃警察所使用之蕃語教材研究-以1930 年代被出版的「理蕃警察蕃語集」為例〉,《臺灣語文研究》,2011,第6卷第1期 ,頁118。
註12:「生蕃語集編纂ノ件」(1897-05-11),〈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追加第九卷官規官職文書土地家屋警察監獄殖產會計〉,《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219011。
註13:同註3,頁4。註11,頁120。
註14:同註11,頁149。
註15:「臨時蕃語講習所規程」(1913-03-06),〈大正2年3月臺灣總督府報第164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20164a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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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鄭文文、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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