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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 鳳山支廳長奏請聘用梅威令醫師為顧問。掃描號:000097110210214。
圖1: 鳳山支廳長奏請聘用梅威令醫師為顧問。掃描號:000097110210214。

臺灣總督府聘用梅威令(William Wykeham Myers)為顧問

文 / 鄭文文 / 本館整理組編纂

  在領有臺灣的最初幾年,臺灣總督府可說是疲於奔命,因為各地民眾反抗事件層出不窮,即使設置官廳,但交通不便加上語言與文化上的隔閡,臺灣總督府在治理上顯得力有未逮。

  1896(明治29)年7月24日臺南縣鳳山支廳長柴原龜二以密件寫給民政局長水野遵敘述有關擬請臺灣總督府聘用梅威令醫師為總督府顧問的過程(註1)。理由是當時日本統治臺灣才第二年,在南部特別需要像梅威令這樣的人才,因為他從1869年就受聘為英國在中國海關的醫師,在山東芝罘(今煙臺)、浙江溫州都擔任海關醫師,直到1879年7月調任到臺灣打狗港(今高雄市旗津港),並在1880在打狗旗後(今高雄市旗津區旗後山)興建了大衛紀念醫院。擔任醫師的期間,與臺灣的病患不管是原住民族或是當地的漢人,有密切的接觸,熟悉當地的環境民情,之後在日本來臺灣的初期,與南部抗日黑旗軍領袖劉永福等人也都熟識,曾經一度將大衛醫院借給黑旗軍作為野戰醫院,後來在日本軍隊南下打狗的時候,他也主動勸退劉永福,並且協助日本軍隊進入打狗,提供日本的軍隊醫療服務等,他在1896年還獲總督府提報得到日本帝國政府頒授旭日章五等勳(註2)。當時還有很多抗日事件,所以總督府也認為如果能夠有梅醫師這樣熟悉當地民情的人可以協助跟民眾溝通是非常有幫助的。

  1895年後日本接收打狗港,英國人退出臺灣的海關,所以梅醫師在臺灣不再擔任海關的醫師。他很願意接受臺灣總督府聘任,繼續為臺灣的人民服務。梅醫師提出的要求是每年年薪6,000日圓,並且保證聘僱五年,如果在這五年中間,有解雇的情形,就要給予類似補償金,比如說聘用一年以後解雇,要給予一次性津貼24,000日圓,雇用兩年以後解雇,要給與18,000日圓等。

  民政局長水野遵後來回覆鳳山支廳長的公文寫道,有關年薪6,000日圓費用金額的問題,日本政府同意。但在1896年10月總督已經由桂太郎換成乃木希典,理論上新任的總督並不受前任總督口頭承諾的拘束。又聘任梅醫師為總督府顧問,必須經過日本國會的同意,不是總督自己就能夠決定的。一次簽訂五年正式的契約違反了日本憲法第628條,只能夠簽訂一年的契約,是會計上不得已的做法,但是會以公文承諾到明年的三月底會計年度結束以前就再續約,希望梅醫師能夠理解。

  最後確定與梅醫師訂定第一次契約到1897年3月31日,之後4月1日再續約一年,契約有英文版,日文版各一份,雙方簽名,月薪500日圓,日本帝國議會同意以預算外的國庫經費去負擔這筆費用。總督府在1896年8月特別派遣總督的御用船到鳳山迎接梅醫師搭船到總督府簽約,並且聯絡總督府通信部以及在基隆的兵站司令部給予協助,讓梅醫師在基隆上岸以後可以很順利地到達總督府。總督府也依約在1897年4月1日再與梅醫師續約一年(註3)。

  梅醫師在當顧問的期間所提出的建言範圍很廣泛,涉及到政治與行政總體之組織,例如他主張對臺灣人採取安撫的政策,在縣以下的地方納入「仕紳」與「宗族」(註4),另外他也對當時臺灣男子蓄辮髮的管理與阿片制度提出看法(註5)。

  1898年後藤新平上任總督府民政長官,梅醫師提出很多建議並沒有得到採用,後藤新平知道梅醫師曾經受到前幾任總督非常大的禮遇,所以對於梅醫師每一次到總督府來,他都親自接待,但是很容易就進入打瞌睡的狀態。梅醫師感到很生氣,轉而向總督兒玉源太郎報告,總督回覆還是請他直接跟後藤長官報告,經過很多次碰軟釘子,覺悟到自己不受重視,自己提出辭職,後藤新平立刻給予相當的禮遇之後解僱他(註6)。梅醫師約在1900年離開臺灣到中國上海,在1901年4月接任了福州的海關醫師職務,一直到1920年病逝(註7)。

註1:「マイヤ-ス雇入ノ件」(1896-08-01),〈明治二十九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五十一卷官房門外事部〉,《臺灣總督府檔案.舊縣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9711021。
註2:「米國人〔ゼ-ムス、ダブリユ-〕デウイツトソン三名敘勳ノ件」(1896-01-29),〈明治二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一卷皇室及儀典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70016。
註3: 「打狗港在留英國人マヰヤ-ス氏ヲ本府顧問トシテ雇月俸五百円」(1897-04-13),〈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進退第六卷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97035。
「マイヤス繼續雇聘契約ニ關スル件」(1897-04-01),〈明治三十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六十四卷官房門外事部〉,《臺灣總督府檔案.舊縣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9724004。
註4:「マイヤ-ス氏記草ニ係ル清國人民自治制ノ適用ニ關スル覺書」(1898-03-30),〈明治三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九卷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268017。
註5:「〔辮髮蓄否ニ關スル「マイヤ-ス」意見〕」(1897-01-01),〈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七卷文書外交〉,《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4521011。
「宣教師ハ-クレ-氏ヨリ阿片制度ニ關スル意見書ニ關スル件、意見書送付ニ付謝辭、右意見書臺灣事務局長ヘ送付、ハ-クレ-氏謝辭ニ對スル返翰、意見書ニ關シマイヤ-ス氏ノ批評」(1897-01-01),〈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十卷衛生〉,《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4524004。
註6: 鶴見祐輔,《後藤新平》第二卷,1990,東京,頁68~71。
註7: 蘇精,〈梅威令與臺灣最早的西醫教育〉,《西醫來華十記》,2019,臺北,頁223~253。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鄭文文、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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