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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903年,「臺灣地方稅規則施行規則」,規定地方州廳對家中自製釀酒達的酒甑(蒸餾設備)課徵「酒甑稅」,每年稅五圓。掃描號:0071011283a019。
圖1:1903年,「臺灣地方稅規則施行規則」,規定地方州廳對家中自製釀酒達的酒甑(蒸餾設備)課徵「酒甑稅」,每年稅五圓。掃描號:0071011283a019。

1922年臺灣酒專賣令與業者反應

文 / 劉仁翔 / 本館整理組編纂

  日本統治臺灣,陸續針對重要民生物資實施專賣制度,諸如鴉片(1897)、食鹽(1899)、樟腦(1899)、菸(1905)、酒(1922)等(註1),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於1901年設專賣局統籌專賣業務。然而,不若鴉片、樟腦及食鹽,在日治初期就已納入專賣,酒類則是大正年間才納入專賣,總督府在臺實施的酒專賣,不僅未見於朝鮮,日本內地也未曾實施。酒專賣制度獨特,對當時臺灣財政的歲入也做出不少貢獻(註2),整體來說,酒專賣後,歷年酒專賣收益占整體專賣利益比重少則 20%(1923),多則超過 40%(1936)(註3),占總督府全年歲入也有10%左右。若再加上菸,平均佔整體專賣事業7成以上,可謂菸酒兩項專賣是總督府中後期專賣事業主要稅收來源(註4)。

  早在清領時期,臺灣人飲酒自釀風氣已久,雖有製酒廠商,但多半環境簡陋、技術不佳,早期有「酒沽仔」、或屬規模較大的「酒廍」之名稱,乃利用糖廍的原料製成,可謂就近取材,為製糖附屬品,其所釀製酒類沿襲中國大陸傳統技術如紹興酒、高粱酒、老紅酒等,或利用臺灣盛產的稻米、地瓜、蔗糖,釀造酒類如米酒、糯米酒、蕃薯酒、蜜糖酒等,但仍稱不上真正的行業(註5)。進入日治時期酒業才有重大改變,從酒的管理制度來看,未納入專賣之前,總督府採取課稅方式,依1903年,總督府頒布「臺灣地方稅規則施行規則」,規定地方州廳對家中自製釀酒的酒甑(蒸餾設備)課徵「酒甑稅」,每個年稅5圓(註6)。為拓展新財源,後又在1907年開徵「酒造稅」,以律令第6號頒布「臺灣酒造稅規則」(註7)。民間業者在統治當局軟硬兼施的勸誘下,逐漸將原有酒廠整併或擴大,同時在臺日人也投資開設新的酒工廠,如1907年屬三井集團的臺灣製糖株式會社橋仔頭酒精工廠成立,開始使用新式糖蜜製作酒精。總督府此舉課稅,除了增加每年數百萬圓的財政收入,也連帶影響臺灣酒事業的轉型與進步(註8)。當時的工廠,如芳釀株式會社(註9)、高砂麥酒株式會社、樹林製酒公司、宜蘭製酒公司等,均為當時頗具規模與生產能力廠商,酒風味獨特。從酒造稅到酒專賣為止,臺灣原有2,000千多家的私人酒廠減少為200多家,製酒可謂從原本農業副業轉型成具資本與現代化產業。

  在1914年由賀來佐賀太郎擔任專賣局長時,就感於財政困難,需拓展其他專賣財源,當時就已評估且推動將酒納入專賣,但在總督府內部預算提出時,受到財務局的反對而停擺,直到1919年10月,臺灣首任文官總督田健治郎上任,面臨一次大戰後經濟低迷,財政困窘,1921年底拔擢時任專賣局長賀來佐賀太郎升任總務長官,並支持酒專賣提案。經說服財務局,並得到內閣總理支持後,準備10月出席帝國議會提案。

  酒專賣要提案之消息不脛而走,各種揣測眾說紛紜,民間業者無不人心惶恐,不久媒體見報(註10),並有諸多討論。業者認為此舉將是酒業存亡,並批評該制度之影響,將造成野心家事先奪取,暗中分配賣捌人(批發商)資格利益等(註11)。一向無組織的製酒業者趕緊在1921年12月28日即快速召開「全島酒造業者大會」討論對策(註12),大會出席有80餘名,多為紅酒業者,由臺灣酒造研究會宮崎不倒先生講述專賣理由,從增加歲入、提升釀酒品質統一改良、生產成本降低,進而討論有關存亡的重要議題,然而不明法令內容,反對者眾,後來選出黃純青(樹林紅酒株式會社長)等13人代表造訪專賣局長及財務局長(註13),針對實施內容、期程及補償方案等提出陳情,另外也有來自臺北、臺中及臺南各州的業者代表前來(註14)。此外,連進口酒的業者同感晴天霹靂,由臺北日用商組合聯合同業,包含三大業者辰馬商會、近藤會社及宅合名會社這些知名的日本內地酒商(註15),向總督府說明對酒商影響,希望政府將來給予適當補償金外,也希望因專賣後酒日用商多年的寄售金要回收,要給予回收帳款的保護(註16)。

  雖有相關陳情,反對輿論沓至,也有有力人士為酒商利益奔走,但在總督府高喊愛國主義與1920年開始經濟不景氣,財政短缺現實因素下,最終在1922年由日本眾議院通過,在貴族院僅以多一票驚險過關,至此酒專賣案塵埃落定(註17)。同年5月5日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酒專賣令」,7月1日實施,規定酒類製造由官方經營,島內自給自足為原則,嚴禁民間釀造,販賣上只允許政府指定的賣捌人、小賣人(零售商)販賣(註18)。但初期此令不包含啤酒與酒精,啤酒(麥酒)乃1933年才納入專賣,但由民間製造官方販售,而1938年無水酒精也納入專賣。

  當時啤酒被排除專賣,亦引起譁然,被批評維護在臺業者利益(註19)。主因當時啤酒以從日本內地進口為大宗,而島內唯一的啤酒製造業「高砂麥酒株式會社」,於1920年由日本酒業合資所成立,當時總督府認為臺灣啤酒銷售量不大,啤酒專賣不符合經濟效益,故仍准許民營(註20),另因該會社著眼拓展輸出中國南方及南洋市場,總督府給予免徵酒造稅,藉此壯大資本與技術。直到1933年才因啤酒市場競爭,分配不均等因素,且專賣局無法籌劃高砂麥酒公司的徵收計畫,而於7月實施啤酒專賣(註21)。實施後,民間陳情甚多(註22),但專賣局仍採簽約委託該會社生產啤酒,由專賣局統一銷售。也因此,一直到戰後,該會社仍是島內唯一一家啤酒製造廠,該會社戰後由國民政府接收,更名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第二啤酒廠(即建國啤酒廠),原來生產的「高砂啤酒」(タカサゴビール)酒標也在 1946 年改名為「臺灣啤酒」,該廠於2000年被指定為市定古蹟。

  酒實行專賣後,原先既有的製酒工廠遭到徵收或租用,專賣局除了自行釀製一般酒類,也自日本內地輸入清酒與麥酒,或自中國各省進口傳統酒,以及歐美等洋酒,專賣局一些較有特色酒類則輸出至日本及海外,並前往南洋開設工廠。但到二戰期間,物資缺乏,開始管制酒類消費,1944年起專賣局等製酒工廠遭受盟軍的轟炸,無法正常生產,有錢也買不到酒(註23),直到戰後,1945年臺灣省專賣局成立,仍先維持日本原有專賣事業。臺灣菸酒專賣一直延續到2002年,因臺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為因應自由貿易開放市場,菸酒公賣局在同年改制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專賣制度結束。

備註:
註1:鍾淑敏,〈專賣事業〉,臺灣歷史辭典,檢自: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751。
註2:文明基,〈臺灣.朝鮮總督府專賣政策比較〉,《中央大學人文學報》,63,2007,頁67。1922年臺灣酒類專賣實施以來,其收入在歷年整體專賣收入中所占比重少則 20%,多則超過 40%。參考范雅慧,〈日治時期臺灣酒專賣事業〉,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未刊碩士論文,2000。
註3: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6年,頁1002-1003。顏義芳,〈臺灣酒專賣令施行脈絡行程之探討〉,收錄在《第六屆臺灣總督府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0年,頁76。
註4:范雅鈞,〈日治時期 臺灣專賣制度的推行與影響〉,《臺灣學通訊》,45,2010,頁3。
註5:姚村雄,《釀造時代:1895-1970臺灣酒類標貼設計》,臺北:遠足文化,2004,頁13。
註6:「臺灣地方稅規則施行規則」(1903-01-23),〈明治36年1月臺灣總督府報第1283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1283a001。
註7:「臺灣酒造稅規則」(1907-08-31),〈臺灣總督府府報第2266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2266a001
註8:范雅鈞,《臺灣酒的故事》,臺北,貓頭鷹出版社,2002,頁11。
註9:1922年專賣局租用,1929收購並更名為「臺北工場」主要業務:全臺唯一擁有冷卻設備的清酒製造廠販賣酒類:釀造酒、蒸餾酒、再製酒、「胡蝶蘭」清酒。參考:中央研究院數位文化中心。開放博物館「醉初的起點」網址:https://plaza.openmuseum.tw/muse/exhibition/6923d4ef73e899e109d67cd97d908208
註10:〈本島の酒專賣に就て 未だ確たる事は判らぬ〉,《臺南新報》。1921年12月16日,2版。
註11:〈酒專賣之影響〉,《臺南新報》。1921年12月24日,5版。
註12:〈全島酒造業者大會を開き酒專賣に對する善後策 結局有耶無耶に散會/內容は〉,《臺灣日日新報》。1921年12月29日,5版。
註13:「酒專賣ニ關シ內容證明ニ受ケ度全島酒造業者代表十三名出局應答ノ大要總督ヘ報告」(1922-01-06),〈大正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公文類纂酒永久保存第十二冊〉,《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100320001。
註14:杉本良,〈酒造業者の陳情〉,《專賣制度前の臺灣の酒》,東京市:出版者不詳,1932,頁648-665。
註15:陳芷盈,《臺灣酒類產銷之研究(1922-1987)》,國立政治大學未出版之博士論文,2012,頁34。
註16:「同上臺北日用雜貨商」,〈大正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公文類纂酒永久保存酒專賣ニ付陳情〉,《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102537002。
註17:同註8,頁55。
註18:葉彥邦,〈終戰初期臺灣煙酒專賣事業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未出版之博士論文,2006,頁35。
註19:由於當時啤酒與酒精由民間釀造,附屬製糖業的酒精工廠得獲得利益,再由總督府全部收購配銷,但這些經營者往往為日本人。參考:顏義芳,〈臺灣酒專賣令施行脈絡行程之探討〉,收錄在《第六屆臺灣總督府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0,頁63。矢內原忠雄,《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2004, 頁63。
註20:台湾総督府専売局,〈麥酒を專賣制度より除外せる理由〉,《台灣酒專賣史.上》,臺北:台湾総督府専売局,1941,頁329。
註21:岩村益典,〈1933年以前酒類專賣與啤酒〉,《臺北文獻 (直字)》,177,2011,頁235。同姚村雄,頁17。
註22:〈乘麥酒專賣酒類賣捌人出願甚多 利權者於暗中策動當局須取嚴正態度〉,《臺灣新民報》。1933年6月6日,7版。
註23:同註8,頁13。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鄭文文、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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