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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臺灣事

圖1:〈國民政府任免官員姓名冊(十四)〉,《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032000-00030-001,頁1。
圖1:〈國民政府任免官員姓名冊(十四)〉,《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032000-00030-001,頁1。

〈淺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薪俸排行〉一文補遺

文 /張家榮 / 本館編輯組編纂

  本館電子報240期刊出〈淺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薪俸排行〉一文,該文先收錄於本館出版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職員輯錄(二)》(註1),作為該書4篇導論之一,後改寫為電子報發表。筆者非該書編者,對長官公署了解甚少,僅提供淺見,補充數處。

一、3位800元薪俸待遇者

  電子文指出「各項統計資料都呈現公署時期還有第三位『特任待遇』的人員」,其下並引注《臺灣省統計要覽: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一書,而在其原文中則稱:「統計要覽列出的 800 元等級特任官,總共有 3 個。」(按:此處之統計要覽即指《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三期: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註2),與電子文雖有「第三期」3字差異,但應是相同之書)。

  因此,此兩文皆針對3 個800元等級待遇公務員進行討論,不同之處在於在於原文用「特任官」,電子文則改為「特任待遇」,然而,依照《臺灣省統計要覽: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所敘,正確的用語應是1位特任官,2位特任待遇。

二、陳儀的特任官「資格」

  在電子文中謂:「第一位是行政長官陳儀。陳儀1941年當到行政院秘書長,屬於特任官」此呼應原文所謂:「陳儀在 1941 年底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取得特任文官資格,以特任官敘薪沒有問題。」(註3)然而必須說明,明文並沒有所謂特任文官資格。

  依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臺灣省暫設行政長官公署,隸屬於行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註4)該法並未說明行長長官為特任官,但該法頒訂後,1945年8月29日,即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註5)。亦即陳儀之前是否曾擔任過行政院秘書長,雖可作為陳儀擔任其他官職取得特任待遇與否的條件,但卻不是陳儀在臺期間為特任官的要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即是受中央特任,為特任官。

三、「各項統計資料」

  上述《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三期: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記錄了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有1位特任官,2位特任待遇。是否代表整個長官公署短短一年多的時間的整體狀況呢?電子文謂:「另在各項統計資料都呈現公署時期還有第三位『特任待遇』的人員」,除《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三期: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一書,筆者在此盡己可能,補充「各項統計資料」中關於800元薪俸如下:

(一)1946年5月的統計資料

  此時筆者僅見《臺灣省行政工作概覽》(註6),在該「十一人事3.官等」統計表中,該統計表僅有「簡任」、「薦任」、「聘任」、「委任」、「雇用」等欄位,並無「特任」欄位,亦無「特任待遇」、「簡任待遇」及「薦任待遇」等欄,而在該表附註又「簡任」、「薦任」欄均包括簡任待遇或薦任待遇之人數。

(二)1946年8月的統計資料

  此時筆者亦僅見《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一期:接收一年來施政情形專號》,在該專號中之「(1)全省現職人員概況」中之「甲、官等」特任官1位,特任待遇1位,但「庚、薪俸」3位薪俸為800元者(註7)。

(三)1946年10月的統計資料

  此時統計資料有3份:《臺灣一年來之人事行政》記錄了特任官1人,為外省人,但無特任待遇之欄位與紀錄(註8)。

  《臺灣省人事行政彙報》「(8)臺灣省現任公務人員概況」中之「甲官等」,顯示只有特任官1位,並無特任待遇欄位。然而,在「庚、薪俸」中,卻有3位薪俸為800元者,其中2位在「本署各處會室局所及其附屬機關」,1位在「各省立學院學校」(註9)。

  《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二期》「(19)全省現任公務人員」之「甲官等比較」特任官1人,為外省人,無特任待遇者,在「庚、薪俸比較」中,卻有3位薪俸為800元者,其中2位在「本署各處會室局所及其附屬機關」,1位在「各省立學院學校」(註10)。

(四)1946年12月的統計資料

  此時筆者所見兩份統計資料:第1份為《臺灣省行政紀要》亦是特任官1位,特任待遇2位,皆為外省人(註11)。

  第2份即前述《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三期: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記錄了特任官1位,特任待遇2位,皆為外省人,而此3人全在「本署各處會室局所及其附屬機關」中(註12)。

(五)從各項統計資料的判斷

  從上述資料,1946年5月的統計顯然是值得商榷的,至少公署長官即為特任官,不可能完全沒有特任官或特任待遇者。也因此,前面推論1位特任官,2位特任待遇至少在1946年8月以後是主要的紀錄,但仍有少數記錄不同。何以該年8月以後才出現「特任待遇」統計,參考原兩文所引敘特任官等級徐道鄰,於1946年7月後核定特任待遇薪額,由此,似乎也有較合理解釋。

  但各式統計資料,不同時間,仍有不同之處,例如在「本署各處會室局所及其附屬機關」與在「各省立學院學校」的分布,1946年10月與1946年12月即不相同,這是其中的1位特任待遇者職務調動?或者是不同人員的辭職與入職?或者是統計資料的錯誤?甚至由無可能第4位?第5位?都有待更多證據釐清。

四、「第3位」特任待遇者?

  上述「1位特任官」,自是陳儀,無庸置疑;2位「特任待遇」,是非特任官,但待遇是800元的特任待遇,這兩位到底是誰,原兩文亦關注於此,但徐道鄰外,另一位不知為誰?在原文中推測可能是葛敬恩;在電子文中,已不作此臆測。

  葛氏如為特任待遇,只有兩種可能,一是秘書長職務為特任官,另一則是葛氏曾為特任官;就現有資料來看,秘書長並非特任官,而葛氏亦未曾擔任過特任官職務,故取得「特任待遇」資格,機率極低(註13)。

  在電子文中,亦指出另一可能:「只能猜測是資源委員會請的外國顧問,或是被陳儀邀來擔任顧問職務的退休高階人士」。

  此處推測的第1點,資源委員會隸屬中央,當時並非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所轄,因此,資源委員會所聘僱問是否給予800元待遇,應與長官公署無涉,亦不需納入長官公署人事統計中,除非有證據顯示資源委員會委員聘僱來臺的專家是由長官公署給薪。另外,長官公署除日籍技術人員外,聘用外國顧問甚少,在前揭幾份統計資料中,皆未見非日籍外國人。然而長官公署仍有外籍顧問聘用案例,為1946年底長官公署交通處轄下航運公司聘用前美軍註華少校霍爾,在該案例中,待遇部分採用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臺灣分署聘用外籍顧問辦法,分等給予美金待遇(註14)。是否有外國顧問以接受長官公署公務員敘薪方式擔任,不無疑義。

  第2點:「被陳儀邀來擔任顧問職務的退休高階人士」,並非不可能,不過無論如何,筆者認為,要獲得特任官待遇先決條件,應是現任或曾任特任官者,不論是否退休或擔任顧問皆非要件。

五、由俸額到俸點

  最後電子文開頭即揭露:「現行的公務人員俸給是從最高的800俸點到最基礎的160俸點之間,共有46等級,每級領多少都算得出來。此制度在1925年,汪精衛當國民政府主席時就實施了」應亦算正確論述,然而,汪精衛南方政府所實施俸給制,事實上仍賡續北方政府制度,甚至可上溯更早皇朝時期制度。

  1925的俸給制度以銀為本位,每個職等,本是給予固定薪額,並以毫洋銀元計算(註15)。然而,不論何種本位,因戰爭、動亂或其他原因,仍有俸額漸與社會狀況脫節,而至有加發生活津貼、生活費等現象(註16),甚至停發本俸,只發「維持生活費」情事產生(註17)。這也造成了後來臺灣一般公務員薪俸制度會由「俸額」制改為「俸點」制,讓行政機關薪額調整更加靈活。1953年修正「俸給法」,仍以銀元為本位(註18),但到1967年因應「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中已正式將「俸額」改為「俸點」,並不再提及「銀元」2字(註19)。至1986年,新訂「公務人員俸給法」,也採用了「俸點」1詞(註20)。

  薪俸制度錯綜複雜,筆者迄今亦只知領薪水,未全盤了解來龍去脈,因此,作為「淺談」,聊為一說;若要筆者導讀論說,尚須再閱讀諸多相關資料。

六、小結

  1925年「文官俸給表」頒布後,接著1928年「文官俸給暫行條例」(註21),1933年「公務員任用法」(註22)等制定,對公務員銓敘給與,均有基本的制度建立。因此,茶餘飯後聊聊長官公署薪俸排行,甚至比較外省本省高階薪資差異,豐富趣味,但結果顯而易見,畢竟臺人曾於中國銓敘或任職公職者,相較外省人,仍是少數,同一高階職務,會有不同薪資待遇,自然可知。然而,如果進一步對未曾銓敘任職者後來給予薪俸,來管窺其中是否存在地域、派系等分類矛盾,或許可進一步反映理解社會脈絡,此部分原兩文已有敘及案例,也是貢獻。

  筆者非研究人事制度史專家,倉促成筆,故僅能略舉一二補充,錯誤或不足之處,尚請見諒。而原兩文,談笑風生,饒富趣味,筆者亦極為肯定,僅作為資料補充,以俾利用者研究。


註1:本處行文方便,引註時電子報文章稱電子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職員輯錄(二)》文章稱原文,兩文合稱原兩文。
註2: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三期: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頁24、32-33。
註3:原文,頁27。
註4:「制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862號(1945),頁1-2。
註5:〈國民政府任免官員姓名冊(十四)〉,《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032000-00030-001
註6: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臺灣省行政工作概覽》(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6),頁117。
註7: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一期:接收一年來施政情形專號》(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1946),頁6-7
註8: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編,《臺灣一年來之人事行政》(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6),頁6-7。
註9: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編,《臺灣省人事行政彙報》(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6),頁12、15。
註10: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二期》(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6),頁20、24。
註11:臺灣省政府統計處編,《臺灣省行政紀要》(臺北:臺灣省政府統計處,1947),頁15。
註12: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三期: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頁24。
註13: 葛氏是否有可能認非特任官,但為特任待遇?非人而言,單就職務來看,亦有非為特任官卻為特任待遇,例如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但就葛氏曾任職務,尚未發現特任待遇部分。參見「國防最高委員會祕書廳函為奉常會決議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暫准以特任待遇令仰轉飭知照由」,《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465號(1942),頁36。
註14:「臺灣航業公司美籍顧問霍爾應支薪額及起薪日案」(1946-12-14),〈航業公司人事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4455020。
註15: 「據監察院委員林祖涵等呈稱查文官俸給表所列各等給職員應領俸給元數」,《國民政府公報》,第21號(1926),頁5。
註1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所屬各機關文職公務員薪俸及津貼支給暫行辦法」(1901-01-01),〈民國三十四年至三十五年例規關係〉,《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112784010。
註17:「各機關公務員自2月份起均停支薪俸僅發維持生活費令仰遵照並飭屬一體遵照由」,《國民政府公報》,洛字第1號(1932),頁18。
註18:「公務人員俸給法」,《司法專刊》,第31 期(1953),頁1142-1144。
註19:「制定『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總統府公報》,第1860期(1967),頁4-6。
註20:「公務人員俸給法」,《總統府公報》,第4637期(1986),頁2-4。
註21:「令行政院抄發『文官俸給暫行條』仰轉飭遵行由(附條例) 」,《國民政府公報》,第714號(1929),頁5-6。
註22:「制定『公務員任用法』」,《國民政府公報》,第1077號(1933),頁1-3、10。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鄭文文、廖學恆、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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