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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活動

原住民族專題系列講座:臺灣本土語言的翻轉教育-原住民族語與其他語言的互動
主講人:黃東秋 Akiyo Pahalaan(佛光大學外文系第二任主任暨所長)
時間:2024年6月13日(四)14:00~16:00(13:30 開放入場)
地點:國史館4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

內容簡介:
  臺灣人要認知並欣賞社區多語言文化的多樣差異之美,當下最迫切努力的是如何讓各族群語言和英文的熟悉度、功能度和使用度提升:耳朵聽得見、嘴巴說得多、眼睛不陌生、手寫展智慧,促使社區各住民提昇地位之平等,積極讓所有社群有機會去認知欣賞真正能彰顯臺灣芬芳的語言文化,更要用國際通用語言英文讓世界品茗臺灣之美。 本演講強調多語言互動(通)論的真諦,務必期許各項傳播理當以多元族群共同組成為實際的基礎與模樣,充分反映臺灣社會多語言文化的事實。美言巧語從我做起,好山好水大家歡喜!在「美言巧語的機制」與「真人互動的策略」的過程中,不僅培養臺灣人語言切換的能力(語碼切換code switching)、方言切換(dialect switching)、語體切換(style switching),同時也在培養每個人適應不同語言社群的能力,使之發現生活場域中每一種語言文化的精緻性與巧妙性。


  歡迎有興趣者蒞臨參加,教師及公務人員全程參與者,可核發研習時數2小時,相關報名方式,請逕上國史館網站查詢:https://www.drnh.gov.tw/p/423-1003-504.php?Lang=zh-tw
臺灣文獻講座:臺灣中醫史的啟示:從大流感、SARS到COVID-19的誕生
日期:2024年6月20日(四)14:00-16:00
講座:皮國立副教授兼所長(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
地點: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史蹟大樓1樓簡報室

內容簡介:
  1918年,全球大流感疫情襲擊全球,整個東亞也都遭受波及,全球死亡人數更達4,000萬人以上。當時在傳統醫學還相當興盛的近代中國,是如何在疫情中挺過危機的?而這波疫情也襲擊臺灣,造成不少人命損失,隔離、停課、限制交通等措施,都不是現代才有的防疫政策,在二十世紀的東亞,早已相當普及。

  1949年後,傳統醫學在臺灣持續延續,但對其防疫之角色與效果,卻頗受以西醫為主的公共衛生政治的輕視與忽略。直到SARS疫情爆發,才有些微改變。到了2020年,全球又爆發COVID-19的疫情,在千鈞一髮之際,中醫界發明知名的「清冠一號」,讓中醫防疫的效能被臺灣民眾看見。

  本次講座,就是從這些疫情中有關中醫藥所發揮的作用與案例,來思考疫病史對實際抗疫的意義,並鑑往知來,提供未來中醫藥發展可以努力之方向,彰顯歷史學的現代意義。精彩可期,歡迎社會各界蒞臨聽講。
 

悅讀檔案

戰後臺灣一元獻機運動始末
  「航空救國」乃是孫中山先生提倡之概念,他在為革命四處奔走時,認為空軍在未來的戰爭中有其重要性,因而鼓勵華僑與青年投入航空事業,1924年創「廣東航空學校」,為當時空軍奠立基礎(註1),北伐後更積極擴建空軍。尤其在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海內外華人社會情緒高漲,不分男女老幼、紛紛慷慨解囊,購買救國公債(註2),號召從軍報國。1932年後上海發起航空救國運動,中央鑒於航空事業乃當務之急,遂於1933年2月決議舉辦救國飛機捐(註3),5月設「全國航空建設會」以負責收取中國各省民眾的捐款(後改組為「中國航空建設協會」),在當時最有名的獻機事件當屬1936年7月組成的「蔣公壽辰獻機紀念委員會」,於該年10月31日蔣委員長五十壽辰,於南京明故宮飛機場舉行獻機典禮,計命名飛機17架(註4)。

  直到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持續積極推動獻機活動,於1951年左右發起聲勢浩大的「一元獻機」運動。首先於5月25日,由臺灣各界計59個團體與社會人士共同發起,成立「臺灣各界一元獻機運動委員會」,並公推李宗黃擔任主委、陳天順、黃添樑為副主委,總幹事為劉世潤,有31個團體代表與公眾人士,主計則由臺灣省主計處擔任,由省社會處指導(註5),經選臺灣林業試驗所管轄的植物園內一間廟宇為辦公廳舍,會址在「臺北市博愛路底植物園內花圃大廳」(註6)。依據該會組織規程第二條,其宗旨:「本會籌募捐款,購買飛機,呈獻政府,加強空軍實力,其確保臺灣,反攻大陸,爭取反共抗俄之勝利為宗旨」,其目標為一人一元,一縣(市)一飛機的數量,共29架飛機。初始原勸募對象除臺灣外,欲推展海外募捐,然經該會常務會議決議放棄海外募捐,並訂10月31日蔣中正總統六五壽辰時獻納。總計實際成果,前後共辦理兩次獻機,第一次獻機於10月31日時,計工礦員工號(2架)、臺北市、彰化市及臺灣新生報讀者共5架,蔣總統避壽由省主席吳國楨代表接受。第二次獻機活動則於隔年1952年選擇蔣中正總統復行視事兩周年,即3月1日於總統府前辦理,獻機29架(含計第1次),由參軍長劉士毅代表接受,蔣總統此次則蒞會致詞並勉勵,報載還舉行十萬人遊行(註7)。

  「臺灣各界一元獻機運動委員會」募款狀況,據該會出版之實錄成果來看,自1951年6月至1952年4月辦公期間約十個多月,共獻納飛機30架(原29架,臨時一架香蕉號於募款活動結束後2個月內迅速募款成功),呈獻款項新臺幣6,380,044元(30架飛機價格估計7,355,000元,戰鬥機每架約美金25,000元),從一覽表來看,排除花蓮臺東二縣因發生大地震,澎湖人口較少外,臺灣共22縣市,當時人口700餘萬來看(因國防部訓令三軍免予捐款,連同軍眷在內,減少60萬),統計各縣市均已達到一人一元,且超過一縣市一機目標(註8)。總會成立後,地方分會紛紛設立,首先以彰化縣最早設立分會且完成募得彰化號專機,而以人口比例而言,以基隆市之繳額佔人口比例最高,為165%,宜蘭縣第二,為112%(註9)。其他團體,以工礦界率先呼籲捐款、接著為婦女界、省市商人、其次為菸酒公賣配銷商,鐵路員工,以及青果輸出同業公會(註10)。期間蔣總統分別於計畫初期、初次獻納及第二次獻納,總計三次以電文「傳諭嘉勉」表達慰問之意。  

  該會研擬「勸募須知」、「工作競賽辦法」及「督導須知」等辦法,在短暫的十個多月間,該會與各分會積極完成捐獻目標,但活動雖號稱捐款,但各級幹部還是設有捐款標準,如該運動委員會轉達各界表示,省府頒布競賽辦法後,該會即為「以身作則」(註11),即使人員稀少且待遇低,仍經員工決議自動按級捐獻,曾任特任級者一人200元,簡任級者100元、薦任級者50元、委任級20元、雇員10元、工友5元,共24名員工捐款,如主委李宗黃個人就捐贈新臺幣20,000元。捐款競賽活動還分為兩套系統,一個是各分支會的對象(獻募競賽),另一個是以捐獻地區團體及個人為對象(捐款競賽),競賽主持省為該會,各縣市局為分會,在鄉鎮為支會。不論是哪一種競賽,該會公布成績或姓名與捐款額,頒以獎狀。捐款競賽若金額足夠一架或數架飛機者,即以該地區或團體名命名捐獻之,還訂有宣傳一元獻機的標語(註12),以利宣傳。

  為表該活動清白廉潔,除卻大眾懷疑,活動後印製刊載實錄一冊,將各民眾與團體捐款登載於徵信錄上,款項收支對照公開。該會請臺灣省主計處依照制度審計,該會只負責稽核,不做收款,乃委由各銀行、郵局、與報館(如臺灣新生報、中華日報、公論報社等),總計代收單位計385家(註13)。自各分會紛紛成立後,報載之間不時刊載何處又有捐款新聞,使競賽各顯熱烈,競賽的成績評定結果亦刊載於實錄內,其獲獎者超過2,000人。

  該會獻納募款活動在1952年3月1日完成獻機,並代電知各界自5月1日停止辦公收款,各縣市捐款,該會結束後的捐款,轉聯勤總部軍需處(註14)。關於購買飛機之事,由國防部3月26日邀集美國軍事顧問團共商討購機會議,美方對獻機運動表示肯定,並允諾由顧問團向美國政府儘速並以「廉價」購置飛機29架,隨後3月28日,李宗黃委員代電顧問團蔡斯團長(William. C. Chase)及開諾特上校(Col. Kleinoeder)函(註15),表示急需從速購買,並以低廉價格代購戰鬥機29架之意。而蔡斯團長於隔日函復允諾將迅速購買,將以最大努力與低廉價格購置,由空軍顧問團開諾特上校返美後辦理。

  但受韓戰影響購置不易,最終僅購置完成美國P-51型戰鬥機12架,作為慶祝1954年5月20日第二任總統副總統就職大典的禮物,而其餘金額撥付空軍。購機後所舉辦的一元獻機命名典禮(註16),則選擇在松山機場舉行,主委李宗黃代表向總統獻機並致詞表達愛國運動,由參軍長桂永清代表接受,12名飛官由嘉賓獻花,典禮完畢後,飛官駕機升空,先於臺北市上空繞一圈後,再往各縣市飛行後返回基地(註17),這12架飛機命名則是:臺灣號、臺南縣號、臺北市號、工礦員工號、鐵路員工號、婦女號、基隆市宜蘭縣號、臺北縣桃園縣號、新竹縣南投縣號、臺中縣雲林縣苗栗縣號、彰化縣嘉義縣臺南市號、屏東縣高雄縣高雄市號(註18)。

  一元獻機運動推展前後計十個多月,於1952年4月結束募款,但陸續仍有民間團體個別發起的獻機運動。兩年後,1954年5月甫辦完命名典禮,隔了數月後,即爆發第一次臺海危機,在11月,駐守大陳島的太平號驅逐艦遭中共解放軍魚雷快艇擊沉(1955年2月大陳島撤退),此一事件造成民眾群起激昂,民間隨即發起「獻(建)艦復仇」的捐款運動(註19),各市街路邊或學校可見「建艦復仇勸募箱」,而太平艦事件後續也引發青年學生志願從軍的運動;再更近期者,1978年12月中美斷交之危機,政府發起的「(自強)救國捐款」(愛國捐款),也從政府到民間,不分士農工商與演藝團體,紛紛響應愛國捐款活動(註20)。

  臺灣逢當時的局勢動盪不安,又逢政府財政困難,於烽火歲月下呼喚愛國情操,則不難理解民眾紛紛響應相關獻機或獻艦運動,現今的捐獻則轉以勞軍制度或設立基金等方式,不再直接捐款給國軍(註21)。

備註:
註1:莊捷、曾君潔,〈國父孫中山先生「航空救國」跨時代的理念與實踐 〉,《空軍學術雙月刊》,689,2022,頁122。
註2:財政部史料陳列室,〈救國公債 〉,網址:https://museum.mof.gov.tw/singlehtml/67b993791af54b43b4e4de4840c9c252?cntId=1709847ddc744558834fde8c3cd1771e。瀏覽日期:2024年5月13日。
註3:全國航空建設會,《全國航空建設會經收飛機捐款專冊》,出版地不詳,1936,頁1-2。
註4:〈蔣公壽辰獻機紀念委員會啟事〉,《中央日報》,1936年9月21日,1版。〈首都各界獻機祝壽昨日舉行命名典禮,觀眾四萬情況熱烈,中央國府均派代表致詞,共十七架由女童軍擲瓶〉,《中央日報》,1936年11月1日,1版。中央日報,〈周至柔昨報告共收捐款六百餘萬,未及參加仍繼續辦理〉,《中央日報》,1936年11月1日,4版。〈蔣公壽辰獻機案〉,《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011330-00001-008,各地區捐贈及飛機名稱,清單列73架。另圖像可參考:中央社-影像空間,「京獻機祝蔣委員長五十壽」,網址:https://www.phototaiwan.com/Product?ImgID=A03110000000&ImgSubID=A03110000000000200。瀏覽日期:2024年5月13日。
註5:〈臺灣各界一元獻機運動委員會〉,《外交部》,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20-049906-0011。頁5-31。
註6:〈臺灣省一元獻機運動〉(1951-11-07),《臺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38-01248,頁13。
註7:〈省垣昨掀起空前熱潮 慶祝 總統復行視事大會中宣讀祝詞獻機廿九架 總統蒞會接受歡呼勉戮力反攻大陸〉,《徵信新聞》,1952年3月2日,1版。
註8:一元獻機運動運動委員會編,〈一元獻機運動始末〉,《一元獻機運動實錄》,臺北:該會,1952,頁4。
註9:同註8,頁5。〈一元獻機基隆第一〉,《聯合報》,1952年6月5日,2版。〈宜獻機成績列居第二名〉,《聯合報副刊》,1952年6月9日,6版。
註10:同註8,頁3-4。
註11:同註6,頁7-8。
註12:一元獻機標語計12條: 一、一人一元,成千累萬,獻機捐款多多益善。 二、大家捐獻一元錢,獻機救國保臺灣。 三、發揚愛國熱忱,踴躍捐款獻機。四、(以下略)……。
註13:同註8,序言。〈臺灣省一元獻機運動〉(1951-11-07),《臺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38-01248,頁14。
註14:「呈報臺灣各界一元獻機運動委員會結束」(1952-04-30),〈各機關裁撤(0041/012/3/1)〉,《臺灣省級機關》,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號:0040120016776008。
註15:「有關一元獻機運動全部成果共計飛機29架,業已呈現總統」(1952-04-12),〈反共抗俄運動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檔號:A387130000C/0040/D1929/1/0002/031,檔案管理局。
註16:臺灣電影文化公司,「一元獻機命名典禮」,1954, 網址:https://cmsdb.culture.tw/media/0654E311-65EF-47D2-AE55-6CB4FD036A4E。瀏覽日期:2024年5月13日。
註17:〈一元獻機命名典禮昨在北市隆重舉行 總統派桂永清代表接受〉,《中央日報》,1954年5月21日,5版。
註18:〈臺灣各界一元献機,十二架昨日命名,總統派桂參軍長接受,王總司令致詞連聲稱謝〉 ,《臺灣民聲日報》,1954年5月21日,1版。
註19:〈獻艦復仇 各地展開捐獻 致電慰問脫險官兵〉,《中央日報》,1954年11月19日,3版。〈獻艦復仇從軍報國,青年學生熱烈響應〉,《臺灣民聲日報》,1954年12月11日,3版。至1957年4月6日海軍宣布全國捐款已納入新艦建造,見:〈獻艦復仇運動捐款 業已建造新艦編入戰鬥序列 梁總司令昨在記者會上宣佈〉,《中央日報》,1957年4月6日,1版
註20:演藝人員紛紛慷慨解曩,響應愛國自強捐款運動並號召捐款,參見:臺灣新生報底片,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150-031700-0017-014、150-031700-0017-018、150-031800-0002-027等件。
註21:日治時期臺灣軍機獻納活動,可參考:劉仁翔,〈臺灣的軍機獻納:義勇學校號與義勇專賣號〉,《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24,網址: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page/240/3279。瀏覽日期:2024年5月13日。

 

民俗文物小常識

八仙綵
八仙綵
  臺灣民間欣逢嫁娶喜事、新屋入厝或廟會建醮活動,總會在門楣上懸掛八仙綵,用以襯托喜慶的歡樂氣氛,八仙綵中之「綵」字,意指色彩繽紛的絲織品,取「趨吉避邪」或「張燈結綵」之意,另「綵」與「財」諧音,寓意求取財利。
 

臺灣人‧臺灣事

臺灣首次總統就職典禮
臺灣首次總統就職典禮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12月25日施行,即所謂「行憲紀念日」的由來。而憲法實施前,1947年11月全中華民國境內總共選出了2,961位國民大會代表,並在1948年3月29日在南京國民大會堂舉行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第一次會議,其中4月20日選舉總統、副總統,由蔣中正、李宗仁當選。根據當年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條規定「首屆總統、副總統,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或許是因為當年第一屆國民代表大會在5月1日結束,所以加上20日,因此蔣中正、李宗仁就在1948年的5月20日在南京的總統府就職。
〈淺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薪俸排行〉一文補遺
〈淺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薪俸排行〉一文補遺
  本館電子報240期刊出〈淺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薪俸排行〉一文,該文先收錄於本館出版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職員輯錄(二)》(註1),作為該書4篇導論之一,後改寫為電子報發表。筆者非該書編者,對長官公署了解甚少,僅提供淺見,補充數處。

一、3位800元薪俸待遇者

  電子文指出「各項統計資料都呈現公署時期還有第三位『特任待遇』的人員」,其下並引注《臺灣省統計要覽: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一書,而在其原文中則稱:「統計要覽列出的 800 元等級特任官,總共有 3 個。」(按:此處之統計要覽即指《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三期: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註2),與電子文雖有「第三期」3字差異,但應是相同之書)。

  因此,此兩文皆針對3 個800元等級待遇公務員進行討論,不同之處在於在於原文用「特任官」,電子文則改為「特任待遇」,然而,依照《臺灣省統計要覽: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所敘,正確的用語應是1位特任官,2位特任待遇。

二、陳儀的特任官「資格」

  在電子文中謂:「第一位是行政長官陳儀。陳儀1941年當到行政院秘書長,屬於特任官」此呼應原文所謂:「陳儀在 1941 年底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取得特任文官資格,以特任官敘薪沒有問題。」(註3)然而必須說明,明文並沒有所謂特任文官資格。

  依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臺灣省暫設行政長官公署,隸屬於行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註4)該法並未說明行長長官為特任官,但該法頒訂後,1945年8月29日,即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註5)。亦即陳儀之前是否曾擔任過行政院秘書長,雖可作為陳儀擔任其他官職取得特任待遇與否的條件,但卻不是陳儀在臺期間為特任官的要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即是受中央特任,為特任官。

三、「各項統計資料」

  上述《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三期: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記錄了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有1位特任官,2位特任待遇。是否代表整個長官公署短短一年多的時間的整體狀況呢?電子文謂:「另在各項統計資料都呈現公署時期還有第三位『特任待遇』的人員」,除《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三期: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一書,筆者在此盡己可能,補充「各項統計資料」中關於800元薪俸如下:

(一)1946年5月的統計資料

  此時筆者僅見《臺灣省行政工作概覽》(註6),在該「十一人事3.官等」統計表中,該統計表僅有「簡任」、「薦任」、「聘任」、「委任」、「雇用」等欄位,並無「特任」欄位,亦無「特任待遇」、「簡任待遇」及「薦任待遇」等欄,而在該表附註又「簡任」、「薦任」欄均包括簡任待遇或薦任待遇之人數。

(二)1946年8月的統計資料

  此時筆者亦僅見《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一期:接收一年來施政情形專號》,在該專號中之「(1)全省現職人員概況」中之「甲、官等」特任官1位,特任待遇1位,但「庚、薪俸」3位薪俸為800元者(註7)。

(三)1946年10月的統計資料

  此時統計資料有3份:《臺灣一年來之人事行政》記錄了特任官1人,為外省人,但無特任待遇之欄位與紀錄(註8)。

  《臺灣省人事行政彙報》「(8)臺灣省現任公務人員概況」中之「甲官等」,顯示只有特任官1位,並無特任待遇欄位。然而,在「庚、薪俸」中,卻有3位薪俸為800元者,其中2位在「本署各處會室局所及其附屬機關」,1位在「各省立學院學校」(註9)。

  《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二期》「(19)全省現任公務人員」之「甲官等比較」特任官1人,為外省人,無特任待遇者,在「庚、薪俸比較」中,卻有3位薪俸為800元者,其中2位在「本署各處會室局所及其附屬機關」,1位在「各省立學院學校」(註10)。

(四)1946年12月的統計資料

  此時筆者所見兩份統計資料:第1份為《臺灣省行政紀要》亦是特任官1位,特任待遇2位,皆為外省人(註11)。

  第2份即前述《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三期: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記錄了特任官1位,特任待遇2位,皆為外省人,而此3人全在「本署各處會室局所及其附屬機關」中(註12)。

(五)從各項統計資料的判斷

  從上述資料,1946年5月的統計顯然是值得商榷的,至少公署長官即為特任官,不可能完全沒有特任官或特任待遇者。也因此,前面推論1位特任官,2位特任待遇至少在1946年8月以後是主要的紀錄,但仍有少數記錄不同。何以該年8月以後才出現「特任待遇」統計,參考原兩文所引敘特任官等級徐道鄰,於1946年7月後核定特任待遇薪額,由此,似乎也有較合理解釋。

  但各式統計資料,不同時間,仍有不同之處,例如在「本署各處會室局所及其附屬機關」與在「各省立學院學校」的分布,1946年10月與1946年12月即不相同,這是其中的1位特任待遇者職務調動?或者是不同人員的辭職與入職?或者是統計資料的錯誤?甚至由無可能第4位?第5位?都有待更多證據釐清。

四、「第3位」特任待遇者?

  上述「1位特任官」,自是陳儀,無庸置疑;2位「特任待遇」,是非特任官,但待遇是800元的特任待遇,這兩位到底是誰,原兩文亦關注於此,但徐道鄰外,另一位不知為誰?在原文中推測可能是葛敬恩;在電子文中,已不作此臆測。

  葛氏如為特任待遇,只有兩種可能,一是秘書長職務為特任官,另一則是葛氏曾為特任官;就現有資料來看,秘書長並非特任官,而葛氏亦未曾擔任過特任官職務,故取得「特任待遇」資格,機率極低(註13)。

  在電子文中,亦指出另一可能:「只能猜測是資源委員會請的外國顧問,或是被陳儀邀來擔任顧問職務的退休高階人士」。

  此處推測的第1點,資源委員會隸屬中央,當時並非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所轄,因此,資源委員會所聘僱問是否給予800元待遇,應與長官公署無涉,亦不需納入長官公署人事統計中,除非有證據顯示資源委員會委員聘僱來臺的專家是由長官公署給薪。另外,長官公署除日籍技術人員外,聘用外國顧問甚少,在前揭幾份統計資料中,皆未見非日籍外國人。然而長官公署仍有外籍顧問聘用案例,為1946年底長官公署交通處轄下航運公司聘用前美軍註華少校霍爾,在該案例中,待遇部分採用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臺灣分署聘用外籍顧問辦法,分等給予美金待遇(註14)。是否有外國顧問以接受長官公署公務員敘薪方式擔任,不無疑義。

  第2點:「被陳儀邀來擔任顧問職務的退休高階人士」,並非不可能,不過無論如何,筆者認為,要獲得特任官待遇先決條件,應是現任或曾任特任官者,不論是否退休或擔任顧問皆非要件。

五、由俸額到俸點

  最後電子文開頭即揭露:「現行的公務人員俸給是從最高的800俸點到最基礎的160俸點之間,共有46等級,每級領多少都算得出來。此制度在1925年,汪精衛當國民政府主席時就實施了」應亦算正確論述,然而,汪精衛南方政府所實施俸給制,事實上仍賡續北方政府制度,甚至可上溯更早皇朝時期制度。

  1925的俸給制度以銀為本位,每個職等,本是給予固定薪額,並以毫洋銀元計算(註15)。然而,不論何種本位,因戰爭、動亂或其他原因,仍有俸額漸與社會狀況脫節,而至有加發生活津貼、生活費等現象(註16),甚至停發本俸,只發「維持生活費」情事產生(註17)。這也造成了後來臺灣一般公務員薪俸制度會由「俸額」制改為「俸點」制,讓行政機關薪額調整更加靈活。1953年修正「俸給法」,仍以銀元為本位(註18),但到1967年因應「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中已正式將「俸額」改為「俸點」,並不再提及「銀元」2字(註19)。至1986年,新訂「公務人員俸給法」,也採用了「俸點」1詞(註20)。

  薪俸制度錯綜複雜,筆者迄今亦只知領薪水,未全盤了解來龍去脈,因此,作為「淺談」,聊為一說;若要筆者導讀論說,尚須再閱讀諸多相關資料。

六、小結

  1925年「文官俸給表」頒布後,接著1928年「文官俸給暫行條例」(註21),1933年「公務員任用法」(註22)等制定,對公務員銓敘給與,均有基本的制度建立。因此,茶餘飯後聊聊長官公署薪俸排行,甚至比較外省本省高階薪資差異,豐富趣味,但結果顯而易見,畢竟臺人曾於中國銓敘或任職公職者,相較外省人,仍是少數,同一高階職務,會有不同薪資待遇,自然可知。然而,如果進一步對未曾銓敘任職者後來給予薪俸,來管窺其中是否存在地域、派系等分類矛盾,或許可進一步反映理解社會脈絡,此部分原兩文已有敘及案例,也是貢獻。

  筆者非研究人事制度史專家,倉促成筆,故僅能略舉一二補充,錯誤或不足之處,尚請見諒。而原兩文,談笑風生,饒富趣味,筆者亦極為肯定,僅作為資料補充,以俾利用者研究。


註1:本處行文方便,引註時電子報文章稱電子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職員輯錄(二)》文章稱原文,兩文合稱原兩文。
註2: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三期: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頁24、32-33。
註3:原文,頁27。
註4:「制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862號(1945),頁1-2。
註5:〈國民政府任免官員姓名冊(十四)〉,《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032000-00030-001
註6: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臺灣省行政工作概覽》(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6),頁117。
註7: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一期:接收一年來施政情形專號》(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1946),頁6-7
註8: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編,《臺灣一年來之人事行政》(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6),頁6-7。
註9: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編,《臺灣省人事行政彙報》(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6),頁12、15。
註10: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二期》(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6),頁20、24。
註11:臺灣省政府統計處編,《臺灣省行政紀要》(臺北:臺灣省政府統計處,1947),頁15。
註12: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臺灣省統計要覽第三期: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頁24。
註13: 葛氏是否有可能認非特任官,但為特任待遇?非人而言,單就職務來看,亦有非為特任官卻為特任待遇,例如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但就葛氏曾任職務,尚未發現特任待遇部分。參見「國防最高委員會祕書廳函為奉常會決議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暫准以特任待遇令仰轉飭知照由」,《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465號(1942),頁36。
註14:「臺灣航業公司美籍顧問霍爾應支薪額及起薪日案」(1946-12-14),〈航業公司人事任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3234455020。
註15: 「據監察院委員林祖涵等呈稱查文官俸給表所列各等給職員應領俸給元數」,《國民政府公報》,第21號(1926),頁5。
註1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所屬各機關文職公務員薪俸及津貼支給暫行辦法」(1901-01-01),〈民國三十四年至三十五年例規關係〉,《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112784010。
註17:「各機關公務員自2月份起均停支薪俸僅發維持生活費令仰遵照並飭屬一體遵照由」,《國民政府公報》,洛字第1號(1932),頁18。
註18:「公務人員俸給法」,《司法專刊》,第31 期(1953),頁1142-1144。
註19:「制定『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總統府公報》,第1860期(1967),頁4-6。
註20:「公務人員俸給法」,《總統府公報》,第4637期(1986),頁2-4。
註21:「令行政院抄發『文官俸給暫行條』仰轉飭遵行由(附條例) 」,《國民政府公報》,第714號(1929),頁5-6。
註22:「制定『公務員任用法』」,《國民政府公報》,第1077號(1933),頁1-3、10。
   

館藏介紹

《臺灣全志.卷六國防志.軍事組織與制度篇》
著者:孫弘鑫
出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出版日期:2013年8月
定價:新臺幣200元
簡介:

  本國防志係本館與國防部合作纂修成果之一,係探討國軍自1945年以後,歷經戡亂戰爭、轉進來臺、歷次臺海戰役迄今的各項軍事組織與制度的沿革,討論國軍如何從一個大陸型的軍隊組織,歷經數十年的整編與轉變,形成以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為防衛主體的海島型軍隊。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02-25180207
https://www.govbooks.com.tw
※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85號,04-22260330
https://www.wunanbooks.com.tw
※本館史蹟大樓1樓販賣部,亦可購得本館出版之書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256號,電話049-2316881轉168,歡迎洽詢。
館藏《淡水廳志》木雕版公告指定為國家重要古物
  館藏逾百年歷史的《淡水廳志》木雕版,為本館首獲公告指定列入國家重要古物,對於長年著力於臺灣文獻史料採集、整理、典藏及推廣,不啻是一大鼓舞。(註)
2024年4月份編目上架圖書
  2024年4月份編目上架之圖書計21種21冊、期刊計15種15冊,內容涵蓋本館近期蒐藏及採集入館書刊。書目詳見本館圖書資訊查詢系統 https://library.th.gov.tw/opac895/index.aspx
 

館務訊息

臺灣文獻講座:「從文獻與文學資料解讀臺灣客家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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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臺南地方史事研習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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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專題系列講座回顧:牡丹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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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鄭文文、廖學恆、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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