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到主內容區
:::
展覽 近期活動悅讀檔案 民俗文物小常識 臺灣人‧臺灣事 新書出版 館藏介紹 館務訊息 各期電子報 反應意見 訂閱/取消 Facebook粉絲頁 另開視窗
:::

悅讀檔案

圖1:日本外務省通知臺灣事務局有關臺灣島之對外宣言已經閣議通過。掃描號:000000060010016。
圖1:日本外務省通知臺灣事務局有關臺灣島之對外宣言已經閣議通過。掃描號:000000060010016。

1896年日本有關臺灣島的帝國政府宣言

文 / 鄭文文 / 本館整理組編纂

  日本領有臺灣島之後,首要之務在內政上就是要實際統治臺灣,管理臺灣,相對在外交上也需要向其他國家,表明日本對於臺灣的統治政策,尤其是西方國家。所以在1895年12月日本代理外務大臣西園寺公望將關於臺灣島的帝國政府宣言送交內閣會議審議,閣議案的提案說明提到:目前臺灣島已經歸於平定,有必要向與日本締約的各個國家說明日本政府對於臺灣島的政策。臺灣島剛納入日本版圖,其民情風俗均與日本內地有很大不同,因此,施政方針必定與日本內地有所差異。但從外交角度來看,既然臺灣已經納入日本帝國版圖,在日本與西方各國的現行條約之下,並沒有必要對於住在臺灣的締約國外國人實施另外一種特別制度。

  考量英美等國在臺灣的貿易港已有進出口的貨物稅等問題,將來有紛爭時,除了適用日本與外國的現行條約以外無其他依據。然而現行條約當時訂定的時候,日本帝國尚未領有臺灣,故條約規定自是不包含有關臺灣島的各項事務,所以當前所要交涉的事項完全都要適用現行條約並沒有道理,必須依據每件事情的情況儘可能將現行條約給外國人的待遇適用到臺灣(註1)。關於臺灣島的帝國政府宣言案內容如下:

  臺灣已經歸於平定,在此日本帝國政府給予住在臺灣島以及跟臺灣島往來的各個締約國臣民人民以及船舶下列的優惠與便利:

一、與日本帝國締結通商及航海條約的各國臣民以及人民可以在淡水、基隆、安平、臺南府以及打狗等地居住並且經營商業。這些國家的船舶得在淡水、基隆、安平以及打狗各個港口停泊並裝卸貨物、進出口貿易。

二、臺灣島因為情形特殊,日本帝國與締約國之間所現存的通商及航海條約、關稅規定及其他約定,儘可能適用在居住於臺灣或是與臺灣往來的各個締約國臣民及船舶。但是在享有前述優惠以及便利同時,也要持續遵守在臺灣所施行的各種法令(註2)。


  上述第二點所提到的「臺灣島因為情形特殊,現存條約及其他約定只能儘可能適用」,可舉例而言,在日本現行條約中嚴格禁止進口鴉片,但是當時剛脫離清國統治的臺灣,海關倉庫仍有鴉片庫存,在條約施行日前即進港的外國船上也有鴉片貨物等待卸貨,且臺灣島內有為數不少的鴉片吸食者,立刻禁止進口鴉片恐怕造成百姓恐慌,故不能一概適用現行條約,而是將鴉片置於總督府專賣權下作為藥用品,來准許進口(註3)。又如,清朝以來的臺灣缺乏不動產登記制度,故尚待日本頒布登記法規後才能適用登記制度。

  這份對外宣言在內閣閣議通過後,於1896年1月29日由臨時代理外務大臣西園寺公望向各締約國發送公文。在臺灣方面,則由臺灣事務局總裁伊藤博文於2月3日向臺灣總督樺山資紀以臺外8號公文通知,2月22日總督府民政局長水野遵通知駐臺灣各國領事,日本與締約各國之間的現行條約及協定施行於臺灣(註4)。

  美國與英國收到此份對外宣言的反應是尊重與配合,德國公使V. Gutschmid則提出有條件地承認該宣言,其表示:
一、在臺灣之德國臣民之現有權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
二、臺灣各通商港間及臺灣各通商港與日本之通商港間,其商業與航海業不受任何限制。
三、在臺灣之德國臣民所受的法令限制,以現行條約下同住日本內地之德國臣民所受法令限制範圍為限(註5)。


  針對該三點,回任日本外務大臣的陸奧宗光回復:
第一點、關於在臺灣的外國人合法取得之財產權,日本政府在沒有充分調查其性質與程度以前,絕對不會任意或是採不正當的處分。同時日本政府會針對實際發生之問題,持續以調和之精神處理。
第二點、臺灣各通商港間及臺灣各通商港與日本之通商港間,有關商業與航海事務,日本帝國與締約國之間現存的通商及航海條約規定擴大適用在居住於臺灣或是與臺灣往來的各個締約國的臣民及船舶是適當的。
第三點、在臺灣島的制度及狀態達到與日本內地一致之前,事實上需要施行特別的法令規則,相信貴國能理解居住於臺灣的貴國臣民必須遵守上開特別法令(註6)。


  此外,法國政府對此宣言提出2點質疑:
第一、締約國的臣民以及人民可以在臺灣府居住並且經營商業,因臺灣府算入開港市場之一,為何船舶不得在臺灣府港口停泊以及裝卸貨物?
第二、宣言末段記載:「享受前述優惠以及方便的同時,也要持續遵守在臺灣所施行的各種法令」所謂的法令實際上是指哪些法令?那些法令與1858年10月9日(日法)條約是併行的嗎?在日本政府針對前2點說明以前,法國政府不承認該宣言(註7)。


  針對該2點,日本外務省經由駐法公使曾禰荒助回復如下:首先,臺南府離安平港僅幾分鐘距離,雖允許外國人居住營業,卻非外國船舶得停靠場所。1858年天津條約所規定的外國船舶得停靠臺灣府(即臺南府),實際上指的是安平港。其次,日本政府將儘可能適用1858年的日法航海條約,但在臺灣島的制度及狀態達到與日本內地一致之前,事實上需要施行特別的法令規則,相信貴國能理解居住於臺灣的貴國臣民必須遵守上開特別法令(註8)。法國收到回覆後,外相G. Hanotaux再次回信表示:
第一、臺南府因無外國船舶得停靠之港口,而必須停靠在安平港,無異議。
第二、我還是要堅持如前信所述法國人民在日本的領土上所享有的權利與特權,1858年的現行條約已經接近要廢除的時日,日法兩國將以信任調和之精神重新訂約,此際我相信我的堅持是有理由的(註9)。

  由上可知,因當時日本尚在與西方國家簽訂不平等條約及條約改正期限(1899年)的過渡期間(註10),與日本有簽訂條約的西方諸國,無不盡全力保護該國人民在臺灣的權益。日本在此情況下,不斷與西方國家斡旋。而對外宣言的精神與原則,具體表現在之後總督府訂定之各種涉及外國人權利的規定,如「外國人取扱規則」、「外國人內地旅行券」、「外國人雜居地區域劃定」以及土地建物等各種規範,逐步取得對臺灣完整主權。

註1:日本外務省,〈臺灣島ニ關スル帝國政府宣言ノ件〉,收錄於《日本外交文書》第29巻, 1896年1月,東京,頁867 -868,https://www.mofa.go.jp/mofaj/annai/honsho/shiryo/archives/29.html,瀏覽日期:2024年6月12日。
註2:「現行條約施行及阿片輸入ニ關スル一件書類、現行條約施行ニ關スル件書類」(1896-01-11),〈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六卷外交〉,《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06001。
註3:同註2。
註4:同註2及「現行條約ヲ自今臺灣ニ施行セラルルニ付訂盟各國ヘ通知ノ件」(1896-02-01),〈明治二十九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十九卷官房門外事部〉,《臺灣總督府檔案.舊縣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9682001。
註5:同註1,頁875-876。
註6:同註1,頁879-881。
註7:同註1,頁884-887。
註8:同註1,頁888-891。
註9:同註1,頁891-892。
註10:〈日本的不平等條約改正與臺灣〉,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twhistorica,瀏覽日期:2024年6月12日。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鄭文文、廖學恆、詹梓陵、洪明河
至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