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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 明治30年4月21日告示第22號,掃描號 0071010064a024。
圖1: 明治30年4月21日告示第22號,掃描號 0071010064a024。

外國人雜居地區劃定後續

文 / 鄭文文 / 本館整理組編纂

  為解決臺灣在清朝時期近乎放任狀態的外國人雜居地問題,臺灣總督府歷經一年餘的努力,在1897(明治30)年4月21日以告示第22號公告確定外國人雜居地之區域界線,包括基隆、淡水、大稻埕、安平、臺南府、打狗等地。同日總督府民政局長也通知在臺灣的各國領事:
  1896年1月帝國政府發表宣言允許各締盟國的外國人民得在淡水、基隆、安平、打狗以及臺南府(四港一市)居住營業,這些區域因為早期清朝政府並沒有劃定外國人居留地或雜居地,界線不明,有不少管理不便之處,今在各開港市訂定如下列允許外國人居住營業的區域(圖1),區域確定後,不許外國人在區域以外居住營業或借用新的土地建物或所有新建物;而區域規劃決定前,外國人在區域外既有已租借之土地建物或擁有新建物,經日本地方官廳承認者得繼續享有其權利。(註1)

  收到總督府民政局長的上開通知後,駐安平的英國領事William Joseph Kenny先後兩次回復總督府民政局長,針對臺南府與安平、打狗兩港口雜居地區域界線提出異議。5月3日英國領事致電民政局長:
  有關外國人居留地制定,您在4月21日的來信收到了。臺南市(按:府)從以前就是為了與外國貿易的利益,而認定為無限制居住範圍的開港場所。外國人在臺南市不論是在居住或是買受不動產或是借貸不動產還有營業等都有既存利益,……我作為臺南的英國領事希望臺南城內以及大西門外的區域不要受侵害。另外我也向英國公使以電報報告。(註2)

  英國領事Kenny在5月10日又寫信給民政局長:
  5月3日我與當地的外國人開會,並將民政局長來信及地圖給他們觀看。在臺南的外國人團體都認為臺南市從以前就是為了英國以及其他國家的外國貿易的利益,並沒有限制區域而認定是開港場所。在臺南市任何一個地方都有外國人既存的營業及財產的買賣借貸等等利益,所以不管是劃定哪些區域他們都反對。我作為臺南的英國領事,也不希望臺南城內以及大西門外現有區域受侵害。我也把這意旨以電報告知在東京的英國公使。清朝時代外國人在臺南城內及大西門外任何一個地方,都可以他們自己的名義自由地居住營業以及做財產的買賣,這些權利有充分的事實證明。臺南是只有隔著一個很小的彎曲的小河,間接跟海面相接,到目前為止都公開的認定是開港場所。
  針對貴國宣言所說外國人的既有權利,按照您的來信所通知,因為在管理上非常不方便,所以要對在臺南的外國人居住以及營業的區域劃定一特別的區域,我對這些表達非常遺憾。冒昧詢問,是在臺南的外國人管理上是有如何給日本政府帶來怎樣的不方便的事項?請你們回答。
  新的通商條約大概再兩三年內就會實施,有必要在新條約實施以前變更長久以來的狀態,或要把長久以來在臺南的外國人所享有的居住還有營業等相關特權減損,而沒有附上明確的理由嗎?我對外國人有相當的信任,所以希望日本政府能夠採取相當寬大的政策方針,希望你們能夠針對我在5月3日所發的電報內容最後面的請求能夠加以承認。
  有關安平及打狗方面,您的來信是說安平全部的城市都包括在許可居住及營業的範圍裡面,但是在地圖上卻把現在外國人居留地的一部分除外,希望能夠更詳細的明確表示外國人可以居留的區域包含這些地方。
  在打狗方面,從打狗的西方的小山丘山頂上沿路下來一直到海濱的沿線都有外國人所有土地並且居住,希望能夠包含其中兩塊土地以及鄰近溪谷的地方。
  旗後的地方,有兩個外國的商社的區域,希望也能夠包含進去。
(註3)

  總督府收到英國領事的抗議後,隨即指示臺南縣知事磯貝靜藏再次實地調查,臺南縣派兩名職員,末次政太郎與近藤賢二實地勘察並寫成復命書,之後在6月7日回報總督府:
  一、依據今(1897)年4月20日民總第541號通知書所附的安平地區外國人雜居地區域圖,安平地區全部都包含在外國人雜居地區域內,毫無遺漏。
  二、打狗方面,英國領事在附件的圖面中甲、乙兩塊土地,甲地是德國人(エッチ フォスチン)永久租借地土地全部,很明顯在雜居地區以外,與告示第22號精神抵觸。
  乙地是兩名英國人(アルス、アニド モンカン)共同的永久租借地,距離雜居地的界線,僅僅不到一兩百公尺,中間又有溪谷,地勢上自然隔離,要編入雜居地區域內有困難。
  但即便外國人既有的土地在外國人雜居地範圍以外,其永久借地權不影響,外國人應該不會有異議。
  三、旗後地方,依據告示第22號以及本文所附圖面,由土人(按:指原住在臺灣的漢人)共同的墓地以西的區域劃一條直線作為界線就不能不將兩個外國人商會(マンニヒ、ウリアム パタソン)的永久租借地除外,但是如果在這中間稍微斟酌將界線的直線擴張為曲線,將它包含在居留地範圍以內也不是非常困難。
(註4)

  有關臺南府希望全部納入外國人雜居地部分,總督府外事課長杉村濬所簽的意見有明確的說明:
  日本政府為了在臺灣的基隆、淡水、安平、臺南以及打狗等四港一市,居住的外國人通商的方便,在明治29(1896)年1月的對外宣言作為基礎,要給予各個締約同盟國的臣民以及人民在物質上面的方便利益,所以開放這些區域,並非接續清國與各西方國家的條約。在萬國公法(國際法)上面,清國與西方各國的條約在臺灣島割讓給日本的時候就已經消滅,所以在四港一市要劃分外國人居住的區域是日本政府獨特擁有的權利。並非像在日本橫濱、神戶等地要訂定居留地就必須與各締約同盟國家協議。所以在臺灣對於外國人雜居地的劃分並不需要接受各個締約同盟國的抗議。但是各西方國家的人民在清朝已經佔有的土地跟房屋這些既得權利不應該受到侵害,所以各雜居區域以外既有的各西方國家人民佔有的土地房屋,就按照舊有的慣例來認定。
  日本政府現在各開港市,訂定在淡水、打狗、安平三個港,盡可能地擴張外國人雜居區域。基隆目前無外國人居住,也選擇一個便利的地區作為雜居地。另外大稻埕地區編入了雜居的區域。這些都是為了給外國人優惠的待遇,也希望他們的貿易發達。但是臺南市作為臺灣舊有的首府,其規模很大,人口眾多,是其他開港場所無法相比的,如果將全部的臺南市都作為外國人的雜居區域會有許多的障礙。特別是在臺灣島的住民還沒有決定他們是不是要成為日本的國民之前這個時間點,(註5)全部的臺南城裡都允許清國的臣民居住,在施政上並非得策。所以在臺南城內的一部分以及大西門外的一區作為雜居地,這樣的安排已經比外國人現住地地區更為優惠,實際上對於外國人沒有絲毫不利益的感覺。
  如果將來日本政府認為將臺南市全部作為外國人雜居地有其利益的話,那我們絕對不會猶豫做這件事。

  5月14日總督向拓殖務大臣報告對於安平的英國領事抗議一事經過,總督府處理此事的立場即如前述外事課長杉村濬所簽意見。(註6)
  民政局長在5月8日及6月22日,兩次回信給安平的英國領事:
  一、 有關4月21日我(民政局長)所發給你的信裡面有提到在外國人的居住營業的區域不明確,所以在管理上不方便的地方很多,那您質問是有什麼管理上的不方便?其實我方原本並無您所指之意。一直以來外國人的居住營業地區的規劃都是為了保護外國人,特別是在警察衛生等管理上需要注意的。清朝時代外國人居住的區域不夠明確,在管理上不方便是當然的。(註7)
  二、 總督府對於臺灣各開港市外國人雜居地規劃特別採取寬厚優惠的方針,將現在各個開港市的外國人現居住地範圍加以擴充,特別是又納入大稻埕作為雜居地,都是為了外國人的方便。但是臺南市跟其他開港市的情況不一樣。舉東京為例,將東京的一部分作為外國人的雜居地也是比現在外國人的現住地做更為優惠的範圍來設定,所以對於您的來信意見,我感到非常遺憾,這個雜居地的區域劃分一旦規定了,就沒有辦法變更,希望您能夠了解。(註8)
  三、 安平地區如同告示第22號所規劃的,全部的街道都包含在外國人雜居地區域裡面。打狗的部分還在調查中。

  事實上,6月15日民政局長發文給臺南縣知事:
  打狗雜居地地圖中甲乙兩塊土地與告示第22號所明示區域的文意相牴觸,現在已經難以改變。
  另外在旗後地區,如果從土人共同墓地以西用曲線劃入兩外國人(商會)的永久租借地以包含在外國人雜居地範圍內,並且在土地上樹立標界反而是符合告示第22號的精神。
  以上區域相關的一切事務,由鳳山支廳接續辦理。
(註9)

  由上可知,總督府在公告外國人雜居地區域後,面對英國領事的抗議,先實地調查確認後,仍秉持其告示第22號的精神辦理,回復英國領事,有牴觸的地方礙難改變,技術上可以做到的也從善如流,並且即便外國人既有的土地是在外國人雜居地界線以外,他們的永久租借地權不受影響。

註1:「外國人雜居地區域制定」(1897-04-24),〈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十一卷外交〉,《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31013。
註2:「外國人雜居地關係事項ニ付拓殖務大臣〔高島鞆之助〕ヘ報告」(1897-05-29),〈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十一卷外交〉,《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31015。
註3:「在安平英國領事雜居地區域ニ關シ〔英國領事タブルユ-、ゼ-、ケンニ-〕義議申立」(1897-05-10),〈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十一卷外交〉,《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31016。
註4:「外國人居留地區域取調ニ關スル件」(1897-06-01),〈明治三十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六十五卷官房門外事部〉,《臺灣總督府檔案.舊縣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9725003。
註5:依據馬關條約第5條,割讓土地的居民能自由賣掉所有不動產及遷移,條約批准2年後該地的居民將被視為日本國民。(中日馬關條約,參考網址:https://www.mofa.gov.tw/cp.aspx?n=198)(2024年11月18日點閱)。以1895年5月8日,中日在山東煙臺順德飯店換約日起算,當時居住在臺灣的人民有2年期限決定是否願意成為日本國民。1897年4月27日臺南縣知事發布告示第36號,5月8日後不願意成為日本國民者特准在外國人雜居地區域內居住營業。(同註4。圖6)
註6:同註3。此報告中特別提到梅威令醫師並未出席該次英國領事邀請住在安平與打狗地區外國人於英國領事館的開會。
註7:同註3。
註8:同註2。
註9:同註3及「外國人雜居地境界線建設方ノ件(元臺南縣)」(1897-06-01),〈明治三十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一一三卷官房門外事部〉,《臺灣總督府檔案.舊縣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9772019。

參考文獻:
1. 檔案
《臺灣總督府檔案》,(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00000131,〈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十一卷外交〉。
00009725,〈明治三十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六十五卷官房門外事部〉。
00009772,〈明治三十年臺南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一一三卷官房門外事部〉。
2. 網路資料
中日馬關條約,收入:中華民國外交部, https://www.mofa.gov.tw/cp.aspx?n=198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黃宏森
行政指導林明洲
總 編 輯胡斐穎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鄭文文、廖學恆、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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