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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1  杜賣盡根水田山林埔地契字
圖1-1 杜賣盡根水田山林埔地契字

竹北一堡月眉庄「吳宣祖嘗」

文/吳憶雯/本館整理組研究助理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於明治38年完成土地調查事業之後,即針對西部平原土地臺帳未登錄者,展開地租改正與土地整理事業。後續為建立正確清楚的地籍資料,民間紛紛提出手中握有的契約文書,作為判定土地所有權歸屬之依據;而契約失落毀損者,也藉此機會重新訂約。這批抄錄的民間契約文書,主要集中在《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和「十五年保存」財務門土地類的檔案中。

  本文例舉了竹北一堡月眉庄(現今新竹縣峨眉鄉)的抄錄契約文書,其中約有20件與「吳宣祖嘗」的廢立相關。「吳宣祖嘗」係為一客籍祖先祭祀團體,在客家地區的契約文書中,經常可見的「蒸嘗」、「嘗會」或「祖嘗」等,其名源自於古時稱秋祭為「嘗」,冬祭為「蒸」之故。而因祭祀對象與組成份子不同,大致可分成以契約認股方式,奉祀大陸原鄉唐山祖,組成合約字性質的「會份嘗」;以及子孫鬮分保留公業,作為祭祀來臺祖及後世子孫的「血食嘗」。「吳宣祖嘗」即是屬於「會份嘗」,其組織具有祭祖的功能,根據契約鳩資的祭產股份之持有權,禁止讓渡給異姓及非嘗會派下人士,藉此形成具有合資購地、濃厚經濟取向的互助利益團體。
 
  由契約記載「宣祖嘗會係本姓邀仝共成祀典,每一份津銀壹元交與經理人吳明足祖父生息。」 可知「吳宣祖嘗」即是以「同姓」為基礎組成的祭祀團體,而此合約字性質的會份嘗選擇「唐山祖吳宣」作為共同的祭祀對象,相傳是因為吳宣是吳氏遠祖季禮的第53世孫,為五代十國之際後蜀的駙馬,其5世孫吳吉甫為入粵的始祖,而後裔成為江南吳氏大宗之故。
  
  再者,根據契約與日治時期戶籍資料的比對,筆者發現祖上於13世定標公時加入吳宣祖嘗,至16世盛茂公時退賣回股份。若以筆者先祖的生存年代來推測,15世明興公生於咸豐3年(1853),14世陽春公於咸豐9年向金廣福承墾月眉莊苧仔園, 而清代月眉莊約於道光末期墾成,則吳宣祖嘗可能於咸豐初年即已成立,一直到明治43年(1910)派下人協議廢除。

  合約性質的會份嘗因股權限於派下人之間才得以移轉,故即便是解散組織也需透過股份的回賣。退賣的事件發生於明治36至41年間(1903-1908),交易價格介於四十元到五百元不等。契約內容上雖註明了是「將嘗簿帳目及業底計算清楚」所得出的價格,且前述提及「每一份津銀一元」,由各契文記載皆是持股一份入會來看,不應出現每份契約退賣價格都不同的情況,此點就目前所持資料無以解釋。

  原則上公業所屬的財產為不可分割的,祭祀公業派下的產業不能買賣給非成員以外的人,對各股會員而言則是透過「血緣關係」繼承股份。本例中,最後股份全部回歸到經理吳明足名下,而解散了「吳宣祖嘗」。可以推論「吳宣祖嘗」廢除的可能原因在於公置田業產權的釐清,一種方法是按照新政府規定的步驟,申請祭祀公業的名號;二是直接將「吳宣祖嘗」解散。

  上述僅是針對這批龐大的契約文書中,挑選出一例作討論。各位讀者也許可能同筆者一般,從中尋找到關於自己家族歷史的蛛絲馬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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