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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郵遞時鐘-667冊11件
郵遞時鐘-667冊11件

日治初期的郵遞時鐘

文/黃得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明治28年(1895)日本領有臺灣之後推動新制郵政,以西洋的每天24小時制取代臺灣舊有的12時辰制,每個郵局成立之時,除了必要的設備之外,必然配備一個八角掛鐘,以作為發郵時間的標準,據聞當時島內居民曾攜老偕幼,爭相前往郵局參觀「時間」,而當時時鐘仍屬於高貴奢侈品,郵局的八角掛鐘遭竊案件時有所聞。

  明治34年(1901)3月,為使郵件遞送人正確履行遞送速度且確保遞送所費時間,發布訓令第七十三號郵件遞送時鐘使用規程,自同年4月11日起,新竹臺南間鐵路二等郵遞路線、新竹臺中間鐵路二等郵遞路線、基隆蘇澳間一般道路二等郵遞路線、臺北宜蘭間一般道路二等郵遞路線、臺南萬丹間一般道路三等郵遞路線、鳳山恆春間一般道路三等郵遞路線的遞送人開始攜帶郵遞時鐘,首批啟用70個,郵遞時鐘的形狀、外觀、產地等不詳,大小約巴掌大,各配有外盒,外盒上有玻璃,可透視其內時鐘,發郵時先和本局的時鐘對時後裝入盒內,以麻繩繫牢再施加封條並由經辦者蓋章,由於當時的時鐘為機械式裝置,路途遙遠的路線必須在指定的中繼局絞緊發條以免時鐘停擺,但由於此制度係首次實施,遞送人多為無經驗者,或因機械故障、或操作不當、或疏忽導致破損等狀況不斷,善後的維修及調查報告手續繁瑣,公文來往頻繁又曠日費時,反而造成業務負擔。

  明治35年(1902)2月,總督府下令廢止訓令第七十三號郵件遞送時鐘使用規程等,郵遞時鐘從日治郵政史上只曇花一現的出現不到一年的時間便消失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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