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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本島舊有之寺廟禁止成為內地寺院之分寺案(卷248件41)
圖1:本島舊有之寺廟禁止成為內地寺院之分寺案(卷248件41)

日本寺禁併臺灣廟

文/溫國良/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明治28年(1895)11月18日,第1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向大本營報告「全島平定」後,內地(日本)佛教隨即在臺從事布教活動。彼等為求開疆闢土、擴展領域,便與我舊有之寺廟以簽訂總寺分寺契約為之。這種彼此間互訂總寺分寺契約之現象,自明治29年(1896)2月起,至明治31年(1898)5月止之兩年餘間,可謂相當普遍。
  然而,臺灣總督府民政局縣治課對於此一趨勢,則以為:「(前略...)縱然使舊有寺廟稱為某某分寺,充其量亦僅在於揭櫫其成為某寺分寺之標誌而已。其實舊有之寺廟大多不具寺院之體裁,此畢竟係從事布教之輩,因某方面之競爭所產生之弊端。對於此等不妥之情形,在於另行制定某種法規之前,有關此等寺廟成為分寺乙案,則當予以禁止。」
  是故,本案(如附圖1〜2)即由縣治課之主任(承辦人員)平野晉擬案,經同課之屬(官名)林田光德、事務官阿川光裕、湯目補隆、縣治課長杉村濬認可後,送交參事官室之屬瀨能莊一、參事官大島久滿次、參事官長石塚英藏(後成為第13任臺灣總督)審議可行,上陳民政局長後藤新平花押(簽名),最後由第4任總督兒玉源太郎亦以花押核定。可見審議、發布訓令之過程十分慎重。
  本案乃擬於明治31年(1898)5月10日,而核定於約一星期後之5月18日,是日再交由文書課長木村匡、民政局屬柳田方吉以內訓第18號令通知各縣(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嘉義縣、臺南縣及鳳山縣)知事、各廳(宜蘭廳、臺東廳及澎湖廳)長遵循辦理。自此之後,即中止此一荒謬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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